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开办要求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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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所开办要求及说明

一、注册登记管理范围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婚介机构)。凡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均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

婚介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二、婚介机构的设立

(一)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二)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如×××婚姻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婚姻介绍所。(四)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

(六)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

婚姻介绍所的审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

(7)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

2、申报审批程序

(1)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湖南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3、婚姻介绍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国内大陆的公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的婚姻介绍业务。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弄虚作假,出示假证件,骗取钱财、买卖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联合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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