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09.20
•【文号】[82]铁机字1670号
•【施行日期】1982.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82)铁机字1670号1982年9月20日)
总则
为了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上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做好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含试验和化验,下同)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依据在线、实时监测,周期、状态检修相结合原则编制。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严检慎修”的方针。遵循“全面养护、寿命管理”的原则,实现“实时监测、科学诊断、精细维修、寿命管理”目标。
第三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安全可靠供电,各级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职责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科学管理,改革修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作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制定全路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的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指导。
铁路局: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维护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核牵引变电所大修、更新改造、科研等计划。
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总公司审批,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二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内容。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四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设备,应有计划的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六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
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第七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特别要具备电气设备消防知识。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运行 (5)
值班 (5)
巡视 (5)
倒闸 (6)
第四章检修作业制度 (7)
作业分类 (7)
工作票 (8)
作业人员的职责 (9)
准许作业的规定 (10)
安全监护 (11)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11)
第五章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12)
停电范围 (12)
作业命令的办理 (12)
验电接地 (13)
标示牌和防护栅 (14)
消除作业命令 (14)
第六章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15)
命令程序 (15)
安全距离 (16)
绝缘工具 (16)
安全规定 (16)
第七章其他作业 (16)
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17)
低压设备上的作业 (17)
第八章试验和测量 (19)
高压试验 (19)
测量工作 (2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则》铁总运50号
TG/GD 122 -2015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高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做好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含试验和化验,下同)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依据在线、实时监测,周期、状态检修相结合原则编制。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严检慎修”的方针。遵循“全面养护、寿命管理”的原则,实现“实时监测、科学诊断、精细维修、寿命管理”目标。
第三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安全可靠供电,各级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职责制,抓好各项基础工作,科学管理,改革修制,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作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制定全路高速铁
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的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指导。
铁路局: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维护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核牵引变电所大修、更新改造、科研等计划。
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总公司审批,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三、运行管理
四、检修作业制度
五、修制
一、总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开关站、分相所,分级投切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是电气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根据《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 〕101 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2年5月17日重新修订发布《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和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规章编号:CDG/GD106-2012)。
第1 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施工单位,下同)要切实贯彻本细则的规定。鉴于各条线、各地区牵引变电所设备和运行条件存在差异,各供电段根据本细则要求可作相应补充规定。
第2 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由铁路局供电处负责解释。第3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第一节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4 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5 条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6 条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各供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批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综述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各有关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执行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4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扔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1. 背景介绍
牵引变电所是铁路系统中的重要设施,其主要用途是将电力转化为铁路牵引所需的电力,驱动铁路运输工具。然而,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设施老化、设备维护不当、人员不当操作等原因,会给人员和设备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牵引变电所的正常运营和人员的安全,本文档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规程。
2. 工作职责
2.1. 运行人员的职责
牵引变电所运行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
•熟悉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设备情况,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及时发现设备故障;
•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故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在牵引变电所的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 现场保护员的职责
现场保护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二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
•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运行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进入变电所,不接触高压设备等危险环境;
•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牵引变电所在工作期间处于安全状态;
•在发生事故、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2.3. 维护人员的职责
维护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第三道防线,他们的职责如下:
•定期检查设备、及时消除故障;
•维修、更换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根据维护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维护方案,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在维修、更换设备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对设备和人员造成伤害。
2.4. 管理人员的职责
管理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安全的保障,他们的职责如下:•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执行;
2021年铁路公司变电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篇总则
第1条在牵引变电所(包括高速、普速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下同)和电力变配电所(包括高速、普速电力变配电所,下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本细则依据总公司《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普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等有关安全运行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
第3条在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内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对既从事牵引变电所又从事电力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的相关从业人员,须同时通过相应的牵引变电所安全考试和电力变配电安全考试。从事高铁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作业人员应取得《高速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RH证)等资质。
第4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细则,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内容。
第二篇牵引变电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5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6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十月份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
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4.高速铁路牵引变电岗位作业标准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岗位作业标准
1 / 25
目录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值班作业标准 (4)
4牵引变电所交接班作业标准 (5)
5牵引变电所巡视作业标准 (7)
6牵引变电所验电接地作业标准 (10)
7牵引变电所工作票标准 (11)
8牵引变电所要令消令标准 (13)
9牵引变电所检修作业标准 (14)
10牵引变电所倒闸作业标准 (15)
附录A:牵引变电所倒闸作业标准用语 (19)
2 / 25
前言
本标准针对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作业实际,参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牵引变电所值班作业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岗位作业标准
3 / 2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牵引变电所值班岗位作业的基本要求和作业程序、作业内容和有关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牵引变电所值班员人员岗位。
本文牵引变电所包括分区所、AT所、开闭所与开关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3值班作业标准
3.1值班基本要求
3.1.1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承受供电调度统一指挥,保证安全、可靠、不间断供电。
3.1.2熟悉设备性能和一、二次接线图,掌握设备运行现状,监视仪表指示与设备运行。
3.1.3正确执行供电调度命令,按规定进行倒闸作业,办理检修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培训资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培训资料
为了确保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安全运行,特制定了以下安全工作规则培训资料,希望大
家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共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一、遵守操作规程
1. 在进行牵引变电所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不得擅自修改或忽视操作流程。
2. 使用设备时,应先进行仔细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不得使用有故障的设备。
二、穿着防护装备
1. 进入变电所工作区域时,必须穿戴好安全帽、电气绝缘手套和防护服装,确保个人安全。
2. 在高压电区域工作时,应佩戴避雷钳等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不因接触高压电而发生事故。
三、电气安全
1. 禁止在变电所周围进行违规的电气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2. 在进行检修和维护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使用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确保电气安全。
四、紧急救援
1. 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应急救援人员,并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
2. 严禁个人擅自进行危险品泄漏、火灾和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应等待专业救援人员到场
处理。
五、安全意识
1. 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共同解决安全问题。
六、总结与反馈
1. 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过程进行总结与反馈,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 保持对安全工作规程的持续关注,不断提升安全工作意识和水平。
以上就是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培训资料,希望大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
铁路运输的安全与畅通。谢谢!很抱歉,根据我的使用条款,我无法为您提供超过500字的篇幅。以下是继续的内容: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09.20
•【文号】[82]铁机字1670号
•【施行日期】1982.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82)铁机字1670号1982年9月20日)
总则
为了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上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保证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
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二条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内容。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四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设备,应有计划的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六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
(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单位领导干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运行检修人员各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第2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 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 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 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 部核备。
第19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 备。
第20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在 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M;室外不得小于8M。
第29条 倒闸作业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值班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 均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手套 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 隔离开关的倒闸操作要迅速准确,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30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值班员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及时发 布完成时间,至此倒闸作业结束。
第24条 采用远动系统并具备无人值班条件的开闭所.分区 所.AT所可无人值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巡视
第25条 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单独巡视. 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安全等级 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 第26条 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助理值班员; 其他人巡视时要经值班员同意。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当1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高压斩防护栅或进入高压间。如 必须移开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间时,要与带电部分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有安全等 维不低于三级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27条 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 绝缘蔼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三、运行管理
四、检修作业制度
五、修制
一、总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开关站、分相所,分级投切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是电气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根据《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 〕101 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2年5月17日重新修订发布《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和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规章编号:CDG/GD106-2012)。
第1 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施工单位,下同)要切实贯彻本细则的规定。鉴于各条线、各地区牵引变电所设备和运行条件存在差异,各供电段根据本细则要求可作相应补充规定。
第2 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由铁路局供电处负责解释。第3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第一节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4 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5 条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6 条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各供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批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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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京津城际铁路、石太铁路客运专线、京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
公司,局安全监察室,运输、工务、电务、供电、建设管理处,
调度所。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2015年3月3日印发—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