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督察执法检查迎检准备方案
统计督察执法检查迎检准备方案统计督察执法检查迎检准备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统计督察执法检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方案旨在提出一套迎检准备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以应对督察执法检查。
二、准备工作1. 召集工作组•尽早召集应急工作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2. 梳理相关文件•梳理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文件解读等,确保全面了解要求和要点。
3. 复核统计数据•对之前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和核实,及时纠正错误和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督察手册准备•根据以往经验和要求,制定督察手册,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供工作组参考。
三、组织整改工作1. 制定整改计划•根据督察结果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 落实整改措施•根据整改计划,各责任人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查工作。
3. 跟进和监督•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四、内外协调与沟通1. 内部沟通•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统计督察工作的进展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2. 外部协调•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1.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项预警和应对措施。
2. 风险防范措施•根据以往经验和问题总结,加强风险防范,提前识别和化解可能带来的风险。
六、培训与宣传1. 培训工作组成员•针对新成员和需要补充知识技能的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督察检查的能力。
2. 宣传统计工作成果•加强统计工作成果的宣传,提高对外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增强公众对统计工作的认同。
以上是针对”统计督察执法检查迎检准备方案”的相关方案资料,我们将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工作进展•设立监督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工作方向。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附件1国家统计执法检查所涉及问题与线索记录表附件2执法监督局执检函〔****〕**号关于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函(统计机构名称):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拟抽调你局(队)***同志参加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预计历时**日(**月**日至**月**日)。
请通知该同志携带笔记本电脑,于****年**月**日到****处报到。
请予支持为盼。
联系人:*** 电话:********(公章)****年**月**日附件3执法监督局执检通〔****〕**号关于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监督局决定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依法对***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公章)****年**月**日附件4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次日任务:记录人(签名):检查组组长(签名):第页共页附件5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我作为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一员,悉知各项纪律规矩和工作要求,自愿把纪律和规矩始终挺在前面,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此,向国家统计局郑重承诺:一、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工作,认真核实相关问题,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决不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决不隐瞒任何检查所获情况。
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该做的事认真做好,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
坚决服从执法监督局的领导,认真落实检查组组长的各项指令。
二、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纪律。
不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向接待单位或者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不擅自接触检查对象和在检查对象处用餐;不做有违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其他任何事情。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2017年6月30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司(办、中心)配合。
第四条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再随机抽取市(地、州、盟,以下统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最后以县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m;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统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统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统计督察工作是国家统计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实施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督察工作旨在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中的错误和造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为国家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二、实施目标。
1. 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国家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2. 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中的错误和造假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统计督察工作计划,明确督察的对象和范围,确定督察的重点和重点领域。
2. 开展督察工作,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审查。
3. 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对存在的错误和造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对督察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督察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落实改进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实施要求。
1. 加强对督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督察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度。
2. 健全督察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明确督察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和公正。
3. 增加对督察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
4. 加强对督察结果的宣传和应用,推动督察工作成果的转化和落实。
五、实施效果。
通过统计督察工作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中的错误和造假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国家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推动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六、总结。
统计督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实施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督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健全督察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督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督察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度,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和公正,推动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6月26日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统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印制、核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
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统计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镂刻国徽图案、底部镂刻“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样;内部放置内卡。
统计执法证内卡左侧为防伪塑封卡,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字样和执法证号、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国家统计局印章,右侧为纸质卡片,标明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章证件取得与核发第七条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四)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五)熟练掌握统计执法流程和纪律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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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来源: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7-10 16: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统计督察准备实施方案
统计督察准备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督察工作变得日益重要。
统计督察是指对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核实和评估的一项工作。
它对于保障国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统计秩序,提高统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本次统计督察的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督察计划。
首先,我们将制定详细的督察计划,确定督察的时间节点、督察的范围和对象,明确督察的重点和重点统计指标。
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督察方案。
2. 组织督察人员。
其次,我们将组织专业的督察人员,包括统计专家、数据分析师等,组成督察小组。
确保督察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统计数据进行准确评估和分析。
3. 开展实地督察。
接下来,我们将开展实地督察工作,对目标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和核实。
通过实地督察,可以直观地了解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报送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 进行数据分析。
在实地督察的基础上,我们将进行数据分析工作,对督察获得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后续的整改工作提供依据。
5. 提出整改建议。
最后,我们将根据督察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督促被督察对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总结。
统计督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保障国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统计督察的实施,我们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统计督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统计督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以下简称统计督察)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三条统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统计督察应当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
第四条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
常规督察是对某一地区、部门所有督察内容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统计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统计督察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审议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审定年度督察报告。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计管理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等相关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2024)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2024)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统计工作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却时常受到一些单位和个人的篡改、虚假填报等问题的困扰,严重影响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统计数据的可信度。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一)为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
(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填报、篡改数据、隐瞒信息、造假材料等行为。
二、工作职责(一)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机制,对疑似虚假数据进行核实和调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强化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诚信意识。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发现并通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三、工作流程(一)发现问题1. 统计机构通过监督检查、数据比对等手段,发现疑似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2. 统计调查对象或相关人员主动举报或揭发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
3. 社会舆论或其他途径曝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
(二)立案调查1. 统计机构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门调查组,对疑似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展开调查。
2. 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调取相关资料等。
3. 调查组对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清查等工作。
4. 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情况。
(三)处理结论1. 统计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对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
2. 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严重情节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青统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规范统计行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做好我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水平。
省统计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了《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总则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
检查纪律要求一、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三、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四、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鄂统计文〔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2021年8月18日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范围第三章检查组组建第四章检查准备工作第五章现场检查程序第六章检查报告撰写第七章检查纪律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湖北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统计局对受理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二章检查范围第五条下列问题线索,经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执法监督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一)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或者直接转交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二)省委、省政府转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三)省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四)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取的,需要由省统计局直接调查核实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统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统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统计督察工作是国家统计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旨在监督和检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统计督察工作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明确统计督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统计督察工作的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统计督察计划。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督察工作安排,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督察工作计划,明确督察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2. 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各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督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工作,对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发布过程进行全面督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汇总统计督察结果。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汇总统计督察的结果,形成统计督察报告,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4. 整改和落实。
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督察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落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督察力量。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督察队伍建设,提高督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完善督察制度。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统计督察制度,建立健全统计督察工作的程序和规范,提高督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信息共享。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发布情况,加强对数据的监督和督察。
五、总结。
统计督察工作的实施方案是国家统计局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举措,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为国家统计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范文(3篇)
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为了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制定统计工作检查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目的1.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2.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三、适用范围该检查制度适用于统计工作单位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
四、基本内容1.统计工作责任与义务(1)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职责;(2)明确统计工作的时间要求和完成标准。
2.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1)建立统计工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2)制定统计工作的规程和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3)统计工作的人员任免、培训和考核。
3.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整理(1)明确统计数据的采集来源和方法;(2)建立统计数据的录入和整理制度;(3)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统计报表的编制与发布(1)建立统计报表的编制规范和要求;(2)定期发布统计报表,并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5.统计工作的检查与评估(1)定期进行统计工作的自查和互查;(2)对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实施方法1.组织统计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工作能力;2.建立统计工作的档案管理,确保工作的记录和查询;3.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的问题;4.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双重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七、效果评估定期对统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工作效率。
八、注意事项1.统计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2.统计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数据分析能力;3.定期更新和完善检查制度,确保始终符合实际需求。
以上是一份简要的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范文,具体制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补充。
通过实施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统计工作检查制度范文(2)巴彦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____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扎实做好统计督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以下简称统计督察)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三条统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的原则,统计督察应当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
第四条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
常规督察是对某一地区、部门所有督察内容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一遍常规督察,选取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统计督察计划,按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并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章统计督察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负责审定统计督察重要规范性文件、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实施方案、成立督察组,审定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审议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审定年度督察报告。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督察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领导工作。
统计督察领导小组组长为国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总师,成员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局、设计管理司、核算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等相关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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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前,应报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十一条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核实笔录,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对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一般应当由检查机关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四章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六条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
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行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一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三十二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第三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六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