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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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通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通告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试点工作,推动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先锋城市,现通告如下:一、自2010年10月起,我市将在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分批加装新能源汽车车用普通充电桩。

具体安装地点由市发展改革委分批发布。

二、各住宅区普通充电桩按住宅区现有停车位的5%进行基本配置,若住宅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此数目,充电桩数量将随之增加。

三、鉴于社会公共停车场车辆集中,流动性大,社会公共停车场暂按现有停车位的10%进行基本配置。

四、各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普通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要求。

五、各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普通充电桩投资、安装、维护与管理主体为深圳供电局。

六、深圳供电局委托各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车用普通充电桩的日常管理,并由委托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七、各住宅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可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充电车位申请,并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相应的充电停车位。

八、为鼓励新能源汽车车主充分利用谷期电时段充电,从即日起至2012年年底,利用当日23∶00至次日7∶00时间在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车用普通充电桩充电可享受我市蓄冷空调谷期电价(0.2495元/千瓦时)。

九、各有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深圳供电局安装车用普通充电桩。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六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

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

充电设施相关主管单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按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

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

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AA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AA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AA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AA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额定输入电压220V,额定输入电流小于32A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建设运营管理第三条充电设施建设选址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4.2规定。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停用、拆除)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将建设(停用、拆除)等相关信息在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限额以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相关要求,到充电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产品出厂合格证、充电设施风险评估报告、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协议、安全管理组织图、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

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配置数量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发改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挖掘我市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打造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关键设备产品有效供给1.支持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基于先进感知、计量、定位的智能控制终端,基于通用大模型的负荷功率预测,面向资源聚合商的规模化分布式资源实时感知与协同调控系统等重点研发方向支持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市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鼓励虚拟电厂关键设备规模化量产。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开放车端V2G功能。

对于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提升充换电设施车网互动水平3.提升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能力。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能力,符合相关地方标准。

加快直流公共快充站升级改造,提升快充桩功率调节能力,经评审后对存量直流公共快充站智能化改造部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额定输入电压220V,额定输入电流小于32A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建设运营管理第三条充电设施建设选址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4.2规定。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停用、拆除)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将建设(停用、拆除)等相关信息在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限额以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相关要求,到充电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产品出厂合格证、充电设施风险评估报告、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协议、安全管理组织图、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创新与实践

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创新与实践

Value Engineering0引言随着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停车设施建设速度远跟不上机动车增长速度,停车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短板和重大民生问题,“停车难”、“难停车”日益突出。

2000年,深圳市小汽车保有量仅约为16.4万辆,2005年以来,深圳市小汽车进入激增阶段,年均增长保持在20万辆以上,相当于2000年之前的总和[1]。

根据深圳市交警部门统计,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2007年突破100万,2012年突破200万,2016年突破300万,而截至2016年底,交警部门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泊位数仅有111.3万个,虽然深圳在2014年底实施限购,但每年车位供应速度仍然跟不上车辆增长速度,缺口仍在不断扩大,供需矛盾不断加剧[2]。

从1995年至今的20多年时间里,深圳市开展过多轮停车规划和停车政策研究,停车配建标准也进行了多轮调整,但全市性的停车大调查和停车专项规划从2004年开始基本中断,以致全市、各区及重点片区的停车供应规模掌握不精确,停车设施的利用和需求情况数据匮乏,停车资源难以实现共享,停车规划缺乏针对性,实施效果不佳。

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需要通过规划编制,摸清有效需求底数,精准扩大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1停车问题分析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深圳市、区两级政府从加强停车设施供给、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效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施策,不断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调控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当前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停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状况依然突出。

停车问题的产生,是停车供给、需求管控和资源匹配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1停车供给层面1.1.1体制机制—缺乏顶层设计和有效统筹,部门协同不足自1995年以来,深圳市有关部门虽然进行过多轮停车规划和政策研究,也推动了一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但是由于交通、规划、交警、发改等停车管理部门缺乏协同(如表1所示),导致规划建设系统性不足,工作链条不顺,政策配套不实,碎片化特征明显。

深圳市 电动汽车 充电桩 电价标准

深圳市 电动汽车 充电桩 电价标准

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电价标准一、简介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电动汽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

为了满足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深圳市政府不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了相应的电价标准,以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

二、充电桩情况截至目前,深圳市已建成了大量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覆盖了市区的主要道路、商业区及住宅区。

市民可以方便地在各种场所找到充电桩,满足其日常用车需求。

深圳市政府还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充电桩建设,以推动充电桩网络的快速发展。

三、电价标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电价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普通电价和优惠电价。

1. 普通电价普通电价适用于个人用户和其他非公共服务场所的用户,其电价标准为每度0.88元。

用户可以通过无线终端APP、自助充电桩或者充电桩管理公司的统一充电卡进行支付。

2. 优惠电价优惠电价适用于租赁电动汽车的出租车企业和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的用户,其电价标准为每度0.78元。

政府鼓励这些公共服务场所使用电动汽车,以降低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

四、政府扶持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电动汽车的推广和使用,深圳市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城市规划中增加充电桩建设指标,鼓励物业公司在停车场内增加充电桩设施,并对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用户给予免费停车、减免购车税等优惠政策。

五、未来展望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电动汽车将逐渐成为城市交通的主流。

而深圳市政府也将继续加大对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制定更加优惠的电价政策,以推动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实现城市清洁能源交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六、结语通过不断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定的电价标准,深圳市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相信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电动汽车在未来将为城市交通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七、新能源汽车政策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电价标准以外,深圳市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新能源汽车政策,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深交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联合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2月27日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一节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四节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第四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一节一般其他指标第二节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深圳龙华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标准

深圳龙华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标准

深圳龙华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标准深圳市龙华区作为中国著名的电动车产业基地,电动车数量逐年增加,充电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规范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龙华区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标准。

首先,龙华区根据城市规划和电动车使用需求确定了充电桩的布设数量和布设地点。

充电桩的布设应尽量覆盖城区主要道路和居民区,确保电动车用户出行的便利性。

同时,龙华区要求充电桩之间的距离不超过500米,以保证用户在需要充电时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充电桩。

其次,龙华区对充电桩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充电桩应具备防水防尘功能,能够适应恶劣的户外环境。

充电桩的电流和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不同型号电动车的充电需求。

此外,充电桩还应具备远程监控和故障报警功能,确保充电桩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另外,龙华区还规定了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和环境要求。

充电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形地貌的要求,避免影响城市景观和交通通行。

充电桩的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不得存在堵塞、污染等问题。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充电桩周围还应设置充电指示标识、停车标线等配套设施,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最后,龙华区还注重充电桩的管理和运营。

为了提高充电桩的利用率,龙华区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充电桩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

同时,龙华区还要求建立完善的充电桩管理监测系统,加强对充电桩的日常运维和维护,确保充电桩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龙华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电动车的健康发展,推动低碳出行和可持续城市发展。

希望龙华区的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充电服务。

深圳住宅充电桩电费标准

深圳住宅充电桩电费标准

深圳住宅充电桩电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的先行者和领头羊,一直在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发展。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用户对充电设施的需求,深圳政府设立了大量的住宅充电桩,方便广大市民随时进行充电。

住宅充电桩的电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对于使用电动汽车的居民来说,了解充电桩的电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深圳市的住宅充电桩电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和类型的充电设施有所不同,总体来说主要包括两部分费用:充电服务费和电力费用。

首先是充电服务费。

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政策,住宅充电桩的充电服务费是按照充电电量进行计费的。

通常情况下,充电服务费是按照每度电的价格来收取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的电费价格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充电桩的充电服务费相对较低,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并不会造成太大的负担。

其次是电力费用。

住宅充电桩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来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因此电力费用也是电动汽车用户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深圳市的电力费用是由深圳供电局制定并执行的,一般是按照每度电的价格来计算的。

对于大多数普通居民来说,住宅充电桩的电力费用并不会太高,但对于长时间频繁使用充电桩的用户来说,电力费用也是需要考虑的成本。

除了充电服务费和电力费用之外,住宅充电桩的电费标准还可能包括其他一些附加费用,比如基础设施维护费用、管理费用等。

这些附加费用的收取标准一般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充电桩运营商制定,需要用户在使用充电桩时进行支付。

深圳市住宅充电桩的电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对于大多数普通居民来说并不会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

对于长时间使用充电桩或者对电费比较敏感的用户来说,还是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电费收费标准,做好充电费用的预算。

在未来,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深圳市的住宅充电桩电费标准可能会继续调整和优化,为更多的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和实惠的充电服务。

希望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推动住宅充电桩的建设和发展,为深圳市的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优质的充电服务。

深圳新能源车充电桩电费标准

深圳新能源车充电桩电费标准

深圳新能源车充电桩电费标准
电动车作为环保、高效的交通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为了满足市民对
电动车的充电需求,深圳市建设了一系列新能源车充电桩,并制定了相应的电费标准。

深圳市对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电费标准是按照电量计费,而不是以时间计费。


种计费方式能更加准确地反映每辆电动车实际消耗的电量,公平合理地为市民提供充电服务。

根据深圳市政府制定的电费标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电费价格分为两个阶梯。

在第一阶梯中,充电费用为每度电0.8元(人民币),电动车主只需按照其消耗的
电量支付相应费用。

而在第二阶梯中,充电费用为每度电1.2元(人民币),当电
动车主的充电量达到一定阈值时,超出部分将按照更高的价格计费。

此外,深圳市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充电桩的电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场景下的需求。

例如,位于居民小区的充电桩按照居民用电价格计费,其电费标准与普通家庭用电一致。

而商业区和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桩则按照商业用电价格计费。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新能源车充电桩电费标准是基于电量计费的,区分不同阶
梯和场景,以确保充电费用公平合理。

这样的电费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对电动车充电的需求,促进新能源交通的发展,并为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深圳市2022版)

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深圳市2022版)

深圳市(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各类型用户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排队、文明行驶、有序排队、规范停放。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个,房屋套,平均每套房屋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

其中规划车位、车库个(地上个,地下个,固定车位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增设车位、车库个,固定车位个。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

鼓励停车场管理单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六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车库的收益归属:○归属业主共有;○归属建设单位,享有停车费的 %。

第二章车位、车库的使用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用户类型包括:□固定车位月卡用户;□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外部临时车用户。

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使用方案为:○车位、车库富余,每套房屋可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宽裕,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平衡,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

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辆内部临时车,月卡与内部临时卡总量控制为车位、车库总数的130%。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设施分类)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七类: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上述六类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它充电设施。

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

第五条(现场技术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第六条(充电设施综合验收)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再根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

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装表供电。

第七条(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战略方向,坚持“深圳质量”理念,按照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并举、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并举、公共交通与社会应用并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导城市。

第二条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

第三条公务车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货3吨及以下)和通勤旅游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承诺随应用规模的提升逐年降低整车售价。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1)1 总则 (2)2 基本规定 (2)2.1 功能要求 (2)2.2 性能要求 (2)2.3 验收交付 (3)2.4 使用维护 (4)3 布局与配套 (4)3.1 用地与建筑 (4)3.2 场地 (4)3.3 配套设施 (5)4 建筑空间 (5)4.1 户内空间 (5)4.2 公共空间 (7)5 结构与地基 (8)5.1 上部结构 (8)5.2 地基基础 (8)6 室内环境 (8)6.1 声环境 (8)6.2 光环境 (9)6.3 热环境 (9)7 建筑设备 (9)7.1 给水排水 (9)7.2 供暖、通风和空调 (10)7.3 燃气 (10)7.4 电气 (11)7.5 电梯 (12)附:起草说明 (12)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深发改〔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深发改〔2021〕15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3月30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为加快促进深圳新能源汽车市场消费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注册汽车(不包含置换更新)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0%左右,至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左右,累计建成公共和专用网络快速充电桩4.3万个左右,基础网络慢速充电桩79万个左右,规范化、常态化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提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

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全面电动化成果,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尽快实现网约车、轻型物流车和环卫车全面纯电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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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区住宅类停车场额定输入电压220V,额定输入电流小于32A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建设运营管理第三条充电设施建设选址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4.2规定。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停用、拆除)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将建设(停用、拆除)等相关信息在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限额以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相关要求,到充电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申领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与原件相符合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产品出厂合格证、充电设施风险评估报告、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协议、安全管理组织图、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核查,确认其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要求。

运营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配建消防及防雷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及配建数量、位置说明。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设施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运营单位应在充电设施通电使用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充电设施故障识别、简单故障处理、重大故障应急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线路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的培训,并根据充电设施后期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和配建消防及防雷设施完好情况列入日常巡查项目,并根据运营单位的培训内容对简单故障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故障或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运营单位进行维修或整改,并设置警示标识,待故障或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技术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落实不符合项的整改。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充电设施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识,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充电设施,对充电设施进行检测与监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至少一次检查运营单位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如果发现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安全风险评估,应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充电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了向相关部门报告以外,应及时对充电设施实施停电措施。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在充电设施区域内张贴以下告知卡(包括但不限于):(一)充电安全操作卡;(二)应急处置告知卡;(三)应急器材分布卡;(四)警示标志告知卡;(五)充电设施信息公开卡。

第十七条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需报废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其拆除并恢复地貌。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充电设施周边整洁,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杂物,排水系统保持畅通,防止积水。

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针对充电设施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和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运营单位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充电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方进行建设管理,其他事宜应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 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告知卡设置要求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产权和物业管理单位(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承租单位(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在房屋(场地)(属结构,耐火等级级)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于年月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二、乙方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 : 从业人员数量为: 人。

三、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1、出租场所的建(构)筑物或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建(构)筑物或设备设施的安全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具备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检测和日常维护。

2、有权检查乙方相应许可资质和证照,并复印存档。

3、应如实在入驻前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出租场所建筑安全的相关技术资料及现状;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消防验收的证明资料(不得升级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方案;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的有关资料。

4、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会并做好记录。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各项公共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5、每月最少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乙方租赁区域的安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事故隐患应书面告知乙方要求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的,应采取停水、停电或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等措施,并同时向所在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6、对住建、消防、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物业管理区域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负责整改落实到位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7、负责编制和修订物业管理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8、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和事故后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对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

2、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协调会议,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每月至少一次对承租区域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甲方和所在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4、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厂房建筑使用性质的,应与甲方协商,依法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5、承租区域的设备设施建设(停用、拆除)前,将建设(停用、拆除)等相关信息在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方意见。

6、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承租区域设备设施,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与监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7、定期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和落实充电设施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定期检查。

8、参加甲方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依照甲方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造成对方、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协议与《场地租赁合同》同时签订,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7日内,将本协议报所在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所在办事处各执一份。

3、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4、本协议与《场地租赁合同》时效相同,《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办事处名称:负责人签字:电话:年月日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告知卡设置要求1.充电安全操作卡(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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