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基层公安机关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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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是市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提速,社会治安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类重大案件尤其是突发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认真分析此类事件的特点,研究妥善处置的对策,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这一课题就现实而紧迫地摆在了我们基层公安机关的面前。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所谓突发事件,重点在于一个“突”字上,即在很短促的时间里,在社会上突然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就公安机关的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而言,突发事件是指,在很短促的时间里,突然发生的各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治安秩序的不寻常的大事。从较为宽泛的角度来把握,突发事件包括战争、较大规模的冲突、暴乱(包括骚乱)、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包括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瘟疫、恐怖袭击等。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一)事发的相对突然性

突发事件,顾名思义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起始阶段,不是渐进的缓慢形成,而是具有突然发生,为人们所难以预料的特点。但是这不等于说突发事件在发生之前就没有任何迹象

和酝酿的过程。这种事件在突发前有些就已经出现了一些苗头、迹象。当真正的危机、冲突的苗头、迹象经过或长或短的潜伏期后,烈度增强到一定的临界点时就猛烈爆发出来形成突发事件。换言之,突发事件的形成,应当说是有规律可循的。

(二)事件发展的变异性

突发事件发展的变异性包括几点,一是就其本身引发的事件性质来讲,有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也有完全是人为所引发的。但是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有的就可能向着其他方向变化,如利用自然灾害实施破坏、犯罪活动,在自然灾害事件的发展中就要考虑除了应对灾害的工作外,还要做好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处置工作。二是有的突发事件在开始阶段只是一般治安事件,但是在发展演变中就酿成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等,这都是突发事件在其发展中变异性的表现。

(三)应对决策的紧迫性

虽然公安机关就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中都事先拟定了相应的工作预案,但是各种具体的突发事件毕竟是相互之间存在差异,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的领导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应对的决策,可是这种决策只有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即应对决策的制定具有紧迫性,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依靠有限的信息做出重大的决断,这也给决策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四)事件处置的复杂性

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就是对社会带来最大冲击的时刻。因此,对此马上就做出反应,也是民众、媒体以及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最为关注和有所期望的时刻。事件的临场处置是否成功多半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对事件应对的成功与否。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处置和应对是相当复杂的,复杂性表现在一是事件的性质,有的在极短时间内不能马上判断清楚,决策者所依据的信息有限,不足以支撑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如若处置不当,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会向着决策者意愿相反的方向演变,造成更大的、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这些都要求从长远考虑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果断行事,又要在具体细节上,周密部署,以求全胜。

三、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一)党政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党政领导统一指挥和协调原则就是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统一认识和工作步骤方法,加强参战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发挥社会整体控制的优势,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强化信息保障原则

正如前面所述,突发事件的处置决策中,需要搜集掌握

大量的信息,这不仅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地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的需要,也是在处置过程中进行正确指挥的需要。因此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要不断地从各种渠道广泛地搜集相关的信息,为决策和具体处置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三)有的放矢运用措施原则

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可以运用的措施手段很多,公安机关所享有的各种强制性、行政性、司法性的措施手段多种多样,但应当使用哪些措施和手段,必须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有的放矢地选择和运用。

(四)依法处置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也要贯彻这一原则,凡是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举措方法,在处置中一般不得运用。公安机关是带有武装性质的行政管理力量,是执法机关之一。突发事件的处置本身也带有行政执法的内容,所以不能违法地进行处置。

四、处置突发事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上对突发事件的认识过于单一,对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治安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显现,而在平时的警务训练和预案制定、演练中多

是侧重于经常碰到的抢劫、绑架或大规模冲突等日常性事故,而对于一些处置涉及易燃易爆、毒化物品等事件,往往是要凭借民警的经验进行处置,容易造成因未按科学和规范的程序操作而发生人员伤亡等意外事件。

(二)缺乏完善的警务管理系统,指挥系统效率低下

应该说,近年来公安机关对科技装备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基于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以及案件的发展趋势,我们公安机关在科技装备建设总体上仍较为落后。目前,我们指挥中心在对突发性事件处置的指挥中,还停留在用对讲机传达实时警情的阶段。对于警力部署情况以及警车的当前位置都不能进行实时监控和掌握,指挥中心只能单一的通过处警人员用对讲机来不断的报送位置来决定下一步的部署与安排,导致了事件处置时间大大延长,使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容易延误战机。

(三)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不健全

突发事件的处置是社会整体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国外,处置突发事件往往是启动社会联动功能,由政府牵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全方位地开展处置。这样既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个体生命的重视,又能够有效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提高事件处置的效果。然而在我们的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却缺少这类机制,而且有些突发性事件的诱因往往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单靠公安机关孤军作战,其结果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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