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点及其证据意义
公安现场勘验笔录范文

公安现场勘验笔录范文第一篇:关于公安现场勘验笔录的意义和流程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是指警察在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对现场实际情况、证据物品、涉案人员等进行详细记录的证据材料。
那么,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呢?首先,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是案件侦办的有力证据。
勘验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情况的描述、证据物品的描述及数量、勘验人员、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案件的侦办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其次,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在勘验笔录中,警察需尽可能客观、详细地描述现场情况,对于事实、证据等方面不能有任何隐瞒或歪曲。
这样可以避免错误的定性或定性不足,保障公正司法的实现。
最后,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是警察执法的必要手段。
勘验笔录可以记录警察与涉案人员的对话、涉案人员的行为举止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在进行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首先,警察应当将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或者进行手绘草图,这样可以更加清楚、直观地记录下现场的情况。
其次,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勘验笔录,填写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疏漏或错误。
最后,在勘验笔录填写完毕后,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签名、盖章,并告知涉案人员可以进行核对及提出异议。
总之,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填写过程及要求也需要警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并为公正司法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篇:公安现场勘验笔录的格式及填写要求公安现场勘验笔录是警察在案件调查中必须要使用的重要工具,要想填写好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必须要熟悉其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公安现场勘验笔录的格式1、勘验地点:勘验地点应当具体到几楼、几号房,便于警察在填写勘验笔录时能清楚、准确地描述现场情况。
2、勘验人员:在勘验笔录中应当记录所有有关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证件编号。
3、勘查时间:勘查时间应当记录具体的日期和时间,这样方便对案件进行更精准的调查。
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及制作要求

证 明效 力 , 法 人 员 必 须 有 良好 的基 本 功 , 于 思 执 善
考 , 于练 习 , 勤 努力 掌握 制 作 笔 录 的技 能 技 巧 , 以便 正确反 映现场 检查工作 的成果 。 制 作现场 检查笔 录应符合 以下要求 :
一
是遵循 客观性 、 真实性 原则 : 没有 亲眼看 到 的
浅 谈 现场 检查 笔 录的重 要 性及 制 作要 求
李 文霄
( 平县 食 品 药品 监 督 管理 局 , 东 东平 2 1 0 ) 东 山 7 5 0
中 图分 类 号 : 9 文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 6 2 7 8 2 0 ) 4 2 0 2 R5 B 17 —7 3 ( 0 8 0 —0 1 —0
又 是获取新证 据 打 开案 件 突破 口的先 导 。此外 , 现
场检查 笔 录对 于审 查判 断 其 他证 据 , 着 重 要 的鉴 起 别 印证 作用 。司法 机关 普 遍认 为 , 场检 查笔 录 的 现 效 力远远高 于 当事人 的陈 述 。但 是 , 现场 检查 笔 录 又是执 法人员 的主 观在 反 映 客 观 , 了保 证笔 录 的 为
实 、 为相关 的 , 行 与检查类 别相关 的内容 。
四是记录顺 序应 与检 查 、 验工作 的顺序 一致 。 勘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 摄 现 场 照 片 , 取 证 物 的 , 应 同 拍 提 也
办“ 实案 ” 办 “ 案” , 铁 。哪 怕 是 一 张 说 明书 、 一份 标 签 、 张清单 等 , 一 只要 能 客 观 地 反 映 案件 的 真 实 情
况, 都应 该作为证 据材 和承受能 力 , 力创造一 综 努
个 和谐 的执 法环 境 。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丰富的证据能力。
在刑事案件中,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论证和审理,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法律地位以及证据能力三个方面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勘验检查笔录是法律规定的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勘验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执法机关的人员在勘验检查现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过程、结果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案件勘验检查过程的书面记录,是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证实和固定的一种方式。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反映现场情况勘验检查笔录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现场的情况。
执法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能够固定现场的情况和证据,为后续的侦查和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的现场情况可以为法庭了解案件情况提供重要线索。
2. 固定证据形态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现场的情况进行了记录和固定,有利于固定证据形态。
在刑事案件中,重要的是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形态,避免证据的修改和篡改,从而保证案件的审理能够建立在客观、真实的事实基础之上。
3. 证实案件事实勘验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案件勘验检查过程的记录,是对案件事实的证实。
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明案件的成立、犯罪事实的确认等都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4. 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对案件的认定和审理产生重要影响。
在法庭上,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同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无罪、犯罪事实的确认等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很高的证据能力,能够在案件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从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种类、证据能力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种类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现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记录下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情况、内容和结果的文字记录。
根据勘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不同,勘验检查笔录可分为物证勘验笔录、人证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不同种类。
物证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中的物证(如毒品、赃物、凶器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记录,记录物证的特征、数量、包装、存放等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相关的现场(如案发地点、作案工具使用地点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记录,记录现场的情况、布局、痕迹等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1.真实性: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了勘验检查过程的情况、内容和结果,具有真实性,能够准确地反映勘验检查的实际情况。
2.客观性:勘验检查笔录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制作的,具有客观性,能够客观地记录勘验检查的过程和结果。
3.权威性: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法定程序下制作的,具有权威性,能够作为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
4.连贯性: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了勘验检查的全过程,具有连贯性,能够证明勘验检查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和结果,对案件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5.协同性:勘验检查笔录能够与其他证据形式(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协同作用,互相印证,进一步证明案件的事实。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被法院视为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定性和定罪起着重要作用。
三、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正。
四、结语勘验检查笔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具有很高的证据能力,能够在案件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一)现场笔录制作的策略方法⒈客观实录,不加评论。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
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⒉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⒊抓住重点,讲究技艺。
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二)现场笔录制作的一般要求⒈检查时间、地点应精确填写,当事人是个人的,当事人栏内应填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
检查人、检查内容栏均应如实填写。
⒉检查情况栏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情况等等。
从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现场查看、清点的情况,到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质量状况逐步记载。
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作交代。
一般可以以“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进行检查”为开头。
⒊笔录写好后要交出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章或盖章。
(三)场所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⒈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⒉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⒋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⒌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⒍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⒎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⒏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一、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勘验、搜查、检查等活动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勘验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勘验地点和时间:记录勘验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以便于案件的追溯和审查。
2. 勘验人员和当事人信息:记录参与勘验的执法人员的尊称、职务、单位等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尊称、性别、芳龄、住宅区域等。
3. 勘验过程:详细记录勘验过程中的活动、发现的情况、相关物证的保存和处理情况等。
4. 勘验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证据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勘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的环境、相关物品和证据的情况等。
2.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信息:记录执法人员的尊称、职务、单位等信息,以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 现场活动记录: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查找和保存等活动进行详细描述。
4. 现场处置结果:对现场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附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三、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在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对企业、个人等进行检查、审查等活动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时间和地点:记录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为后续的审查和复核提供依据。
2. 检查对象和人员信息:记录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3. 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活动、发现的问题、相关资料和证据的情况等。
4. 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情况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附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总结回顾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检查笔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它们都是对执法活动或审查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的重要文件。
无论是刑事诉讼、行政执法还是监管审查,这些笔录都承载着严肃的法律意义和权威的证明作用。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摘要】本文旨在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在将对背景进行介绍。
在将分别探讨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要求、作用和意义、作为证据的能力以及举证价值。
结论部分将强调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提出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证据能力,提高对其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关键词】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内容要求、作用和意义、举证价值、重要性、利用和保护。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要求十分严格,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勘验检查的过程和结果。
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和意义不仅在于记录案件相关细节,还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证明。
勘验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在法庭上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勘验检查笔录的举证价值也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经过和事实真相。
在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利用和保护是保障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
只有严格依法制作、保存和提交勘验检查笔录,才能有效地维护诚信公正的法治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正确使用和保护勘验检查笔录是非常重要的。
2. 正文2.1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要求1. 审查仔细: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人员、目的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 描述详细: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对勘验对象的外貌特征、身体状况、物品情况等进行详细描述,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审理。
3. 证据保存: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获取的证据物品,包括名称、数量、特征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询问记录:如有必要,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内容和回答,以及涉及到的重要细节和情况。
5. 签名确认: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以确保勘验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内容要求严格,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完整,以保证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第 一节 勘验笔录 第二节 检查笔录 第三节 现场笔录 第四节 外国关于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的
立法和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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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 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2.性质:既非书证,也不是物证,而是一种独立的诉 讼证据。
查和现场笔录作了规定。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了需进行检
查或勘验的情况及其形式。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为发现事实认为
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
二、外国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
(一)法国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警察官、检察 官、检查官、预审审判官均有权进行勘验、检查。
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 2.意义: (1)检查笔录能够客观地记载检查工作情况和被
检查的物品、人身或尸体的特征,是证明案件事 实的诉讼证据。 (2)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又可以成为审查、 鉴别检查程序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是否合法的 重要根据。
二、检查笔录的类型
1.划分标准:检查的性质和方法的不同
3.意义: (1)科学的勘验、检查和全面准确的记录,能客观地
反映现场、物品、尸体或人身的各种情况。
(2)勘验、检查记录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对于查清民
事、行政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判明损害的程 度、后果,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
民事和行政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5)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有可能隐藏有证据或罪犯的场 所和人身进行搜索和检查这种强制性侦查措施时制作的 记录。
如何做好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是对案件现场发现的事实情况和物证、痕迹等的记录,因此做好现场勘验笔录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1. 准备工作:在开始勘验工作前,需要核对案卷材料和调查记录,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熟悉案发地点和周边环境。
2. 现场勘验:到达案发现场后,首先应该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勘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之后,需认真观察现场,寻找可能的线索和证据。
在勘验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现场无污染,不干扰案件的进一步调查。
3. 记录过程:在进行现场勘验时,需要对勘验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等进行记录。
对于案件现场及周围环境、受害人、嫌疑人及证人、物证、痕迹等都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需要将照片、视频等资料与勘验笔录相结合,以便后续的审查和调查。
4. 笔录格式:现场勘验笔录的格式应该清晰明了,包括案件名称、时间、地点、勘验对象、勘验人员、记录方式、记录内容等。
同时,应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添加个人主观臆断或猜测。
5. 签名确认: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后,需要由所有在场的勘验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当进行现场勘验笔录时,以下是一些更详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1. 准备工作:- 在开始现场勘验之前,勘验人员应该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测量工具、标识物等。
- 确保所有勘验人员都已经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例如手套、口罩、鞋套等。
- 在到达现场之前,研究案件的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以便更好地指导勘验工作。
2. 现场勘验:- 到达案发现场后,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危险物品或潜在的威胁。
如果有必要,设置警戒线以维护勘验现场的安全。
- 在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需要细致观察现场,在笔录中记录下所有可以观察到的细节,包括场地布局、家具摆放、物品状况、痕迹位置等。
- 对于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痕迹等,勘验人员应该记录下其具体位置、外观特征、编号等重要信息,同时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
3. 记录过程:- 记录应该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
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实践运用

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实践运用作者:张少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检查对象的客观记录,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施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作、证据意义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作用,已日益成为相关研究的重点。
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出发点,引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构成,简要分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理论基础,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加以阐述,并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及作用进行剖析,论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提出中国司法实践就此类证据应努力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属性作者简介:张少利,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054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概念及构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勘验、检查笔录的范围限定在公安司法机关勘验、检查的范围之内,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根据我国侦查机关在勘验、检查笔录性质及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现场勘验类笔录。
该类笔录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其主观感知对犯罪现场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的直观记录,例如现场场所的特征、物品摆放的位置,人身体现的痕迹,尸体的位置,朝向,特征等等,体现了现场的直观特征。
(2)搜查、扣押类笔录。
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隐藏在人身及场所中的证据,扣押与犯罪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时制作的相关记录,称之为搜查、扣押类笔录。
该类笔录体现了物证的、书证、视听资料等的外部特征,空间位置等。
(3)证据提取类笔录。
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现场勘验与检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后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现场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现场及勘验检查对象可能被人为破坏、更换、损坏等种种原因,使勘查笔录质量不高。
本文针对实践中现场勘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试做探讨,供大家借鉴。
标签:现场勘验检查;勘查对象;证据客观性;证据合法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在现代侦查中,现场勘验与检查已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普遍的运用于侦查活动中。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侦破及审查起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场及勘验检查对象可能被人为破坏、更换、损坏等,或者相关勘验、检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都会影响到笔录的质量。
笔者试从实践中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审查时碰到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现场勘验检查的概念及意义现场勘验与检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搜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所谓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就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制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结果的证据性法律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
具体的说来,它有如下方面的意义:1、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只能记载所观察到的事实,不允许办案人员进行分析判断。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要点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要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理解滴滴司机被罚2万自杀---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此类问题!论“非法营运”的界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及注意事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的法治理念?浅析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这件事儿【以案说法】浅谈交通运输执法中的证据▼更多精彩内容,请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这里有你需要的来源:大城管(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
《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1.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
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
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手续。
本文将简要介绍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定义、作用、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勘验的定义。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和证据进行实地查看、描述和记录的过程。
勘验通常是在案发现场进行,目的是为了搜集和保全案件的真实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依据。
勘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勘验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了解案件的背景、现场状况和可能的证据。
其次,勘验可以收集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勘验还可以为后续的调查、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检查笔录的定义。
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证人、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询问和记录的过程。
检查笔录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获取相关证词和证据。
检查笔录一般是在侦查、审讯和庭审过程中进行。
检查笔录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首先,检查笔录可以获取案件的证据和证词,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
其次,检查笔录可以记录案件中涉及各方的陈述和证词,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此外,检查笔录还可以保证调查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内容。
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内容应该详细、准确和客观。
对于勘验,应描述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人员情况、物品状况等。
对于检查笔录,应记录被询问人的身份、姓名、住址、证词等信息。
在进行勘验和检查笔录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执法或司法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证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勘验和检查笔录应当尽可能照实记录,不得故意删减、改动或掺杂个人主观意见。
最后,勘验和检查笔录应当依法进行,依法采集证据和证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勘验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手续。
勘验和检查笔录的作用是搜集、记录和保全案件的真实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依法惩治刑事犯罪行为的过程,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此过程中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勘验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能力。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法律价值、证据力等方面对其证据能力进行浅析。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笔录的记录。
其目的是为了搜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为案件的审查和审判提供证据支持。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高的法律价值。
其首要价值是证明的作用。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证,可以证明案发现场、物品等实物状态,实际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声明等。
其次,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调查取证的证明。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制作笔录时,应该符合程序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说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去记录,有利于保障调查取证环节的合法性和客观性,降低错案率。
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力是指论证、证实案件事实的力度。
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也受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强制性约束,应当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1. 笔录的真实性。
勘验检查笔录应该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的情况,避免关键残缺信息,不得造假,不得隐瞒重要事实,做到丝毫不虚、一丝不误。
2. 笔录的合法性。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应当规范、合法。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在制作笔录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确保笔录的制作过程及内容合法。
3. 笔录的完整性。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全面、详细地记录勘验检查的内容、地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指认和证实现场情况和物品的真实性,建立相对完整的案件证据链。
4. 笔录的稳定性。
勘验检查笔录应该有稳定性,要强调其固定性及不变性,一旦形成并被确认无误,不得更改或删除,以维护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勘验检查笔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
我们对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还需不断地探讨和完善。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能够为案件的真相和法律责任的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证据能力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在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1.客观性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证、证人等进行的实地勘验、检查过程的记录,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勘验人员在记录笔录时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现场情况进行描述,并在笔录中尽可能详细地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内容,以确保笔录的客观性。
2.时效性勘验检查笔录的记录应当及时进行,以便及时固定案件现场的情况和证据。
在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勘验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相关内容,以免遗漏重要细节或者出现记忆混淆的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全面性1.固定勘验现场的情况和证据勘验检查笔录能够固定案件现场的情况和证据,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和案件调查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勘验检查笔录的记录,可以有效地还原案件发生时的情况,固定案件现场的证据,为案件的真相和法律责任的认定提供重要参考。
2.反映当事人的陈述和态度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勘验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并在笔录中加以固定。
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当事人在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也可以通过勘验检查笔录来进行反映和固定,为案件的认定提供重要参考。
3.确定案件的事实1.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勘验检查笔录的记录2.保护勘验检查笔录的完整性勘验检查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应当保护其完整性,避免被篡改、伪造或者损毁。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加以妥善保管,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为案件的审理和调查提供可靠的证据。
4.勘验检查笔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勘验检查笔录通常适用于勘验检查过程中,对案件现场、物证和当事人进行记录。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现就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的要素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1、现场检查要素: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
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
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
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
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
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为有效搜集证据,常需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与犯罪有关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形成笔录,采取明确列举的方法将勘验,检查笔录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
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不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局限。
理论研究在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为研究对象,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资格及其在实践运用中的局限性进行了阐释,以期为我国勘验,检查笔录制度完善有所助益。
一、勘驗,检查笔录法律证明效力的辩证勘验笔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察检验后的记录,检查笔录是为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伤害情况,做出的客观记载。
勘察检验的过程是发现与搜集犯罪信息的过程,是对犯罪现场状况的一种记录,是对取证过程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侦查行为的主观记录,其内容具有客观性与现场性。
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辨认笔录与物证等其他证据形式。
勘验,检查笔录有着独特的内涵与外延,决定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证据属性。
学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议。
正确理解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资格应从多方面考虑。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方法,证据的本质在于客观存在。
证据包括证据资料及证据方法。
证据使用的最终目标是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
犯罪行为往往会在人身或犯罪现场遗留客观的痕迹,通过勘验,检查行为可发掘其运用于苏送,勘验,检查是一种动态过程,需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与反映出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检查笔录实质为反映证据方法的一种材料,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辅助证据意义的证明作用。
辅助证据源于案件之外,但通过对证据可采性的影响间接作用于待证事实。
勘验,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所制作,记载了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察,反映出侦查人员取证的时间,地点,其记录内容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现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记录。
它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概念、编写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概念1. 勘验:指对案件相关物品、地点等进行实地观察并记录下来。
2. 检查:指对案件相关物品等进行实地检测并记录下来。
3. 笔录:指对勘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综上所述,勘验检查笔录即为对案件现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时所做的详细记录。
二、编写流程1. 准备工作在开始编写勘验检查笔录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确认勘验和检查对象;(2)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如相机、测量工具等;(3)确定编写勘验检查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2. 实地勘验和检查在实地勘验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认真观察现场,记录下所有可以记录的细节;(2)对物品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测量大小、拍照等;(3)与被害人、证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 编写勘验检查笔录在编写勘验检查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2)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下所有发现的情况;(3)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描述所发现的情况。
三、注意事项1. 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执法人员亲自完成,并在勘验和检查结束后立即编写。
2.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和证据。
3.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下每一个发现的情况,并加以说明。
4.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使用规范化、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
5.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作用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2.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执法人员的证言依据。
3. 可以帮助执法人员记录下勘验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便于后续调查和审理。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打印】【关闭】一、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作用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拟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的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
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械生产、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
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
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3.使用模糊性语言。
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如不能模糊地写为“药品仓库”(因为“药品仓库”又分为“合格品库、待验库,不合格库,退货库”等),而应明确写为“合格药品仓库”;写药品剂型时,要加上必要的限制性词语,是“片剂”“中药饮片重500克”等等;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实施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的重要手段。
实施现场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场所和财物实施现场检查又是收集违法证据的主要有效途径之一。
因此,实施现场检查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场检查的特性所谓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产品、工具、证照、包装物、标识、合同、票据等进行审验查看并收集违法证据的执法活动。
其基本特点主要有:1、检查主体的特定性。
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机构。
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依据此条规定看,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现场检查,除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外,其他部门均不能进行现场检查。
也就是说,现场检查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通常是法律、法规赋予的。
又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再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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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点及其证据意义
作者:赵志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6期
摘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具有其存在的理论价值与深刻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重视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此项证据,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各类证据为切入点,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构成进行简要梳理,进而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理论基础加以说明,归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内容、制作要求、制作导向,并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及作用进行论证,分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属性与证据能力,最后就中国司法实践就此类证据应努力发展的方向提出个人观点。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已在案件侦查与刑事诉讼中取得重要应用,其制作过程与证据内容也在不断完善,规范性不断提高,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应用,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证据
作者简介:赵志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178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理论基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仅仅包括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现场的直观记录,而且还包括现场绘图、照相、录像等多种形式,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存在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自身的特殊证据属性。
针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国外对于属性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为一种证明方法,有的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我国证据学理论通常认为勘验、检查笔录是固定和保全犯罪活动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重要手段,是审查、判断案件中其他证据、恢复案件中某些事实原状和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根据。
综合起来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自身其实具有证明方法与独立证据形式的双重属性。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针对现场痕迹、物证、尸体等具体位置、形状、外部特征等的记载既可以证明痕迹、物证等的原始来源,同时也可以反映出痕迹、物证的存在形态并作为证据使用。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对象性质。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对象往往是不存在保存条件,例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不可能长期保存;不存在移动可能性的物品,例如犯罪现场所在的房屋等;根据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例如人身受犯罪侵害造成的伤口等。
因此为了避免重要证据的确实与遗落,就需要针对案发时现场的原始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将证据完整、客观的保存下来,为以后的庭审做准备。
(3)侦查人员自身的限制。
侦查人员作为犯罪侦查的主体,虽然经过专业训练具有特殊的侦查技能,但还是要受
到人类自身局限性的限制。
侦查人员的记忆、思维也要受到人类规律的限制,刑事案件侦查后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开庭审判,侦查人员如果出庭接受询问,必须要有书面的记录予以记载,否则不能保证其客观、真实性。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客观、真实。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对于现场的记录,由于时效性的原因,案发现场往往不能保持到开庭审判,由于其具有事后的不可恢复性,因此作为现场的客观记录往往对于定罪量刑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通过感知对于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受侦查人员主观的影响,但辅助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录像往往最大限度的还原了案发现场的客观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客观、真实的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时不能遗漏重要的现场痕迹、物证、生物检材等信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严谨,准确。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繁简得当,在制作的过程中注意对于现场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相关物证、尸体的位置、痕迹、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位置、外部状态均要进行详细的描述,不能过于简单。
由于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于案发现场的客观描述,其证明力较强,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的供述要与勘验、检查笔录的记录相互印证,从而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中,更为强调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印证,因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必须要严谨、准确。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要合法,依规。
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刑事诉讼法》、两高一部的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此次司法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更加加快了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这就对于侦查机关侦查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虽然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适用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作为瑕疵证据还是有不能补正予以排除的可能性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以免在庭审过程由于证据瑕疵不能采信。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之前的刑事审判中,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般不会受到质疑,公诉人宣
读之后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推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往往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交点,由于其作为客观性证据来源的记载,其本身是证据同时也是证明方法,一旦出现排除的情况则会影响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甚至造成关键性证据缺失,整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实物证据虽然容易损毁、灭失,但只要及时、正确的提取、保管往往能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在刑事错案中往往由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现问题,造成实物证据不足。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作为关键物证的死者体内混合液体是没有提取还是提取后没
有送检没有明确的答案。
同时也存在在现场勘验、检查中未发现作案工具,强迫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如杜培武案中,由于警方始终未找到作案枪支,于是强迫杜培武供称“枪被拆散,扔到滇池里去了” 。
应当说正是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出现了缺陷,造成刑事审判中错判案件的出现。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未来发展
综合上文中所论述的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简单等同于勘验、检查的范围,我国侦查机关在勘验检查中所做的记录可以分为:(1)现场勘验笔录。
(五官感知类笔录)(2)搜查、扣押类笔录。
(3)证据提取类笔录。
按照国外的理论,其中只有五官感知类笔录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勘验、检查笔录。
从较为严格意义上讲,勘验、检查笔录是勘验、检查人员经过五官知觉对于犯罪现场进行直接感知后所做的记录,具有主观描述的成分,对于审查的重点在于其是否客观真实的。
搜查、扣押类笔录以及证据提取类笔录,主要是为了证明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并对搜查、扣押物品起到鉴真作用,目的在于证明扣押、提取物品的合法性来源,该类笔录也不符合勘验、检查笔录的特性,应属于独立的证据提取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经过侦查人员感知、记忆、表述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在性质上具有传闻证据的特点,因此从根本上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过程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形成一样,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并且适用言词证据的证据规则。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随的照片、录像等虽具有“非陈述性证据”的特征,然而其已经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融为一体,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将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仍应与文字部分适用相同的言词证据规则。
国外关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的立法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传闻证据模式,根据传闻法则的要求,非由陈述者本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言词证据不得被采纳。
二是直接言词模式,直接言词原则是言词辩论原则与直接审理原则的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直接调查的亲历性,言词辩论原则要求只有经由言词陈述及提及的诉讼资料方得为裁判的依据。
结合两种立法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同时吸收直接言词模式的合理因素。
传闻证据规则的模式对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适用比较严格,可以有效的解决我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适用较少受规制的情况。
但我国现阶段仍处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主导审判程序,而传闻证据模式忽略了审理原则中要求直接调查的亲历性,未对法官如何直接调查提出要求,直接言词模式却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二者各有优势,直接言词在此方面的优势恰好弥补了传闻证据模式在此方面的缺陷。
注释:
蒋丽华.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法论坛.2003,6(366).
何家弘.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美国、德国和日本均对勘验的范围做了狭义的界定,即勘验为通过五官知觉对无法提出于法庭的场所或物品进行的直接感知。
关于人身检查,美国笼统规定为搜查的一种特殊形态,德国和日本则规定只有部分人身检查属于勘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