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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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

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

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粤水建管[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以粤水建管〔2012〕145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工程监理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2〕163号201311施行

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2〕163号201311施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力发电工程等);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水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二)适用综合评估法的范围: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水闸、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工程等);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4.政府向社会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5.科研应用项目。

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

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

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如下:二、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1. 项目总投资超过一定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应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这是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条件。

2. 政府投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政府投资或者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 涉及公共利益水利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对生态环境、防洪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4. 项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水利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专业化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必须进行招标:(1)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2)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3)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6. 招标人自愿招标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但若项目符合上述条件,招标人应主动进行招标。

7. 项目合同金额较大水利工程合同金额较大,涉及资金规模、工程量、施工周期等因素。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合同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8. 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单一水利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

为确保项目质量,专业服务机构单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9. 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水利工程实施周期较长,涉及多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为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实施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粤水安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水坝、水库、渠道、排水工程、供水工程等。

3. 招标投标的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业主)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并向公众公开发布。

3.2 投标准备阶段在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资质证书等,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3.3 开标评标阶段在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召开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中标和签订合同。

3.4 履约阶段在履约阶段,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招标人应履行监督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4. 招标投标的原则4.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4.2 效益优先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从项目效益出发,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效益的投标方案。

4.3 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低价投标等违规行为。

4.4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

5. 监督管理5.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5.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5.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中标资格、罚款、停工、拒绝招标资格等处罚。

6. 罚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违约金、停工、扣押保证金等。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7.01
•【字号】粤水规范字〔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
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经清理,我厅决定废止《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2〕163号),相关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各地抓紧清理、废止或修改配套制定的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执行公告、公示、答疑等招标程序,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性质、范围、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招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标人如有虚假或者不守信用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招标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公告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严谨、权威、完整、准确、明确。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透明、准确,以网站公告和报刊广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磁盘、标底文件、招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递交,逾期或者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拟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工程概况;(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五)评标定标办法;(六)标底的审核方案;(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其他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力发电工程等);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水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二)适用综合评估法的范围: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水闸、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工程等);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大型泵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4.政府向社会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5.科研应用项目。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 分类:其他;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施工市场环境,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和投标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关心和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优质企业和技术人员参与投标。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标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格控制招标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政府或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和竞争环境。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要求、经济条件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目标、工程量、工程条件、施工周期、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技术条件、经验条件、资金条件及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保护投标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招标人的技术要求和商业资料。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办法和标准,保证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招标公告的发布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工程条件和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招标网、地方政府网站、行业媒体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截止日期、联系方式、报名资料、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及时性,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

第四章报名资格审查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齐全报名资料,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代理实习周记范文

招标代理实习周记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代理实习周记范文篇一:投标实习周记不知不觉,大学的生活就这样结束了,接下来的是实习时间,感觉一切都来得太快。

但是,该来的总会来,有结束才会有新的开始,实习就是一个新的开始。

而我们上大学的目的,也不正是要把在学校里学习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吗?所以,不要停留,勇敢的往前迈出自己的步伐,学习新的知识,结识新的朋友,创造新的生命的价值,这才是现在最重要的。

我实习的单位是一个本土的刚成立的建筑公司,20XX年刚成立。

公司设有经理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经营部等职能科室。

我很有幸的在公司的经营部实习,所以这些科室中我对于经营科的业务范围最为了解。

在我的认知里,经营科是公司所有科室中管辖事务最为琐碎的一个部门,小至给各项目部的资料盖章,大至工程的合同谈判,这些事情全都要由经营科来做。

不过我深知任何大事都是由一点一滴的小事堆砌起来的,要有大的成就,就必须要经历磨练。

古语有云: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而且对于工作上的事情我还只是一知半解,这些小事正好可以给我一个熟悉和锻炼的机会,让我可以在不知不觉中慢慢提升自己。

在学校学的是工程造价专业,但实习的时候并没有涉及工程预结算这方面,这是让我挺失望的。

刚进公司的第一周公司领导并没有安排什么重要的工作任务给我,先是让我试用了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基本设施,不过打印机纸的正反之前老是弄混。

慢慢的熟悉了这些基本设施,让我知道这是该公司所必需的设备。

刚刚从校园步入社会,感觉格格不入,一开始进入这个公司,自己老是很害羞,不敢与同事领导多加交流,不过同事们对我都很关心照顾,什么都会教我,让我也慢慢适应融入到了这个集体。

这一周我开始熟悉招投标文件,一开始完全不知道招投标需要做些什么。

经过这一周的学习,对标书制作的方法和投标的流程有了大致的了解。

公司安排一个有资历的前辈做我的师父负责教我,刚开始,师父为了让我对公司和投标工作有个基本的熟悉和了解,先让我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做些整理资料的事情,通过对公司在建项目的统计和整理,虽然这个过程有些繁琐,但培养了我的细心和耐心,师父还让我整理之前她所做的投标文件,其实通过整理投标文件可以学到很多的知识,所谓的投标文件就是根据招标文件来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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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其他水利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

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二)适用综合评估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
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水闸、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电排灌与水力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枢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灌区、大型站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
4.政府向社会资金融资建设的项目;
5.科研应用项目。

以上项目评标办法也可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六条招标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行总承包。

第七条招标人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编制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并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位承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完成,并加盖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招标控制价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审核的,以财政部门审的结果为准。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投标。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按规定自主选择。

招标人可对招标代理机构提诚信方面的要求。

广东省水利厅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登记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证,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价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省管水利工程项目(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或者主导地位的省属或者中央委托省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政补助占工程核准总投资概算50%以上,且工程批准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水利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广州建设工
交易中心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其余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进入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工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鼓励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省级公共资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交易市场的信息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各地应加快推进远程评标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查内容包括: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投标的财务状况以及拟用于项目的项目经理资格、业绩等。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资后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鼓励采用资格后审。

未通过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确定。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利工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采用理低价法评标的项目,其经济类评标专家应不少于2人。

有省级财政投资补助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在省水利工建设评标专家库或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应行业子库中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专家条件的设定和抽取,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实施要求等对投标人提出信用等级要求。

东省水利厅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参与本省水利工程工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登记服务,支持施工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
(试行)》(粤水建管〔2012〕122号),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投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为10分,以下按百分制计)。

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投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4;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 赋分。

第十五条综合评估法是对所有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项评指标所占分值,各评委独立进行定量评分。

综合评估法总分为技术评审得分、信用等级得分与商务评审得分之和,信用等
分数占总分值的权重10%(10分),技术评审分数占总分值的权重40%~50%,务评审占总分值的权重50%~40%。

1.技术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
(7)资源配备计划。

2.商务评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
(2)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与业绩;
(3)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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