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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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黔西南府办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函〔2020〕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安排,及时开展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黔西南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

根据省统一部署,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三)工作目标按照省里面的安排部署,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对全州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场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辖区内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3]111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1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3〕3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和州委、州政府的要求,我州将组织开展全州“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

为使评估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州发改委组织拟定了《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30日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我州将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为使评估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全州“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重要意义《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州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至今年已到中期阶段。

在实施中,全州各族人民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与此同时,由于政策环境、建设条件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国家和省级层面一些重要规划的相继出台实施,原有部分规划任务和重点项目不同程度出现与国家、省级规划不相衔接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完成进度不理想。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州府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5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9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按照《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合法性审查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州政府法制办做好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州政府法制办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文本和起草说明;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以及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州府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全力推进全州城镇化建设进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6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3〕8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代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州县城及县以下建制镇,沿铁重点镇、顶效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重要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机构第三条组成人员州城规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主任。

州建设、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秘书长兼任。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10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10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黔西南州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政务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全州各级各部门收集、采编、报送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和水平,有效服务领导决策,根据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州委、州政府对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及州级机关单位(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州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约稿信息及自选主题信息报送情况;(二)报送信息被国办、省政府办、州政府办采用情况;(三)报送信息获国家、省、州领导批示情况。

三、考核方式及计分办法政务信息工作采取计分制考核,总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年底根据州委、州政府对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及州直各单位(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分配分值折算后计入考核总分,具体方法为:政务信息工作得分=单位信息百分制考核得分÷100×所占分值,分值保留小数点后3位。

(一)实行分类考核一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州府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提高我州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黔西南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暂行规定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的调控,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城市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州市共建”兴义市等要求,强化城乡规划“前置审查”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审查水平,规范我州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对规划和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业技术审查权限根据城镇体系的等级结构、规模结构、项目区位重要度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确定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如下专业技术审查权限。

(一)城乡规划初步成果审查权限1、需报省城规委审查的范围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道路宽度30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主要交叉口、车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公园等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城市详细规划。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审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以及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

重要行政管理的法规草案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六条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所需专项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规草案立法计划的征集、编制工作。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征集法规草案项目,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一)向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二)通过媒体、网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征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42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7【实施日期】2011.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6日六届州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州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时,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原则,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向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告土地。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26 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八届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规定,现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8]24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3.04【实施日期】2008.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明确一个起草单位(机构)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

第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要求:(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协调工作;(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不得有其它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活动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三)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四)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五)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州府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三)设定或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七)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八)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标准;(九)直接和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十)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州府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州府发〔2008〕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8年2月17日经六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以建设“六型政府”为目标,努力做到勤思好学,学以致用,建设学习型政府;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建设责任型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建设法治型政府;坚持宗旨,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设效能型政府;清正严明,克己奉公,建设廉洁型政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服务优的干部队伍。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消费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消费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消费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州府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消费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发〔2014〕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城乡消费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黔西南州城乡消费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消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销系统改革,促进城乡消费,有序推进城乡消费合作社试点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消费合作社,是指由供销社、供销社社属企业与社会自然人和社会企业法人、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发起,发起人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和资格后在黔西南州境内依法设立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城乡消费合作社是所在地供销社的社员社,应服从所在地供销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所在地供销社应支持城乡消费合作社的发展,依法保护城乡消费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城乡消费合作社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城乡消费合作社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发起出资组建城乡消费合作社的发起人是发起社员,利益共亨,风险共担,依照本办法和城乡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享有发起社员权利,承担发起社员义务。

城乡消费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严格按社员制、封闭制、不对外吸储、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原则运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州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州府发〔2016〕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8日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资源的重大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决定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4日黔西南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解决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评判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全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州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9〕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6日黔西南州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号)关于“到2019年底,全省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的要求,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为目标,狠抓政府统筹、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窗口统一、业务融合、队伍建设。

2019年6月底前,全州50%的县(市、新区)要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查封、异议、更名更址、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

2019年9月底前,全州所有县(市、新区)要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各县(市、新区)要全面推行一次办、一门办、一窗办、一网办、同城办、就近办,积极推广不见面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2015年)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市政设施、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环保、林业、卫生、交通、公安、消防、水务、旅游、民政、工商、通信、电力、人防、文体广电、市容环境卫生、无线电管理以及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黔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黔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州城市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25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州城市风貌控制
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州城市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黔西南州城市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州城乡规划委员会)
为大力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迎接建州30周年,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镇风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结合实际,现就全州城市风貌控制及建筑外观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州委、州政府城镇化带动战略要求,按照“以兴义市为龙头,兴(仁)安(龙)贞(丰)为重点,以晴(隆)普(安)、册(亨)望(谟)为两翼,构建龙头激活、重点突破、两翼齐飞的独具黔西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城镇发展格局”的总体思路,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效益经营、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的原则,通过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镇风貌,推动城市建设的特色化、精品化和地域化,强力推进全州城镇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一)在全州范围内立即开展城市屋面乱搭乱建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州政府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发〔2016〕20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州政府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发〔2016〕20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州政府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州政府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发〔2016〕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州政府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1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州政府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州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制定州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州政府规章,是指州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授权,根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管理需要制定,以州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制定州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规章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州政府规章。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州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工作职责,做好州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制定州政府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州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0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为确保全州小城镇、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和2011年度编制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州实施,特制定黔西南州小城镇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合理、全系统地编制小城镇、村庄整治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资源、规范农村用地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从根本上减少农民,有效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重要动力;是引导农民有序建房,推动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房布局无序、管理失控状况的迫切需要。

只有科学地、全覆盖地编制小城镇、村庄整治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才能按照规划先行、依法建设的要求,促进乡镇及农村面貌的根本改善,推进我州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搞好规划和布局,确定小城镇发展目标和建设方式,防止不顾实际的盲目攀比、一哄而起以及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采取积极的政策导向,吸引当地农民进入小城镇安家落户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直接参与小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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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
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8]11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03
【实施日期】2008.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全力推进全州城镇化建设进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6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3〕8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代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州县城及县以下建制镇,沿铁重点镇、顶效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重要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机构
第三条组成人员
州城规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主任。

州建设、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秘书长兼任。

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和专职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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