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通知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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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中心主任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执行总裁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

第四条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中心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审计中心印章、主任签名及签发日期;

(七)审计中心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

(四)其他要求事项。

第八条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范自2016 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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