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2019年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 目的和任务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1.2.1 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 号)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13.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号)103〕2011(鲁政办字〔通知》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举措。
深入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全覆盖,确保每一块农村集体土地都有明确的所有权。
2.任务:-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宣传,增强农民的相关意识,提高参与度;-编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明确标准,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框架,提出具体实施细则;-组织人员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调查、测量、存档等工作;-加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监管和督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工作程序1.宣传阶段:-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媒体传播土地确权发证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开展培训会议,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农村土地问题的讲座,帮助农民了解相关知识。
2.确定权利界定标准阶段:-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明确标准;-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民主评议,形成最终的制度标准。
3.法律法规框架完善阶段:-研究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确保其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提出细化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4.调查测量存档阶段:-配备专业测量人员和设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调查测量;-登记土地权属,做好资料存档和备案工作;-对涉及纠纷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调解、裁决等处理。
5.监管督查阶段:-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定期组织核查,对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督促和帮助,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政府财政拨款,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资金充足。
2.人员保障:培训专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泰政办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切身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发证范围,确保应发尽发除城镇建成区、挂钩置换及综合整治已开展“拆旧”工作的村庄外,其它所有村庄均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测量、确权发证。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发证的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分别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二、规范发证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群众生产生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
(一)安排部署。
县、乡、村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村张贴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告。
(二)现状测量。
县(市、区)、乡(镇、街道)确权发证办公室、测绘单位人员与村委会搞好对接,作业队伍现场实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利用现状。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2 -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
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评定表

调查成果等级评定标准一、合格品标准1.符合本细则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
2.存在个别缺点,数学精度大于2倍中误差的个数,不超过抽检总数的5%,如能查明错误,且有特殊原因,并经纠正错误后,可继续验收。
如多处有错误则不能验收。
3.文字资料没有引起权属混淆不清的笔误、错误。
4.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5.分值标准为综合80分至85分。
二、优、良品标准(1)文字资料1)良等品(85分)①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合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②技术总结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科学有效。
③工作报告能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结果正确;报告简练。
④检查报告中检查项目内容齐全,抽检比例达到或高于抽检要求比例,检查方法正确,结果可靠,文字通顺。
2)优等品(95)在达到上述良等品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控制及保障措施严格,语言规范简练。
②技术总结中提出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及合理化建议。
(2)权属调查1)良等品(85分)①各级界线调查正确,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
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地类认定正确。
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注记正确完整。
②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
2)优等品(95分)在达到上述良等品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宗地草图比例恰当。
②权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清楚美观、无涂改。
(3)地籍图1)良等品(85分):①各级界线的权属、土地利用状况正确,符号运用正确。
②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接边情况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漏现象。
③图廓和图廓外注记,正确齐全。
④面积计算方法正确,面积汇总正确无误。
2)优等品(95)分:①地籍图、宗地图用色正确,字体、字号等规范,图面易读、美观。
②面积计算表格、汇总表格、分类统计表格规范,装祯美观。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作者: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8-05-11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浏览次数:108鲁发〔2017〕40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也存在资产权属不明、成员边界不清、管理组织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限制了集体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顺畅流转,抑制了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推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促进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实现我省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奠定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山东省土地确权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6 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 011] 10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 0 1 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 0 1 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市、县(市、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基础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条件的,可选择1:5000比例尺图件作为基础图件(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的依据。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山东集体土地产权经费预算标准(2012)

关于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完成后,全省范围内查清了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各类集体土地的面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提供了翔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按照细则的规定,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采用1:500~1:10000比例尺,严格按照土地调查的有关标准,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现场确定权属界线。
充分运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解析法实地采集界址点坐标和必要的地籍要素,准确确定每宗农村集体用地和国有土地的位置、界址及用途。
由计算机成图,自动量算宗地面积。
并以调查信息为基础,按照国家统一的宗地编码、地籍数据库标准及数据库建设规范,逐个宗地录入调查记录,并对每宗土地的图形数据和属性表单数据进行图形与属性的链接,形成集图形、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地籍数据库。
由于调查任务和目的所限,各地实际到位专项经费和完成工作量存在差异,在即将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中确保二调成果得以充分运用,又要实事求是的将此次发证必须要做但二调未达标的部分基础工作同时补齐,根据各地要求、调研并参考了周边省区的做法提出山东省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供各地在编制预算、政府招标时参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费主要是对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行政村权属界线范围内的土地,逐地块实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主要包括外业调查和内业工作1、外业调查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实地调查1.1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是指对乡、村、组集体所有情况的调查,主要查清本行政村内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216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一、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一环。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之前,长期以来农民对宅基地的产权较为模糊,缺乏确凿的产权证明,这不仅给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造成不便,也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利用。
因此,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目标和原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明确宅基地的归属,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高效利用。
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秉持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维护农民的权益,保障土地的安全和稳定。
三、工作程序1.筹备阶段:确定工作组成员,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宣传动员阶段:开展农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的宣传工作,向农民普及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好处,征集农民的意愿。
3.申请登记阶段:农民主动或被动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申请,村委会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实。
4.调查登记阶段:工作组对宅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核实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确权登记表中。
5.确权审核阶段:村委会对完成调查登记的宅基地进行审核,核实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公示告知阶段:村委会公示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结果,并通知农民,接受农民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
7.复核处理阶段:村委会对农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处理,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确保裁定结果的准确性。
8.发证阶段:村委会将确权登记结果告知农民,并为农民颁发宅基地确权证书,确保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四、工作要求1.依法依规: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公开透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村委会应当及时向农民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农民的监督和意见。
3.客观公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数据库建设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总体设计1.1建库原则①科学性原则。
在数据处理和建库过程中,应确保工作资料真实可靠、工作流程合理有序、工作方法正确适当、工作结果符合实际,保证建库工作科学合理。
②规范性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数据满足不同应用系统的调用,便于检索查询,提高工作效率。
1.2数据库内容我们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三方面:即行政区、行政界线和坡度图等;土地利用数据包括四个方面:即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以及地类界线等;土地权属数据包括三方面:即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我们在对数据库结构进行优化的时候,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选择建库单位,以此对属性数据结构表等内容可进行扩充。
2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作者简介:马斌(1986-),男,陕西扶风人,助理工程师,学士。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数据库建设Registration Certification Project Database Construction for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马斌MA Bin(新疆地矿测绘院,乌鲁木齐830017)(Xinjiang Mine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Institute ,Urumqi 830017,China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的任务是在外业确权调查基础上,以2011年变更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土地利用、土地权属等内容,集图形、属性、文档等数据于一体,达到互联共享的农村集体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Abstract:The task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gistration database construction is to establish county rural collective land management database on the basis of field survey of land resources and changed database in 2011,including basic geography,land use,land ownership,etc.,and set the graphics,property,documents and other data in one,to interconnect shared rural collective land database and management systems.关键词:数据库;数据源;数据库建设;数据采集;数据入库Key words:database ;data sources ;database construction ;data collection ;data warehousing 中图分类号:P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314-02z ΔΔ(t)=-mj =1∑q j (t)f j (x(r i (t)))(6)首先证(i)不可能成立。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一、引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使用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明确权属关系、土地面积和地界范围的登记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可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经营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本技术方案旨在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高效、准确和可靠。
二、技术要点1.数据采集(1)采用高精度测量工具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界测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采集相应的属性数据,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面积、地块编号、地块位置等信息。
2.数据管理(1)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存储和管理采集的地界数据和属性数据。
(2)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快速查询和更新。
(3)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设置用户权限和数据备份机制。
3.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1)将采集的地界数据导入GIS软件,进行地图绘制和地界范围的空间分析。
(2)结合属性数据,进行土地权属关系的分析和统计。
(3)通过GIS平台,实现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空间展示和查询功能。
4.动态更新(1)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的更新。
(2)通过辅助信息,如卫星遥感、无人机影像等,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更新数据。
5.公众参与(1)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信息公开平台。
(2)公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提高登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技术实施步骤1.组织筹备阶段制定技术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和时间计划。
2.数据采集阶段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测量工作,采集相应的属性数据。
3.数据录入和管理阶段将采集的地界数据和属性数据录入数据库中,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
4.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阶段将数据库中的数据导入GIS软件,进行地图绘制和空间分析,并结合属性数据进行土地权属的分析和统计。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鲁国土资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3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省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目的和任务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1.3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52a53833687e21af45a999.png)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要求,确保工作落实(一)充分宣传动员。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动乡镇、村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范围和时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求做到全覆盖。
各地要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技术总结 (1)

目录11 概述项目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完成淄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全市划分为24个标段,张店区属于第6标段,在市局组织的公开招标中,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在本标段中标。
任务与目标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对淄博市张店区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
本期任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部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本次项目总体工作任务是在全区每个行政村依托淄博市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应用服务系统(ZBCORS)布设图根控制点,图根控制点的标志应尽量采用固定标志。
完成辖区内所有村庄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截止2012年12月底,完成了张店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面积约245平方公里,126个行政村,城区部分集体土地,测量面积公顷,形成宗地808宗,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768个,发证率%,按时完成了阶段性任务。
1调查区概况和范围1.3.1调查区地理位置与概况张店区位于山东省中部,张店区位于鲁中山区和鲁北平原结合地带、淄博市的中部,地处北纬36°4'30"~36°54'00",东经117°55'4"~118°12'20"。
东与临淄相接,西与周村毗连,南与淄川接壤,北与桓台为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fc844b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80.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鲁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把土地闸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但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
如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将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借流转、折抵和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地要对土地用途管制的试验、试点和相关政策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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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和任务 (1)1.2 依据 (2)1.2.1 法律法规 (2)1.2.2 技术规范 (2)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4)1.4 组织实施和管理 (4)1.5 调查单元 (5)1.6 数学基础 (5)1.7 基本精度 (5)1.8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6)1.9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 (7)2 土地分类 (7)2.1 分类依据 (7)2.2 分类体系 (8)3 准备工作 (8)3.1 制定调查计划 (8)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8)3.3 编写技术设计书 (9)3.4 表册及器材准备 (10)3.5 人员培训 (11)3.6 宣传、动员 (11)4 权属调查 (12)4.1 权属调查内容 (12)4.2 调查底图及要求 (12)4.3 划分街坊及宗地 (12)4.4地籍编号 (13)4.5界址调查 (15)4.6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16)4.7 土地权属调查 (17)4.8 宗地草图绘制 (27)4.9 地籍调查表及填写要求 (29)5 地籍控制测量 (30)5.1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30)5.2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31)5.3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34)6 地籍要素测量 (35)6.1 地籍要素内容 (35)6.2 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35)6.3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36)7 村庄地籍图测绘 (37)7.1地籍图的内容 (37)7.2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40)7.3地籍图精度要求 (40)7.4数字法测图 (40)7.5 宗地图制作 (41)8 面积量算汇总 (43)8.1 面积量算内容 (43)8.2 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43)8.3 面积汇总 (44)8.4 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44)9登记注册与发证 (45)9.1权属审核 (45)9.2公告 (45)9.3审批 (46)9.4登记注册 (46)9.5颁发土地证 (46)9.6归档管理 (47)10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47)10.1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47)10.2基本要求 (47)10.3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47)10.4数据库的更新 (52)10.5 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52)11 文字报告编写 (53)11.1 工作总结报告 (53)11.2 技术总结报告 (53)11.3 村庄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4)12.1 调查成果资料整理 (54)12.2 成果资料上交 (55)13 检查验收 (57)13.1 检查验收制度 (57)13.2 检查验收程序 (57)14 附则 (58)14.1 地方补充规定 (58)14.2 解释权 (58)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 目的和任务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1 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集体及农村居民进行登记发证。
1.1.2 完成全省村庄的地籍调查工作。
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1.1.3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1.2.1 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 号)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6.《山东省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2.《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应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村庄地籍调查宜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
1.4 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4.2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县)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1.4.3全省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省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国家部署任务。
1.4.4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不得低于50%;到2013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4.5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1.5 调查单元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要实现发证范围内的宗地全覆盖。
1.6 数学基础1.6.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6.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6.3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7 精度要求1.7.1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 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7.2界址点精度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1-11.7.3地籍原图的精度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8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村庄地籍测量宜采用解析法。
1.9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2 土地分类2.1 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城镇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7级类57个;同时《地籍调查规程》分类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类也要求同时调查。
3 准备工作3.1 制定调查计划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
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3.2.1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山东省连续运行参考站成果、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7)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8)标准地名资料;(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村庄地籍测量的需要。
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精度及现势性。
3.3 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
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2)技术依据;(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4)坐标系统的选择;(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计算方法及控制点的埋设要求;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9)数据库建设;(10)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11)成果资料的上交;3.4 表册及器材准备3.4.1表册印制,主要有:(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2)指界委托书;(3)地籍调查表;(4)宗地面积量算表;(5)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6)宗地面积汇总表;(7)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8)检查记录表;(9)边界协议书;(10)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