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五年五月十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一、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二)《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三)《南京市信访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二、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删除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
(二)《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1、第十四条修改为: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单位应当具备船舶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南京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1号)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搬运装卸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要求。
2、删除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
(四)《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1、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区县招标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归口市建委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的6件政府规章和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 2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市政府令第66号┃┃│行业工作意见》的决定│┃┠───┼──────────────────────┼──────────┨┃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企│市政府令第96号┃┃│业营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5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6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发〔1982〕140号│1982年12月13日┃┃│文件的通知│┃┠───┼─────────────────────────┼───────┨┃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1983年2月2日┃┃│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加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管理│1985年10月5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11月28日┃┠───┼─────────────────────────┼───────┨┃ 5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1986年4月29日┃┃│知│┃┠───┼─────────────────────────┼───────┨┃ 6 │批转市蔬菜局、财政局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7年8月29日┃┃│的通知│┃┠───┼─────────────────────────┼───────┨┃7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科技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1988年6月25日┃┃│知│┃┠───┼─────────────────────────┼───────┨┃8 │批转市编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1988年9月28日┃┃│资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9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1991年12月10日┃┃│通知│┃┠───┼─────────────────────────┼───────┨┃10 │南京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1992年6月23日┃┠───┼─────────────────────────┼───────┨┃11 │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12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1994年8月30日┃┠───┼─────────────────────────┼───────┨┃1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1996年4月15日┃┠───┼─────────────────────────┼───────┨┃14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计委关于南京市第三产│1996年6月13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5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试行办法│1996年8月21日┃┠───┼─────────────────────────┼───────┨┃16 │关于做好解困再就业资金安排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17 │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1999年7月30日┃┃│工作的通知│┃┠───┼─────────────────────────┼───────┨┃19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20日┃┠───┼─────────────────────────┼───────┨┃20 │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2000年5月15日┃┠───┼─────────────────────────┼───────┨┃2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2000年10月15日┃┃│知│┃┠───┼─────────────────────────┼───────┨┃22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2001年2月12日┃┠───┼─────────────────────────┼───────┨┃23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2001年5月11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2001年进一步│2001年6月8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 │市政府关于批转我市涉外饭店、住所、办公场所审批及管│2001年12月7日┃┃│理工作实施意见│┃┠───┼─────────────────────────┼───────┨┃26 │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2002年2月1日┃┃│工作意见│┃┗━━━┷━━━━━━━━━━━━━━━━━━━━━━━━━┷━━━━━━━┛——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宁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对照“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标准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圆满完成《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获评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顺利迎接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为全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一)推进改革创新,提升政府职能履行法治水平。
1.全面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规划纲要〉南京实施方案》,70项清单任务有序推进。
编制完成《南京都市圈发展规划》。
召开宁镇扬党政联席会议,签署《共建G312产业创新走廊框架协议》《宁扬城际共建补充协议》等一揽子协议。
召开南京都市圈党政联席会议,签署《共同打造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框架协议》等13个协议。
长江经济带“百项提升工程”支撑作用明显,18项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特色工作成效显著。
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完成“两河三湖”流域1041艘捕捞渔船、2059名渔民禁捕退捕任务。
2.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把依法防控疫情工作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全力推进。
印发依法防疫实施方案,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发布依法防疫十项措施。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20年8月2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立明2020年9月10日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向党委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制定规章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具体规定,不能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项目的提出和起草,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以下称年度规章计划);(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四)协调规章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五)组织规章清理工作;(六)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相关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宁政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6〕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2006年2月14日第3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立法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要求年内出台的制定、修订的重点立法项目,要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审查;对要求开展调研、待条件成熟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
要坚持合法、可行、规范、公正的原则,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三、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配合。
市政府法制办对列入今年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要加强跟踪、了解和指导、督促,及早与起草部门沟通、研究,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
起草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共同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第一档:制定项目(5件)┌───┬───────────────┬──────┬────┐│序号│名称│起草机关│送审时间│├───┼───────────────┼──────┼────┤│1│南京市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市经委牵头,│二季度││││环保局配合││├───┼───────────────┼──────┼────┤│2│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市发改委、监│一季度│││理办法│察局联合起草││├───┼───────────────┼──────┼────┤│3│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市国土局│二季度│├───┼───────────────┼──────┼────┤│4│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市建委│三季度│││理规定│││├───┼───────────────┼──────┼────┤│5│南京市建筑物外立面清洁管理规定│市市容局│三季度│└───┴───────────────┴──────┴────┘第二档:修订项目(3件)┌───┬───────────────┬──────┬────┐│序号│名称│起草机关│送审时间│├───┼───────────────┼──────┼────┤│1│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市计生委│一季度│├───┼───────────────┼──────┼────┤│2│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市政公用局│三季度│├───┼───────────────┼──────┼────┤│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规划局│二季度│└───┴───────────────┴──────┴────┘第三档:调研项目(7件)┌───┬───────────────┬──────┬────┐│序号│名称│起草机关│送审时间│├───┼───────────────┼──────┼────┤│1│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市工商局││├───┼───────────────┼──────┼────┤│2│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经委、发改│││││委联合起草││├───┼───────────────┼──────┼────┤│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市农林局││├───┼───────────────┼──────┼────┤│4│南京市市域河流、湖泊基础设施与│市建委牵头,││││环境保护办法│市政公用局、│││││环保局、水利│││││局等联合起草││├───┼───────────────┼──────┼────┤│5│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市商贸局││├───┼───────────────┼──────┼────┤│6│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市教育局││││教育管理办法│││├───┼───────────────┼──────┼────┤│7│南京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容局牵头│││││,玄武区政府│││││、火车站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起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1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1987年6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5号修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2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23号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4年8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4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被《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代替5 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7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3号修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6 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1994年3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7号修订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已明令废止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决定1995年9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订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8 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2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1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的决定1986年1月2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10 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11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1991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7号修订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不一致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决定1993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6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代替14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1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代替15 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1983年5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8号修订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16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月2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主要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17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3月10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修订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18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2号修订主要内容与建设部88号令规定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19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订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20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代替2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22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3月31日市政府令第166号发布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23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1月5日市政府令第180号发布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24 南京市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1988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1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5 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1983年7月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3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代替26 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规定1985年8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27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1986年1月1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5号修订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28 南京市人力、机动三轮客车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7月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5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9 南京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4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30 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运行管理的通告1992年7月12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8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31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1994年2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1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32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1994年12月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2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3 市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1994年6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修订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34 市政府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1995年11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修订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35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3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代替36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被《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代替37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代替38 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1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40号修订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39 南京市防治职业性危害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10月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代替40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6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7号修订被《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代替41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42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4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代替44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代替45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7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9号修订被新颁布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46 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1998年5月19日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主要内容与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一致附: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24日发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2 南京市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5月19日发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3 南京市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4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12月21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6 市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1993年3月26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7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6日发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8 市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999年4月29日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9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10日发布被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替10 市政府关于转发《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发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已废止11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1982年7月9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2 市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1982年12月9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 市政府批转市二轻局关于特种手工艺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2月25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4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5 市政府关于免征煤炭等六个服务行业的教育基金、人防经费和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5年5月18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6 市政府批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6月13日发布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17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7月11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8 市政府关于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23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9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南京市劳武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5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0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报告的通知1988年4月8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1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年9月4日发布被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代替22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1997年8月20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拓我市名优产品市场销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21日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5 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1993年6月4日发布被宁委发(2001)年33号《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意见》代替。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利于我市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总体目标。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2002年4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服从上级政令,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志军2003年1月13日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三)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四)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4.08•【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1.04.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1991年4月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政府规章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名称可彩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一)一般性行政管理或者行政业务管理的规定;(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规章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三)内容尚不成熟,需要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联系本市实际,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坚持稳定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政府规章的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和便于操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规章的计划、协调、审核和报批等工作,并对政府规章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处室,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起草政府规章的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章编制计划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结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宁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日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引领创新发展,推进集约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努力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根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结合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管理,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以下称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政府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主办和承办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也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宁政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1日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五)科研、咨询、会展等委托服务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政府间交流合作合同;(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扎口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宁政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部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等要求,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扎口管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基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善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优化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性文本,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提供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宁政办发〔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宣传、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推进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宁政发[2011]30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11]3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咨询系统和行政信息系统,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绩效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四)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五)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劳动就业、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和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和布局、生态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建设、土地管理、房屋征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八)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九)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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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立明
2020年4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市政府决定,废止《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0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2号)、《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第23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二○一二年一月十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政府令第146号)删除第十八条。
(二)《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
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处理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府令第209号)1、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执法局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被查封、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四)《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政府令第226号)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心旻2022年12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和废止的市政府规章一、对《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一次修订)作出修改1.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将第二款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五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删去第九条。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宁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8日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南京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管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应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适用本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按照省以上(含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工作。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将没收建筑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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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0)《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20年8月2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立明2020年9月10日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向党委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制定规章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具体规定,不能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项目的提出和起草,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以下称年度规章计划);(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四)协调规章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五)组织规章清理工作;(六)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相关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
本市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和方式。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作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积极引导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及时反映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本市建立和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依托教学科研单位、法学研究会等培养实用型、复合型立法人才。
定期组织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立法专业素养,保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等各阶段质量。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报、起草报送、审查、意见征集、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材料归档、备案、清理等立法活动,应当通过省立法审查系统进行操作,实现规章制定全程记录,留痕保存。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规章计划。
列入年度规章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调研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立法时机较为成熟、具备文本草案初稿、年内可以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日常收集汇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以及由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交、转交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通过下列方式集中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征集期限不少于30日:(一)向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征集;(二)走访基层单位、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集;(三)在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制定规章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申报年度规章计划项目,应当提交申报表,明确项目性质、起草单位、制定依据、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等。
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附有文本草案初稿;申报调研项目的,应当附有调研工作方案。
申报单位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前评估(论证),并在申报时提交立法前评估(论证)报告。
经初步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和实地走访、书面咨询等多种形式,围绕规章制定的必要性以及规章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立法预期效益,对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组织评估论证。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报单位、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提出者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规章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与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相协调。
国家、省和市明确要求或者贯彻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制定规章的,优先列入年度规章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规章计划:(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省政府规章已有具体规定,无需再制定规章的;(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或者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四)通过制定规章保护部门利益或者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五)相关问题能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六)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
第十五条年度规章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计划公布后,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规章计划项目涉及的单位召开部署会,明确规章制定要求和时间节点。
年度规章计划部署会可以邀请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参加。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年度规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规章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研究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规章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落实立法工作经费,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确保按照年度规章计划报送规章草案。
第十八条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立法专业团队起草。
委托起草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与受托方充分沟通行政管理实际情况、立法需求等,向受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受托方开展必要的立法调研、论证等。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15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统一回复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鼓励起草单位直接与建议人联系,回复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起草规章应当科学评估拟确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和范围。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制定规章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应当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意见;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区域的,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
听取企业意见时,应当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起草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日内形成听证会意见反馈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意见反馈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听证会召开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意见和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起草的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起草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的规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风险评估,提出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方可写入规章草案。
第二十四条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应当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下列其他有关材料,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一)上位法依据以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二)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研报告;(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四)咨询意见,论证、评估报告;(五)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和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等。
立法依据对照表应当列明上位法依据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外地立法等参照依据。
第四章审查第二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正。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四)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七)依法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开展调研论证,参与修改,并负责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