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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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一.总体审计思路

二.审计目标及任务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

四.审计策略

五.审计的重点内容

六.行业和企业特点认知与审计策略

七.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八.工作计划(日程表)

九.审计的质量控制

十.合理利用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名称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

公章

日期年月日

审计方案

通过对贵公司招标文件的认真阅读,我们深刻认识到:

第一、地位高。xxxx(以下简称“x”)创建于1952 年11 月,是。第二、管理新。x 根据投资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全面推进集团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x 全面执行集团信息化管理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子公司的监控力度。x 各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协调和服务职能,制定、修订了多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修订完善了决策流程,调整补充了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管理要素,进一步明确了总部、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经营秩序更加规范,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第三、财务强。x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连续多年取得优异成绩。为提升集团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集团各层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制定了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每年对各层级公司财务管理各项职能涉及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及运行效果、集团各项财务工作要求的执行力进行评价,引导、督促各层级企业创一流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监管多。x 在境内拥有上市公司,在境外还设有子公司、还存在外商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她的财务决算审计在满足国资委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满足上市监管要求,特别是自年度起需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需要审计师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监管政策、准则差异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

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0.07

•【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

•【施行日期】2005.10.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

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经国资委核准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二是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参股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在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制定本规范,并对集团及所属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所属公司按照规范,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 1 -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

第五条按照**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企业分布区域较广的,可由市管企业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一般不超过5家)”的相关规定,财务决算审计的事务所选聘工作,由集团公司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1. 引言

会计师事务所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是由专业会计师对企业的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并根据审计结果提供审计意见的一份重要文件。本报告旨在对某企业的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下是对该企业工程决算审计的详细内容和审计意见。

2. 审计范围和目的

本次审计的范围是对企业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的目的

是验证企业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3. 审计方法和程序

为了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审计师事务所采取了一系列审计方法和程序。首先,审计师对企业的工程决算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审查企业的决算报表、会计记录、合同和支持文件等。其次,审计师与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和询问,以了解工程决算的具体情况和决策过程。最后,审计师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确保工程决算的数字准确无误。

4. 审计结果

根据对企业工程决算的审计,审计师事务所得出以下结论:

4.1 工程决算的准确性

经过审计,企业工程决算的数字准确无误,与相关文件和记录一致。审计师对

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和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况。因此,可以确认企业的工程决算具有高度的准确性。

4.2 工程决算的合规性

审计师对企业的工程决算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评估。根据审计结果,工程决算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审计师未发现任何违规操作或错误的情况。因此,可以确认企业的工程决算具有合规性。

4.3 工程决算的完整性

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工程决算报表进行了审查,并与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进行了比对。根据审计结果,工程决算的报表和记录的完整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遗失的情况。因此,可以确认企业的工程决算具有良好的完整性。

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有什么区别

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有什么区别

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有什么区别

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有什么区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后,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原来所在的工作机构,从其自愿,可仍称审计事务所,也可改为会计师事务所。我国社会审计组织虽然处于两所并存的状态,但由于均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其机构性质和执业范围并没有多少差别。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注册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注册会计师:CPA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定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两大领域:

一为审计业务,是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是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包括:

①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②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③代理纳税申报;

④代理记帐;

⑤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⑥培训会计人员;

⑦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⑧资产评估;

⑨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⑩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为了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执业规范,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这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这些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承办。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三资企业的审计业务;

②股份制企业的审计业务;

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 7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

2003年

1.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3‟4号)

2.关于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3‟5号)

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3‟8号)

4.市国资委纪委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京国资纪发…2003‟4号)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资统发…2003‟9号)

2004年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资发…2004‟3号)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发…2004‟5号)

3.关于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6号)

4.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9号)

5.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4‟10号)

6.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4‟16号)

7.关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加强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几点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18号)

8.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

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加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为国有资产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现将《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郑州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4]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决算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决算报告内容和审计、决算的审批和评价,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控股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和由二级子公司全额或控股投资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包括已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已开工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公司年度决算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依据有关会计帐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和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对企业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查,也是公司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

前或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五条企业财务决算应当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遵循会计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提高决算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一.总体审计思路

二.审计目标及任务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

四.审计策略

五.审计的重点内容

六.行业和企业特点认知与审计策略

七.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八.工作计划(日程表)

九.审计的质量控制

十.合理利用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名称XX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姓名(印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审计方案

通过对贵公司招标文件的认真阅读,我们深刻认识到:

第一、地位高。XXXX (以下简称“ x ”创建于1952年11月,是。

第二、管理新。X根据投资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全面推进集团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x 全面执行集团信息化管理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子公司的监控力度。x 各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协调和服务职能,制定、修订了多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修订完善了决策流程,调整补充了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管理要素,进一步明确了总部、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经营秩序更加规范,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第三、财务强。x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连续多年取得优异成绩。为提升集团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集团各层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制定了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每年对各层级公司财务管理各项职能涉及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及运行效果、集团各项财务工作要求的执行力进行评价,引导、督促各层级企业创一流的财务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2.12

【实施日期】2004.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财务决算审计方案

财务决算审计方案

1、审计方案

一、总体审计思路

基于我们对本标的上述深刻理解,在我们已有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经验基础上,结合工程的行业特点、企业特性、管理模式、财务特点,我们制定了“一个基础、两类工作成果、三结合审计策略、四个重点审计领域、五项质量保证措施”的总体审计思路。一个基础:即以工程本部及所属企业年度财务信息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状况、工资总额、境外企业等特殊事项。

两类工作成果:即不仅要为满足对外信息披露要求,要出具高质量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而且还要为满足国资委、集团监管要求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服务,出具高质量的审计(管理服务)建议书、集团要求的专项报告。

三结合的审计策略:即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主线,将对业务流程的审核与财务内控测试相结合,对企业业务流程及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作出评价,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提供有效建议方案;从财务基础工作角度出发,将会计基础工作与财务决算审计相结合,对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规范性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总体分析评价,为集团监管、考核和企业分析提供依据;以促进公司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为出发点,将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对财务事项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措

施的可靠性作出分析,对其整体财务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提供有效的建议方案。

四个重点审计领域:

一是针对 x 涉及的股权投资板块,我们将把相关的重大投资决策、实施及效果、风险控制作为重点审计领域,特别关注股权投资核算,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内控制度设立和运行情况。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案

我们的审计思路是全面深入地了解x公司的业务、财务情况,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供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我们将采取综合性、系统性的审计方法,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审计目标及任务

我们的审计目标是评估x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并提供有关改进的建议。我们的审计任务包括对x 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提供有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

我们的审计范围包括x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业务活动。我们的审计对象是x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审计策略

我们的审计策略是采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通过适当的测试和分析来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我们还将与x公司的管理层和内部审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的重点内容

我们的审计重点包括x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关键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

行业和企业特点认知与审计策略

我们将深入了解x公司所处的行业和企业特点,针对其特殊的风险和问题,采取相应的审计策略和措施,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我们将采用综合性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包括对财务报表的测试和分析、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业务活动的审查和关键数据的核实等。

工作计划(日程表)

我们将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日程表,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审计的质量控制

我们将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规范,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8.21

•【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06]4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规定,在2004年、2005年开展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基础上,2006年我委将继续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目的

(一)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监督,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探索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与方法,逐步建立企业财务分类监管体系。

(二)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提高企

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保障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促进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四)对企业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促进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2.05

•【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

•【施行日期】2004.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

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12.29

•【文号】财会[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

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行为,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具体名单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为准(下同)。

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

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2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上述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情况由财政部认定,认定结果抄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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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

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市国资委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企业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未参加试点企业,仍按原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并将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市国资委核准。

附件: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

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市国资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

第三条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审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被审计企业推荐、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以下资质要求: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

(三)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四)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是指承担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地区年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名(含100名),且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20名(含20名),其中:

(一)企业资产总额(合并口径,下同)在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50名(含50名);

(二)企业资产总额在200亿元以下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20名(含20名)。

第七条企业年度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对于所属子企业户数较多、分布地域较广的,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主审所和参审所,最多不得超过5家)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

第八条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工作要求,在提交的竞聘材料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一)同意承担市国资委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三)项目小组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主要成员应具有从事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分别列示);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允许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被审计企业,可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共同竞聘人参与竞聘,并在提交的竞聘材料中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确定的竞聘范围,向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国资委工作要求以及规定的审计对象参加竞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竞聘材料提交市国资委。未密封的或迟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竞聘。

第十一条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提交竞聘材料后,由市国资委密封保存,并于评审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封。

第十二条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在对竞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初审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竞聘材料和陈述进行审核、比较和评分。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视为竞聘无效:

(一)竞聘人以他人的名义竞聘、串通竞聘、以行贿手段竞聘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聘的;

(二)竞聘材料不符合市国资委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三)竞聘材料出现重大偏差。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竞聘人情况介绍;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核竞聘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评审评分;

(四)现场统计竞聘人的评分情况,对竞聘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并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

(一)在评审结果基础上,市国资委按排名次序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商谈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工作组织等相关事宜;

(二)市国资委根据评审结果和商谈情况确定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并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接到市国资委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国资委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市国资委同时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过期不签《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视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弃权。

第十七条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为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组织参与竞聘的,由市国资委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9号)及市国资委有关年度财务决算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市国资委有权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在竞聘材料中故意隐瞒与重要事实不相符合的;

(二)将竞聘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执行审计任务并出具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报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关费用条款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推荐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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