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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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第62号)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第62号)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0-5-19各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一些未列为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如: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亚硝酸盐、硝基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以下称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在高温、摩擦、撞击及与特定化学品混合等特殊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年来,我省由这类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化学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2010年3月26日,青岛海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2000L锥形混料器在生产染色印花助剂DBK-100过程中发生爆炸,先后造成6人死亡,9人轻伤。

该公司以氯酸钠为原料,与黄血盐钾、硅藻土混合后制取染色印花助剂DBK-100,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等形成的混合物遇撞击、摩擦或高温可发生爆炸(黄血盐钾有还原性,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该公司使用的锥形混料器搅拌轴螺旋绞丝与筒壁在运行中发生夹料摩擦并产生热量,导致氯酸钠发生爆炸。

此外,还发生了导热熔盐(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与残留油垢和积碳反应导致固定床反应器爆炸,固化剂(主要成分为过氧化甲乙酮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溶液)因露天放置、在阳光暴晒下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烘干机链条摩擦火花引起硝化纤维素片爆炸起火等事故。

国内外由氯酸钠、亚氯酸钠、硝酸钠、硝化纤维素、双氧水等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爆炸事故也多次发生。

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易爆炸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密切相关,有着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必须引起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切实加强对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调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省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5〕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5〕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包括畜产品、食用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消除监管空白,严格公正执法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任务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市与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监察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涉农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经过持续努力,建成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支撑有力、监管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全面覆盖的市、县(市)区、涉农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监管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合理划分监管事权,落实各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农产品监管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0•【字号】济政办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统筹全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鲁政办字〔2020〕166号)和《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的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全面提高防范、化解和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应急管理保障。

(二)工作目标。

1.2025年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具有济南特色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实现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全面有效防控和应对,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1)风险防控目标。

——自然灾害领域。

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GDP比例控制在1%以内;年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控制在0.5以内;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控制在0.45‰以内。

——事故灾难领域。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35以内;年度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低于0.2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内。

——公共卫生领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化学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山东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山东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配备标准
安全部
2020年1月
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 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 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总结一下: 严格的说,根据安全生产法只要是危化品生产储存企
业就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 未严格执行,但山东省应急厅66号明确要求危化品生产 企业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就更不用说了,危 化品企业人员少于50人至少一人,大于50人就要按照百 分之二来配备,所以,一个危化品企业在注册安全工程 师和专职安全人员配备问题上应从严配备是最好的。
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法》大于部门规章大于地方规章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标准
感谢您的聆听 因水平有限,如有错误,
欢迎指正。
基础化工事业部 安全部
2020年1月22日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 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 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 安全工程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济政办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实现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特通知如下: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一)到2005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列为国家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市区(长清区除外)和章丘,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削减20%;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标。

(二)到2010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其中市区(长清区除外)和章丘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全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一)加快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

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

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积极调整电力结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积极推行环保型能源。

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做好天然气的引进工作,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电力部门要做好城市电网的改造工作,以满足燃煤锅炉更换电锅炉的需要。

鼓励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环保部门要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市计委、经委等部门要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逐步取缔淘汰小规模发电机组和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要将涉及 “ 两重点一 重大 ”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以及涉及泄漏 后呈气态的 易燃 、易爆和有毒危 险化学 品 ( 包括液氯 、液氨 、液 化石油气、硫化氢 、一氧化碳等 )的化工、医药企业 , 作为重点监管企业 。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将重大危险源、重要工艺装 置设施 、重要生产车间、 原料和产品库 区等作为重要部位;将化工过程管理、 工艺工程设计 ,设备设施管理 以及检维修作业 、开停 车 、试生产等异常工况 的处置作为关键环节 。针对这 些重点企业、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 ,逐一研究制定措 施 ,采取加大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外聘专家查 隐患、强化职 工安全 教育培 训等有 效手 段,实施重点 监管,防范重特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吸取 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夏季安全生产 工作,做好生产装 置、设备和安全设施 的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 温 工 作 ,确 保 设施 设 备 完好 和 正 常 运 行 , 防 止 高 温 天 气和台风暴雨等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 学品储罐应加强温度 、压力监控,确保冷却喷淋装置 及报警装置完 好;库 房应 确保通 风、降温 设施 完好, 化学品规范存 放,严格控制存放数 量。要严格执 行企 业领 导干部现场 带班值班制度 ,加 强夜班及节假 日安 全管理 ,严格交接班制度和巡 回检查制度 。 四、强化执法检查 ,严肃事故调查和处理 自本通 知下发之 日起,各市、县 ( 市、区 )政府 安委会 要 立 即组 织有 关部 门全面分 析本 地 区化工 企 业 ,特 别 是罐 区等 重 点 部位 安 全现 状 ,组 织 专 门 力 量 和 专家 队伍 对 危 险化 学 品 企业 开展 一 次 全 面 诊 断 式 检 查 ,重 点检 查 化 工和 危 险化 学 品领 域 容 易 引 发事 故 的 问题和重 点工作措施 的落实情况, 切实消除安伞 隐患。 对违反 国家 安全 生产法律法 规和标 准规 范的,一律依 法严厉处 罚。 要 严格 责任追 究,对 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企业, 各级政府要按 照 “ 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 真开展 事故 调查 ,查明原 因,分清 责任 ,依法严厉追 究相关 责任 人 的责任 。对发生重大 险情 的,也要及时上报 ,科学 处置 , 并认真分析原 因, 汲取教训 , 堵塞安全 管理漏洞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61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

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

今后,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规划区域内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6月2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济政办字[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精神,市政府确定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特点规律,科学组织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加快推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

力争到2018年,在全市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无缝对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任务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本区域的风险管控工作。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确定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

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或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鲁政办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源头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仍然较为薄弱,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实施安全标准化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总体目标2006年,全省在认真总结和推广2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100家液氯、液氨等生产企业和100家油库及剧毒化学品等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年底达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鲁政办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鲁政办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完善。

研究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制定期限。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以及产业结构深层次问题,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济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

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

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济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查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外,其他职责如下:(一)工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其他依法须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篇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XX)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XX)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化学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伤亡和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山东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山东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

第四条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使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主体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1、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什么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百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1)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扩展资料:《中华度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职业健康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是什么?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3、《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 )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基本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5、《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哪些单位?《中华百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度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道通安全、内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容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7、安全生产法律有哪些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我是山东的,大体就一下这些,都是最新整理出来的,2011年。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1、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基本法是: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算专门法,但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又算基本法。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是指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范围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规定扩展资料:1、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四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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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
准化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精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今年,全市在认真总结推广6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试点单位经验和山东明水化工
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样板企业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3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底达标;2007年,继续抓好5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10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底达标;2008年,全市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到“十一五”末,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

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范围和重点
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单位都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主要在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培训各类人员、严格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严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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