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区划及登记管辖机关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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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1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

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

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新政办发[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区划工作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调整、审批程序,妥善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区建制变更、辖区范围变更、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变更、名称更名和命名等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审批。

二、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申报审批。

行政公署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各派出机关逐级申报,由依法批准设立各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行政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地必须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变更方案,逐级上报。

上报的内容包括:拟变更区域的地理条件、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政治经济、人口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变更方案及方案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调整、变更前后行政区划示意图等。

四、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方案一经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调整、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普查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

普查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数据审核填写规范及要求文物普查登记表是文物普查重要成果的载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数据审核和填写表格,现依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有关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际情况,再次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表格各页设臵的栏目分别叙述其填写规范和基本要求,以便审核普查数据和进一步修改中参照执行。

表格第一页:复查、新发现:所谓新发现,既可以是本次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是第二次普查(或其他调查工作)之后发现的、未正式登录在册的对象。

/复查,特别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一个以上独立文化遗存,根据情况区分,分别登记。

/被复查者,公布保护单位后,已搬迁,现维持原貌,按一处登记,并注明原地。

/《登记表》分纸质文本记录、电子文本录入,两者要素、信息、数据必须一致。

/《登记表》信息、数据一经上报,不得变更。

/《登记表》各项数据,用法定计量单位表述。

名称:简约、准确、易懂、应避免重复。

复查的对象用原名,新发现的按定名标准命名。

一般来说为能使复查结果和原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名称以不改动为最好,除非原名称确实存在错误。

如果确需更改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并一定要将原登记名称标注清楚。

/地名:用法定、通行的名称,不用机构、单位名称。

/古遗址: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遗址,同地有多处遗址,地名后+方位+遗址;类别或性质特殊的,最小行政区域名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

/古城址:有名称者用原名,无名称者,同古遗址命名。

/同一地点,含有多种文化内涵,难以确定主体或有截然不同性质的多个遗存时,应分为多处分别登记。

审定人(签字):填写县(区)普查队负责人。

抽查人(签字):填写省普查办成员。

表格第二页:名称:同第一页,全称。

代码:省普查办填写。

地址及位臵:省、市、县、乡(镇、街道办)、村(街、巷、社区),与某参照点相对位臵、距离、范围、四至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存、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和案卷卷宗归档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原则上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备案。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日期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应表述精练准确,一般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3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3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县级政府部门、乡镇需梳理规范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表一):表一:武山县X X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共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其他项;便民服务事项项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表二):表二: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示例: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附录1: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一”+事项类型代码+“一”+事项序号。

(1)办理主体编码办理主体编码共10位。

前八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省两位+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省两位代码+“000000”,市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最后两位为各部门的业务代码,使用拼音首字母缩写组成。

两位代码分别是:甘肃62,天水05,武山24。

(3)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前补零),作为事项的流水号。

(4)编码举例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民政局第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其编码为:62052400MZ-XK-0001;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工商局第三项代理事项,其编码为:62052400GS-DL-0003。

文档格式要求表一、表二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

报送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各单位业务工作程序制定,细化到本单位内部的具体办理人员,定岗、定人、定责、定时间。

A2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示例)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退回。

行政区划情况登记表【模板】

行政区划情况登记表【模板】
32
岩、土质特性
文本
必填
简要说明岩、土质特性。
33
植被特点
文本
必填
简要说明植被特点,植物种类、分布规律、植被类型等。
34
主要交通干道
文本
必填
填写途经的县级(含)以上主要道路名称,并适当注明道路等级(如国道、省道、县道)。
35
其他信息
乡(民族乡)数
整数
必填
如果为乡级在此项填写‘1’,镇数、街道为0。
36
文本
必填
填写行政区总人口数,保留6位小数点。
15
政府驻地人口(万人)
文本
必填
填写政府驻地人口数,保留6位小数点。
序号
类别
数据项
表示方式
填写要求
填写说明
16
人口统计年份
文本
必填
填写人口统计年份。
17
人口
结构
民族构成
文本
必填
填写行政区的民族构成情况,如:汉族,满族等,多个民族用‘,’隔开。
18
少数民族人口(人)
牧场数
渔场数
社区、居委会数
主要灾情
灾情
(1)
灾情情况(1)
灾情
(2)
灾情情况(2)
灾情
(3)
灾情情况(3)
行政区划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
序号
类别
数据项
表示方式
填写要求
填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明
1
基本情况
行政区划名称
文本
必填
填写行政区划名称,例如:山西省。
2
别名
文本
选填
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如亦名、旧名、雅名等,例如:京。

军人身份证表格附件及填写规范

军人身份证表格附件及填写规范

附件1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一、行政区划名称填写规范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区(县、市、旗)××乡(镇、街道、苏木)。

(一)对于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可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

(二)对于地级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省(自治区)××(县级)市。

如“山东省曲阜市”,而不能填写为“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三)对于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属跨行政区域设立,已重新编制、正式使用新地名和公民住址,且所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原所载地名和公民住址信息不再具有实际意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是具有户口管理权,已经公安部批准制作居民身份证印章版,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城镇居民住址填写规范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

(一)标准地名: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

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如,远大路世纪城小区和远大路金源小区。

(二)门(楼)详址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

(三)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规范,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此外,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

三、农村居民住址填写规范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嘎查)+门(楼)详址。

(一)乡(镇、苏木)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苏木)××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新.docx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新.docx
印章



拟备案机构 所在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 意见
印率



5.备注
内容总结
(1)2.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2)1,申请人情况
注:个人工作经历栏如不晚,请自行另附页
负货人:
印章



3.医师变更(供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BL执业皴别、1«曾皴行政区划变 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者填写)
拟变更注册事项:
申请变更注册理由:
申请人签字:年 月日
原执业级别
原执业类别
原执业范围
原执业机构 名称
机构登 记号
单位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拟执业级别
拟执业类 别
拟执业范 闹
拟执业机构 名称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埴写。
4.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或者 公共卫生。
6.学历应填写与中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小二寸兔经正面半身照。
1.申请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月

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 资格
机构登 记号
单位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拟执业机构 意见
意见:
负贡人: 印章
年 月日
执业级别:
意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负责人:
拟执业所在 北生计生行 政部门意见
执业地点:
印章
Il


4.各机构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第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目录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1.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5 委托代理人证明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2.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2 受理通知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准予登记通知书3.5 不予登记通知书四、其他类文书格式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行政区划业务流程需申报的材

行政区划业务流程需申报的材

府的迁移审核流程
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流程
涉及两个以上地、市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流程
备注: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和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只需要报民政厅备案,填《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3份。

不设区的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的审核流程
备注: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涉及到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按上述流程图执行。

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审核流程
县(市、市辖区)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变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流程
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更审核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统一、稳定和发展,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区划管理活动中涉及的行政区划划定、调整、变更等事项,以及行政区划的规划、审批、公示、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区划应当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发展需要的要求,在尊重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和调整,构建合理、协调、有序、稳定的行政区划体系。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特别行政区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可以调整和变更行政区划。

县、市辖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行政区域的调整和变更,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区划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二章行政区划划定、调整、变更第六条划定或调整行政区划的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过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公示,并报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划定或调整方案和公示,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报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或者听取意见。

第七条划定或调整行政区划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行政区划的历史、自然、经济、文化等情况和特点;(二)行政区划的居民情况和民族关系;(三)行政区划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四)行政区划的规模和经济实力;(五)行政区划的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境等服务能力;(六)行政区划的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七)其他影响行政区划划定或调整的因素。

第八条划定或调整行政区划后,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修改有关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规章等文件。

第九条行政区划调整后,原行政区划的机构、人员、办公场所、财产和款项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转移、接收,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于2006年底基本结束,乡镇总数从1562个减少到1220个,撤并乡镇 342个,约占全省乡镇总数的21.9%。

但是,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撤并工作执行不到位、已经撤并的乡镇仍在实际运行、不按法规政策审批备案、擅自设立街道办事处等问题,造成不同渠道统计的行政区划数据不一致,给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带来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解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遗留问题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权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效能,关系到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划工作的重要性,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规和程序,妥善解决乡镇撤并后的遗留问题,严格执行省上批复的行政区划撤并决定。

目前,对于已经撤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仍然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乡镇,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并按省上批准的行政区划进行撤并;对于未经批准设置的街道办事处,相关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乡镇管理社区或直接管理等办法解决。

对于乡镇撤并后造成极少数分散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不便的问题,相关县市区政府应积极采取进村服务或结合移民搬迁建设集中镇、中心村等办法,对生活不便的群众进行集中安置,解决其实际困难。

统计部门在统计各项数据时,对于目前未经批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成所在县市区暂时合并计算在正式认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内,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民函[2006]258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情况不断出现。

为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勘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级别、名称发生变化或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为依据,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三、行政区划变更批准后,有关各方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由民政部组织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勘定。

四、勘界工作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地勘界、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制定勘界工作计划,根据勘界任务编报经费预算。

实地勘界阶段,组织标定行政区域界线位置,埋设界桩,测定界桩位置,填写界桩登记表,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0月10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

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

“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结束——。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亳政办秘〔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提升行政区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宣传。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准确掌握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学懂弄清行政区划变更相关条件、规范行政区划日常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新时期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宣传,全面提升我市行政区划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履行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设镇(街道)标准》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和审核机制,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擅自审批和设立。

县、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国务院审批;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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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区划及登记管辖机关审核表
说明:1、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应迁入到区局,有区局负责年检。

2、各级管委会、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或控股的企业,由各分局或直属机构进行管辖。

3、如原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应变更为“天津空港经济区××”。

4、如原登记管辖机关是“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
应变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被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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