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
杭州噪音标准是多少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
在日常生活中,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很多城市居民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杭州市制定了相应的噪音标准。
噪音的定义噪音是指一切使人感到不适或干扰正常活动的声音。
噪音的来源有很多,比如交通噪音、施工噪音、机械设备噪音等。
长期处于噪音环境中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很多不良影响,比如睡眠质量下降、听力损失、心理健康问题等。
杭州市噪音标准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杭州市下分为四类噪声区域:居住区、商业区、交通干道和工业区。
每个区域的噪音标准略有不同。
在杭州市的居住区,规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50分贝(dB)。
居民区域的噪音标准较低,旨在保障居民的休息和生活品质。
商业区商业区相对居住区来说,噪音标准有所提高。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65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60分贝(dB)。
商业区的噪音标准较居住区更高,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
交通干道交通干道是指道路上的车辆噪音,这种噪音来源广泛且持续性较大。
为了合理管理交通干道上的噪音,杭州市规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标准。
白天的噪音标准为70分贝(dB),晚上的噪音标准为65分贝(dB)。
工业区是噪音较大的区域,主要是由于机械设备、工程施工等原因造成的。
杭州市规定了工业区的噪音标准为75分贝(dB)。
此外,工业区还需要在噪声源处设置噪音降低措施,以降低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杭州市噪音控制的相关政策除了噪音标准外,杭州市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噪音控制政策,以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噪音源治理。
杭州市要求各类噪音源单位(如工地、厂区等)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噪音排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噪音排放不超过规定标准。
2.噪音源隔离。
杭州市鼓励各类噪音源单位按照规定距离,远离居民区、商业区等噪音敏感区域,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杭政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24〕30号为确保杭州市区考生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享有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加强噪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
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4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4年6月16日22时至6月23日6时。
请相关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
二、在2024年度高考日(6月7日、8日、9日、10日)、中考日(6月22日、23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2024年7月6日、7日,2025年1月初(具体日期待定)]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禁止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下列行为:(一)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三)机动车船鸣喇叭;(四)燃放烟花爆竹;(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禁违法产生噪声干扰考生复习、考试和休息。
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如2024年度中高考等时间发生变化,上述噪声管理措施实施时间自动作相应调整。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音。
第三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室内噪声管控与减音措施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室内噪声管控与减音措施引言室内噪声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面临的问题之一,尤其在高密度人口城市中如杭州,噪音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杭州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来管控和减少室内噪声。
本文将详细介绍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室内噪声管控和减音措施的要求和规定。
1. 室内噪声管控标准白天(早上8点至晚上10点)室内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夜间(晚上10点至早上8点)室内噪声不得超过40分贝。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居民的休息和居住环境,确保夜间的安静和白天的相对宁静。
2. 室内噪声管控责任2.1. 物业管理方责任物业管理方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居民住宅内室内噪声的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他们应该定期检查住宅单位的噪声控制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及时修复和替换损坏的设备对于存在噪声超标的住宅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向住户提供关于噪声控制的指导和建议,并组织室内噪声管控培训。
2.2. 业主责任业主有责任确保住宅内的噪声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业主应该停止产生噪声源,例如在夜间禁止使用大声音乐、电视和其他制造噪音的设备定期检查家电和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不产生过多的噪音若业主发现其他住户存在噪声超标问题,应积极与物业管理方沟通并寻求解决。
3. 室内噪声减音措施3.1. 隔音墙在住宅单位之间建设隔音墙是减少室内噪声传播的有效方式。
物业管理方应采用隔音性能良好的材料来建设隔音墙,并确保其牢固稳定以有效地隔离噪音。
3.2. 声音吸收材料在住宅内部使用一些声音吸收材料,如地毯、吸音板等,可以有效地吸收和减少噪音的反射,降低室内的噪音水平。
3.3. 设备噪音控制住宅内的电器设备通常是噪音的主要来源之一。
物业管理方应提倡住户使用低噪音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减少设备工作时的噪音。
结论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中关于室内噪声管控和减音措施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杭州市 噪声法 职责分工
杭州市噪声法职责分工一、市政府领导杭州市政府负责全市的噪声监管工作,制定政策、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市政府应定期召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和推动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负责受理噪声污染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公安部门杭州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对违反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
对于夜间噪声扰民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噪声的管理。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交通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价,针对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五、建设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地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管。
对于违反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建设工地,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场所的噪声污染监管。
对于文化、旅游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应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七、体育主管部门杭州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所的噪声污染监管。
对于体育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应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的管理,对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中存在的噪声问题进行监管。
九、市场监管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市场秩序,对市场上销售的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
十、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如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防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噪声污染防治等。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居住区建筑噪声标准分为白天和晚上两个时段:
1. 白天时段(6:00 - 22:00)建筑噪声标准:
- 住宅区、文教卫生娱乐场所:室内噪声限值为40分贝(A)。
- 集贸市场、工业区、公路沿线:室内噪声限值为45分贝(A)。
2. 晚上时段(22:00 - 6:00)建筑噪声标准:
- 住宅区、文教卫生娱乐场所:室内噪声限值为35分贝(A)。
- 集贸市场、工业区、公路沿线:室内噪声限值为40分贝(A)。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只是建筑物内部产生的噪声限制,并不包括外部环境噪声限制。
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噪声的限制还会受到环境评价和建筑许可的规定。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2019年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doc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87.07.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噪声管理第三章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四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分别负责管理。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对所辖居民区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示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条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要求。
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87年5月9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2010年1月13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工程施工的噪声时间
工程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工程施工噪声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工程施工噪声在什么时间段内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具体来说,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这意味着,在夜间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否则,可能会面临投诉、罚款等法律后果。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要求、抢修抢险作业等原因,有时需要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
对此,《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在实际案例中,有一些工程施工单位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并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导致居民们苦不堪言。
例如,某地在建地铁项目,由于施工需要,在夜间进行打桩作业,噪声巨大,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居民们纷纷投诉,但施工单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最终,居民们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此类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工程施工噪声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噪声污染日益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保障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特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各类噪声源。
三、噪声标准(一)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划分,确定相应的噪声限值。
例如,居住区在夜间的噪声不得超过 45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55 分贝;工业区在夜间的噪声不得超过 55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65 分贝。
(二)对于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应保持更为严格的噪声标准,夜间不得超过 40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50 分贝。
四、工业企业噪声管理(一)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规定标准。
(二)对于高噪声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噪声排放。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合理的噪声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
五、商业场所噪声管理(一)商业店铺、超市、餐饮等场所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内的音响设备音量,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干扰。
(二)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分贝音响设备。
(三)对于空调外机、通风设备等产生噪声的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六、建筑工地噪声管理(一)建筑工地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通常指 22 点至次日 6 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公告周边居民。
(二)施工过程中应使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工艺,如采用静压桩代替锤击桩等。
(三)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围挡,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交通运输噪声管理(一)机动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排放。
严禁车辆非法改装排气管等降噪装置。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杭州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噪声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居民的生活质量,杭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噪声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杭州居住建筑噪声标准。
首先,杭州市的建筑噪声标准分为两个层面,即居住区内和居住区外。
在居住区内,白天的建筑噪声标准是55分贝(dB),晚上的标准为45分贝(dB)。
白天指的是早上7点到晚上10点,晚上指的是晚上10点到早上7点。
这个标准是根据国家和杭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的,旨在确保居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
其次,在居住区外,白天的建筑噪声标准是60分贝(dB),晚上的标准为50分贝(dB)。
同样,白天指的是早上7点到晚上10点,晚上指的是晚上10点到早上7点。
这个标准相较于居住区内要稍高一些,主要是考虑到城市中心和商业区域等地可能会有更多的噪声来源,比如交通流量、商业活动等。
然而,杭州市也加强了相关的环保措施,以确保居住区人民的休息和生活权益不受侵害。
除了上述的建筑噪声标准外,杭州市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来管理建筑噪声问题。
首先,建筑噪声的监测和检测设备得到了普及,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超过标准的建筑噪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其次,杭州市加强了对建筑工地的日常管理,对超过标准的噪声源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此外,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要求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此外,杭州市还通过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等途径强调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倡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与此同时,杭州市政府也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采取响应措施,以降低建筑噪声,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建筑噪声标准制定了居住区内外的分别标准,以确保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权益。
此外,还通过加强监测和检测设备的普及、强化建筑工地管理、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等措施来管理建筑噪声问题。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力地保障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使杭州成为更加宜居的城市。
娱乐活动场所的环境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01号)
娱乐活动场所的环境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0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01号【处罚日期】2021.07.23【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郭言(杭州余杭极地酒吧经营者)【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38案件名称:郭言(杭州余杭极地酒吧经营者)娱乐活动场所的环境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案;被处罚人名称:郭言(杭州余杭极地酒吧经营者);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0时15分,我局余杭南苑中队执法人员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郭言(杭州余杭极地酒吧经营者)在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05、307号涉嫌娱乐活动场所的环境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执法人员在现场场界外1米处进行噪声测试结果如下:当酒吧内的音箱在播放音乐使用时的噪声值为56.6dB(A),关闭音箱后的噪声值为52.5dB(A),对噪声测量值修正后得到的噪声值为54.6dB(A),超过该区域限值4.6dB (A)。
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十)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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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边界噪声超标(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387号)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边界噪声超标(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38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建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387号【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09修订)17661153330000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09修订)17661153410190【处罚日期】2021.10.14【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颜旭东【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49当事人:颜旭东(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笔墨纸虾餐饮店),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0。
2021年8月26日15时3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队员接信访投诉后,依职权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13号11室检测该店的噪声情况,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检查现场。
经查,该店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笔墨纸虾餐饮店,该店铺产生噪音设备为油烟净化器一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环境噪音,2021年8月26日,该餐馆油烟净化器发出的昼间噪声测量值为64dB(A),现场已拍照取证,并向现场工作人员送达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6488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
当事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笔墨纸虾餐饮店,经营者为颜旭东,该餐馆的油烟净化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环境噪音,根据《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2021年8月26日,该餐馆油烟净化器发出的昼间噪声测量值为64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 2类环境功能区昼间的排放标准60dB(A),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环保局行使噪声污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权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环保局行使噪声污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0.07.18
•【字号】杭政发〔2000〕147号
•【施行日期】2000.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环保局行使噪声污染小型
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权的批复
杭政发〔2000〕147号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授予我局噪声污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权的请示》(杭环发〔2000〕19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委托你局行使噪声污染小型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权。
望你局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促进我市“一控双达标”工作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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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条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第十八条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
行车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第二十条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
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及其他特殊情况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
禁止挂桨机船夜间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航行。
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二十三条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五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
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第三十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均设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第三十八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个体工商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的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