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操作规程【模板】
审判后的执行程序详细流程
审判后的执行程序详细流程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特点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②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③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条件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组织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见强制执行,终结执行)。
刑事执行程序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2.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模板
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模板1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4月18日京高法发﹝﹞183号)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保障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公开、文明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 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 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一条【承办人确定】执行案件立案后, 遵循随机原则确定承办人。
但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 执行机构负责人能够变更或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二条【执行前的审查处理】案件受理后, 应当及时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执行承办人应当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
第三条【执行通知】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案件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并能够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财产调查第四条【传唤被执行人】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执行的实际需要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 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案件承办人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 案件承办人能够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六条【申请人对财产申报信息的查询】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 应当准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七条【依申请进行财产调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与拍卖流程与要点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与拍卖流程与要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与拍卖工作也日益频繁。
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查封与拍卖的流程和要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查封程序查封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结果的有效实施。
查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查封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查封条件。
2. 查封决定:法院根据查封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作出查封决定,并发出查封通知书。
通知书中会明确列出被查封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查封时间。
3. 查封实施:法院执行人员会根据查封决定,前往被查封财产所在地进行查封实施。
他们会与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说明查封的目的和程序,并将查封决定和通知书交给被执行人。
4. 查封登记:法院会将查封决定和通知书登记在财产查封登记簿上,以确保查封的效力。
被查封财产的权属和处置权将在查封期间受到限制。
二、拍卖程序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常见方式,用于变现被查封财产,以满足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拍卖准备:在拍卖前,法院会发布公告,公开宣布拍卖财产的相关信息,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等。
同时,法院还会组织评估人员对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
2. 拍卖登记:参与拍卖的人员需要提前进行拍卖登记,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拍卖保证金。
登记后,获得拍卖资格,并可以参与拍卖竞价。
3. 拍卖进行:拍卖当天,法院会组织拍卖人员进行拍卖。
拍卖人员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逐个宣读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竞买人的竞价。
最终,以最高价竞得的竞买人将成为拍卖的买受人。
4. 拍卖结算:拍卖结束后,买受人需要按照拍卖结果支付拍卖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会将拍卖款项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被执行人。
三、查封与拍卖的要点在执行程序中,查封与拍卖工作有一些要点需要注意:1. 合法性和程序性:查封与拍卖的决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院执行工作操作流程
法院执行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 (3)1.1 执行工作概述 (3)1.1.1 执行工作的定义 (3)1.1.2 执行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3)1.1.3 执行工作的范围 (4)1.1.4 合法原则 (4)1.1.5 公正原则 (4)1.1.6 效率原则 (4)1.1.7 平等原则 (4)1.1.8 保障原则 (4)1.1.9 协助原则 (4)第二章执行依据 (4)1.1.10 法律文书的种类与范围 (4)1.1.11 法律文书的生效条件 (5)1.1.12 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 (5)1.1.13 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5)1.1.14 非法律文书的种类与范围 (5)1.1.15 非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 (5)1.1.16 非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6)1.1.17 非法律文书与法律文书的区别 (6)第三章执行程序启动 (6)1.1.18 申请执行的主体 (6)1.1.19 执行申请的条件 (6)1.1.20 执行申请的方式 (6)1.1.21 执行申请的审查 (7)1.1.22 执行立案的条件 (7)1.1.23 执行立案的程序 (7)1.1.24 执行立案的期限 (7)1.1.25 执行立案的后续处理 (7)1.1.26 执行立案的变更与撤销 (7)第四章被执行人财产调查 (7)1.1.27 启动程序 (8)1.1.28 财产调查的实施 (8)1.1.29 财产调查的后续处理 (8)1.1.30 现场调查 (8)1.1.31 查阅资料 (8)1.1.32 询问相关人员 (8)1.1.33 委托调查 (9)第五章执行措施 (9)1.1.34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 (9)1.1.35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9)1.1.36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 (10)1.1.37 拍卖、变卖财产的范围 (10)1.1.38 拍卖、变卖财产的程序 (10)1.1.39 拍卖、变卖财产的期限 (10)第六章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10)1.1.40 执行和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41 执行和解的程序 (11)1.1.42 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11)1.1.43 执行和解的终止 (11)1.1.44 执行担保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1)1.1.45 执行担保的程序 (11)1.1.46 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12)1.1.47 执行担保的终止 (12)第七章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 (12)1.1.48 执行异议的概念 (12)1.1.49 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 (12)1.1.50 执行异议的提出 (12)1.1.51 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3)1.1.52 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 (13)1.1.53 执行复议的概念 (13)1.1.54 执行复议的适用范围 (13)1.1.55 执行复议的提出 (13)1.1.56 执行复议的审查与处理 (13)1.1.57 执行复议的救济途径 (14)第八章执行终结与恢复执行 (14)1.1.58 执行终结的条件 (14)1.1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4)1.2 执行标的物已经全部处置完毕,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14)1.3 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 (14)1.4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结执行的情形。
法律案件执行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执行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法律案件执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审查、财产调查、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终结。
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案件执行流程。
二、立案审查1. 当事人提交申请: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3. 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的受理情况。
三、财产调查1. 调查令: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令,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3. 财产公示:人民法院将调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公示,以便债权人查询。
四、财产保全1. 当事人申请: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因被执行人或其他原因而灭失或难以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保全。
3.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制执行1.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 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a. 强制扣划: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资等。
b. 强制拍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c. 强制拘留: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d. 强制履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撤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六、执行终结1. 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债务得以清偿的,执行程序终结。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刑罚执行流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执行和刑罚执行流程一、案件执行流程案件执行是司法部工作人员重要的职责之一,主要指对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实施和监督的过程。
案件执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司法部接收判决结果:一旦法院作出裁决,判决书将送达到司法部。
司法部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接收并审查判决结果,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书面通知执行方:司法部工作人员将书面通知判决中的执行方,告知他们判决结果以及要求其履行的具体内容。
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规定执行期限和义务,以保证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3. 财产调查与冻结:如果案件中涉及到财产执行,司法部工作人员将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冻结被执行方的财产。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被执行方不会转移、毁损或隐藏财产,保障执行效果。
4. 拍卖或变卖财产:在确保被执行方财产的安全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将采取拍卖或变卖财产的方式,以将其变现为现金或清偿债务。
在拍卖或变卖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地进行,并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执行的效益。
5. 执行报告的提交与审核:案件执行完成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将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详细记录执行过程中的事实和结果。
法院将对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核实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终结案件执行:经过法院审核通过后,案件执行工作将正式终结。
司法部工作人员将通知相关各方案件执行的终结,并协助法院进行后续的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刑罚执行流程刑罚执行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另一个重要的职责,涉及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的各项工作。
刑罚执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刑罚执行决定的通知:一旦法院判处刑罚,司法部工作人员将书面通知罪犯刑罚执行决定,并告知其刑罚的种类、期限以及执行地点等信息。
2. 罪犯刑罚的入监:按照刑罚执行决定,罪犯将被送往指定监狱或劳教所执行刑罚。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送监过程中负责对罪犯的身份和判决结果进行核实,并确保其安全送达执行地点。
3. 监狱生活与改造:在监狱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负责对罪犯进行管理和监管,帮助罪犯纠正错误,接受教育,改造自己,成为合格的公民。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
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主要的裁决事项为: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立案操作指引之执行案件
立案操作指引之执行案件执行案件是指法院在判决生效后,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进行强制履行的一种方式,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自愿履行义务,依法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若被告无力或不愿执行,将会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执行程序的实施十分关键,其程序的正确、有效、及时、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执行程序的阶段执行程序包括四个阶段:执行准备、执行、执行完毕和执行结果确认。
其中,执行准备阶段是首要的一步,也是执行顺利进行的关键和前提。
1.执行准备阶段执行准备阶段的目的就是为执行创造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工作:(1)确定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物是指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支付金钱、履行合同、返还财物等。
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的内容,以及执行申请人、承办法官、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材料和证据等,确定被执行人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厘清执行标的物。
(2)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进行执行的基础,也是执行效果的重要保证,因此,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执行准备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信息,可以通过调查走访、询问拍摄、查询报告等方式进行。
(3)发出限制令为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在执行前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
发出限制令是司法机关的一项权利,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限制方式包括冻结存款、扣押财产、查封房产等。
(4)确认执行方式执行方式是指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不同,确定执行手段和具体方式的一种程序。
比如,如果被执行人存有款项,则可以通过冻结存款来实现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动产,可以通过扣押财产来实现执行。
2.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执行的实施阶段,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1)发布执行通知执行通知是被执行人必须遵守的文书,一般由承办法官发出。
执行通知是执行程序内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知道了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的意图和财产限制要求,了解执行情况,避免被执行人的财产遗失或转移。
执行案件法律流程(3篇)
第1篇一、执行案件的提起1. 提起执行的条件执行案件的提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3)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
2. 提起执行的方式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起执行:(1)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2)通过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3)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1. 受理执行案件的主体执行案件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
2. 受理执行案件的程序(1)审查申请执行材料,包括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2)对申请执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案件的准备1. 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以查明其财产状况。
2. 执行通知的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3. 执行措施的准备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备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案件的实施1. 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2)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3)强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 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执行员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
(2)执行员根据财产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员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五、执行案件的结案1. 执行完毕执行案件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执行完毕:(1)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执行措施实施完毕,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义务。
(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 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案件在以下情况下,无法继续执行:(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案件的法律流程(3篇)
第1篇一、概述执行案件是指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执行案件的法律流程包括立案、调查、执行、结案等环节。
以下将详细阐述执行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立案1. 提交执行申请当事人或其他有权申请执行的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2)生效的法律文书;(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2)执行依据的有效性;(3)申请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3. 立案决定人民法院审查无误后,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调查1. 财产调查执行法院根据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财产调查内容包括:(1)被执行人的收入;(2)被执行人的存款;(3)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4)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
2. 调查方法(1)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登记信息;(2)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3)询问被执行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4)查阅被执行人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等。
3. 调查期限执行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
四、执行1.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5)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6)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他义务。
3. 执行异议(1)被执行人、担保人等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2)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细则。
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坚持依法执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执行过程中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日志,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执行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第三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合理确定各环节的执行时限,提高执行效率,加快办案节奏。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强化合议庭的作用,合理区分审批事项和合议事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
第五条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要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应组织执行听证,但案情简单、不需要听证即可查清事实的除外。
执行听证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按照程序进行。
听证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应入卷保管。
执行过程中,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以排除妨碍、促进案件执行为目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罚款的数额及拘留的期限,应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后果等相适应。
第八条变更执行主体或扩大执行财产范围,要符合法定情形,应组织执行听证,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标的或执行措施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执行过程中,对于跨省采取处分性措施的,应严格把关,并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委托执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区分案件委托和事项委托等不同情形,做好登记备案。
法院执行员传讯工作流程
跟进案件进展并及时反馈
法院执行员应当定期跟进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被执行 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物的 变化情况。
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法院执行员应当及时告知申 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并听取申 请执行人的意见和建议。
法院执行员应当将案件进展情 况及时反馈给法院领导和其他 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执行 策略和措施。
01
整理证据材料
02
编写证据清单
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按照 时间顺序或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以便 后续使用和提交。
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列明每份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摘要等信息,方 便查阅和使用。
03
提交证据报告
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提交 给法院,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使用。 同时,执行员需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负 责,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宣读传讯通知书
宣读内容
执行员需准确宣读传讯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传讯人的姓名、案由、传讯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确认理解
执行员需确保被传讯人完全理解传讯通知书的内容,并询问其是否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释的地方。
告知权利义务及后果
告知权利
执行员需明确告知被传讯人在传讯过程中的权利,如申请 回避、辩护等。
告知义务
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证据真实性审查
核实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证据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对于存 在疑点的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证据关联性审查
分析所收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传讯 事由或案件事实。
证据合法性审查
审查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 性。
整理证据并提交报告
06
后续处理与跟进
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执行程序_
并入民事诉讼法(德国、我国) 编入破产法(瑞士、土耳其) 制定单行法(日本、法国、俄罗斯、韩国等)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 规划
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机构
审执分立 执行权的内部分工
执行裁判权
执行程序启动 审查执行根据、制作强制执行裁定
案外人异议之诉
诉讼主体 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管辖:执行法院 审理
理由成立的作出相应判决 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担保(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异议人担保解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担保继续执行 赔偿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 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 ,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 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 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司考单选)
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
财产调查的重要性 财产调查的方法
被执行人申报 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 法院调查 悬赏举报 债务人名录制度 检察院调查(法国)
财产调查中的形式化规则
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被执行 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 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民事强制执行法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以 及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 和。包括执行法院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 人的能力、资格,执行行为的程序、要件等 内容
民事强制执行法性质
强行法——法律的规定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改变其适用 公法——规范国家执行机关的组织及运用权力的程序 程序法——规定执行机关行使公权力以实现私权的程序
财产法院执行流程
财产法院执行流程执行申请的提交是财产法院执行流程的起始步骤。
当债权人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应包括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判决或裁定的副本、欠款证明、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等必要材料。
提交申请后,法院将依法受理并进入后续程序。
法院将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和立案。
在受理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完整、合法有效,法院将立即受理并分配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将依据申请内容和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
接着,执行法官将发布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向被执行人通知执行事宜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债权数额、履行义务期限、法律后果等。
法院通过正式的法律通知书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或裁定义务,如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随后,被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在接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有义务依法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申请存在错误或不当,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法律手段,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措施,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执行效果。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或执行完结,法院将发布执行完毕通知书。
执行完毕通知书标志着执行程序的正式结束,确认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履行。
法院将在执行完毕通知书中详细记录执行过程和结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法院执行流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操作步骤,为保障执行效率和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可能面临的一个常见情况是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可能涉及对判决或裁定的理解、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请求的真实性等多个方面。
执行工作规范修改样本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执行工作秩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省高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实行执行工作操作规程。
3、全市两级法院严格实行备案、审判、执行分离规定。
执行案件禁止执行员单独实行执行行为。
4、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5、执行案件以依法、公开、规范、高效为原则,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执行案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加权、程序选取权为原则,坚持阳光执行,坚持和谐执行。
执行案件禁止执行员单独实行执行行为。
6、执行和解是解决执行案件必经程序。
7、执行工作合用关于回避规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8、执行工作实行院党组领导下局长负责制。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应当接受中院执行局管理、监督和协调。
9、中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调动本地基层法院执行力量,涉及执行干警、通讯设备、警用车辆等。
10、基层法院应当服从、配合中院在其辖区内执行工作。
基层法院应当配合、协助中院所辖其她法院在其辖区内执行工作。
中院辖区内异地执行受阻,经执行法院祈求,本地法院不予协助、配合,执行法院可以祈求中院出面协调执行。
11、两级法院执行局应依照执行工作需要设立执行处(科)、案件监督处(科)和综合处(科),可以保存执行庭设立。
执行局可以依照执行案件需要设立若干执行处(科)或执行组。
12、执行处(科)重要职责是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其她事宜。
13、案件监督处(科)重要职责是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和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其她事宜。
中院案件监督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工作。
14、综合处(科)重要职责是执行案件及其她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其她事宜等。
执行案件办案规则
执行案件办案规则为了规范我院的执行工作,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正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执行准备1、执行局的书记员在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执行案卷时,要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不全不予接收。
立案材料应有: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委托代理文件、诉讼费单据、受理通知书、案件信息表及当事人的居住地址、通讯电话。
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物的,应有特别授权。
2、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办理登记手续,立卷移交局长。
局长应在二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3、执行员接到案件后,要了解案情,制作阅卷笔录,明确执行事项,制订执行方案,和审判庭交接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
必要时,可以调阅审理卷宗。
4、执行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和由申请执行人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登记表。
5、执行员首次接触被执行人,不得运用传唤到庭方式。
应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财产登记、拍照和调查询问,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须知。
询问笔录应有以下内容:家庭成员的情况及工作单位、家庭收入。
现有动产和不动产、特定标的物的现存处等。
6、执行案件实行执行员独任制和执行小组合议制,涉及搜查、拘留、罚款、拍卖、变买、变更、追加、中止、暂缓、终结、恢复、回转、不予执行、公告悬赏、异议审查、债权凭证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事项,应合议讨论决定,并报批准。
7、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8、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按规定着装,出示执行公务证。
二、执行方法9、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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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操作规程为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规定和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工作操作规程是执行立案、执行集中调查与执行实施、执行裁判、执行结案与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定和程序。
第二条执行工作操作规程按照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集约管理的要求,对执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设计,体现执行工作公开、规范、文明、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工作操作规程的目标是及时有效地执行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行工作操作规程由执行局、立案庭、审监庭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实施,协调运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职责是:送达、告知、财产调查与控制、财产处置、执行和解与终结程序、结案与归档等工作。
1、依法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发出执行公告;2、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展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3、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截留、提取收入、搜查等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4、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及做出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执行措施;5、对未申报和未如实申报财产的,及在查控财产过程中,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性措施;6、决定是否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高消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执行措施;7、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通过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交付案款和财物,案件可以立即执结的;或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即履行的,办理手续结案归档;8、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但不能即时履行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可以做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9、做好案件的内外网执行信息录入工作。
10、做好执行的调研宣传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的职责是:审查立案,分案,集中调查,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处理,执行管理等工作。
1、对申请人重新申请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执行;2、做好执行案件立案信息录入和执行案件各项登记管理工作。
3、根据案件性质,做好案件分配工作,确定案件承办人;4、办理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交付票证、财物及财产过户等执行行为的案件;5、根据执行一、二庭的委托,到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6、审查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7、审查决定是否变更、追加当事人;8、做好执行款物发放的审核工作;9、做好案件的结案审查和司法统计工作。
10、做好执行调研宣传工作。
11、协助局长做好执行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立案第八条立案庭做好申请人初次执行申请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做好本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于七日内予以立案,并将案件转至执行局综合办公室进行分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当事人坚持立案的,于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裁定。
第十条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期间,通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确认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制作、发放《申请执行备案登记确认书》,并做好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立案庭在办理立案登记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须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指导申请人填写《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必要时制作申请执行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申请人申请重新执行案件和中院指定、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立案庭予以立案登记。
综合办公室应当全面、准确将执行案件立案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于三日内根据案件编号和执行一、二庭执行员序号、案件性质随机分配案件,并将案件转交执行员办理。
其中,重大案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由执行局长指定执行员办理。
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案件,需要合并执行的,可由执行庭庭长提出意见报综合办公室指定执行员办理。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为本市以外的,且本院又无财产保全的案件,由综合办公室报局长同意后,于七日内办理委托手续,移送当地法院执行。
第四章执行一、执行送达与财产调查第十五条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卷宗、熟悉案情,制定执行方案,于七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地址不详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执行员应当及时办理手续予以公告送达。
执行员应当于接到案件后三日内将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执行员应当于接到案件后九十日内依职权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申报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与控制。
第十七条执行员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委托综合办公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下列专项集中调查:1、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2、查询被执行人户籍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4、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5、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二、执行财产控制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了准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当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迹象的,执行员应当于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采取以上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十九条执行员应当根据调查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案情需要依法作出裁定,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申请人。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执行员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执行员应当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被执行人一份。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时间;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3、财产的保管人;4、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执行员查封、扣押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需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由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二十四条执行员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二十五条执行员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款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六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执行员应当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决定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并制作裁定书、办理有关手续。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扣押的财产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人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员应当制定裁定书,并向所在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收入的,执行员应当制作载定书,并向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员应当对此前财产查封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附卷。
对没有权属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执行人签字,并书面通知此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
第三十一条对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实际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执行员应当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将依法处置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执行实施第三十二条对已有足额抵押或保全的案件,以及实际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执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行员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定对查控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处分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执行员应当填写《委托评估书》,经庭长、局长审核,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后,连同被鉴定资产的有关产权证照复印件、图纸、照片、账目、保管地及有关资产情况说明书等书面材料送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将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评估。
对于价值较低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格的,经执行庭合议后,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执行员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于三日内将该异议转由综合办公室或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完结,被执行人仍未能自动履行的案件,应当依法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执行员应当制作拍卖、变卖裁定书,经庭长、局长审核,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后,送达当事人。
同时,将案件通过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委托拍卖或组织变卖。
第三十八条审判监督庭应当于拍卖十日前(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于七十日前)将拍卖机构、拍卖时间与地点书面告知执行员。
执行员应当于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当日到场。
第三十九条审判监督庭、执行员应当于拍卖当日到场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委托拍卖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情形的,执行员应当及时提报局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中止拍卖。
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执行员应当制作中止拍卖通知书,送交审判监督庭,由审判监督庭通知拍卖机构立即中止拍卖。
第四十一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成交后,审判监督庭应当督促买受人于十日内将价款交付本院财务室。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由执行局研究决定是否裁定重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