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下列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者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含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列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根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记分。
吴银根、吴银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银根、吴银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8【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20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善军汪佩建张洁【审理法官】史善军汪佩建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银根;吴银富;李永才;吴银祥;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吴银根吴银富李永才吴银祥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银根吴银富李永才吴银祥【当事人-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祥娇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彭湃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董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祥娇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彭湃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董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祥娇彭湃董伟【代理律所】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银根;吴银富【被告】李永才;吴银祥;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米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4、一审法院认定海洲公司对案涉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是错误的。
案涉施工的工程的承包人是海洲公司。
海洲公司的项目经理吴银祥给李永才出具的工程款项确认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洲公司应是付款主体。
一审法院仅凭简单的录音就认定吴银根等为付款责任人,有违常理。
根据2013年12月17日米兰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的御林华府施工合同。
李永才作为劳务提供方在海洲公司承包的建设工地进行了内外墙粉刷墙施工,双方劳务合同存在。
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海洲公司在接受李永才劳务所产生价值,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款项义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闽建质安监总号附件

闽建质安监总-号-附件————————————————————————————————作者: ————————————————————————————————日期:ﻩ附件:实施动态监管记分指南目录1 基本原则 (3)2监管记分样本的确定 (4)3 监管记分项目内容………………………………………………44 锁定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事实 (12)5发出执法文书…………………………………………………1 3 6 附表1:房建和市政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记分(督巡查)表 (1)57 附表2:监理单位和总监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记分(督巡查)表 (19)8 附表3:房建和市政工程实体工程质量监管记分(督巡查)表………………………………………………………………209 附表4:房建和市政工程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记分(督巡)查表………………………………………………………3210 附表5: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管记分(督巡查)表 (4)111 附表6:钢筋试样信息表………………………………………4512附表7:自拌结构砼用水泥试样信息表………………………4613 附表8:预拌砼用水泥试样信息表……………………………4714 附表9:钢筋接头试样信息表 (48)15 附表10:现浇混凝土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缺陷抽查实测记录表………………………………………………………………49 16 附表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记录表…………5017附表12:原材抽测封样条 (51)18 附表1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52动态监管记分项目检查方式方法指南一、基本原则(一)监管记分评价应与履行两个工作标准相结合为使日常监督工作与各方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监管记分)工作紧密结合,在日常监督的同时应一同对其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管记分,避免同一事项多次进入工地实施监管;季度监管记分检查与两个监督工作标准内容或规定频率如果无法互相涵盖,应针对季度监管记分(两个监督工作标准)内容另行组织监管记分(监督检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 1 -“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表格

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督(巡)查工作指南(2016年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6目录一、督(巡)查样本的确定 1二、监管记分项目内容 1三、信息化系统现场监管应用 7四、违规事实处理 9五、锁定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违规事实 9六、发出督巡查执法文书 10七、其他注意事项 10八、督查检查程序流程框图 12附表附表1-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13附表2-违规事实确认单 14附表3-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行为 15附表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行为 23附表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实体工程质量 31附表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实体工程质量 41附表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实体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 55附表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实体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 65附表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记分(督巡查)表——建筑起重机械 79附表7-现浇混凝土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缺陷抽查实测记录表 86 附表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记录表 87附表9-预拌砼信息抽查表 88附表10-基桩检测信息抽查表 89附表11- 检测报告信息抽查表 90附表12-钢筋试样信息表 91附表13-自拌砼用水泥试样信息表 92附表14-预拌砼用水泥试样信息表 93附表15-钢筋接头试样信息表 94附表16-原材抽测封样条 95附表17-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违规事实确认单 96附表18-督查组砼强度回弹抽测情况统计表 97 附表19-督查组砼强度回弹抽测问题汇总表 98 附表20-督查组发单情况汇总表 99附表21-1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项目)100附表21-2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05附表22-督查项目符合率统计表 112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督(巡)查工作指南一、督(巡)查样本的确定(一)单位工程抽取省厅督(巡)查主要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16】3号)等文件。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定性索引

目录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1)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1)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开工等基本建设程序 (1)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1.7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2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3)1.2.1 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 (3)1.2.2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 (3)1.3项目决策未按规定进行 (4)1.3.1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4)1.3.2 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4)1.4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4.1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5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2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5)1.5.3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5)1.6 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 (6)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6)1.6.2 未按照批复概算执行,原定项目目标等无法完成。
(6)1.6.3 批准概算外违规建设其他项目 (6)1.6.4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6)1.6.5 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6)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7)2.1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 (7)2.1.1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7)2.1.2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7)2.2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2.2.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2.3抽逃项目资本金 (8)2.3.1抽逃项目资本金 (8)2.4 配套资金未到位 (8)2.4.1配套资金未到位 (8)2.5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2.5.1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2.6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9)2.6.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0)2.7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2.7.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2.8未按规定专户储存、单独建账核算 (10)2.8.1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10)2.8.2未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10)2.9隐匿结余资金 (11)2.9.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11)2.9.2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11)2.10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 (11)2.10.1将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11)2.10.2 将基建收入转移 (11)2.10.3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11)2.10.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10.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11)2.10.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11)2.1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2)常见表现形式 (12)2.11.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违规事实确认单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地址及邮编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
执法人员(签字)在场其他执法人员(签字)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确认
(以上内容属实)项目经理(签字或电子签章):(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电子签章):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
记分异议记录)
备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桩号等);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网上记录形成,并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
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
5、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在签字栏中填入签字人的名字,如果不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应注明签字人的名字及在项目中的职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第一篇范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能力,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以动态记分方式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的监管。
施工和监理单位统称责任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统称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
动态管理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记分量化第四条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
第五条下列重要部位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10分;项目总监未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部位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10分:(一)承重构件砼现浇;(二)地基处理、成孔成桩、预应力施工;(三)网架、索膜安装、劲钢(管)、幕墙安装。
第六条建设部建质[2022年]87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施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记5分;项目总监未到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给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各记5分。
违法建设行为认定书

违法建设行为认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以下建设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作出违法建设行为认定:
1. 违法建设行为:在未经建设项目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2.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为【填写具体时间】。
3. 违法建设行为地点:具体地点为【填写具体地点】。
4. 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填写具体性质和规模】。
5. 违法建设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列举相关的法律法规】。
6. 建设单位/个人信息:【填写违法建设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7. 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举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调查笔录等】。
8.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设,对建设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9. 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填写相关部门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行政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做出认定,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建议对该建设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乙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某公司”)在2017年1月与乙县政府签订了某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县某公司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建设。
然而,乙县某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乙县政府遂于2017年7月10日向乙县某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乙县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
乙县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整改,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县政府是否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以及乙县某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乙县某公司的行政监督。
三、案例分析1.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关系。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行为三个方面。
2.乙县政府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在本案中,乙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
首先,乙县政府与乙县某公司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乙县政府与乙县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根据行政合同的性质,乙县政府有权对乙县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乙县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乙县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乙县政府有权要求乙县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对乙县某公司进行行政监督。
3.乙县某公司有义务接受乙县某公司的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本案中,乙县某公司有义务接受乙县某公司的行政监督。
首先,乙县某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认定书(样式)

附1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编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的工程,存在
等不良行为,责任人,证号。
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拟记录你单位(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责任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
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五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告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签收人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式样制定本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 8 —
附2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编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的工程,存在
等不良行为,责任人,证号。
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决定记录你单位(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责任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
特此告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签收人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式样制定本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 9 —。
(16-3)附件2: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2015版)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总监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1。1.3监理单位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8分.(注2)
2
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行为
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中“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的分值的8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又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5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监理单位已发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单位所记分值的30%给予监理单位记分。建设工程存在附表规定的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可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可追溯
记录”是指: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事实确认书(2)

编号:01内审事实确认书内审项目名称:基建维修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基建维修管理拟稿人:雷丽刘明东拟稿日期:2011年9月20日审核人:李玉奎审核日期:2011年9月20日被审计单位及部门名称:农安县支行2011年9月19日至20日,依据你行提供的资料,审计组对你行2009年度立项的基建维修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基本审计事实如下:一、内控方面(一)未委托工程质量监理,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预算、决算方面(一)办公楼维修改造,未见“建筑工程预算书”,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工程概算未经审价机构审计直接报上级行审批。
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委托具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审计”的规定。
(三)竣工决算,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装饰工程决算书》,未逐项进行审核,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工程管理方面(一)办公楼维修改造,未见对拟建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论证的资料,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办公楼维修改造,未见设计方案,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确定未进行招标,未与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吉林省百洋装饰集团)签订协议,未组织监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环保、单位对图纸进行会审,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四)未见“进场材料验收单”,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五)未组织设计、质检、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未见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乙方住工地代表)马小丰技术资格证书。
(七)未建立“施工日志”,不符合《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八)施工档案未整理装订、集中管理。
质量监督动态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增减。
第四条第五条依据之一。
“双随机”机第六条项目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遇到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时,还应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与评价工作中。
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三)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项目监管认单》)准确。
《确认单》记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违法确认申请书模板

违法确认申请书模板违法确认申请书模板确认申请人:姓名,性别,基本情况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申请请求: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
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
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
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
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
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项目责任确认书的范本

公司在负责推进项目的时候需要签订项目责任确认书,来确保项目双方的利益和安全,以防事故的发生,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项目责任确认书模板推荐吧。
项目责任确认书的范本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与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本确认书: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_____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吨/净吨/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夏季干舷:__________米总长/型宽:_______米/______米散装舱容/包装舱容:_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__立方米舱/舱口:_______/_______吊杆:__________二层甲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根据需要增加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货物和数量:[使用√标明选择(A)或(B)][](A)__________公吨______[袋装或散装]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或减少_____%,由__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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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属实。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月日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年月日
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记录)
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总监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联系地址及邮编
执法人员(签字)
在场其他执法人员(签字)
违规事实
请施工企业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