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引言:
学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学生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本
文将从学生学籍管理的意义、现状、管理办法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学校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改进。
一、学生学籍管理的意义
学生学籍管理作为高校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行为,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学生学籍管理不仅是对学生的负责,更是为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校声誉的建立。
二、学生学籍管理的现状
目前,学生学籍管理面临一些挑战。首先,由于学生数量众多,管理难度加大。其次,学生在学校外活动频繁,容易出现学籍管理的漏洞。此外,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持也限制了学生学籍管理的效果。
三、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生学籍管理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公平公正原则,要保证每个学生
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其次,依法管理原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确保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另外,综合管理原则,要将学生学籍管理与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四、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动管理、学籍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
其中,学籍档案管理是学生学籍管理的核心环节,要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学籍变动管理主要处理学生从入学到毕业过程中的各种变动情况,如转学、
休学、退学等。学籍信息管理则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方便高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五、学生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学生学籍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学生学籍管理的隐私保护需要加强,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其次,学生学籍变动管理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简化和优化。另外,学籍信息管理技术手段的应用还有待提升,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高效管理。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我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第二条学校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校长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部、学工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三条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工作领导小组,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病、创业、参军等原因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应按照《XX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务部根据核对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相关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整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当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将学籍注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院学字〔2009〕38号
(经院学字〔2010〕25号、〔2011〕38号、〔2012〕39号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省招考中心批准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或家长应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清退),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嘉兴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还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以下医院均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到校后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患有疾病者(符合招生条件的除外),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对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以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的凭证。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未如期来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事假附家长或单位证明)。未办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到校注册者作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学院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
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韶学院〔2008〕143号
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
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chsi..)查询本人的学籍基本信息。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校学籍管理制度
校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制定
了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保障学校教学秩序和学校发展,以下为学籍管理制度
的详细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登记
1.1 新生入学时,学校将要求学生填写入学登记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信息。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 学校将对学生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学生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形式。学校要求学生随时更新个人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1.3 学校将及时将学生档案信息同步至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学校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学
生信息。
二、学籍管理
2.1 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学生核发学籍证书,并将相关
信息报送当地教育部门进行备案。
2.2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定期对学生档案
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真实准确。
2.3 学校将对学生学籍进行动态管理,包括出勤情况、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并及时将
学籍管理情况报送到教务处进行备案。
三、学籍异动管理
3.1 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需填写相关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
3.2 学校将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籍异动事项进行审批,做到公平公正。
3.3 学生申请休学、退学、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前需提前向导员或班主任做书面报告,并经过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手续。
四、学籍资料保密
4.1 学校将加强学籍资料的保密管理,严格控制学生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对违反学籍
某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下同),请假延期入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延期入学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标准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并持学生证及缴费凭据(或相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凡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篇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篇
一、背景介绍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高校或中小学根据教育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学生学籍管
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学校教育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本文将就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意义、内容以及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学生学籍管理的意义
学生学籍管理是教育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学籍管理,学校能够及时了
解并跟进学生的学业状况,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取得更好的学业成绩。同时,学籍管理也有助于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其接受公正的教育评估和选拔。通过健全的学籍管理办法,学校能够更好地进行学生评价和信息管理,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学生学籍管理的内容
学生学籍管理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与注销、学
籍转学、学籍变动等。首先,学生档案管理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等。其次,学籍注册与注销是指学生入学时的登记和毕业时的注销,以确保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得到合法的确认和解除。再次,学籍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的过程,需要进行相应的手续和信息交换。最后,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学业或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更新学籍信息的情况,如升级、重修、休学、退学等。
四、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问题
在实施学生学籍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信息管理可能存
在不完善的情况,例如学生档案信息缺失或错误等。这需要学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学籍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操作,存在协调和沟通的问题。学校应建立更为高效的学籍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顺畅。最后,学籍管理中需遵循法律法规,比如保护学生隐私的相关规定,避免学籍信息泄露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我校学生管理办法。
一、分类
学生分为正常、暂缓和不予三种。
(一)正常
1.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学费。
2.学院教务中心根据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情况,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为已缴纳该学年学费的学生予以。
3.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学院统计学生报到情况,对第一学期正常的已报到学生直接予以。
4.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学生,补缴学费后,凭计划财务处证明到学院教务中心办理。
5.学生正常后方能取得学籍,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已正常的在籍学生赋予“大学学生教务系统”登录、选课、成绩查询等权限。
6.各部门要对已正常的在籍学生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二)暂缓
1.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正常,符合以下情形者,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暂缓申请,暂缓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1)因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手续。
(2)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学费(全部或部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学工处审核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生持有关批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手续。
(3)因家庭经济困难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手续。
校园学籍管理制度
校园学籍管理制度
1.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
(1)学籍管理是指学校组织对学生学习、思想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2)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入学、学习、节假日管理、离校、毕业、学生课堂出勤率、学生宿舍管理、学生考试成绩统计等。
2. 学籍管理的重要性
(1)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声誉。
(2)学籍管理是为了规范学生的行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3)学籍管理是为了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对待。(2)严格依法原则:学籍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3)激励鞭策原则:学籍管理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给予激励和鞭策,促进学生的积极向上。
4. 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
(1)学生入学管理: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学生入学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招生录取,确保学生的入学资格和合法权益。
(2)学生学习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学习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倡导学生勤奋学习,良好成绩,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学生节假日管理:学校要规范学生节假日管理,要求学生在假期中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学生离校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离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学生离校手续,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5)学生毕业管理:学校要制定学生毕业管理制度,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审核,核发毕业证书,为学生顺利毕业,顺利就业做好准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
依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同学休学,不得为同学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同学,由家长和同学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看法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班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班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班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行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同学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同学不行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同学,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支配复学同学。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同学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同学,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支配转学、借读的同学。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同学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11]24号
关于公布并实施《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宜宾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宜宾学院2011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1年4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管理的目的
本文旨在规范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
二、学籍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三、学籍的种类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要包括:在籍、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等。
1.在籍
学校已经录取,且正常修读本科课程的学生。
2.休学
学生可以申请学校批准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也无权利享用学校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休学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3.退学
学生可以申请退学,但需经过学校同意。学生应该在申请退学前了解清楚退学手续和后果。
4.开除学籍
学生在学校违反学生纪律,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下,学校有权予以开除学籍。
5.毕业
学生完成全日制本科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即为毕业。
四、学籍管理流程
1.在籍
(1)新生入学
在报到确认录取、注册后,学生正式成为南京大学本科生,在籍状态得到确认。
(2)转入生
有转入意愿的学生须按我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学校对学生的原学校和专业成绩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保留原学籍状态。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将按规定退还报名费。没有办理转学手续、未达到入学条件及不符合录取要求而强行敞开、私自进学校的,除退还报名费外,学校还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3)日常管理
•学生应在每学年休学期间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复学手续,经教务部门同意方可恢复在籍学籍状态。
•学生应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参与各种活动,如不符合要求将被警告、处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在一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
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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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修习(免修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与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或者开卷、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及格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应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按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课程免修考试的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可准予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未达到该分数的,该课程不得免修。实验、实习及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修。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成绩在3个绩点以上,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申请课程免听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属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免听课程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和学分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获得免听、免修课程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修读课程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后续课程的修习。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学院学分管理实施办法》(怀院发〔2016〕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和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在校期间,学生须获得不少于10个创新创业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课程性质相近的限选课程或校级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档案成绩中进行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生可向所属学院提出该违纪或舞弊课程的补考申请(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凭学校解除处分的文件),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既使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亦无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