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科斯定理诠释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
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第四章 科斯定理
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 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 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 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 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 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 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 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 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 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 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 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 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 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 最经济的办法。
交易成本论角度
威廉姆森等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 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 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 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 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 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 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 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 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 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 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
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 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 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 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 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如产权清 晰不利于造污者,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没有 钱的一方,国企私有化不利于工人。
科斯定理Ⅲ
科斯定理Ⅲ:指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 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 的成本,改进效率。
用科斯定理解析河长制、湖长制的落实
用科斯定理解析河长制、湖长制的落实作者:罗茜罗冬霞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4期用科斯定理解析河长制、湖长制的落实罗茜罗冬霞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新时代”,当前面临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升级与经济结构的调整。
高速的经济增长不再是我国的主要目标,经济发展的质量,环境的治理,人民的生活水平成为了当今中国发展的首要任务。
在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青山绿水就是生产力”这一“绿色发展”的观念。
在十九大工作报告中习近平更是指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关键词:科斯定理;河长制;湖长制;落实中图分类号:F091.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0-01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略显不足。
特别是长江经济带,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污染加重,湿地退化,生物种类锐减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推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河湖的治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在2016年12月和2018年1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与《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绿色经济发展下河长制与湖长制在过去,河湖区域在经济高速发展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水污染严重,水生态受损,河湖涵养量下降等等。
而这些环境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控制和有效地解决。
究其根本,就政府角度而言,除了我国监管政策的缺失,还有河湖区域权责划分的不明确。
各级机关对于河湖的职责划分不清,使得国家在发现问题时,难以及时处理。
在治理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无人问责”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治理效率。
而今,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发展绿色经济改善经济质量,则要求政府治理的升级和完善。
第三章-科斯定理
120
140
31
1.养牛者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 情况下,养牛者没有权利让牛群损害农夫谷 物,如发生损害,则养牛者必须向农夫赔偿 谷物的损失。
根据表3-1的数字,如果牛的市场价格为每 头140元,养牛者会将牛群数目增加到3头, 因为第3头牛的私人边际成本80元加上外部 损害60元正好是140元。
A
MCp
Px
E** E*
d=MR
B
C
0
Q** Q*
Q
16
(二)对解决外部性传统思路的评价
在与公众有关的决策中,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 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特殊利益之间的 “缔约”过程。
即使政府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干预经济活动, 但由于下列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干预失效。 政府干预不是没有成本的。 外部性的多样性。 政府干预的另一个代价是围绕政府活动可 能产生寻租活动。
第三章 科斯定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外部性 及其解 决思路
科斯定 理的构 成与证
明
科斯定 理遭到 的批评 及评价
科斯定 理的意
义
学习目标
• 掌握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及其评价 • 熟悉科斯第一、二、三定理及其推论 • 了解从谈判力量、财富分配角度对科斯
定理的批评 • 懂得科斯定理的意义
2
第一节 外部性及其解决思路
29
(二)第一定理的说明
假设一个农夫和一位养牛者在两块相邻的土地上经 营,由于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太高,因而两块土 地之间没有栅栏相隔,结果,养牛者所养的牛群常 跑到农夫的农地里去吃谷物。养牛者得利,而农夫 则遭受了损失,这就是负外部性。由于交易费用为 零,农夫和养牛者都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他们是谷 物价格和牛肉价格的接受者。现假设谷物价格为每 斤1元,每头牛的价格为140元。
黄河断流的产权经济学解释
油田在 1995 年因缺少注水 ,就造成原油减产 30 万 t 。
表 1 黄河下游利津站历年断流情况统计[1 ]
年 份 1972
断流 最早日期 (月 - 日) 04 - 23
7~9 月 断流 /天 0
断流次数 全年断流 断流长度
/次
/天
/ km
3
19
310
1974
05 - 14
11
2
20
316
1975
6 结论与建议
解决黄河断流问题在借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 ,还 应强化经济措施 ,淡化行政作用 ,以市场来管水 。具体而言就 是 :首先 ,要明确界定水资源产权 ,在所有权国 (下转第 29 页)
第 12 期 郝凤毕等 :试论无定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29 ·
3 科斯定理与低效用水
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是实现帕累托最优 。从宏观上来 说 ,就是把水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为社会带来最大福利 ;从 微观上来说 ,就是水资源要掌握在最需要它 、能给拥有者带来 最大福利的主体手里 。目前 ,黄河水资源的低效使用 ,不仅无 法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带来最大的社会福利 ,而且成为造 成断流的主要原因之一 。
鉴于此 ,建立水市场 ,水价由市场进行调节已成共识 。这 样一来 ,在市场中交易的并非水商品本身 ,而是水资源的使用 权 。这种交易不仅可在微观上提高水价以促进节水 ,而且通过 在流域的上下游之间 、区域之间 、部门之间的市场交易 ,达到了 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 、增加流域的用水福利的目的 。通过市场 可对各地区的用水量进行强有力的约束 ,自然带动其内部的用 水优化 ,通过各级的“制度仿效”,可进一步加快微观层次上的 水价改进 。
5 产权交易与水价
科斯定理中文版
科斯定理中文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斯定理,又称为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经济理论。
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内外部组织的选择会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
科斯定理在经济学领域的影响力非常巨大,被认为是塑造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石之一。
科斯定理的提出,源于对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的思考。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企业内部组织和市场交易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
企业内部组织是由企业拥有者或管理者通过内部协调和管理实现生产活动,而市场交易则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在现实世界中,企业内外部组织有时会发生转换,即企业内的某些生产活动可能转移到市场上进行,而企业外的某些生产活动也可能被吸收到企业内部。
科斯定理就是对这种企业内外部组织转换背后的因果关系进行解释的理论。
科斯由于他的研究《The Nature of the Firm》(企业的本质)揭示了企业内外部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问题而著名。
科斯认为,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的选择取决于两种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合同签订成本、监督成本等。
管理成本是企业内部协调和管理生产活动所需的成本。
科斯的核心观点是,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的选择取决于这两种成本之间的比较。
当企业内部组织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就倾向于采用内部组织形式来组织生产活动;反之,当企业内部组织成本高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就倾向于采用市场交易形式来组织生产活动。
科斯定理正是用这种方式解释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的选择逻辑。
科斯定理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产权经济学。
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资源配置问题通常被认为与私有产权密切相关,私有产权可以有效地激励资源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指出,私有产权并非是资源配置的唯一途径,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的选择同样可以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的选择会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内外部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在污水排放交易制度上的应用1.水资源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当今社会水资源污染问题日渐严重的原因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1经济制度水资源污染问题产生的本源也就在于以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个人获利。
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就是经济的负外部性,以致水资源污染问题无法通过公众途径解决。
传统实现水资源管理目标的手段基本上是以行政管制为主。
但行政干预行为的滞后性和其具体操作的频频失灵直接导致了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并由此滋生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一系列负面绩效。
1.2产权制度水资源使用产权制度的不明晰是水资源污染问题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产权制度的不明晰致使谁都有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污染权,但是谁也不愿意为由此带来的社会成本买单,也就实现了科斯第一定理的零交易成本的假设,由此带来的是污染企业更加变本加厉的污染,水资源进一步遭受破坏。
针对以上两个原因虽然有政府的行政手段的干预,但是其效果甚微,因此面对传统行政手段的失效,科斯定理所提供的界定产权和交易产权的思想无疑为缓解水资源压力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思路并启发了污水排放交易制度的创设。
2. 水资源传统的保护方式所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水资源污染控制的管理主要实行的是行政管制,其核心制度是污水排放收费制度。
虽然污水排放收费方式是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来驱使致污企业治理污水的经济手段,但它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威来实现的。
企业减排与其经济效益并无直接联系,缺乏减排的内在经济动力,导致在环境管理上政府行为的变形和失误,出现政府行为的失灵,其结果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反弹。
自然资源的公有制是我国环境污染不能解决的重要制度原因。
我国的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
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水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百科名片科斯定理第一定律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
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
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
科斯定理与法律经济的关系引科斯定理内容(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科斯定理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佩雷托最优。
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
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
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的大钱时间都可以用,斯科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为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编辑本段]科斯定理影响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
科斯定理(Coase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目录• 1 什么是科斯定理?• 2 科斯定理的构成• 3 科斯定理的精华• 4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5 科斯定理的不足[1]• 6 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2]•7 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8 案例一: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3]•9 参考文献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1-3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1-32012-07-26 13:58:48| 分类:李俊慧|字号订阅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一)从这一讲起,就从传统经济学领域进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
传统的经济学着重于关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缺少了制度安排这重要的一环,这是因为忽略交易费用的存在——《交易费用》一讲已解释了广义的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
其实即使在前面的讲义中,交易费用已频频亮相,所以要把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完全地割裂开来是不可能的,只是传统经济学一般将从这一讲开始的内容归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而已。
但另一方面,“现代”的经济学教科书往往都会在所谓的微观部分也涉及一些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却是把它划入“福利经济学”之内。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一讲的最后已经批判过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所在,在后面的具体分析中还会再次提到。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名称来自于它关注制度安排,而所谓制度,说得更具体就是合约,因此所谓制度安排就是合约选择。
这样,广义地看,“合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同样广义地看交易费用就是制度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经济学也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回事。
还有一个“产权经济学”的范畴,则是专注于产权界定与保护。
产权有足够清晰的界定,并得到足够有效保护时,就可以使用价格准则来决定竞争的胜负,可以消除租值消散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增加。
当然,要界定与保护产权,也要付出交易费用的代价。
这样来看,“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或合约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个子集。
科斯定理的第一个版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是交易费用的概念,而在交易费用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重要理论,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其实有三个版本,教科书通常教授的是第三个版本。
下面逐一介绍。
第一个版本,是科斯在《联邦传播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文章中提出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中国的经济学界在引入新制度经济学时曾有过一场争论:是先有产权界定、再有市场交易,还是先有市场交易、再有产权界定。
科斯定理 (2)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全流域治理中政府纠纷管理的制度设计
40 Ⅰ2017/03“共饮一江水”这一诗歌里的浪漫佳话,在资源日益短缺、生态环境严峻的今天,已成为流域政府间利益公平分配的命题。
我国地域辽阔,大江大河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全流域治理需要上下游政府间积极协作。
目前我国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流域管理体制,其实质是“垂直分级负责,横向多头管理” 的条块分割体制,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在实践中产生冲突,加大了治理成本。
由于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常常出现流域上下游省之间、市之间和县之间的水事纠纷和矛盾。
现有的流域跨界污染政府间纠纷管理机制运作效果并不理想。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引入全流域治理思维,提出“加强区域间、全流域的协调协作……推进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
新《环保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提出,“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全流域治理中的政府间关系越来越具有协商、谈判和博弈等特性,迫切需要构建公平正义全流域治理中政府纠纷管理的制度设计◎吕志奎摘要:公正高效的政府间纠纷治理机制是法治社会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
推进全流域治理,要从制度化角度重构政府间关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跨行政区流域水事纠纷治理机制,拓展政府间纠纷管理的制度化渠道。
关键词:全流域治理;政府间关系;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 A的纠纷管理制度框架,以规范和调节政府间合作的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分配,破解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公地悲剧”问题。
推进全流域协作治理,要从制度化角度重构政府间关系,健全跨行政区流域水事纠纷治理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拓展政府间纠纷管理的制度化渠道。
政府间协议治理制度作为政府协商的一种形式,政府间协议已经成为现代政府间协作管理的重要机制。
河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科斯定理诠释
河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科斯定理诠释[摘要]2005年底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暴露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地方政府间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化协调机制,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危机应对机制薄弱等诸多问题。
本文由此出发,将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拓展到公共管理学领域,从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角度讨论政府在跨地区河流治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松花江污染事件科斯定理政府间权责划分政府间合作一、事件回顾:松花江污染事件所暴露的问题2005年11月13日下午吉林省吉林市松花江畔的中国石油吉林市化公司的双苯厂发生的着火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
到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件的影响,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导致重大水污染事件。
如此严重的问题吉林省委的有关部门并没有及时通知下游政府提早做好防污准备,而是令丰满水电站开闸加大放水量使污染团能够尽快离开吉林境内,三天后黑龙江省才得到污染通知6这样就使黑龙江省后来的决策在时间上处于被动,造成了哈尔滨市出现市民恐慌的情况。
在松花江遭受污染后黑龙江省省长被临时新增了一个头衔“省应对松花江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在平时并没有一个由省一级领导直接管理松花江环境的机构,这对于一个90%的饮用水都依靠松花江来供应的省会城市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平时在处理水域污染问题时,相互不信任,责任推委情况严重。
在检查团检查时开污水处理厂,不检查时就不开。
在出现问题时,才考虑解决方法。
这次事件,暴露出了中央政府职能机构及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政府危机应对机制薄弱、官员不负责任等体制问题。
本文试对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在公共管理学上进行拓展来解决之。
二、理论综述:科斯定理在公共管理学上的拓展及其对于事件的分析“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设置无关。
科斯定理及其扩展的数学证明PPT教学课件
∵P=h(y)+M-y在y2 达到最大值,∴h (y2)- y2 > h (y1)- y1,
∴y1- y2 > h (y1)- h (y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立
∴当初始产权为B拥有时,交易成本为0,通过谈判可以达到 社会最优的污染水平。
2020/12/09
8
2、初始产权归A所有,A有要求清洁环境 的权利
2020/12/09
28
4、y2 = y﹡
法律规定的B的污染量就是社会最优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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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交易成本不为0的条件下,政府规定 的污染水平会影响到最终社会的效率。当交易成本 高至超过了双方从谈判中所获得的收益,就没有激 励去改变最初界定下的污染水平(此污染水平不是 社会合意的水平)。当交易成本较低时,双方可以 通过谈判达到最优的污染水平,但是双方最终总收 益都比没有交易成本时的小。
①当y1-y2>h (y1)-h (y2)+θ时,
即θ< h (y2)- y2-[h (y1)- y1]=P(y2)-P(y1)
A 向B支付补偿,社会总的污染水平达到有效率的y2
②当y1-y2<h (y1)-h (y2)+θ时,
即θ>h (y2)- y2-[h (y1)- y1]=P(y2)-P(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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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是指谈判双方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各种成本。
在上述模型中,假设在谈判中A和B的交易费用 分别为θ1和θ2,假定提供补偿的一方同时承担 对方的交易费用,即提供补偿的一方承担全部 费用θ=θ1+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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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学定理。
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
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
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
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奥斯特罗姆:水资源开发的法律和政治条件
奥斯特罗姆:水资源开发的法律和政治条件2009-11-23 11:02:11 作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水资源的充足供应,与法律和政治密切相关。
“以经济形势所决定的成本来控制水以保证最大限度的供应是工程学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在工程完成之前是人的管理。
社区一定要作出一般性决定。
为了工程的完成,其公共、半公共的水组织和其个体必须协力团结以对现存利益进行储备、重新安排和妥协,立法来创立胜任的组织以实现工程问题的解决。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1928)解决工程问题同设计制度安排之间的紧密关系在上引的工程报告中获得了明晰的阐述。
“人的管理”一定与制度安排有关,后者用于组织人们的行动以发展和使用水资源系统。
人类事业的设计和运作总是发生于法律和政治考虑的范围内。
工程师和经济学家使用专业分析模式,这些模式已成为有关水开发决策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些分析与水工程系统的设计和运作有关;该工程系统将转变水系统的行为特征并因此产生物品和服务的流动。
与作为物质设备的水工程的设计和运作相联系的工程问题,总是在组织安排的设计和运作中,伴随着与企业有关的人民的行为问题。
任何水工程系统一定与人类事业系统相伴,而该系统关涉到供水开发和使用中的分配、运用和决策力的控制。
可行性标准当我们认识到有关工程的工程学和水资源开发的制度工程学的关系一致时,至少五组标准与决策有关。
这些方面如下:(1)技术的可行性:它可行吗?在给定的现存知识和技术能力下,潜在的行为过程属于可能的范围吗?(2)经济的可行性:它值得做吗?从任何行为过程中产生的预期收益,会超过包括先前其他机会成本在内的预期成本吗?如果这标准不能满足,行为过程留给人民的将是更糟的景况而非更好的景况。
(3)财政的可行性:有足够的财政收入能够用于供给拟议的行动方案的开支吗?在产品于正常市场条件下没有市场的地方,水资源开发方案的财政可行性取决于税收总额的资助,或者政治上强加的诸如使用者税、使用者收费等这样的定价机制的发展。
浅谈科斯定理及其在环境管理中的指导作用
浅谈科斯定理及其在环境管理中的指导作用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带来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的负外部性是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将其转变成产权问题,在此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市场,为环境管理提供思路。
本文通过“科斯定理”的产生和内涵,对其在环境管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分析,并针对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运行展开思考。
关键字科斯定理;环境管理;产权;排污权交易一、科斯定理及其内涵(一)科斯定理的来源和发展长期以来,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庇古税”和“科斯定理”两大理论基础上的。
“庇古税”是通过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者征税或收费,对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者实施补贴手段,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来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而科斯理论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过程中形成的。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科斯指出庇古是在错误的思路上讨论外部性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将生产要素定义为一件物品而不是权利[1] 。
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
但他本人并没有对自己观点进行总结,对解决环境问题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的科斯定理也是由其他人在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和归纳基础上提出的。
(二)科斯定理的内涵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它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2]。
首先,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3]。
”科斯第一定理能够成立的关键假设是市场交易费用为零,而由于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为零是很难实现的,因此第二定理说明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分配极其重要。
明晰的产权界定会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为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前提。
科斯定理案例分析
科斯定理案例分析46090602白东旭加州多伦斯-在这个由平房和棕榈树组成的整洁的社区在中,为控制污染,甚至连除草机和加油泵都受到严格管制。
但美孚(Mobile)石油公司最近获得一项权利,每天可以再排放900磅有毒的瓦斯气。
为什么环保积极分子没有在炼油厂门前进行强烈的抗议?实际上,美孚(Mobile)促成了环境保护新时代的先导。
美孚(Mobile)的炼油厂最近以约300万美元的价格从邻近的城市加州南门获得了污染的"信用证"。
南门政府从通用汽车公司得到这张"信用证",该公司1985年关闭了在这里的一个工厂,并向市政府出售了它的财产。
多伦斯炼油厂额外排出的污染比通用汽车公司少得多。
根据尚不完善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管制的做法,美孚(Mobile)购买了污染权。
这种做法自从70年代以来就存在,但其规则甚为复杂,以至于象美孚(Mobile)这样的污染交易还是很少见的。
这种状况会很快改变。
越来越多的管制者相信,传统的"命令与控制" 管制-允许每个工厂排污有一定的量,但不能超过-不能阻止环境破坏。
这些当权者受经济学家鼓动,想把地球的环境放到金融市场上,并让市场去摆脱世界的酸雨和全球变暖-----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管制而振奋。
一些环境主义者认为,买卖污染权是不道德的。
另一些人怀疑官员们是否有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方案的工具,这种方案要求事前准确地监督污染量。
还有一些引起污染的企业怀疑那些习惯于命令与控制的官员能否给市场以发挥作用所需要的自由。
政府对外部性问题的治理与管理可以采用非市场化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
非市场化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克服和纠正外部性问题,其常用的措施或方法主要有罚款或收税、财政补贴、公共(行政)管制、法律措施等;市场化方式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克服和纠正外部性问题,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作用的发挥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其常用的措施或方法主要有产权界定和保护、可交易的许可证、一体化等。
科斯定理和其应用PPT优质课件
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 过明确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 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 改善。
该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 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 同时它还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 地界定权利。
如果不界定清污的权力归属哪一方当事 人,并且存在交易成本,问题回复杂 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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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定理”与其说道明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 件下效率结果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不如说道明 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如何作用于或影响 经济效率的。
• 当我们重新使用“科期定理”时,更多的是指:
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
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
从而克服“外部效果”,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
工厂安装污水过滤器,因为它仅用300元消除了600
元的危害。
工厂过滤器 300元
各户损失100元 合计600元
每户安装过滤系统75元
合计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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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的问题是: 不管清污的权力归属哪一方当事人,双
方是否会选择最低的控制污染成本的办 法。 或者说,科斯定理试图知道,赋予家庭 使用清洁水的权利或者赋予工厂排污的 权利,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第二,一旦初始权利得到界定,仍有可 能通过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但是,由 于交易成本为正,交易的代价很高,因 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 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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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讨论 • 两个相邻农户的土地利用——如何界定产
权最有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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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非洲大象的产权制度
450/6=75<(30+300/6=80) 450<180+300=480
科斯定理的三个版本与权利界定
科 斯 定理 第 一 个 版 本 所说 的 “ 权 利 界 定 是 市 场 交 易的 前 提 ” ,其 实就 是 张 五 常 所 说 的 游 戏规 则 是 协 助 竞 争 准 则成 立 的观 点 应 用 于 市 场 经 济 ( 价 格 准 则 )的 表 现 。 “ 权利界定”与 “ 保 护 产 权 ” 的 区别 在 于 ,保 护 产 权 只
是探 究科斯 定理是 否存在着 错误 的文献 ,也 都只集 中于第 三个版 本 。如 N i c o 1 6 s C c h a n o s k v( 2 0 1 3 )f T I 都
只是 质疑 如果是 一般 均衡 的话 ,即使交 易费用 为 零 ( 即第 三个 版本 的科 斯定 理 的前 提 成立 ) ,法 官 的判 决也 未必是 中性 的。此外 ,虽然科斯 定理有 三个版本 之多 ,内容 不尽相 同 ,但 它们 都始终 围绕 着两个 关 键词 展开 ,即 “ 权 利 界定 ”与 “ 市场交 易 ” 。本 文 的创 新 点之 二 :着重分 析科 斯定 理 中所说 的 “ 权利 界 定” 的概念 ,并 探究其应 用 。之 所 以着 重于权 利界定 ,是 因为 目前中 国的学术 界基 于科斯定 理 而研究权 利界定 的文献都 有两个 问题 。其一就是 前面提 到过 的 ,只着 眼于有 问题 的科斯 定理第 三 一 个版 本 .其二就 是 这类研 究都 由法律 学方 面 的学者进 行 ,他 们 对经 济学 理论 理解 不深 而对 科斯 定理 多有误 读 ( 莫志 宏 ,
作 者 简 介 李 俊 慧 ,佛 山科 学技 术 学 院经 济 管 理 学 院讲 师 ( 广 东 佛 山 ,5 2 8 0 0 0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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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择 ,也 是第 三个版 本 的科 斯定 理结合 经 济学 的 自私 ( 理 性 )假设 而 导 出的推论 ,与 科斯定 理 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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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治理中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科斯定理诠释[摘要]2005年底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暴露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地方政府间
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化协调机制,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危机应对机制薄弱等诸多问题。
本文由此出发,将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拓展到公共管理学领域,从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角度讨论政府在跨地区河流治理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松花江污染事件科斯定理政府间权责划分政府间合作
一、事件回顾:松花江污染事件所暴露的问题
2005年11月13日下午吉林省吉林市松花江畔的中国石油吉林市化公司的双苯厂发生的着火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
到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件的影响,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导致重大水污染事件。
如此严重的问题吉林省委的有关部门并没有及时通知下游政府提早做好防污准备,而是令丰满水电站开闸加大放水量使污染团能够尽快离开吉林境内,三天后黑龙江省才得到污染通知6这样就使黑龙江省后来的决策在时间上处于被动,造成了哈尔滨市出现市民恐慌的情况。
在松花江遭受污染后黑龙江省省长被临时新增了一个头衔“省应对松花江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在平时并没有一个由省一级领导直接管理松花江环境的机构,这对于一个90%的饮用水都依靠松花江来供应的省会城市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平时在处理水域污染问题时,相互不信任,责任推委情况严重。
在检查团检查时开污水处理厂,不检查时就不开。
在出现问题时,才考虑解决方法。
这次事件,暴露出了中央政府职能机构及地方政府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政府危机应对机制薄弱、官员不负责任等体制问题。
本文试对经济学上的科斯定理在公共管理学上进行拓展来解决之。
二、理论综述:科斯定理在公共管理学上的拓展及其对于事件的分析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设置无关。
”科斯定理所研究的是经
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而这种问题又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得以纠正,外部性的问题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脱离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就是研究如何处理外部性的问题使得资源配置重新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首先要解决的是产权安排问题。
在科斯看来。
外部性问题的本质是产权的交叠和冲突,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对交叉产权进行重新界定。
科斯定理起作用的方法是,通过零交易成本或者低交易成本下的谈判使双方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
科斯定理能很好地解决一些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河流的污染问题。
松花江上游吉林境内的污水处理成本为每吨1.1元,而吉林嫌贵排到了江里,到了哈尔滨成本就增加为每吨4元,到了下游的佳木斯则增加到每吨6元。
这次污染事件中,由于跨国纠纷对俄罗斯进行的赔偿,则又超过了每吨6元的成本。
如果我们假设松花江上游的吉林政府和下游的黑龙江政府都是市场主体,那么根据前面对于科斯定理的描述可以知道,无论界定上游的吉林省是否具有排污权,污水都会在上游以1.1元每吨的价格被处理,而不会影响到下游的黑龙江,更不会流入俄罗斯境内。
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间权责的划分和政府间的合作谈判来解决政府间的外部性问题。
河流属于国有资源,各个地方政府、各部门从国有资源攫取利益而忽视了相应的责任,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
国有资源上演了一出又一出“公地的悲剧”。
各个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成本低于国家所付出的总成本,多余的部分由国家负担。
要解决国有自然资源“公地的悲剧”问题,通过科斯定理的拓展,首先是要解决政府间权责划分的问题。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污染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间权责划分不清,吉林与黑龙江政府间对于治理河流的责任划分不清,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间职责不明,相推诿责任。
其次是要求政府间能够进行合作。
但“自从有了环保部门以来,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就始终为了这条江而争论不止。
”松花江所有的污染几乎都排给了黑龙江省,而吉林省并没有负担任何责任,这引起了黑龙江省的相当不满。
水利部曾先后成立松辽水利委员会、松花江流域协调组来协调上下游的矛盾,但是并没有取得很大成效。
国家近年为治理松花江计划投入215亿,黑龙江省也计划投入96亿,但江水依旧不见起色,主要原因就是“两省从来都没有坐下来一起谈谈,从来都是互相进京告状,发展怎么谈得上。
”两地政府无法合作的原因除了没有合作意愿以外还有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没有制度化的合作机制,中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进行好协调工作,使两地在交流沟通上产生了很大难度,这也是两地不愿合作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国际治理经验和中国治理建议
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各国间有明确的国界,所以在权力划分上就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没有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前,下游出现问题就找上游国家解决,虽然存在国家的信誉问题,但是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的事情。
199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发起下成立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简称GMS)六国的代表团召开了第一届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
2002起每三年召开一次六国领导人会议。
这个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培训和机构强化(SETIS)”、“湄公河流域扶贫和环境管理”、“湄公河环境战略框架”。
首届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部长会议2005年5月25日在上海举行。
在今后每年都会举行该会议,在会议期间该流域所流经国家的环境部长都将参加该会议。
通过会议讨论等形式来解决湄公河流域的环境问题。
在GMS 成立后,当出现问题时该组织成员国将共同协商一起解决,通过这样的方式既通过加强合作保护了环境,也很好的解决了权责不清的问题,使各国在解决湄公河污染问题的时候都减小了治理成本。
因此,湄公河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得较为成功。
世界上的国际性河流(如欧洲的多瑙河流经9个国家,东南亚的湄公河流经6个国家等)治理上关于政府间权责划分与合作的经验为我们解决国内河流的污染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在明确个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后,在中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干预下,河流上下游政府间能更好的进行合作,将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得更好。
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划分政府权责。
只有政府权责明确划分,才能避免推诿责任,并为政府间合作奠定前提条件。
一是明确中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
我国采取中央集权制,中央拥有一切权力,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很少。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省需要把情况上报给国家环保总局,而等到国家环保总局做出反应,已经是三天以后了,错过了处理污染的最佳时期。
而且在上报和下达过程中信息层层遗失,严重影响到中央的决策和地方的工作。
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上,中央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对地方政府放权,自身只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而不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二是明确地方政府间的权责。
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是否界定吉林有排污权,双方都会达成使得总福利最大化的交易。
但在政策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
首先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吉林省必须对自己所造成的污染负责。
但是在吉林治理污染的单位费用尽管很低,总费用也并不小,对吉林财政是一大负担,而且吉林并不从治理中受益。
因此也应该坚持“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要求黑龙江负担治理污染的成本。
这样由黑龙江负担成本,由吉林来治理,可以在上游以1.1元每吨的成本将对松花江的污染扼杀在源头。
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次是要促成政府间合作的实施。
水利部的松辽水利委员会等机构虽然负责整个流域上下游之间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但这类机构只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的研究机构,无法促使河流上下游各地方政府间实现合作。
在这一方面,美国的流域委员会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田纳西河是密西西比河的第一大支流,流域跨7个州。
为了实现防洪、灌溉、航运和发电等目标,1933年成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缩写为TV A)。
这是一个直属美国联邦政府的,对田纳西河流域进行跨州综合管理的机构。
该委员会独立于各州政府,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它独自承担田纳西河上的水库调度、发电,航运、灌溉、水质控制等工作,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协调流域内各州政府进行工作。
TV A有效的承担了田纳西河流域的综合管理与开发工作,为流域内的7个州带来了很大的利益。
它在以国家整体的、社会的、经济的利益为前提的宗旨下,对田纳西河流域及其相邻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优化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经验是非常成功的。
这一经验值得我国的河流污染治理工作借鉴,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也可以建立类似的直属于中央政府的综合管理各江河流域的专门机构以促进各地方政府间的合作。
在跨地区河流的治理工作中,科斯定理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方法。
实现政府间权责的明确、合理划分以及政府间的合作,就可以实现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而彻底解决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还需要对一些行政制度做出彻底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