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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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藏政办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36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动我区学校体育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新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3]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入开展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施“科教兴新”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教育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200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方案》(新政办[2000]107号)。

三年来,我区的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对口结对学校达42个,派出支教教师94名,接受受援单位培训40人,支援资金(含物资)近200万元,受援单位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对口支援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城镇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制定治本之策和解决紧迫问题相结合,制定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农村贫困地区学校为主要支援对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新政办[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藏政办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西藏,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



开 始 举 行 听 力 考试




高 考科

设置

安 排在 外 语 考试 的 开 始 外 语 口 试 时 间 安 排 在


我 区 普 通 高 等 学校 招生 全 国 统
置为

考试 科

目设


具 体考 试时 间 表 另 行公 布



文 科 综合
) 、
理 科 综合

Hale Waihona Puke 其中“指 语文 或

艺 术 体育 类 专 业 考 试


稳 步推 进 高考 改革


其 汉 语 文 和 藏语 文 成 绩 分别 按





计入
五 坚持实事求是 从 实 际出 发 的原则 合理
总 分 作 为 语 文 成绩


确 定 考 试难 易 度 提 高考 试 信 度 和 效 度


除 外 语 和 藏 语 文 外 其 他 各科 均 使 用 汉 语文

三 高 考科 类



科 目 设置 及 考 试安排

字答 卷
试卷


数 学 文 科综 合 和 理 科 综合 均 为 汉 语 文 字


高 考科类设置
我 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招 生 全 国 统



考试考生报


考试 时 间

考 科类 分 为 文 史类 理工 类 艺 术 体 育 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50号2002年6月18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卫生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残联2002年4月25日)为了实现我区残疾儿童少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根据《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全区义务教育体系。

按照区域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巩固提高步伐,千方百计地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形成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相互衔接和贯通的特殊教育体系。

“十五”期间,全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到2005年,川区各市、县(区)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巩固率达到90%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1.14•【文号】国办发[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21世纪,高等教育肩负着伟大而又光荣的历史使命,应该也必须有更大更快的发展。

但是,当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的状况,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

因此,进一步推进并尽快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系到今后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全局,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正在加紧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已形成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人们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和心理预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强烈;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的领导,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高度重视;不少地方和高等学校,近几年来在后勤改革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准备了必要的条件,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3号)精神,进一步办好医学教育,应对疫情提出的新挑战,服务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战略,改善自治区医学教育存在的人才培养结构仍需优化、人才培养质量亟需提高、医药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等状况,加快自治区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医学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立足区情,借鉴国内外经验,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优势,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新医科建设为抓手,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内蒙古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自治区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科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健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2]9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5【实施日期】2012.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州、市要充分认识实行职业教育生均拨款的重要意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各职业院校更好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支持,推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自治区决定建立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机制。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新政办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在落实《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适当从宽、稳妥有序、有情操作的原则,结合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组织,以县为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好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二、实施范围及办法(一)实施范围。

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含塔什库尔干县县城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新政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3]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促进我区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与扶持下,我区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基础教育“重中之重”地位不断加强,“两基”进展顺利,全区69%的人口地区基本实现了“普九”,基本完成了现阶段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职业教育具备了一定规模,中等教育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整体功能不断增强;成人教育发展较快,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取得新的进展;高等教育在改革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全区民族教育确立了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以普通高等教育为龙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共同发展的教育体系和基本框架,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由于社会、历史、自然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区民族教育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教育基础薄弱,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教师队伍素质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学质量和“双语”教学水平亟待提高;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贫困面大,入学困难,“两基”巩固提高任务繁重,实现“普九”难度大;人才培养质量还不能满足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少数民族高级人才匮乏等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宁政办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4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自治区教育厅2004年4月20日)经教育部批准,我区被列为全国普通高中新课程首批实验省(区),从2004年秋季开始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

为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教育“三个面向”原则,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端正教育指导思想,改革现行普通高中教育内容、方法和模式,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素质,构建具有我区特色的现代化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科教兴宁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全面检验和完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探索建立与普通高中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和建立新的考试评价特别是高考制度;提高和形成学校开发课程的能力和教学实施的能力;为新课程的推广特别是在西部地区的推广提供经验和理论依据。

二、保障措施(一)加强宣传,营造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良好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藏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成果,提高“两基”质量,促进我区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进一步加强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的统一,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农牧区教育工作的重点,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通过建立规范的保障制度和良性的运行机制,为农牧区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农牧区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工作,“两基”攻坚成效显著。

截止2006年底,“普九”县由2003年的17个县增加到49个县(市),“普九”人口覆盖率由2003年的30.9%提高到70.5%;扫盲县由2003年的40个县增加到63个县,青壮年文盲率由2003年的30%下降到10%;“普六”县由2003年的55个县增加到73个县,“普六”人口覆盖率由2003年的79.6%提高到99.4%,实现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宁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部署,切实保障全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实现县(市、区)域内(以下简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在深入实施“宁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进一步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差距,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确保到2017年全区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规划安排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稳妥有序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桂政办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

(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字号】桂政办发[2002]168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地税局、残联二00二年七月)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十五”期间我区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桂政办[1987]124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桂政办〔1987〕1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

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桂政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 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00六年八月三日)为加快推进我区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治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任务是: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统筹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专项资金,确保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低于10%,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校舍建设问题;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排查鉴定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现阶段目标任务是:立足于拆除辖区内各学校的D级危房,定期对校舍特别是对现在尚不属危房的砖木、土木结构校舍进行险情排查和鉴定;逐年消除自然新增D级危房校舍,确保校舍使用安全;在统筹盘活现有校舍资源的基础上,解决好校舍拆除后学生学习、生活所需校舍回建问题,切实保障危房校舍拆除后新校舍建设完成期间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

二、工作原则(一)高度重视,确保安全。

各地对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坚决予以拆除,在此基础上,积极盘活闲置校舍资源,防止原有教育资源的浪费,防止在治理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过程中出现新的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的问题,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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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政办发﹝2000﹞152号【发文日期】2000-08-15【实施时间】2000-08-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八月十五日自治区教育厅 计委 财政厅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3日 国办发[2000]1号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文)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实现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因后勤服务模式落后、后勤社会化改革滞后、后勤负担沉重而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因此,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后勤的产业属性,积极借鉴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有益经验,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抓住机遇,勇于实践,敢于突破和创新,努力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

(二)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为”的原则。

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化,但实现的方式允许多样化。

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各校的不同情况,做到因地因校制宜。

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力戒急于求成和简单化,要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

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学校的发展和稳定。

(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

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要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

改革必须坚持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

(五)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现有高等学校的后勤资源。

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所需的物力、人力、财力,应主要通过对现有高等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组和改制来实现。

对必须增加的新的后勤设施,应由政府统筹并采用新机制建设和经营。

(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一项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的改革。

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同其他改革相配合、相协调,另一方面工作一定要细致,作风一定要扎实,操作一定要精心,务必把这件大事办好办实。

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与步骤(七)我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和高校特点的新型的后勤保障体系。

(八)改革的步骤第一步:(1)从2000年1月起,由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参股组建跨校的“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

通过对现行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其他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最迟在2000年6月以前实现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后勤实体,与学校形成甲、乙方关系,实现高等学校后勤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后勤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营。

第二步:从2001年6月至2002年底,在认真总结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经验的基础上,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选择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跨高等学校的股份(集团)公司,或进入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以规范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或全区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达到最终实现社会化的目标。

为满足高等学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设施,一般均应由此类集团统筹建设并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和重点(九)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

现阶段主要有:高等学校的饮食、学生公寓(或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公共用房的经营服务,房屋维修、水电供应、校园卫生、绿化及其维护、交通运输及通讯服务、学生日常生活用品及文化用品的供应等,要因时、因校逐步实施改革,将其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转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自主经营或由跨高校组建的后勤服务股份公司经营,也可交由社会上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服务。

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离退休制度的改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

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

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提供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

(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改革。

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应着力抓好师生饮食、学生宿舍以及学生用品的经营服务。

在对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土地使用方面,应本着节约挖潜、充分合理利用的原则。

在建设的投入方面,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十一)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在我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校原来在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清查核实,进行产权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

改革初期,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费用核算方面,要逐步由行政拨款转为有偿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

(十二)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及其他类似的后勤服务实体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班子要精干高效。

公司或实体内部和相互之间,要建立起相互激励、相互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扶持力度(十三)全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规划、目标及实施步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按社会化的方式加快学生公寓和相应后勤设施建设。

(1)高等学校新建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地市人民政府划出几个小区专门用于建设学生公寓和教师住宅小区。

(2)对其他后勤设施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比照所在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予以划拨。

(3)对符合地市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征用、转用、立项;建设等各类相应审批手续。

(十五)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1)新建的大学生公寓建设的资金主要是:向银行贷款、政府部分贴息、收取学生住宿费、引入其他社会资金等。

从2000年起至2002年,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大学生公寓建设贷款贴息1000万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安排用于急需建设的大学生公寓项目贷款部分贴息。

(2)由于我区绝大多数高等学校供水、供电、地下管道及其他后勤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必须加快维修、改造步伐。

所需资金,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六)启动社会市场,挖掘社会潜力,多渠道解决高等学校扩招中的大学生住宿生活问题。

(1)通过调整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部分生源不足、办学效益差的中专或技工学校改建成大学生生活区。

(2)鼓励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房屋改造为学生公寓,并以各种方式与高等学校合作。

(十七)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1)大学生公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包括自治区审批权限内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施工噪音超标排放费及减免当地自行制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各高等学校收取的大学生住宿费免交预算外政府调济资金。

(3)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由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广西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及此类的后勤实体向各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服务性业务,均享受改革前相应的优惠政策。

(4)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原来的国有资产改为高等学校服务的经营性项目后,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5)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执行。

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认证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6)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对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可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十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地区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等学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改革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南宁市、桂林市人民政府领导组成的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协调、落实全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整体规划及相应政策,保证政策到位,措施有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科教兴桂”的高度支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有关工作要特事特办,不得推诿拖延。

(十九)各高等学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校有关的后勤改革工作,并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参与并配合全区统一组织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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