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doc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
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粤民函[2006]64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06〕6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确保完成《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一)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12分)1.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3分)2.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
(3分)3.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分)4.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应设立位,已设立位)(3分)(二)火化率、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定工作及其管理目标(23分)1.2006年完成本行政区内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
(2分)2.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
(扣完为止)(18分)3.土葬改革区严格遗体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无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现象。
(3分)(三)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
(12分)1.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
(1分)2.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粤民函[2006]17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函〔2006〕1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117号)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纳入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范围,省政府同意由我厅组织印发。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我省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已基本普及遗体火化,居全国前列;清理“三道两区”历史旧坟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殡葬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省已建成殡仪馆89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80家、镇村级骨灰楼(堂)779座;全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初步规范;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已逐步形成。
但是,全省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殡葬管理工作还没有真正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未能建立起“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紧密配合”的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市、县殡葬管理体制与殡葬改革工作有不相适应的情况;一些地区由于群众“入土为安、入木为贵”的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推行火葬工作难度仍较大,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散埋散葬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方法简单,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滋生了腐败现象。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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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殡葬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粤民函[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函〔2006〕1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117号)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纳入省“十一五”一般专项规划编制范围,省政府同意由我厅组织印发。
现将《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我省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已基本普及遗体火化,居全国前列;清理“三道两区”历史旧坟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殡葬设施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省已建成殡仪馆89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80家、镇村级骨灰楼(堂)779座;全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初步规范;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节俭、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已逐步形成。
但是,全省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殡葬管理工作还没有真正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未能建立起“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紧密配合”的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殡葬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市、县殡葬管理体制与殡葬改革工作有不相适应的情况;一些地区由于群众“入土为安、入木为贵”的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推行火葬工作难度仍较大,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散埋散葬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方法简单,重遗体火化、轻骨灰管理,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滋生了腐败现象。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__ __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__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__门报 __ __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核同意后,报 __ __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社会公德、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下列地区应当实行火葬:(一)广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后公布;(三)东莞市、佛山市的市区以及塘厦镇、大朗镇、虎门镇、中山市和汕头市濠江区。
在其他地区,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以外,均实行土葬。
第七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必须实行火葬。
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允许土葬的地区进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自愿要求火葬,或者死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实行火葬且提供费用,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死者遗体应当在本人生前居住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就近火化。
禁止将死者遗体运往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者非殡仪馆火化。
骨灰需要寄存或者安葬的,一般应在当地骨灰堂或公墓内安放。
在公墓内单独建墓安葬的,必须严格控制。
骨灰需运往外地实行骨灰寄存或在陵园安葬的,凭当地殡仪馆的证明,有关单位准予放行。
禁止异地使用“灵车”接尸等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立法评估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殡葬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陕西省的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陕西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粤府办[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1]6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自1998年省政府决定全省取消土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并与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3年实现三个飞跃的殡葬管理目标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行以加快殡仪设施建设,提高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火化面逐步扩大,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之风逐渐形成,全省殡葬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了3年三个飞跃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城乡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全省殡葬工作仍存在同类地区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领导思想认识、工作措施不到位,殡葬设施建设缓慢,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三道两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停滞不前,骨灰违规二次土葬、二次办丧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使我省殡葬工作在今后5年有一个较大发展,跟上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今后5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广东实际,继续全面推行火葬,节省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为加快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2019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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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市的殡葬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
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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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
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
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
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
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殡葬管理【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06.01【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6.01【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2日粤府〔1998〕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省约一半市县还未建立火葬场,火化率低,1997年仅23.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不少地方特别是粤东、粤西地区丧葬陋习回潮,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乱埋乱葬严重,全省每年约有27万具遗体土葬,占地4000多亩;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办公墓,浪费土地资源,有的公墓、塔陵园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群众正当权益,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办丧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
为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殡葬改革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今后省政府将对各地完成各项殡改指标的情况,每年进行验收考核。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抓好殡葬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殡葬改革经费的投入,支持兴建和改善殡仪场地设施;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宗教事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办丧事,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制止偷尸抢尸搞土葬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22号2006年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推行火葬、治理乱埋乱葬、深化葬法葬礼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无视国家和省殡葬管理的政策规定,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对偷埋土葬者罚款了事;个别地方借殡葬改革敛财,甚至出现与社会不法分子互相勾结,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严重干扰了我省殡葬管理工作,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严禁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当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乡镇存在的收费默许土葬、乱罚款、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问题为鉴,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尤其是乡镇殡改工作的领导。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管理队伍、乡镇社会事务办(殡改办)要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行为等反面典型进行认真剖析,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收费默许土葬等违法违纪活动。
各地尤其是乡镇政府及殡改管理机构要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收费默许或批准土葬;不准收取遗体土葬起棺火化的押金;不准以罚款代替火化;不准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不准出具假证明、报假数字等。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_广州火葬场寄存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_广州火葬场寄存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效劳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小时内通知殡葬效劳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
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遗体需作防腐处理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与殡葬效劳单位商定防腐期限。
需延长防腐期限的,应征得殡葬效劳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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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
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第十一条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
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
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五条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
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
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
第十九条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
第二十条禁止用耕地作墓地。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
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
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
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第四章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十五条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
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
对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应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
第三十条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罚没收入按《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执罚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