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4章 自然人人格权【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4章自然人人格权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概述

1.人身权

(1)人身权的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利的总称。人身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不可分离。权利主体(人)与权利客体(精神利益)混同为一体是人身权最主要特征。

②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特定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仅仅表现为精神利益。

③不能转让和剥夺。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仅能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①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是对人格利益的支配权。

人格权的特点有:

a.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与生俱来。

b.人格权是专属权。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c.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

②身份权

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在亲属关系中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也即亲属权)的特点有:

a.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

b.亲属权也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或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继承权可以抛弃)。

c.亲属权具有义务性。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差异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权利取得上的差异。人格权是基于出生,具有独立人格而享有权利,是对自身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则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这些法律关系在多数情形下是自愿选择的结果。

②权利性质上的差异。人格权是支配权利,绝对权利;而身份权则不是支配性质的权利,身份权是一种相对权。

2.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划分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便是具体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如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集中体现着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其核心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主要是:

①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抽象性,是产生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利,因而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可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法律保护条件。

②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产生的根据,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③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将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补充在一般人格利益中,进行法律保护。

(3)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对某种特定人格利益的排他支配权。例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3.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1)民法对人格权规范

①在立法技术方面,近两百年的民法典立法进程大致走出了这样的轨迹:

a.从民法典不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和具体列举,发展到民法典既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

b.从民法典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民法典在“人法”部分对人格权作出积极的正面宣示性规定。

②在立法体例上,民法典对人格权大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

a.放在侵权法中,对给予侵权救济的人格利益予以明确列举,所保护的具体人格利益被理解为具体的人格权。

b.将人格权规范和保护放在人编(或民事主体)中。

(2)宪法和人权立法

《宪法》第38条宣称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渊源。除此而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亦可以作为人格权的法律渊源。

(3)其他法律

《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大部分条文都与人格权保护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特别法涉及特殊群体或特殊事项的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和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这三种责任中,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最普遍的,在加害人承担其他责任的同时,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具体人格权

1.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旨在赋予每个人生命安全的维护权和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其包括:①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②支配自己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身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力的权利。健康权的客体是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带来的利益。健康权旨在赋予权利人保持和维护体能、机能健康的权利,因而可以向侵害其健康的加害人请求法律救济。

(4)小结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三者保护的利益存在差异,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的正常运转,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但是,侵害生命意味着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害身体往往可能导致侵害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而侵害健康也会缩短人的生命。因此,三者往往密不可分。

2.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标识自己代号——姓和名的自我决定权、自主使用权。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形象再现(肖像)支配权。

肖像权包括三种权能:

(1)肖像制作权。肖像制作是通过摄影和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态表现出来,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