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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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9•【文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附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了贯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清洗达到卫生要求,确保空气流通,特制定本规范。

一、作业人员要求:为确保卫生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满足以下条件: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2.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3.作业人员应熟悉空调系统设置情况,避免事故或设备损坏。

二、空调通风机房要求:保持干燥清洁,严格堆放无关物品。

三、空调通风系统清洗部位包括:1.风管: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

2.设备和部件: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表面换热器、风机箱、过滤器风口等。

3.空调冷却水塔。

四、具体清洗项目及周期:1.对新风口、排风口,每两周擦拭一次。

2.对过滤器、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盘管过滤网在运行期间,每个月进行清洗一次。

4.机组过滤网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进行清洗一次。

5.针对冷凝水盘,每次换季开机前,进行擦拭一次。

6.送风、回风风机。

每次换季开机前针对送风回风风机进行清洗和加油保养一次。

7.机房每周进行清扫,机房内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冷却塔:每次换季开机前针对冷却塔进行清洗和加油保养一次,针对冷却塔填料破损进行及时更换。

五、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他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六、清洗备案:所有清洗消毒作业完成后都要填表记录,注明清洗设备编号、放置地点、清洗消毒人、清洗时间及必要的备注信息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监督要点 PPT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及其卫生监督要点 PPT

2.空气传播性疾病感染具有特殊性 ➢ 易感性——可以通过气溶胶的方式造成呼吸道感染; ➢ 暴发性——空气传播快、感染散布广、未知因素多、
难设防。当有了感觉的时候,可能已经造成一定范围 的感染与暴发了; ➢ 复杂性——预防困难、治疗困难、病原体易变。结核 是最明显的例证。
④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卫生部 2012年9月19日
(一)新风量
1.定义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
为m3/(h·人)。 2.指标意义
“新风”特指室外空气,新风量是表示室内空气“新鲜”程度、 室内通风效果的指标。
新风量不足可能导致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 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浓度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恶化。
• 清洗消毒效果卫生监督要点
• 当检测结果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该套集中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 量要求:
➢ 冷却水或冷凝水中有嗜肺军团菌的; ➢ 新风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的; ➢ 单个风口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
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2要求的; ➢ 抽取的各个风口送风中PM10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要求的; ➢ 风管内表面积尘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 风管内表面各采样点积尘量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要求的。
最近发病规模较大的一次是2005年10月加拿大赛文 奥克斯老人护理院暴发的军团菌病,135人感染疾病,其 中23人死亡。
2012年6月欧洲杯赛期间,捷克队下榻的波兰弗罗茨 瓦夫一家酒店发现军团菌。
真菌总数
2.健康危害 ➢ 真菌的种类很多,不过能引起人或动物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仅占极少部
分。 ➢ 真菌对人体致病主要有3类: 1)真菌感染(美国真菌性脑膜炎) 2)变态反应性疾病 3)中毒性疾病 ➢ 真菌的孢子和菌丝能引起鼻炎、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公共场所人群出现军团菌病症状 或军团菌病暴发,SARS 暴发和流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问题 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的广泛关 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集中空调系统是军团菌生长繁殖的理想 场所。空调冷却塔水中军团菌检出率最高, 阳性率可达到50%左右,世界多个国家和 地区报道了军团菌病暴发与空调系统冷却 塔有关。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新风的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条对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的新风提出了三款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空调机房要求: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空调机 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 物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空调系统设施要求: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人员和技术能力方面还存 在差距,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 集中空调清洗费用高昂。
下一步需要加强的工作
充分做好培训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工作意义大,但技术性很强,涉及卫生行 政部门、技术评估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 清洗机构和公共场所经营者,要认真组织 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学习。
清洗消毒制度: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 污染,并要求定期清洗。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七种特 殊情况下应进行清洗和消毒。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卫生管理: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场所经 营者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卫生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 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卫生 管理专门档案。明确了档案应包括的 内容。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 mg/m3紫外线≤5 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mg/m3PM10≤ mg/m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要求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2、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3、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4、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6、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7、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

8、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六个月清洗-次。

9、空调系统清洁(洗)后的清洁程度应达到:每平方米管道表面积尘量£1.0克(擦拭法)5.1.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1、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2、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
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5.6.1 装置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
定。
5.6.2 装置本身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增加量的检验结果值应为装置入
口、出口浓度差值。
5.6.3 装置释放出的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中附录A紫外光
度法。
5.6.4 装置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4规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
管理制度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开 3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记录存档备查。
存档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卫生检测报告书或检测记录
表4 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指 标 条 件 要 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 50 Pa
颗粒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 50% 11
5 卫生检验检测
5.1 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检测抽
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
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竞赛复习题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概念是什么?答: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概念是什么?答: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3、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通过和施行的?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几年?,每几年复核一次?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5、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答: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何种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答: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答: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臵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do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do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 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 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 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 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范。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消毒技术规范4. 术语与定义4.1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 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 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 气 传 播 性 传 染 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 气 净 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 物。

4.4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5. 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 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 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GB/T 18883 GB 9663-9673 GB/T 18204.1卫生部5.1.3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65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我部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使用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为人们提供舒适宜居环境的重要设施之一,其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提高空气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场所。

3. 基本要求3.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2 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和维护保养,保持系统的干净和正常工作状态。

3.3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避免污染源直接接触室内空气。

3.4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口和管道应密封良好,确保空气的流通和分配均衡。

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更换,确保过滤效果的有效性。

4.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4.1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信息。

4.2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系统内部的卫生安全。

4.3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系统运行维护的认识和技能。

4.4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5. 用户卫生常识5.1 用户应注意个人卫生,尽量避免呼吸道传染疾病的传播。

5.2 用户在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5.3 用户应遵守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定参数,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6. 监督与检查6.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2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7. 总结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是保障空气质量和用户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毛巾、垫巾、浴巾、浴衣裤、公共茶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有无污迹、毛发和体屑等。
3.更衣箱、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擦背工具、通风、供暖、集中空调等各种设施、设备、工具有无积尘、污迹等。
4.公共卫生间是否清洁卫生。
5.废弃物有无及时清运,容器有无加盖。
6.浴池水是否清洁。
7.是否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
供顾客使用的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等
严格执行一客一用一消毒。浴盆可采用含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洗脸盆、擦背凳可采用含采用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液揩擦,擦背凳宜使用一次性塑料薄膜。擦背工具可采用含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或揩擦。
浴池(包括桑拿、脉冲等各类池浴浴池)
每天营业结束后或必要时及时清洁消毒。对浴池消毒方法建议用含0.1%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50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喷洒浴池四周和底部,作用2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或者用自动消毒设施(氯、二氧化氯、臭氧)产生高浓度的消毒药水浸泡30分钟。
浴池水
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
操作卫生
3.各类棉织品和公共茶具洗涤消毒专间是否专用。公用拖鞋和修脚工具是否在规定地点统一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箱消毒修脚工具的是否做到专用。
4.将浴巾、毛巾等各类棉织品外送洗涤消毒的是否索取洗涤消毒单位的资质证明并有送洗记录。
5.经洗涤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是否保洁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2.库房是否有杂物堆放。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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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2-27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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