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案件之中,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者,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是一样的重要的。
并且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之中又增加了一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且这条规定也得到了对应的落实,这也就代表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向于人性化,但是缺陷就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却很少被提及,这样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害者自身的利益保护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还会进一步侵害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基于此本文先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分析出发,并在文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对今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保护。
标签: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解决对策1 当前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1.1被害者的案件侦查参与权有限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除了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外,并且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被害者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这种方式也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自我权利维护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就当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的较大的限制。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法律只允许对应的侦查人员做到全程参与,而被害人自身的参与权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
1.2被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的解释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时间要晚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立时间,同时对于诉讼代理人自身权利规定也并不详细,这就导致被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导致被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出现了操作上困难这一点与法学理念之中的价值平衡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判的环节中法官也可以从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辩护人,但是却缺少被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对应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者时候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官也不会多加考虑,自然也就不会为被害者制定相应的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是一部非常有价值的法律,它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并赔偿受损失。
该法是中国1954 年制定的第一部民事赔偿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重要补充,定义了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受害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有关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害,须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负有赔偿义务。
这种责任可以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也可由一定比例责任可分担协议当事人在认定责任情节不清时,应当以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为原则确定过失方,并根据有关证据,严格认定事实和责任比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还规定,被赔偿人既可以要求赔偿金也可以求其它的救济,比如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如果损失可以实物返还,也会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此外,被申请赔偿的当事人在赔偿事项中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应由当事人补充证据,否则赔偿申请无法得以审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被申请赔偿的一方如果不服民事赔偿裁决结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旨在维护受害者的权利,给予他们公正的赔偿,减轻他们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让他们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
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好措施
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好措施1. 受害人保护法受害人保护法是为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对被害人的救助、支持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该法律的核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受害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保护。
法律系统应当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以促进他们的康复和心理健康。
受害人保护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犯罪的再发生。
2. 赔偿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在取得刑事责任之后,通过民事程序提起赔偿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通过政府损害赔偿基金来获得赔偿。
政府损害赔偿基金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经费,用于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
政府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通过政府的力量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标准的不断提高也是为了让被害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压力,还能够使被害人得到更好的治疗和康复。
3. 应急救援机制应急救援机制是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保护被害人安全和提供支持的一种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分为4个阶段: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和恢复阶段。
应急救援机制的目的是在减轻损伤和伤亡的同时,给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可以弥补政府相关部门的不足,尽可能减少被害人的损伤和伤亡。
此外,政府还可以向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的应急救援能力。
4. 立法保障在我国,立法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础。
在人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律措施,如刑法、侵权责任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财产权和精神权,从而防止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通过立法保障,政府可以对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追究,并对罪恶行为加以惩处。
同时,立法保护也可以提供对被害人的支持和康复措施,促进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总结被害人保障的好措施,包括受害人保护法、赔偿制度、应急救援机制和立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论和谐社会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论和谐社会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摘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得到了提高,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也同样受到广泛的关注。
我国立法上虽然赋予被害人一定的权利,但实践中,其权利往往难以实现,物质损失有时很难挽回,更不用说复仇心理和赔偿心理的补偿。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我们不断努力,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权利;参与权被害人权利保障这一理念自古就有,从历史发展上看,其大至经历了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私力与公力救助相结合的阶段。
正如法国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的“犯罪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私人复仇的阻断与否定,国家与法律就是通过刑罚的方法来避免社会陷入复仇和相互侵犯的恶性循环之中的”。
可见,法律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一、我国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被害人的含义通常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犯罪学的角度或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的。
笔者认为被害人主要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本文中被害人主要是指自然人。
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规定了被害人一些新的诉讼权利,如:赋予被害人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增加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即“公诉转自诉”;强化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赋予了被害人申请抗诉权。
但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仍不平等。
首先,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往往被当做是公诉方的“控方证人”;其次,法律的规定与实践的操作和现实的需要存在和很大的差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同等重视。
可见,仅通过法律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二、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中的不和谐因素的分析随着我国1996 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及“四方诉讼构造”模式的影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侦查阶段拥有的权利,但是对于十分重要的权利,被害人则无法拥有。
家暴与受害者的自我保护与求助机制
家暴与受害者的自我保护与求助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然而,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帮助受害者保护自己并脱离暴力环境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文将重点讨论受害者自我保护和求助机制,以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支持。
一、了解家暴并寻求帮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个人对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采取恶意行为,致使对方身心遭受伤害的行为。
受害者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各种家暴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经历的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从而更加明确问题的性质。
受害者需要及早寻求帮助。
这可以是与亲朋好友、邻居、老师或者其他可以信任的人进行沟通,让他们了解自己的遭遇并寻求他们的支持。
这些人可以帮助受害者制定应对家暴的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援助。
二、自我保护策略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受害者需要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1.了解个人权益:受害者需要明确自己有权利生活在一个安全和没有暴力的环境中。
他们不应该承受任何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2.寻求安全地点: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应该尽快躲避危险,并寻找一个安全的地方。
这可以是朋友或亲戚的家,妇女庇护所或任何其他受到保护的地方。
3.保持沟通:受害者可以与警察、社工、妇女保护机构等组织保持联系,并告诉他们自己的经历。
这样可以让他们了解受害者的状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帮助。
4.设置紧急联系人:受害者可以设定一至多个紧急联系人,例如朋友、亲属或任何可以在需要时帮助他们的人。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联系他们以获得帮助和支持。
5.保留重要证据:受害者应尽量保留与家庭暴力有关的证据,例如医疗记录、照片或其他相关文档。
这些证据可以在需要时用于法律诉讼或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求助机制受害者在面临家暴时,还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寻求帮助:1.热线服务: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家暴热线,提供24小时的咨询和援助服务。
受害者可以拨打这些热线电话,获得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应对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在当今社会中,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这些问题发生时,很多人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
尤其是在法律领域,应该如何处理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于仇恨言论,法律如何应对?仇恨言论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群体、种族、民族、国籍、宗教、性别、性别认同、行为、年龄、残疾等因素而进行的贬低、攻击、诋毁、挑衅、威胁等行为。
在公共场合、互联网、社交网络等广泛传播的仇恨言论,不仅损害了个体的尊严,同时也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针对仇恨言论,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规定:“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为标准,散布谣言,破坏国家、民族团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民族团结等方面分析,法律对仇恨言论的处罚还包括以下方面:1、民事赔偿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构成损害的仇恨言论,侵权人还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医疗费、住院费和损坏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赔偿。
2、行政处罚对于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传播仇恨言论的行为,国家可以对发起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3、情节严重的刑事处罚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国家可以对发起人进行刑事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规定:“因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歧视、侮辱被害人,或者以被害人与发生交往为由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依照本法结果定罪,可以从重处罚。
”二、何种情况下视为种族歧视?种族歧视是指在公共场合或私人交往中,基于种族、民族、宗教等因素,凌辱、歧视某一群体的行为。
基于宪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下面是判定种族歧视的标准:1、以人种、民族和族裔等因素作为歧视的依据。
2、以对特定人群具有固有差异、偏见情感为基础,蔑视、否定、限制和排斥特定人群。
3、以不正当的手段、不公平的待遇和不公正的结局等将特定人群排斥在外。
三、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受害者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维权,这包括:1、直接对付侮辱性言论受害人可以直接与歧视者进行沟通并要求对其行为道歉,告诉他们自己受到了伤害。
如何处理人权侵犯的法律救济
如何处理人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们保证了人们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和自由。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人权侵犯仍然存在。
当我们遭受人权侵犯时,法律救济是我们最好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人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以帮助受害者寻求公正和平等的解决方案。
第一篇: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1. 协商和调解在面对人权侵犯问题时,第一步通常是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这可以包括与侵犯者或组织之间的直接对话,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和调解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妥协,避免继续扩大问题。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运营,旨在确保对法律救济的平等获取。
3. 提交书面申诉如果人权侵犯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受害者可以向相关政府机关或人权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这些申诉可以包括详细的描述侵权事实、证据和要求救济的建议。
透过书面申诉,受害者可以引起相关机构的关注,并促使其采取行动。
第二篇:司法程序和法庭诉讼1. 寻找有资质的律师当人权侵犯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处理时,寻找有资质的律师至关重要。
律师将帮助受害者了解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
选择一个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高法律救济的成功率。
2. 审理程序一旦决定通过法庭救济,案件将进入审理程序。
在审判过程中,受害者可以提供证据、证人证言和法律观点,以支持其权益。
法庭将听取双方的论证,并做出公正的决定。
3. 上诉程序如果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受害者有权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为受害者提供了进一步寻求正义的机会。
通过上诉,受害者可以要求更高级别的法院审查案件,并寻求更公正的结果。
第三篇:国际法和国际救济1. 国际人权机构当国内法律救济无法保障人权时,受害者可以寻求国际人权机构的支持。
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维护全球人权,并提供法律救济机制,以确保国家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2. 提交申诉至国际法庭在一些情况下,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国际法庭提出申诉。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涵盖了心理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中普遍存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许多人在经历了家庭暴力后都感到无助和恐惧。
因此,大部分地区都已制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以保护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们,并惩罚施暴者。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施暴者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恶性侵犯行为,包括身体、心理、性侵犯和经济控制等形式。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亲属、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女等。
二、受害者的权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利获得到法律帮助和保护,具体包括:1. 受害者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
紧急保护令可以规定暂时脱离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和财产。
2. 受害者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受害者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援助。
医院将为受害者提供急救和治疗,并提供心理援助,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三、施暴者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暴者的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提供教育和法律援助。
对于通过家庭暴力而被发现的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同时向其提供法律教育和心理援助。
2. 罚款。
对于被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法律规定其应该受到罚款的惩罚,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
3. 拘留。
在家庭暴力导致轻微伤害或其他较为轻微的后果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进行惩罚。
4. 刑事处罚。
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如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施暴者将受到刑事处罚,通常是徒刑。
校园暴力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
校园暴力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环境中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体罚、欺凌、霸凌、欺负、伤害或威胁行为。
这些暴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严重影响着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保护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法律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校园暴力的法律定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校园暴力的概念和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校园暴力包括体罚、欺凌或其他方式对学生实施的侮辱、伤害、霸凌、威胁等行为。
在教育法规定中,校园暴力也被明确列为严禁行为,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暴力的侵害。
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是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之一。
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学校应设立相关机构,加强校园暴力防控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制订校园暴力预防与处理的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师生对校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三、受害者的权利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享有特定的法律权益和保护。
首先,受害者有权获得维权与救助。
他们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报案,寻求法律支持和救助。
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相应的赔偿。
其次,受害者也有权隐私保护。
校园暴力事件的调查和记录应当遵循隐私保护原则,不得泄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
另外,受害者还有权得到心理援助与康复。
学校和社会应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受害者度过心理创伤,重建信心,恢复健康。
四、打击制裁校园暴力为了有效打击和制裁校园暴力行为,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将校园暴力纳入犯罪行为,增加了对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此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校园暴力的打击和制裁工作中。
家长、教师、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等都鼓励积极举报校园暴力事件,增强了校园暴力的社会监督和治理。
五、加强预防教育校园暴力的最好解决方法是预防。
学校和社会应加强相关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增强他们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抵制能力。
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在不同方面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涵盖了刑事、民事、劳动和家庭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进一步探讨法律是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刑事领域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重要方面之一。
在犯罪事件中,受害者遭受了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法律通过刑事法律程序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刑事法律规定了受害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例如,受害者有权知道对方是否已经被指控犯罪,有权在相关的审判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有权要求重新审理或上诉。
其次,法律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以应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
这种方式旨在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惩罚犯罪分子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民事领域也是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重要领域之一。
在民事纠纷中,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和修复。
首先,法律建立了侵权行为的识别制度,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当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法律规定了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形式和金额。
例如,受害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形式的赔偿。
这些赔偿的大小和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旨在满足受害者的合理需求。
在劳动领域,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律法规中。
受害者可能遭受来自雇主或同事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
法律规定了受害者可以行使的权益,例如,享有工作环境安全、劳动合同保护、工资支付和工时限制等。
当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向劳动监督机构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劳动环境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家庭领域是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另一个重要层面。
在婚姻、家庭暴力、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确保了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家庭关系中,特别是婚姻关系中,法律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权益和义务。
【法律】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汇总,保护你的权益!
2024年最新法律法规汇总,保护你的权益!lawlaw现如今,法律法规无处不在,涉及方方面面的生活,工作和社会。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2024年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充分利用法律制度。
引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
每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完善。
2024年,我国将迎来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我们应该及时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变化,以便在需要时获得适当的帮助与保护。
人身权利保护法更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2024年,我国将颁布一项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和传输个人信息时,都必须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个人有权知道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并可以要求组织删除或更正不准确的信息。
这项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权益。
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2024年将引入一项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法。
根据这项法律,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
此外,该法律还将提供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这项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经济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2024年,我国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规范网络购物,加强质量监管等。
此外,消费者还将获得更多的维权途径,可以要求赔偿和退货。
这将有效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2024年,我国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侵权行为。
这包括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和维权机制,并提供更加便利和有效的维权渠道。
战争带来的社会人权问题与保护
战争带来的社会人权问题与保护战争是人类社会最严重的灾难之一,它不仅给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人权造成深远的影响。
战争带来的社会人权问题让人深感忧虑,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人权,确保战争不再成为侵害人类尊严的工具。
一、生命权的受损与保护战争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生命权成为最直接受影响的人权之一。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遭受战争伤害的人们在生命权方面受到了严重的剥夺。
为了保护这一权利,国际社会需要加大对战争的监管和调解力度,确保战争冲突的解决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减少平民伤亡。
二、财产权的侵害与保护战争往往伴随着财产的毁坏与掠夺,造成财产权的严重侵害。
无论是居民的住房还是企业的工厂,都有可能受到战争的直接破坏,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财产权,国际社会应加强冲突地区的安全保护,维护战争期间的私有财产权益,减少战争对经济重建的影响。
三、言论自由与战争宣传战争激化了社会对立与仇恨,这也因战争的需要而导致了言论自由的受限。
在战争期间,宣传机器常常以动员民众为目的,控制和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促进信息传播和知识交流,更有助于监督战争行为。
因此,在战争中我们必须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确保各种声音得到公正的表达和传播。
四、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权益保护战争导致大量居民逃离家园,成为难民或流离失所者。
这些人群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人权问题。
他们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饥饿、暴力、恶劣的生活条件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国际社会应加强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援助和保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教育帮助。
五、性别暴力与性别平等在战争中,性别暴力成为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
妇女和儿童特别容易成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他们遭受的身体和心理创伤经常持续很久。
为了保护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国际社会应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和援助机制,重视性别平等教育,减少和预防性别暴力的发生,确保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得以充分保护。
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 毕祺祺摘要:在当前司法改革当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重要的构成部分,这体现了案件繁简分流的原则,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并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赋予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同时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这样有利于促进被害人权利的平衡,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
基于此,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出发,探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路径,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权益保护;保护路径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9-0072-0001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司法公正除了包括程序上的公正之外,还包括了实体公正的内容。
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当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办事;面对实体结果,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同时还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在案件当中符合相关要求的被告人以特殊的“照顾”,这虽然有利于案件的进展,但同时也容易引起被害人权利的失衡,进而引发不良的社会舆论。
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当中,要重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确保对被告人的“照顾”程度能够为被害人所接受。
无论是面对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法律都要保持公平正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坚定法制的信心,感受到法制社会的优越性。
(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避免遭到二次伤害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并在这个过程当中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犯罪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了伤害,给被害人在身体上或心理上造成的伤害甚至是无法弥补的。
如果在案件审判的过程当中,如果司法机关忽视被害人的感受,没有做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容易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反侵略战争中的人权保护与正义
反侵略战争中的人权保护与正义在当今世界,战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尽管我们渴望和平,但侵略行为时常发生,不幸的是,这些战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尊严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然而,在反侵略战争中,人权保护和正义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反侵略战争中人权保护与正义的关系,以及如何在这样的战争中实现正义。
首先,人权保护是反侵略战争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侵略战争往往导致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人权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任务。
人权保护包括保护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基本权利。
无论是战争的发起方还是被侵略的一方,都有责任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战争中的基本人权保护原则,如禁止针对平民的袭击和虐待战俘。
这些原则的遵守是确保人权在战争中得到保护的重要保障。
然而,人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对侵略者的纵容。
正义是反侵略战争中的另一个重要考量。
侵略战争违背了国际法和道义准则,对受害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追求正义是受侵略一方的合法权益。
正义的实现需要对侵略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以确保侵略者为其行为负责。
这可以通过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国际社会的制裁等方式来实现。
只有当侵略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真正实现反侵略战争中的正义。
然而,实现人权保护和正义并非易事。
反侵略战争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权力斗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国际法的有效执行。
国际法是保护人权和实现正义的基石,但其执行常常面临困难和阻力。
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
其次,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侵略行为的预防和制止。
通过加强冲突预防机制和早期干预,可以有效降低战争爆发的风险。
最后,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和支持。
在战争中,受害者往往是最弱势的群体,他们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在反侵略战争中,人权保护和正义是重要的价值观和目标。
人权保护是确保受侵略一方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而正义则是确保侵略者为其行为负责。
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
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保护人的权益是任何社会与法律体系的基本任务之一。
无论是法律规定、政府政策还是社会伦理,都应当着眼于确保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当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的存在使得受害者能够寻求合法的救济和补偿。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
一、法律保护措施法律法规是保护人的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都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了劳工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等等。
通过依法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人们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除了法律本身的保护,司法机构也是重要的保护人的权益的机构。
当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可以通过起诉、申诉等方式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者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政府政策保护措施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来保护人的权益。
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中,政府可以推出相关政策,保障工人的就业权益,提高工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等等。
政府还可以通过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加强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各种监督和举报机制,让人们能够向政府举报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政府会依法对这些举报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社会组织和平台保护措施社会组织和平台在保护人的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消费者协会、劳工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可以提供在线投诉和举报的渠道,方便人们对侵权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和解或调解和解与调解是许多纠纷解决的常见方式。
当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机构进行和解。
和解或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省时间和精力。
在和解或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相互妥协,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伤害,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家庭暴力,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一个安全和和平的环境中生活,而家庭暴力剥夺了受害者的这一权利。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女人应该因为受到家庭暴力而感到害怕。
”禁止家庭暴力是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其次,家庭暴力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将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比如,瑞典女王西尔维娅曾经指出,“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它会伤害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
”。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我们认为应该禁止家庭暴力,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施暴者,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关系问题,应该由家庭成员自行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干预。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而是应该通过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私人关系问题,法律干预可能会破坏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情感纽带,如果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可能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家庭是一个拥有权力的小社会,法律的干预可能会破坏家庭的和谐。
”。
其次,家庭暴力问题需要通过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来解决。
家庭暴力往往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和心理问题,需要通过心理辅导来解决。
同时,家庭教育也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家庭暴力,而是应该通过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
如何合法处理遭受人身侵害的性侵犯
如何合法处理遭受人身侵害的性侵犯在社会中,性侵犯是一种严重的人身侵害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本文将重点介绍如何合法处理遭受人身侵害的性侵犯,以帮助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及获得公正的司法处理。
一、立即报警当受害者遭受性侵犯时,首要的行动是立即报警。
受害者可以拨打当地的紧急求助电话,如110或911,告知警方发生了性侵犯案件,并尽可能提供准确的案发地点、时间和受害者身份信息。
报警的目的是为了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确保案件能够被及时调查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二、保护自身证据在报警后,受害者需要保护自身的证据。
这包括尽可能记住性侵犯过程中的细节,如犯罪者的相貌特征、身体特征、言语特征等,以及案发地点的环境特征和其他可能有助于调查的细节。
此外,受害者应尽快就医,由医生进行身体检查和伤情鉴定,以获取更多关于性侵犯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后续的法律程序。
三、寻求法律援助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保护自身权益。
他们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受害者的权益和赔偿途径。
律师将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建议,并在必要时代表受害者出庭应诉。
四、配合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一旦报案,警方和检察机关将对性侵犯案件进行调查。
受害者需要配合调查,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与警方和检察机关的配合对于案件能够得到侦破和起诉非常重要。
受害者可以选择在调查过程中随时咨询警方和检察官,以了解案件的进展。
五、保护个人隐私性侵犯案件涉及非常敏感的个人隐私,受害者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进一步侵犯。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系统会采取相应措施,如封闭审理、限制媒体报道,以确保受害者的个人隐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防止犯罪者接近或骚扰受害者。
六、争取合理赔偿和救济性侵犯受害者有权争取合理的赔偿和救济。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法律多保护受害者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通过具体案例,探讨法律如何全方位保护受害者,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经鉴定,张某构成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律通过刑事手段对被告人进行惩处,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通过医疗救助、伤残鉴定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
2. 案例二:性侵案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以金钱利诱的方式,对未成年人陈某进行性侵。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律对性侵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通过心理疏导、康复治疗等方式,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死亡。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保护了受害者的生命权益。
同时,法律还通过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理赔等手段,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4. 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劳动者陈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律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手段,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通过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劳动者进行救助。
5. 案例五: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了周边环境,导致村民李某等人的农作物受损。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赔偿村民李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律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行政处罚等手段,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周围环境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通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手段,维护了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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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以男性受害者为视角【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男性作为性犯罪的被害者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现在,男性作为性犯罪的被害者不仅仅是个案,而是有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这就需要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对其保护时,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是忽视了对男性的保护,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受害者是女性而实施者是男性,男性不被认为是性犯罪的受害者。
这种通说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关键字】男性性犯罪受害者一、当前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对男性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罪名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这里我们主要以强奸罪为例来加以说明。
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受害者是女性而实施者是男性,男性不被认为是性犯罪的受害者。
1人类历史上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权”运动和“性解放”思想的影响,女性不再仅仅是作为性侵犯的受害方出现,女性实施性侵害的情况已经逐渐增多。
《当代商报》报道,湖南某地13岁的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宋某的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宋某的逼迫和利诱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宋某采取威胁和“贿赂”的手法多次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持续到吴某14岁以后),造成吴某心理极度恐惧,脾气异常暴躁,最终被迫弃学。
2002年4月,宋某再次逼迫吴某时,被忍无可忍的吴某用绳子勒死。
又如《合肥晚报》报道的,成都一入赘青年王某,被其岳母李某用安眠药迷倒后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又多次趁王某熟睡或者用药物对其进行奸淫。
无奈王某只好报案,但警方却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无能为力。
此后王某不但在家里遭到妻子母女的虐待,在外还受到了众人的耻笑,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实际生活中,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男性在受到类似的侵犯时选择了沉默,因为说出来“一是没人相信,二是没面子”。
考虑到犯罪黑数的存在,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况应该比我们通常认识的要严重得多。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
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但实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
如在浙江某地,民工陈某到雇主颜某家打工,并住在颜某家。
一天晚上颜某趁其睡着之际对陈某进行了猥亵。
陈某向公安局报案,被告知无法可依,不予受理。
陈某又到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同样是无果而终。
又羞又愤的陈某爬上司法局顶楼外墙,欲跳楼自杀,结果引来数百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市区秩序也一度混乱。
在广州还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1997年新刑法刚刚颁布不久,一个男青年就在街头被四个男子当众轮流鸡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由于流氓罪已经被废止,当地公安机关就请教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但仍然不能将其入罪,最后只能处以劳动教养这样一种行政处罚。
危害严重的实质性攻击尚且如此,更不要讲程度较轻的侮辱等行为了。
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只能徒呼奈何。
(二)性犯罪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的没有区别对待1赵秉志:《侵犯人身权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其性犯罪被害人在其中往往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反倒有可能受到额外的伤害: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及律师的诉讼活动,被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必须被动地回忆、叙述所遭受的痛苦经历,其中有些属被害人的隐私,或者有辱被害人人格,从而使被害人心理上受到伤害。
“我觉得想哭,我感到受了侮辱,我讨厌被告律师的提问。
我觉得有罪的被告反被证明是无罪的,我想被告律师真是开了个大玩笑。
我想他与我们谈话,就象我们是白痴。
倘若我们不能记住那些要点,他就问我们为什么记不住。
虽然强奸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被告律师不让我们说,我真想对他大喊,如果我是你的妻子或姐妹,你会这样吗?”另一方面,警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在其工作中并没有考虑到给予被害人以特殊的保护,那些受到了性侵犯的妇女不得不在法院公开他们性生活的隐私,她们就象普通的证人一样等待出庭,在法庭上与罪犯对质,而在案件结束以后,就再也没有人对她感到兴趣了。
在诉讼中,有时候她们还不得不为是否会被被告及其他人的报复而担心。
犯罪已经打乱了被害人的生活,而旷日持久的诉讼对她又是另外一次灾难。
总之,如果被害人在这种程序面前得不到任何帮助,它带来的只会是失望和愤怒,其直接后果是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而间接后果更是遗患无穷:强奸的被害者惮于把自己被害一事向司法机关披露,她们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有些罪犯会更加变本加厉,连续、多次、重复地实施加害;或者与罪犯私了,用微不足道的金钱或加害者的道歉洗刷耻辱;或者自己充当司法官对罪犯进行报复。
被害人是刑事司法的把关人,如果她从中得到的只能是另外一次伤害,那她就会拒绝它。
在犯罪统计中,性犯罪案件的“隐案”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与此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些西方国家较早认识到传统的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不公平,因而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如美国的《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国的《被害人保护法》及欧洲议会和联合国为保护被害人所提出的建议,里面尤其提到对性犯罪被害人应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对被害人保护走在世界前列的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日本、英国等国家。
二、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一)对男性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的原因对于异性性侵犯的主体和对象,人们已经习惯认为男性相对于女性是天生的强者,是更富有攻击性的一方。
而女性给人的感觉总是“温柔的、善良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所以不承认女性可以对男子进行性攻击。
有的则是从人的生理特征出发,认为性攻击只能由男性发动,女性根本不可能强迫男性完成与自己的性交动作。
因此在设置性犯罪时自然而然地将男性设定为侵害方,女性为受害方,断然否定两者有换位的可能。
而对于同性相奸,人们一贯将其视为大逆不道的违反人性的异端行为。
西方基督教国家历史上对同性恋采取了极其严酷的态度,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上帝的犯罪”。
19世纪前的欧洲国家有时对同性间的性行为厌恶到这种程度———将同性性侵犯的受害者连同侵害者一同烧死。
2相比之下,中国传统上对同性性行为比较宽容,很少将这种行为看成是犯罪,而且很多封建统治者本身就大搞同性恋。
但到了现代,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我国对同性恋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
在刑法中能简就简,将同性性侵犯模糊化,而在司法实务中则一概简单地将其划入到流氓罪当中去。
在社会发展比较平稳,民众观念比较保守的情形下,这种讲求谦抑性的立法模式是基本能够适应社会的情况的。
但随着观念的变化,同性恋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同性性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旧的立法模式很难起到有效地打击犯罪的作用,其滞后性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民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传统社会价值观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受一些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色情业的泛滥,社会转型时期的性犯罪案件急剧增加,女性也可以成为性侵犯的主体,男性也可以是受性侵犯的对象,性侵犯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案件屡屡见诸于新闻媒2李拥军:《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河北法学,第24卷第7期。
体,单靠社会舆论的谴责和个人的道德修养已经无法遏止这种急剧上升的犯罪势头。
3如果我们的认识还停留在以前的水平,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而且对受害人也是一种极大的伤害,使他们在身心遭受重创后又面临社会和法律的否定。
(二)没有区别对待性犯罪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的原因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规范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但是我国现行的刑诉程序更多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反而忽略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致使被害人的一些权利,例如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性权利和保障性权利无法实现或者是实现的不充分。
我国对于性犯罪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不够完善,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少对其参与诉讼过程中隐私安全保护的具体措施,例如关于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性犯罪被害人在作证时应当避免同被告人的不当接触,出庭作证也应注重隐私保护,采取电视,录像等变通方式。
三、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一)加强对男性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被害人有密切联系,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如果不参加诉讼则其程序将无以为继,所以应当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其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至少给其不同于普通证人的特殊地位。
我们不主张通过立法把性犯罪案件都规定为亲告罪,由被害人亲自发动诉讼,我们主张在现有体制下通过扩大强奸被害人的参予权的方式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如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规定,除了检察官以外,凡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受犯罪侵害者,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出庭,包括已经成为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
如其没有参与诉讼,其仍然享有相当权利。
我国1996年的刑诉法进行了修改,一是规定被害人属诉讼当事人,二是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如公诉机关不起诉,被害人可以自己发动诉讼。
另外,在诉讼中给予性犯罪被害人以人性化的关怀、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始终有同性心理、医疗专业人士陪同,法庭为其提供相对隔离的空间。
(二)建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传统的刑法理论视性犯罪不仅是对被害妇女个人权益的侵犯,更主要的是对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的侵犯,所以对罪犯进行追诉是国家的事,被害人在其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证人角色。
这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一些国家建立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允许被害人参予判决,使被害人能够影响公诉人、法官、陪审团对罪犯作出处理的方式。
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s)又称被害人被害状态陈述,它从被害人的观点描述犯罪及结果,促使人们(尤其是法官)能够注意到作为犯罪结果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社会、肉体和精神的伤害。
澳大利亚南澳州制定的被害人权利法第14条规定:被害人有权利使法庭知晓犯罪对她所形成的全部影响,或通过检察官、或通过包含在一份在判决前的报告中的信息、包括对被害人施加的或被害人承受的任何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损害。
其他任何有助于法庭作出判决,包括赔偿或补偿要求的信息,被害人也应当通过检察官移交给法庭。
在许多国家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即没有被害人影响陈述,法庭不得对被告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