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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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31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2]7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2〕75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蔬菜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湘农业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水产、农机)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1.11.22【实施日期】2011.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我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新“三定”规定,逐项清理、核对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现将《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14、《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和换证产品及其生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和换证产品及其生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和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2015年第一季度)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湘农机公告[201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和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2015年第
一季度)的公告
(湘农机公告〔2015〕6号)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规定,湖南省农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的22种产品通过了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核发了推广鉴定证书。

试验检测结果由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公布,请在湖南农机鉴定推广与质量信息网上查询。

经审核,同意衡阳衡拖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23种产品(详见附件2)更换推广鉴定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5年第一季度) 2、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5年第一季度)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
1、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15年第一季度)。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业行政处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当前农业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该标准的制定,将为切实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监管部门因下达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具备的自主决定权。

该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判断,更需要对违规情况做出详细的细化分析,并将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严重违规、一般违规和轻微违规三个等级。

只有在明确了违规行为等级和相关处罚措施后,监管部门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切实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制定意义制定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于现代化农业建设和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意义重大。

这一标准不仅涵盖了农业生产、供销、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还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化和特殊性。

这种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能够明确监管部门的执法准则和控制执行的权限,从而更加准确有力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实施难点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需要加以解决。

首先,下放更多的决策权给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其次,要加强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业的素质。

并且,政府应该公开处罚决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四、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应用前景目前,农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应用前景较为广阔。

首先,可以通过该标准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防止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其次,可以通过该标准来保障农民权益和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更加放心。

最后,可以通过该标准来优化农业监管流程,提高农业效率和农业质量,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

总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农业生产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农业生产安全与质量的重要保障。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机械及其设备。

前款所指农用运输机械及其设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的机动车(不含在公路以外作业的拖拉机)以外的农业运输机械及其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在农业发展各类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

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林业、水利、农垦、畜牧、渔业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逐步形成以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为主,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与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含畜牧、水产、农机等单独建制的局)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湘农机计发[2012]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监察厅【发布日期】2012.02.03【实施日期】2012.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2〕12号)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农办(经管局、减负办):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及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

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

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湘农机监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27
【实施日期】2010.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机监发〔2010〕20号)
各市州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机[2010]3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湖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机[2010]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湘农业办法[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法[2007]16号)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健全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加大农业执法力度,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我厅制定了《200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方案落实。

二○○七年二月八日200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部署,为加大农业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中央农村、农业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加大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

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

二、工作重点(一)健全和完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机构规范、队伍精良,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重点抓好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手段,完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二)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积极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春耕、夏播期间重点抽查群众反映多、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和产品。

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公告。

(三)全面推进农业执法工作。

2-4月和8-10月继续开展春秋两季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年中开展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农产品生产销售旺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行动,6-7月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

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一)原文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非法收购木材数量不足6 m³或者幼树不足3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木材数量6 m³以上不足14 m³或者幼树300株以上不足7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3、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4 m³以上不足20 m³或者幼树700株以上不足10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法[2009]9号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法[2009]9号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法〔2009〕9号)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全省农业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五日2009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部署,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加大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与服务结合,案件查处与日常监管结合,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稳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遵循“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全面推进”的项目建设原则,按照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确定“五有”标准。

一要有编委正式批准定编定员的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是实行公务员管理的行政单位,也可以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1、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假、劣种子的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假、劣种子的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12、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1、违法农药货值一万元以下
视为情节较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பைடு நூலகம்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
2、违法农药货值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农药货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八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经营种子货值在五千元以下,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04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4.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农机》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3页(P3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1
【相关文献】
1.为农机化发展保驾护航——新修订的《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 [J], 湖南省农机局办公室
2.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J], 谢国华
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J], ;
4.省人大召开《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J], 本刊记者
5.新的《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 [J], 王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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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 门收缴伪造 、 变造或者使用 的证书 和牌 照 , 违法行为人予 以批评教育 , 对 并处 2 0元 以上 20 0 00
元 以下罚款 。
倍 以下 罚款 ; 拒不改 正的 , 处违法经 营额 2倍 以上 5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严重 的,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i、 自由裁量基准 :
件的农业机械 的 ,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 化主管 部 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以上 2 倍

认定依据 :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三条。
二 、 罚规定 : 条例第五 十一条 : 处 本 伪造 、 变造 或者使 用
伪 造 、 的拖拉机 、 变造 联合收割机证 书和牌 照的 , 或者使 用其 他拖拉机 、 联合 收割机 的证书和牌 照的 , 由县级 以上地 方人

经营额 2倍罚款 ;
豳翻
2 较重违法情形 : 、 拼装 、 Nhomakorabea改装农业机 械整机 的 , 或承揽维
修 已经达到报废 条件 的农 业机械 的 , 收违法所 得 , 没 处违法 3 严重违法情形 : 、 责令改正 以上违法行 为逾期仍拒不 改 第一 条 违法行 为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 格证 书或者使用 伪造 、 变造 、 过期 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
二、 处罚规定 : 条例第 五十条 : 本 未按 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
续并取 得相应 的证书 和牌 照 , 自将拖 拉机 、 擅 联合 收割机投
入使 用 , 或者未按 照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 手续 的 , 由县级 以上
地方人 民政 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补办 相关 手续 ; 逾 期不 补办 的 , 责令 停止使 用 ; 不停 止使用 的 , 押拖 拉 拒 扣
第四条
违法行 为 : 伪造 、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 变造 的拖

认定依据 : 本条例第十九条。
拉机、 联合 收割机证 书和牌照 ; 使用其他拖拉 机 、 联合 收割机
的 证 书 和牌 照 。

二、 处罚规 定 : 本条例第 四十九条 : 农业机械维修 经营者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 械安 全技 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 或 者拼装 、 装农业机 械整机 , 改 或者 承揽 维修 已经 达到报废 条

正 的, 没收责令改正期间 的违法所得 , 处改正期违法 经营额 5
倍罚款 ,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并
认定依据 : 本条例第 十八 条。 第三条 违法行 为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 记手续并取得相 二、 处罚规定 : 本条例第 四十八条 : 得维修技术合 格 应 的证 书和牌照 , 自将拖拉机 、 未取 擅 联合收割机投入 使用 ; 未按 证 书或者使 用伪造 、 变造 、 过期 的维修技 术合格证 书从事 维 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修经营的 , 由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收


认定依据 : 本条 例第 二十一条 、 二十三条 。
缴伪造 、 变造 、 期 的维修技 术合 格证 书 , 过 限期 补办 有关 手 续,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 1 以上 2 以下罚款 ; 倍 倍
逾 期不补 办的 , 处违法 经营额 2倍 以上 5倍 以下罚款 , 并通 知T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处理 。 j、 自由裁量基准 : 1一般违 法情形 : 、 未取得 或使用过期 的《 农业机 械维修 技术合格证》 从事维修业 务的 , 限期补办合格证 , 没收违法 所 得, 处违法经营额 1 罚款 ; 倍
法经营额 5 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条 违法行为 : 农业 机械 维修 经营者使用不 符合 农 业机 械安全技术 标准 的配件 维修农业 机械 , 或者拼 装 、 改装 农业机械整机 , 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 的农业机械。

4 拖拉 机未按照 规定办理登 记手续并 取得相 应的证 书 、 和牌 照 , 自投入使用 , 擅 逾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限期 未办 , 且拒 不停 止使用 的 , 扣押拖拉 机 , 并处 2 0 0 0元罚款 。
理 ; 用伪造 、 造的《 使 变 农业机 械维修技术合 格证》 从事维 修 证 书和牌照 , 自投入使用 , 擅 逾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限期未办 , 业务 的 , 收缴伪 造 、 变造 的合 格证 , 限期补 办合法合 格证 , 没 且拒不停止使用的 , 扣押联合收割机 , 并处 10 00元罚 款 ; 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经营额 2 倍罚款 ; 3 拖拉机未按照规定 办理 变更 登记手续 , 、 逾责令补 办相 3 严重违法情形 : 、 使用伪造 、 变造 的《 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 关手续 限期未办 , 拒不停止使用 的 , 且 扣押拖拉机 , 并处 10 00 合格证》 事维修业务 , 从 逾期 不补办相关手续的 , 限期内违 元罚款 ; 处
1一般违 法情 形 : 、 使用不符合农业 机械技术安全标准 的 配件维修农业 机械 的 , 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经 营额 1 没 并 倍
罚款 ;
三、 自由裁量基准 : 1使用其他拖拉机 、 收割机证书 ( 、 联合 含行驶证 和登记证 书, 同) 下 和牌照的 , 5 0 罚款 , 处 0元 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 照 ;
机、 联合 收割机 , 并处 2 0 以上 2 0 元 以下罚款 。 0元 00 三、 自由裁量基准 : 1联合收割机未按 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逾责令 补 并处 5 0元罚款 。 0 2 、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并取得相应 的
2 较重违 法情形 : 、 未取得 或使用过期 的《 农业机 械维 修 办相关手续 限期 未办 , 且拒不停止使用 的 , 扣押联合 收割机 , 技术合格证》 事维修业 务 , 从 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 的 , 限期 处 内违法 经营额 2倍罚 款 ,并通 知工商行 政管理部 门依法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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