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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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c8206c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ae.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沪建交[2012]65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1号)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市路政局:《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沿线及其范围内的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桥孔的使用及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职责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桥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本市桥孔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是所管辖桥孔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桥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分工)桥孔(包括桥荫绿化、地坪、护栏、地面排水管、连管和窨井)由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桥孔的养护、管理和使用,并将桥孔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上报市路政局,接受市路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市路政局应当对本市市管桥梁的桥孔使用提出指导意见,由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市管桥梁桥孔的用途方案,报市路政局初审,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由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按方案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0cc22a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44.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cfc41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d.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9d82e9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c5.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建交[2011]5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1号)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燃气管理处对辖区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燃气器具)本规定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条(许可证申请)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二)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增入库专家名单的通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增入库专家名单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54b358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90.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增入库专家名单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增入库专家名单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更新、优化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人员和专业结构,我委就部分专业开展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工作,并于2013年8月16日至23日对通过专家资格初审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无举报投诉和不同意见。
现将新增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增入库专家名单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新增入库专家名单(279人)马文亮龚峰赵伟越 XXX 刘建军童建民吕东辉袁智强苏京平吕伟强张忠良庄文柳袁家余龚华张育锋孟毓陈敏叶军杨振涛何仲褚平进李超群王水强方浩黄永进魏奕瞿云徐霞吴新强杜佳军顾国荣李晓方侯敬宗袁灯平郭春生王喜春仲子家黄继红欧阳杰陈勇樊永杰张志华杨欢庆蔡建英谢远成沈建强丁美丁靭余祖锋钱斌杨杰张万福栗新洪益华李民徐洁丁一波卢光彩郑主强郑鸣周建军宋光猛时虎田满义王志鳞杨辛华张文垚黄理徐红阳卫国平曹卫承杨杰毛海亮张峥徐勤王建勇林薇红段淑萍吴冬梅XXX 徐志煦白淑云姚建华王德华顾建平陆茂山朱旻鲁睿山瑾文波张树理俞刚薛计强张建兵徐志发余立峰陈洁肖鹿季鹏安危龚浩聂晓东于林峰晏景通韩立斌李济南沈永芳顾辉军杨湧波田文斌吴旭东朱华军鲍艳玲陈飞舸曹红珍孙丰孟根宝力高石成汤国庆陈其锋蔡佑元刘欣华郑文杰周一平朱伟华陈爱国吴中岳沈刚王浩储艳春叶蓉葛鸿辉马荣国刘斌张剑李旺巧胡芳亮王伟张宏君杨金婵缪国建俞帆殷立锋阮春莹瞿成松胡燕芳高世轩郁片红徐剑斌王伟何绍明程之春胡建国张海宇魏雯邱蓉刘澜李良张汉曹周青富蒋曙詹书武瞿肇明陈峻石磊牛金龙翟宇辉马晓元孔玮琳周金海毛建勤叶元伟王志娴施军王福龙赵福生熊宏钧汪中卫胡骏魏国平周融华罗永权姜晓红王勇王新孙绪东徐韧吴蕴邱晓忠侯太梁淑萍蒋浩良王红琴王培俊杨柯李锋李莉施红梅陈振丽王建玲崔勤李锁山郭莉柏炯陈虹简骏骅华凤妹黄新刚孔祥红徐震周晖邓在春周保成张宏冯云李达明李美玲杨锋朱杰江邵晓健谢旺兰金炜曲宏韩春燕李伟兴乔雪玉顾浩声王崇光杨学宏廖明高殷世文贺军利任炜炜张永昱束文辉赵永伦田为哲董明谢明邢澄彭春强曹林放姚金学王军陈飞李自强强国平李时万智泉蒋勇盛棋楸柯克俭黄彬辉孙俊刚施鸿娟张蕾钱建勇周成功林光华姜海金吕金光王金平徐继明许亮孟良李杰杨晖柱胥甬彭宗元赵令玉赵昕周瑞何志军马桂华陆平束晖刘传平王作敏陈磊——结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https://img.taocdn.com/s3/m/82a62004ed630b1c59eeb573.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建交[2008]10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06
【实施日期】2008.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沪建交[2008]1044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沪府[2008]78号),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
禁止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发文单位、相关文件名称和编号
1现场搅拌
砂浆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施工禁止使用
现场搅拌砂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https://img.taocdn.com/s3/m/90483f02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21.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39c458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4.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建交[2011]5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5d9908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16.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31bc12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a6.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信息系统是为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进行信息采集和辅助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检测信息系统是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的子系统之一,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建管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联网要求,并实现和建管平台信息共享。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检测协会应当按照设计的性能指标建设检测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二级标准的要求。
市检测协会应当配备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检测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五条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依托检测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活动,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条件,并设立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企业端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合同备案后,携带检测合同到市检测协会获取该项目的检测编码。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当对检测样品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在24小时内将样品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样品管理平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59d654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31.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沪建交[2011]10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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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651号)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市路政局:《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沿线及其范围内的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桥孔的使用及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职责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桥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本市桥孔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是所管辖桥孔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桥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分工)桥孔(包括桥荫绿化、地坪、护栏、地面排水管、连管和窨井)由区(县)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桥孔的养护、管理和使用,并将桥孔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上报市路政局,接受市路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45c60e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b6.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沪建交[2012]508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
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
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医疗费补贴停止执行,个人持有的综合保险卡内的余额可继续使用。
2012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工伤理赔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实施要点(一)过渡期设定1、为平稳推进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权益,拟设定一定时限的过渡期,对此期间内因操作经办程序没有明确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在本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允许企业最迟于过渡期届满前进行补办,并按照企业实际用人情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c1575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43.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0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障的实际能力,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程”)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实施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以下简称“现场核实”)是指对申请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的现场检查核实。
本办法所称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是指对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估论证。
第二章现场核实内容第四条现场核实应当对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环境条件控制、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检测工作的符合性、检测信息系统应用等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88bc9b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b3.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沪建交[2012]772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2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并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规定”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联系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2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一、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本市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82.73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593b9e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d8.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沪建交[2012]45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2〕457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04-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5f776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cc.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沪建交〔2009〕866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交〔2009〕86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后新体制、新情况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并经2009年6月16日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后新体制、新情况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和原则以国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全面落实防汛防台责任制、健全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为工作依据,以加强统筹、明确职责、应急联动为主要原则,依托大部制改革后的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按照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联系协调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本系统防汛防台专项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二、组织架构(一)成立“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黄融(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副组长:马云安(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刘海生(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孙建平(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交通港口局局长)蒋曙杰(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徐建群(市建设交通委秘书长)(二)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于市建设交通委交通战备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471745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54.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沪建交〔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9〕37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编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701-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2bdcf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42.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2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2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的检测试样取样人员。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负责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检测技术考试:(一)年满18周岁、不满65周岁;(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三)未被撤销相关证书。
第五条检测技术考试分理论和操作两个科目的项目,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的方式,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两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通过检测技术考试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检测协会申领相应证书:(一)检测人员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或企业内部试验室,见证人员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取样人员受聘于一个施工单位;(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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