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经营行为,不包括土地出让。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卫生、教育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
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2009〕67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燃(煤)气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划归市市政公用局;将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将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市建设、建筑业管理和建设系统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规划、房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绿化、人防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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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府发〔199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
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施行日期】1994.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9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立面)、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以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报批稿)目 录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二、规划重点三、规划主要内容1、城市发展目标2、城市性质3、城市规模4、区域协调发展5、市域城镇发展6、规划区发展规划7、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8、公共设施规划9、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2、综合交通规划13、重大基础设施规划14、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15、近期建设规划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长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地处我国京哈与图乌两条交通线交汇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长春市现辖四县(市)六区,包括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
长春市全境面积2060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616平方公里。
截至2008年末,全市总人口752.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27.8%。
其中市区人口360.8万人。
近年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08年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61.9亿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春市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截止2008年末,长春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376.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达到299平方公里。
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在5年时间内就增长约58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周边组团发展迅速,其中合心、兰家、英俊、西新等四个周边组团工业企业发展速度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轨道客车产业园区、轻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随着“退二进三”进程的不断加快,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城市生活和服务中心;净月、富锋、兴隆等三个组团分别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及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带动下,形成以教育研发、汽车产业、食品加工为主的三大城市组团。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近年来,国家、省级区域发展的宏观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系列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为城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5]6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9
【实施日期】2005.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建立以市规划局牵头,由市发改委、建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消防支队、旅游局、文化局和铁路、民航、驻长部队等部门组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按照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规划局组织局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5月16日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业主、使用人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接受委托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文本简本.docx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文本简本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0年,近期为2005-2010年,远期为2011-2020 年第一条规划层次规划包括三个层次: 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一、市域市域范围为长春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长春市区和榆树、农安、德惠、九台4 个县(市),面积20571 平方公里。
二、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长春市市区范围以及石头口门水库水源保护区和长春市龙家堡机场控制区,总面积3891 平方公里。
其中市区面积3583 平方公里、石头口门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218 平方公里,长春市龙家堡机场控制区面积90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以下称主城)以及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总建设用地440 平方公里。
第二条《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年)》是指导本市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经批准后,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及战略第三条城市性质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
第四条城市职能国家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国家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国家科教文贸中心城市;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东北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东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及物流中心城市。
第五条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增强城市综合辐射能力。
至2020 年,把长春建设成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文明进步、科学技术先进,城乡发展协调、基础设施完备、生态环境良好的开放型、多元化、适宜居住的生态园林城市。
第六条经济发展目标及战略经济发展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进一步提升经济增长速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2020 年,人均地方生产总值突破8000 美元;第三产业比重约为45%,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48%左右,第一产业比重调整到7 %左右。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6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9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年8月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修养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六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市政行业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修改草案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修改 (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六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及战略 ...................................... 4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 6
i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东北地区振兴规划》、《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 ——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落实《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 “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联动”的战略部署,推进哈长城市群建设和长吉 一体化进程;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绿色宜居城市,实 现 2020 年长春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目标;为集约有效使用土地,配套各项 基础设施,引导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如果样点调查回来的数据都是三环以外的,,是那个范围的数据呢?这是个统计口径的问题,不然分析工业用地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我们无法进行以下是我查到的关于长春市范围的界定:一、市域市域范围为长春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长春市区和榆树、农安、德惠、九台4个县(市),面积20604平方公里。
二、规划区规划区包括长春市市区和长春市龙嘉国际机场控制区,总面积3891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长春市五城区范围内49个街道,以及城西镇四间村、西新镇前程村、东岗村、繁荣村、东山村、玉潭镇永新村、勤俭村、新立城镇五四村、齐家村等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610平方公里。
随着长春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土地短缺开始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解决土地资源稀缺、人地关系矛盾尖锐的必然选择,是推动城市化快速、良性发展和城市质量全面提高的重要途径。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及战略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一节区域协调发展 (5)第二节城镇化与城镇体系规划 (6)第三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8)第四节市域水资源与能源规划 (10)第五节市域重要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12)第六节市域重要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16)第七节市域生态保护规划 (17)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19)第九节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19)第十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21)第四章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 (22)第一节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22)第二节规划区交通规划 (24)第三节规划区基础设施规划 (25)第四节规划区四区划定 (27)第五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28)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规模 (28)第二节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 (29)第三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30)第四节居住用地及住房建设规划 (32)第五节工业及仓储用地规划 (34)第六节绿地系统规划 (34)第七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6)第八节土地使用强度分区 (37)第九节景观风貌规划 (38)第十节环境保护规划 (39)第十一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41)第十二节市政工程规划 (42)第十三节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 (48)第十四节近期建设规划 (52)第十五节远景空间发展设想 (55)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56)第七章附则 (58)附表 (60)附函 (6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东北地区振兴规划》《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落实《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联动”的战略部署,推进长吉一体化进程;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绿色宜居城市,实现2020年长春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目标;为集约有效使用土地,配套各项基础设施,引导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2020版】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2020版】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办公建筑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阳台、露台。
3、办公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0米。
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无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倍数小于2时按2计算)。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将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职责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协调服务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规定级别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的文字综合工作;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的文电收发、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公文集中交换工作。
(四)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五)编发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起草市政府工作新闻信息计划、新闻信息稿件,参与市政府新闻发布等工作。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正文:----------------------------------------------------------------------------------------------------------------------------------------------------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9月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长春市分区规划规划

长春市分区规划规划引言概述:长春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分区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长春市的分区规划,包括城市功能分区、居住区规划、产业发展区规划和交通网络规划。
一、城市功能分区:1.1 经济中心区:这个区域是长春市的商业和金融中心,集中了大量的商业办公楼、金融机构和高端商场。
同时,这个区域也是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总部所在地,为长春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1.2 文化教育区:这个区域是长春市的文化教育中心,包括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教育机构。
这里不仅有优质的教育资源,还有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
1.3 居民生活区:这个区域是长春市的主要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和别墅等。
这里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为市民提供了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
二、居住区规划:2.1 合理布局:长春市的居住区规划注重合理布局,将不同类型的住宅区分布在城市不同的区域,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同时,还注重与城市其他功能区的衔接,提供便捷的交通和生活配套设施。
2.2 绿化环境:长春市的居住区规划注重绿化环境的建设,通过建设公园、绿地和景观带等,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娱乐空间,改善市民的居住质量。
2.3 社区服务设施:长春市的居住区规划注重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为居民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提高居住区的综合功能。
三、产业发展区规划:3.1 高新技术产业区:长春市的产业发展区规划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引进和培育高科技企业,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为长春市的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
3.2 制造业集聚区:长春市的产业发展区规划注重制造业的集聚,通过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制造业企业落户,并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3.3 农业产业园区:长春市的产业发展区规划注重农业产业的发展,通过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农产品加工基地等,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
065.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背景下的城市设计实施路径——长春市城市设计实施管控的探索

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背景下的城市设计实施路径——长春市城市设计实施管控的探索曹宇,周扬,徐美莹摘要:城市设计是塑造风貌特色,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设计付诸实践时,其管控思想“流失”严重,无法成为“有用的城市设计”。
长春市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之一,针对城市设计实施效果欠佳的问题,长春市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积极探索,即通过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流程的梳理和剖析,结合本地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现状,抓住城市设计实施管控的关键环节,提出解决本地问题的“全流程”城市设计实施管控策略:规划条件环节——基于城市设计要素纳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方案审查环节——多主体、弹性动态的方案审查制度;竣工验收环节——竣工验收城市设计指标技术审查机制,以保障城市设计成果稳定、精确地落实,在科学的城市设计编制方法、全过程的法定支撑、弹性动态的管控策略、独立有效的组织机构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城市设计,实施路径,管控流程1引言当下,城市设计在营建高品质城乡人居环境、打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作用已成为多方共识,城市设计工作亦受到广泛关注。
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2017年3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以期在探索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实施管控路径等方面有所突破,保证城市设计科学合理、好用、适用,并能有效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推动我国新时期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吉林省长春市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之一,针对城市设计实施效果不佳的难题,长春市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即通过诊断与梳理城市设计实施管控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制约城市设计要求实施落地的关键环节进行剖析,提出各个环节针对性的方案,对城市设计管控体系、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的优化策略与方法,以期使得城市设计能在实施管控全过程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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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7]4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建设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建设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均须纳入市规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规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房地、市容环卫、园林、环保、交通等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
原负责人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人接任委员。
第五条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水利、人防、公安、文化、教育、卫生、林业、消防、地震、电力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市规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