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7、助航灯光 8、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上海浦东机场总体规划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三、民用机场的分类
(一)国际上的分类
1、按接纳机型:直升机场、短距起降机场、常规机场。
2、按机场活动类型:商业机场、私人机场。
3、按机场运营范围:国际机场、国内机场、地区机场。
4、按机场网络地位:轴心机场、辐条机场。
第一节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四、民用机场的管理
(一)安全管理 4、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制度
运行中的民用机场在不停航的条件下,在机场活动区或部分航 展区进行施工,必须经过民航总局或其授权机构对其施工安全措 施、施工组织和施工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四、民用机场的管理
(二)服务管理
机场总经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中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 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中国民航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二、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
1、运输服务设施
候机楼
机场宾馆
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平走电梯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二、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
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中请国,民经航国法》务第院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四、民用机场的管理
(一)安全管理 2、民用机场适用性检查制度
1、机场飞行区场地 2、目视助航设施 3、机坪运行 4、航管、通信、导航、 气象等各项飞行保障设施 5、安全检查设施 6、救援和消防工作 7、机场消防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

民用航空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行为,保障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机构、人员、飞行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民用航空的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航空公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民用航空规章制度由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章机场管理第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

第二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机场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和设备,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应不同飞行器起降需要的航道和滑行道。

第五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飞行器正常起降。

第六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机场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机场安全管理水平,及时调整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飞行员管理第一条飞行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照,遵守飞行规章和程序。

第二条飞行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飞行工作。

第三条飞行员应当获得机型训练资格,确保对不同型号飞行器的熟练掌握。

第四条飞行员在飞行前应对飞行器和飞行计划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飞行员应当严格执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确保飞行器安全飞行。

第六条飞行员应当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飞行安全。

第七条飞行员应当定期参加模拟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水平。

第八条飞行员应当配备适当的飞行员装备和设备,确保飞行的舒适和安全。

第四章飞行器管理第一条飞行器应当持有适当的适航证书,保证其适航性能符合标准。

第二条飞行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飞行器上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四条飞行器应当符合相关飞行器运行标准,经过相关检测认证。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4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4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增强运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为民用航空提供起降条件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设施的维护和设备的更新,以保障运行安全和效率。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航空公司、旅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机场的协作与交流,分享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关部门,负责机场安全、航班调度、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机场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运行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航班时刻表,并及时向航空公司和相关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班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航班动态。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飞机准确、安全地起降。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科学的飞行管理体系,统筹协调各项运行工作,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道面、跑道、停机坪等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行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航空燃料、物资等供应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航班需要得到满足。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安全环境。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第一部分概述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

是专业基础课程。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

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人为因素与航空法规教学大纲》(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

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应用:人为因素在航空领域的应用(一)航空安全理解:安全的基本概念应用:航空安全(二)人为因素理解:人为因素及其应用应用:航空中的人为因素(三)人为差错理解:人为差错的原因及分析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差错分析(四)航空人为差错模式理解:人为差错基本模式应用:航空人为差错基本类型(五)人为因素研究动态理解:国外人为因素研究应用:民用航空人为因素研究第二章人的机能特征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正确掌握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了解人机工程学的基本原理。

充分认识人的局限性,从而为避免航空人为差错提供理论依据。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民用机场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教育课件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民用机场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教育课件

中国十大机场,分别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香港国际机场、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 运输服务设施; ♣ 场区; ♣ 供油系统; ♣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 ♣ 气象保障系统; ♣ 供电供水系统; ♣ 助航灯光; ♣ 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机场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标准。 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 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使用性能良 好,能够保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各种指示标志符合有关标 准的要求。
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电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电业部门 颁发的有关规程;机场供电具有两路独立的外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性能完 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危险品的储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 例》的规定。
♣ 按照机场可以接纳的机型,分为:直升机场、短距起降机场和常规机场。 ♣ 按照机场的活动类型,分为:商业机场和私人机场。 ♣ 按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分为:国际机场、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 ♣ 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为:轴心机场和轴条机 场。
♣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的航线,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 按照机场服务的航线和规模,分为:大型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 按照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 航空机场等类型。

航空法第五章

航空法第五章
国内机场是指我国国际机场以外的一切其他机场。
(2)依据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我国的民用机 场习惯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连接国际、国内航线密集的大型枢纽机场, 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等;
第二类是以国内航线为主,空运吞吐量较为集中的 国内干线机场,这类机场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首府及重要工业、旅游、开放城市的机场;
民用机场建设总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机场建设既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又要合 理考虑开发与利用国土和空域资源,还要注意与各种运输 方式相协调,而且机场的布局要与航线网络布局相统一。
第三节 机场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各个机场设立的管理机 构的通称,是指依法组建或者接受委托的直接从事民 用机场运营管理的法人组织。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经民航总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许机 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编写民用机场使用 手册,其手册在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同时生效, 具有法律效力。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62条就申请民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了法定条件:即
(3)按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可以分为国际机场、 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
国际机场是指为国际航班出入境而指定的机场, 一般要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和类 似程序方面的手续,而一个国家在国际航班方面第一 个抵达地点和最后一个始发地点的国际机场又被称为 门户机场。
国内机场是指只供国内航班使用的机场。
该法第六章民用机场共17条包括民用机场的概念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新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程序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及净空保护障碍物的清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国际机场开放使用的特殊条件及审批程序民用机场保证安全及搞好服务工作的原则要求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使用民用机场及其助航设施的使用和服务费以及民用机场的废弃或改作它用的报批程序等内容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是一个与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增长和人员流动的增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本文将对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1.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是中国国家对民用航空领域的核心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航空器的所有权、登记和管理、机组人员的训练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 民用机场法《民用机场法》是中国国家对民用机场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标准,以及机场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和转让、航空器的登记、航空器起降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3.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是对《民用机场法》的细化和完善。

该条例规定了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机场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爆管理,以及机场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执行。

4. 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管理规定》是规范民用机场商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规定规定了民用机场商业经营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公共机场的发展和管理,机场经营权的交易和转移,以及机场商业经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1. 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是中国对出入境旅游和贸易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对外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出入境旅游和贸易的规定和程序,以及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和作废的规定,以及出入境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罚款。

2. 入境外国人管理法《入境外国人管理法》是对外国人进入中国的管理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中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在中国的居留条件、程序和居留时间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课件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课件

13
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出国(境)旅游由两部分组成。其一,赴东南亚 (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韩国、日 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旅游,属于出国旅游; 其二,通过广西、云南、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 省、自治区赴越南、缅甸、朝鲜、俄罗斯等与我国 接壤的国家旅游,属于边境旅游。
14
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法律义务 1.组团社的义务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 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罚则
12
边防检查拒绝出境、入境的人员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 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经2012年6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会议通过。分总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 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 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8章93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 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 理法》同时废止。
7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 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 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 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 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 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第五十一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5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5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5/14/2020
现代机场占地范围大、设施多、资余密集,需要一套完 备而科学的管理体系。自从民航体制改革以来,大部分民用 机场成为独立企业。在中国民用机场中,目前直属中国民航 总局管理的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等,其 他大部分机场已由民航地区或地方(省、市)管理局与地方政 府共同管理。
5/14/2020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入境:被中国政府驱 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 动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所需 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无线电通信主要由中心发射台、高频台和地空通信 设施构成;导航系统由仪表进近系统和全向信标台/测 距台以及着陆雷达航管雷达等组成,其功能是保障 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
5/14/2020
气象保障系统由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接收站、 自动观测系统以及常规气象设施组成。为保证飞行 提供客观资料。
5/14/2020
5/14/2020
✓ 机场飞行区场地,应当符合《许可规定》附录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场 地基本要求》的要求。 ✓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助航灯光的完好性及其供电的可靠 性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保持各项设施 处于适用状态,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标准。 ✓ 机坪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航空器、车辆、人员使用的各类标志、 标志牌、信号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在机坪活动的航空器、 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持有序运行。
5/14/2020
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身健康, 各国都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设立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出入境口岸 依法对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和交通 运输工具等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只有经过检疫, 并经卫生检疫机构许可,才能人出境。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航空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机场运营管理单位第二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具体管理机场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建设民用机场的合法权利;(二)有与机场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三)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人员;(四)具备保证安全、高效运营的设备和设施;(五)具备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能力。

第四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机场安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保障、航空运输服务保障、航空生态环境保障的责任。

第三章机场运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机场运营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场设备和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二)航班资源分配和航班运营监控;(三)机场航空安全保障和通航管理;(四)机场航材物资管理;(五)机场客运服务管理;(六)机场货运服务管理;(七)机场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管理。

第四章机场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航空法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和高效运营。

第七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机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

第八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舒适、便捷的旅客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环保工作,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民航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机场运营管理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运营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机场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民航主管部门所有。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 第二类是以国内航线为主,空运吞吐量较为集中 的国内干线机场,这类机场主要是指直辖市、省 会和自治区首府及重要工业、旅游、开放城市的 机场。
• 第三类是地方航线或支线机场,这类机场大多分 布在各省、自治区地面交通欠发达地区,机场规 模较小,等级也较低。
PPT文档演模板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 度
PPT文档演模板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 度
(三)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
• 现代民用机场不仅提供民航飞机起飞降
落的专用场地,还提供与客货运输相关的 服务与设施。民用机场从完成运输任 务、保障旅客安全的功能出发,划分 为不同的功能区,配备相应的设施。
PPT文档演模板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 度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 度
• 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 • 民用机场实行机场许可制度,是加强对
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 常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许可规定》 的要求,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许 可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 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 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 所谓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用机 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 许机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
• 频率选择组件的功 用是将接收机调谐 到所选择的地面站 的工作频率上。指 示器的垂直指针指 示飞机偏离航道的 状况。
PPT文档演模板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 度
仪表着陆系统(ILS)
• 仪表着陆指的是飞机仅凭飞行仪表进行着陆。 或引导飞机沿着正确的航道下滑、着陆。
• 仪表着陆系统(ILS)是一种引导飞机进行着陆 的设备,由地面设备和机载设备相互配合工 作。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对国家边境的管理以及国民出国和外国人入境的规定和制度。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规范和便利人们的出入境活动。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是指各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出入境管理的协议,它们以国际法的形式约束各国的行为。

国内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规章,用于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具体行为。

其次,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管理。

出入境手续和证件管理是规定国民出国和外国人入境所需的手续和证件的制度。

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护照签发、签证申请、出入境许可证管理等。

四是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

出入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是指制定和执行关于出入境活动规范和法律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非法出入境的处罚规定、伪造证件和偷渡行为的处罚等。

除了上述方面,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还包括对外交涉、国籍、遣返、外国人居留管理等内容,这些内容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维护公共秩序和相关权益的法律制度。

最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执行和相关机构的协作配合。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可以提高国家的安全防范能力,规范人们的出入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民用机场的分类
• 机场按其使用性质通常可划分为军用机 场、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之所以有 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的区分,是因为它们 的法律地位不同,管辖及其适用的规则不 同。航空法中的机场一般特指民用机场。 对民用机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军用机场
二、机场的分类
民用机场 — 航空港
二、机场的分类
• (4)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可分为轴心机场(轴心机场:有众多进出港航 班和高额比例衔接业务量的机场)和辐条机场。
• 2.我国对民用机场的分类:
• (1)我国的民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 国际机场是指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并对外开 放,可以接受外国航空器起降或备降的机场。我 国的国际机场又可分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国际 定期航班备降机场、国际不定期飞行机场、国际 不定期飞行备降和场和国际通用航空机场(我国 暂不设。)。
• 国内机场是指我国国际机场以外的一切其他机场, 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航线机场、国内航空 干线机场和国内航空支线机场又国内通用航空机 场。
• (2)依据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我国的民用 机场习惯上可以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连接国际、国内航线密集的大型枢纽机 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 白云机场、香港赤角机场、澳门机场等,它们是 中国最主要的国际门户机场。
信标台时的高度和速度,并指示飞机离 跑道入口端的距离。
• 5、气象保障系统 • 气象保障系统由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
接收站、自动观测系统以及常规气象设施 组成。为保证飞行提供客观资料。 • 6、供电、供水系统 • 供电、供水系统提供机场用水用电,某些 重要部门设有柴油发电机组。 • 7、助航灯光 • 助航灯光由变电站、室外电缆、铁塔和灯 光等部分组成。跑道主降方向、次降方向 设有仪表进近灯光系统,跑道上设有中线 灯、边灯。端口处分别设有入口灯、末端 灯、坡度灯等。
• 第二类是以国内航线为主,空运吞吐量较为集中 的国内干线机场,这类机场主要是指直辖市、省 会和自治区首府及重要工业、旅游、开放城市的 机场。
• 第三类是地方航线或支线机场,这类机场大多分 布在各省、自治区地面交通欠发达地区,机场规 模较小,等级也较低。
• (3)按照《民航机场许可规定》(以下简称 《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机场包括 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 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全向信标系统
• 典型的全向信标: 机载设备由接收机、
天线、指示器、和
频率选择组件等组 成。
• 频率选择组件的功 用是将接收机调谐
到所选择的地面站
的工作频率上。指
示器的垂直指针指
示飞机偏离航道的 状况。
导航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ILS)
• 仪表着陆指的是飞机仅凭飞行仪表进行着陆。 或引导飞机沿着正确的航道下滑、着陆。
民用机场 — 单位和私人机场
• 1.国际上对民用机场的分类:
• (1)按照机场可以接纳的机型,可以分为直升机场 、短距起降机场和常规机场。
• (2)按照机场的活动类型,可以分为商业机场和私 人机场。
• (3)挤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可以分为国际机场(为 国际航班出入境而指定的机场,它须有办理海关、 移民、公共健康、动植物检疫和类似程序手续的 机构。)、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
2、场区
• 场区分为供航空器起飞、滑行着陆用的飞 行区;供航空器上下客货邮件的运输区;供 航空器维护修理的机务维修区。
3、供油系统
• 供油系统一般由储油库、站坪加油系统和 输油管线等组成,为航空器提供加油服务。
4、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
• 无线电通信主要由中心发射台、高频台和 地空通信设施构成;导航系统由仪表进近系 统和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以及着陆雷达航管 雷达等组成,其功能是保障航空器的通信 和导航。
落的专用场地,还提供与客货运输相关的 服务与设施。民用机场从完成运输任 务、保障旅客安全的功能出发,划分 为不同的功能区,配备相应的设施。
1、运输服务设施
• 运输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候机楼和机场宾 馆。候机楼划分为进港厅、出港厅、商场 等区域。主要设备配置为候机楼旅客信息 系统、、 手扶电梯、行李分拣设备等,候机楼前设 有停车场。
第五章 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机场管理
一、机场的概念、分类与主要设施
• (一)什么是民用机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 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 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 置和设施。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关于机场 的定义是:“在陆地上或水面上一块划定 的区域(包括各种建筑物、装置和设备), 其全部或部分意图供飞机降落、起飞和地 面活动之用。”
• 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 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 机场;
•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 用的民用机场。
• 根据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 场可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航空 机场等类型。在西方国家,还有私人机场。
(三)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
• 现代民用机场不仅提供民航飞机起飞降
• 所谓划定区域,通常指飞行区、净空障碍 物限制面所要求的尺寸和坡度等形成的面 积和空间,此外还包括旅客候机楼、目视 助航系统、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管 理等各种设施和其他建筑物,这些设施、 建筑物是机场正常运营及保证飞行安全的 基础设施。
• 总之,民用机场时进行民用航空运输生产 的必要场所。它不仅提供旅客候机或转乘 飞机的候机楼、上下飞机的服务设施,而 且提供飞机起飞、降落必须的跑道、机坪 等一系列保障设施。
• 仪表着陆系统(ILS)是一种引导飞机进行着陆 的设备,由地面设备和机载设备相互配合工 作。
• 地面导航设备指仪表着陆系统中在地面发射 导航信息的设备,也称盲降设备。
导航系统
仪表着陆系统(ILS)
• 地面部分分为航向信标系统、下滑信标 系统和指点信标系统。
• 航向系统引导飞机对准跑道的中心线。 • 下滑系统引导飞机按一定下滑角着陆。 • 指点信标系统发出信号,检查飞机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