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银行要求)
动产质押权相关银行业务流程2风控与合规管理

定义
动产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点
动产质押权以动产为标的物,不移转所有权,仅移转动产的占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动产质权人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和物上代位权等权利。
动产质押权相关银行业务流程 2风控与合规管理
目
CONTENCT
录
• 动产质押权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 • 动产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流程 • 风险控制策略与实践 • 合规管理要求及操作指南 • 案例分析:成功与失败经验教训分
享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挑战应对
01
动产质押权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
动产质押权定义及特点
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银行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在此业务中,银
行需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登记和管理,确保担保物足值且易于变现。
02 03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银行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完整且符合合同约定。同时 ,银行还需对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及时调整质押率以控制风险 。
动产质押处置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物权法》相关规定
明确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规定 ,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法》相关规定
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明确动产质押的担 保范围、实现方式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拍卖法》等,对动产质押权的实 现方式、争议解决等进行规定。
银行业务中动产质押权应用
01
加强质押物风险评估
建立更加完善的质押物评估体系,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的 调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和易于变现。
2019年动产质押操作细则.doc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一、动产质押监管流程1.动产质押登记:质权人与质押人在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登记动产质押合同,并提交相关质押物的证明文件。
2.质权物的评估:监管机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质押率。
3.质押合同签订:质权人与质押人在监管机构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质押物的保管与处置方式。
4.质押物的交付:质押人将质押物交付给监管机构,由其进行安全保管。
5.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对其数量、质量、存储状况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
6.质押物的处置: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可以处置质押物,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或其他债务。
7.监管结束:当贷款或债务全部还清后,监管机构将质押物返还给质押人,监管流程结束。
二、金融仓储管理要求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金融仓储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质押物的入库、出库、存储、核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2.安全保障措施:金融仓储机构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防止丢失、破坏和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3.定期检查和盘点:金融仓储机构应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和盘点,核对数量、质量和存储状况,确保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保险保障:金融仓储机构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便在质押物丢失或受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5.研发信息化系统:金融仓储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押物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6.加强员工培训:金融仓储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合规操作。
7.审计监管:金融仓储机构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管理和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8.信息披露:金融仓储机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质押人披露质押物的存储情况和变动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的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保护质押人和质权人的权益,降低质押交易的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银行动产质押管理规定

附件1:农村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第三条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一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三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除符合本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含以上;二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货物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四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五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通用性,用途广泛;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四具有流动性,易于变现,市场价格稳定;五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对可质押的动产必须经总行相关部门认定方可作为质物,未经认定的动产一律不得作为质物;第七条对上述质押的动产,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或经本行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三质押物清单,包括:品种、型号、数量、质量、损耗标准;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委托监管质押物的专业监管公司须具备监管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提供监管服务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软硬设施和条件;五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3%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应为现金存款,提供本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在票面金额90%之内折算后,可视为保证金;六监管的总资产与其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相匹配;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监管人须经总行指定或认可,本行可以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监管公司;对具有仓储资质、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仓储单位,本行可以参照专业监管公司有关要求委托其监管;监管人入册认定程序参照专业担保机构的入册认定程序办理;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的基本流程为: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业务受理→调查含质押物调查及风险评价→审查→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办理质物保险→质物移交、接收→发放信用→货物保管或委托监管→贷后检查→信用到期收回→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合同及监管委托协议;一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借款人除提供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的资料;二受理与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及时收集企业资料,核实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制定质押物管理方案,及时完成调查报告;对质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核实质押动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2、质押的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3、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有效期有效期必须超出各类短期信用业务期限3个月以上等做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里详细描述;4、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5、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商品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三审查;公司业务部除按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业务制度要求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外,还须重点对质押物的合规合法性、权属、价值、保管风险及保管、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的,信贷管理部审查拟签订的监管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四审批;以动产质押为担保的短期信用业务,审批权集中在总行;五签订合作协议;质物委托监管人监管的,在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审批后,由监管人、出质人、本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六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经办行与借款人、质押人签订用信合同、质押合同;七质物保险;借款人办好质物保险手续,质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八质物移交、接收;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双人核押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保险等,如实填制质押物核实书,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核押后,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贷款行或监管人保管;九贷款行按贷后管理要求,对借款人和质物状况的风险负责日常监管;十信用到期或借款偿还后,贷款行收回信用;十一贷款行交还质物或通知监管人交还质物;第四章质物定价及质押比例第十条质物价值的核定应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本地区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第十一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第五章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质物由贷款行自行保管的,原则上应移库存放;贷款行应落实专人保管质物,建立管理、监管台帐,定期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检查质物的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质物价值市场调查原则上每月一次,确保质物不因人为原因在贷款期内流失、损坏;第十三条贷款行应定期评估质押仓单下商品的总市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商品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贷款行应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落实客户经理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对人为原因造成质物流失、损坏及其他监管不当行为产生信贷风险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贷款行不能自行监管质物的,必须委托第三方监管;贷款行、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第十五条委托监管的质物,监管人可以自有仓库存放或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监管人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的存放地点;监管人按质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核查质物,签字确认,将质物存放于约定地点,并予以标识标注;第十六条委托第三人监管质物的,监管人须每日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监管;贷款行客户经理至少每周对质物情况检查一次,保证质物状况与台帐一致,一旦发生情况立即向决策人报告;客户经理对监管人提交的质物状况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查验;对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信贷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人对质物进行现场核对;第十七条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贷款行应予以关注或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质押物、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借款人或监管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贸易纠纷;三质物发生减少、损坏、灭失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四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五借款人在本行融资出现违约或未按期支付质押监管项下相关费用;六借款人或出质人未按约定办理质物保险;七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八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发生大幅异常变化;九借款人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十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权安全;十一借款人货币资金余额及在本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十一监管人对质押物未尽监管责职,出现监管风险;十二质押动产项下的信用余额与质押动产市值之比超过规定的质押率;十三本行认为对还款有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借款人全部归还质押项下的短期信用后,贷款行与借款人解除质押关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取质物;质物委托监管的,贷款行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人应及时退还借款人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文件,办妥质物移交手续,质押关系终止;第十九条为规避质押动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信用本息余额与质押物市场值总和之比升至70%之上含时,借款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押商品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信用,或处置质押商品优先受偿;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融资本息余额与质物市值总和之比升至80%之上含时,贷款行可以提前收回信用,或依法处置质物优先受偿;上述风险管理措施,经办行在与客户签订用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信用到期后一个月借款人仍未还款,或出现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条件时,贷款行应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物;质物处置变现扣除相关费用并偿还债务本息后的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如处置质物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未获清偿的债务,贷款行要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第二十一条质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且质物须全额保险,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行权益的条款,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如质押过程中质物发生变化或保险被中断,贷款行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按质押合同约定补办相应的保险手续,确保保险范围涵盖所有质物;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质人提取或置换质押物,须在贷款行存入等值保证金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新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并向贷款行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及质押物清单;贷款行审核后,视风险程度决定借款人申请是否可以提取或置换质押物,并由公司业务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报分管行长审批,行长核准;借款人、出质人申请置换质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质物补充入库,贷款行对照质押物清单,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后,方可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监管人取得贷款行书面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办理质物的提取或置换手续;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谨防借款人、出质人以次充好,以坏换好;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贷款行可以解押相应比例的质物;第二十四条质物委托监管的,监管期间因监管人的原因导致质物发生减少、损坏、毁损、灭失时,贷款行应当要求并督促监管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将赔偿金直接存入贷款行指定账户;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贷款行应当将保险赔偿金归集到指定的账户;对于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二十五条短期信用业务应优先选择价值稳定、易变现阶段的权利凭证质押或有效房地产抵押、非关联优质以上的客户提供保证;动产质押只作为不能办理上述担保方式的补充;贷款行应尽职调查借款人有无房地产抵押,督促企业提供非关联优质以上客户担保,不得未经调查直接选择动产质押作为各种信用业务的担保方式;第六章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各部门相互间应各司其责,密切合作;一基层支行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调查和核实动产质押物的品种、价值等情况;办理相关动产质押手续;拓展新的动产质押业务;风险经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变现性;负责现场审核动产质押物;开展对动产质押业务的日常跟踪检查、风险分析及预警;二公司业务部职责;审查基层支行提交动产质押业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动产质押物是否有足够的担保能力;三信贷管理部职责;拟订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审查动产质押合同等资料的合法有效性;配合基层行现场审核动产质押物;开发新的可供质押的动产品种;落实动产质押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动产质押业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四稽核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动产质押业务进行合规检查;五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合同,统一使用本行示范类合同文本;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附件2: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流程图附件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协议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第二条质物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格式见附件3-6;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如果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甲乙双方并三方协商解决;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第三条监管期间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至甲方,质押监管期间开始;乙方须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监管期间终止,甲方以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3-7的形式通知丙方第四条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质物在出入库或换货后,均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押进出仓作业单格式见附件3-8,并自动成为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并构成对主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押进出仓作业单的原件应在天内交存甲方;第五条质物监管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3-4;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保障风险防控能力,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以动产质押为基础,通过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监管,加强质押物的风险防控。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应遵循“诚实、公平、守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包括贷款前、贷款授信后的动产质押监管。
第二章贷款前动产质押监管第五条企业在申请动产质押贷款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质押物信息、抵押权证明等。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质,并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如果审核通过,监管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质押物的使用要求与用途。
第八条监管机构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后,应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封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第九条质押物的价值应根据公正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监管机构应与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申请企业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质押物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的报告,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监管费用。
第三章贷款授信后动产质押监管第十一条在贷款授信后,贷款机构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向、贷款用途、贷款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等。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定期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和质押物价值,并向贷款机构提供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责任与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监管机构、贷款机构和申请企业三方,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贷款的风险控制。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环节及控制措施

步骤二: 审查借款人与供 货商的《贸易合 同》
步骤三: 签订相关合同
1、贸易合同内容中要 素是否齐全,能否保证 我行控制货权; 2、贸易价格是否合理。
1、合同使用的正确性、 有效性,合同填写的完 整性、规范性 ; 2、 合同签字、盖章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
1、《贸易合同》内约定货 物发送地是我行指定地点; 2、《贸易合同》内应约定 我行是不可撤销的代理借款 人作收货人; 3、要求我行指定人员到提 货地点了解提货流程,落实 是否能够达到“未经我行允 许不能提货”; 4、客户经理初步审核贸易 价格是否合理;
起直接付给卖方,或者开具以 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 。
步骤四: 银承送达与签收
银承丢失或灭损带 来的债务纠纷。
步骤五:
借款人缴付保证
金后,我行开具
《提货通知书》,
借款人办理提货手
续
。
防止出现超额提货
1、首笔业务必须由我行指定 人员亲自送达,并核实地址、 签收人等事项。之后可由我 行指定人员或特快专递送达, 但必须有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取回回执。 2、贷款方式卖方也应出具相 关收款证明; 3、回执原件应在出账后7天 内取得。
1、客户经理提供保证金(或 存单等其他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转入审核表,,由出质人出具 保证金质押声明或质押合同 ; 2、由客户经理填写提货审批 表; 3、货押中心审查员按照保证 金金额,确定可提货物的数量 或者重量。货押中心负责人签 发提货通知书,授权借款人办 理提货手续。
步骤七之二: 货到指定地点后 转为现货质押
参见现货质押流程
(四)先票后货——担保提货模式
操作流程
主要风险点
控制措施
步骤一: 借款人、银行、 供货商签订三 方《合作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一、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监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设施,保证对质押动产进行有效的监管。
2.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质押动产的安全和完整。
3.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质押动产的信息。
4.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协议和合同,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5.监管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报表。
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质权人有权要求监管机构对质押动产进行监管,并保障质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质权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动产质押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
3.质权人应支付监管费用,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
4.质权人有权要求监管机构提供质押动产的相关信息和监管情况报告。
5.质权人应与监管机构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动产质押监管的流程1.质权人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监管事项。
2.质权人将动产交付给监管机构,并提供相关的质押文件和材料。
3.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验收和登记,并签发相应的监管证明和凭证。
4.监管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的监管要求对质押动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统计。
5.如出现质押动产的丧失、损毁或他人侵占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质权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在质权人的要求下,监管机构应配合质权人对质押动产的处置或追偿工作。
7.监管期满或在质权人的授权下,监管机构向质权人交还质押动产,解除监管关系。
四、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1.监管机构应制定质押动产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措施,并进行风险隔离和防范。
2.如发生动产质押的违约或损失,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3.监管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和风险提示机制,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并重。
五、法律法规遵循1.监管机构和质权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管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质押动产权属和合规性的审查和核实,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总则一、为适应现代银行的业务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及担保问题,提高公司竞争实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动产质押监管是指我公司接受银行委托对其动产质押项下的动产进行日常监管的行为,动产质押指委托银行借款企业或者第三人,以其具有处分权或合法占有的动产移交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在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担保。
三、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当事方1、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2、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银行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3、监管人: 是指银行指定或认可的资产管理咨询公司,即本公司。
4、银行: 是指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银行。
四、本业务项下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本公司。
五、公司是受银行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监管,无银行指令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让出质人提取质押物。
第二部分合作仓储企业、业务对象及条件一、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仓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仓储业务2年以上;2、具有仓储资质,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出租率在60%以上;3、仓库所在地原则应在常州;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经法人授权,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5、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6、商业信誉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与我公司合作的仓储企业需收集以下资料:1、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3、仓库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仓库出租情况证明;4、近两年财务报表;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三、使用企业的自有仓库作为质押物存放地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库房或能明确区分的区域并与我公司签订租赁仓库协议(协议我公司另行制订);2、企业需出具仓库平面图注明质押物区域并经银行、本公司、借款企业三方同时认可盖章确认;3、在平面图上还须注明固定物品质押存放区域及等值同类物品质押的存放区域;四、按银行要求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条件:1、担保公司必须是在常州市注册的企业;2、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3、担保公司必须成立1年以上(含1年);五、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没有权属争议的;2、应是易变现的适销对路产品、原材料;3、质押物的品质应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要求,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环保要求,便于计量;4、质押物货物应为近期内(一般为近一年内)生产、未超过保质期的易保管物品;5、易变质、易燃、易爆等质押物应办理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基本保险及附加险,相关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第三部分基本操作流程公司动产质押监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业务受理、业务开展、业务结束整理。
2024版动产质押担保协议细则

2024版动产质押担保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质押物及质押权1.1 质押物的范围与描述1.2 质押权的设立与生效1.3 质押物的交付与占有2. 质押担保的金额与期限2.1 质押担保的金额2.2 质押担保的期限2.3 质押权的续期与调整3. 质押人的权利与义务3.1 质押人的权利3.2 质押人的义务3.3 质押人的责任限制4.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1 质权人的权利4.2 质权人的义务4.3 质权人的责任限制5. 质押物的管理5.1 质押物的保管与维护5.2 质押物的保险5.3 质押物的处分与变卖6. 质押权的实现与解除6.1 质押权的实现条件6.2 质押权的实现程序6.3 质押权的解除条件与程序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7.1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7.2 争议的解决方式与途径7.3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后果9. 其他条款9.1 合同的保密条款9.2 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9.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0. 合同的附件10.1 质押物的清单与详细描述10.2 质押权设立的法律文件10.3 质押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1.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1 合同的签署程序与要求11.2 合同的备案程序与要求11.3 合同的生效日期与时间1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2.1 合同的履行主体与方式12.2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12.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1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后果13.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3.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3.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责任承担14. 后继事宜与合同的更新14.1 后继事宜的处理原则14.2 合同的更新与修订14.3 更新后的合同的有效性与约束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质押物及质押权1.1 质押物的范围与描述(1)动产A:(详细描述)(2)动产B:(详细描述)(3)动产C:(详细描述)1.2 质押权的设立与生效质押权的设立自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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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三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难问题,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本公司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制定动产质押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一部份基础资料一、抵押的物资是作为质押担保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存储地点等应根据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并有权属和质量证明文件,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由金融仓储公司负责盘点造册及对物质价格估价后报银行审核。
二、抵押的物质价格银行有权单方面随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价格调整对借款方造成的一切后果,金融仓储公司不承担对借款方的任何责任,只对银行负责。
三、质物的管理,监管期间为金融仓储公司根据协议代理银行占有质物并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至收到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通知后,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终止。
金融仓储公司的监管责任解除。
四、操作流程图质物监管动态模式流程图1、申请贷款4、发放贷款5、偿还贷款第二部份基本条件、服务对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于有经常性货品贸易、销售量大、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动产占比高)、现金流量较大、没有大量厂房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且能提供合规仓单质押的贸易客户。
客户必须是仓单的所有权人,其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银行企业2、金融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2)出具仓单的金融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金融仓储公司;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晰;(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1. 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为满足客户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不仅提供传统的贷款和信贷服务,还开展其他多元化的金融业务。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设计的一项金融工具。
本文档将对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2. 定义和范围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以客户提供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短期信用资金。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紧急且金额较小的客户。
3. 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实施流程如下:•首先,客户提出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申请,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质押物。
•银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
•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质押物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客户和银行签订动产质押短期信用合同,明确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银行发放贷款给客户,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取利息。
•客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
•如客户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
4. 质押物的要求和评估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动产质押物有一定要求和评估标准:•客户提供的动产必须合法拥有,并且具备明确的所有权。
•动产必须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于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动产质押物需要经过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金额确定的依据。
5. 利率和费用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贷款的利率和费用。
具体的利率和费用标准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还款方式和期限商业银行和客户在签订动产质押短期信用合同时,应明确还款方式和期限。
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还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1年之间,根据客户需求和银行政策可以进行调整。
7. 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开展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时,应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公司业务园地3(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公司业务园地(3)——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货押(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押业务管理,防范货押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押业务系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货物(商品、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作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融资的授信业务。
货物原则上需交与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方监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采用仓储监管方监管的货押业务须报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并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且获得了证明其质量、等级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或产成品。
第四条本办法将第三方监管模式下的货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静态质押系指以货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为原则,仓储监管公司须依据经办行出具的《XX银行货押业务提货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提货。
动态质押系指经办行委托仓储监管公司对货押货物进行价值总量控制,仓储监管公司对借款人高于货物评估价值之上的货物出入库进行全程监管控制,并确保借款人货物价值始终不低于货物评估价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监管方系指经本行认可并按照本行要求对货押业务中货物实施监管,承担入库、储存、出库等货物管理责任,以保证本行对货物进行有效控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仓储监管方规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管理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
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货押业务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二)负责总行权限内货押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货押业务商品名录准入;(三)负责全行货押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等;(四)负责全行货押业务的检查、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

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一般如下: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 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 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6. 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7.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8. 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请注意,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可能因地区、具体贷款机构而有所
不同。
因此,在申请贷款前,最好直接咨询银行或贷款机构,了解其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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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 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七、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第七条 借款人提供质押项下的货物须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存放。
第三章 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第八条 监管单位需经我行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分行授信审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容。
认定的基本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我行动产监管要求;(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六)拥有自主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我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我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管理规范;(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借款人提供的 1-6项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 授信总额、期限与利率第十二条 授信总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逐户上报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具体授信金额依据质押物的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60%,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押物价值的50%,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的质押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的(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质押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的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
第十三条 授信期限以质押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授信利率按我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 警戒线与处置线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在融资期内,为规避质押物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由借款人、监管单位和贷款行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警戒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达到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5%--90%时,即处于警戒线范围,贷款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贷款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追加质押物或交存保证金或归还部份贷款以补足因质押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达到原约定的质押价值折率,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处置线是指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现有市场成交价处于我行质押物价值的90%以下,即达到我行处置线,贷款行应立即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订处置预案,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八条 动产质押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为:营销受理——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押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押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第十九条 营销受理。
授权办理动产质押的支行与核准开展监管的监管公司要积极向各自的客户推介此项业务,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会晤,相互推荐具有业务需求的客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客户双方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后,确定是否受理。
业务模式:根据质押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业务模式,其中:一、静态质押。
该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的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押物的提取;二、动态质押。
该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质押物价值超出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时,客户就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的,可委托监管方审核;质押物价值等于最低质押值时,任意一笔质押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
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本行设定的最低质押值的95%。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
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动产的调查。
贷款行要安排双人就出质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如实填写《出质通知书》(适用静态,详见附件2-1)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适用动态,详见附件3-1),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
同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一)质押动产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押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三)质押物品有保质期的要在有效范围内;(四)质押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六)在不造成我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签订协议 经办行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静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或最高额综合授信)、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附件2)动态质押模式: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每笔具体授信须另行签订单笔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动态质押)》(附件3)。
合同项下质押物的清单、保险单正本及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交由贷款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质押物入库:静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2-1),动态质押模式:贷款行、出质人共同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附件3-1),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押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如静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2-5)和《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1);如动态动产质押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附件3-2)。
(二)如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押物的,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押物的存放地点;(三) 监管单位应将质押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我行质物标签(附件2-3)(附件3-6);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批、办理融资。
贷款行根据我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我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我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押物监管:质押物的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或“先质押后置换”的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客户仅能采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贷款赎货的方式提取质押物,由我行向监管单位出具提货通知书并收妥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下,客户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提取质押物:一、以货换货,即在保证换货后的质押物价值高于我行要求的质押物最低价值的前提下,客户可按规定程序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质押物置换原质押物;借款人申请置换质押物时,必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货物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