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8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 死缓制度: •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 考验期限:二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 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考验期之内。 • 考验结果: • 减刑: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有期徒 刑。 • 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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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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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额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了五种数额幅度: 比例制:191条 倍比制:201条 比例兼倍比制: 特定数额制:186条 抽象数额制:137条,338条
• 5、缴纳方式:刑法第53条规定 • 一次缴纳 • 分期缴纳 • 强制缴纳 • 随时缴纳 • 减少或免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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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驱逐出境 1、《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 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对于 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或者驱逐出境。 • 驱逐出境既是刑事处罚又是行政处罚 • 驱逐出境与限制出境有什么区别? •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
第15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二是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这体现对未成年犯罪 人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是从适用犯罪性质上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 年来很少适用的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 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 四是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 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五是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 止错杀”,限制死刑适用。为此,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有 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是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 罪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三者缺一不可。
第三,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包 括具体的刑种及刑种分类与排列方面都由刑法规 定。 第四,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第五,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 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为: 主附配合;轻重衔接;宽严相济;结构合理;方 法人道)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 没收财产或罚金. 2,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3,可以并处. (四)没收财产的范围 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这是罪 责自负原则的体现. (五)没收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三)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 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五,死刑 (一)我国死刑之存废 (二)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 2,适用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 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四)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 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 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承受力,不然,判处罚金无法 执行. (五)罚金的缴纳方式 一次或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 除缴纳. (六)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 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不同于罚款:性质不同;适 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不同;法律根据不同.
第二节 主刑
主刑,就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 立适用,不能并科适用.
一,管制
(一)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 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 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适用对象是那 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要达一年。 第43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 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 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40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 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41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被 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能外出经商。若原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 其工作的,在不影响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 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死缓适用的条件及处理:
A、适用的条件:依法罪该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主要是 指:民愤不是极大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主犯中的非首要分 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激情犯;罪犯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其他 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等。
B、对死缓犯的处理: a二年期间(死缓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 二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期限满后减为 15—20 年有期徒刑;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罚种类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种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
(⼆)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
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刑罚的种类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拘留;罚金。”从刑法的规定可见,我国正式承认的刑罚种类有七类: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是中国最重要的刑罚,也是我国最为关注的刑罚。死刑是对犯罪分子非常严厉的处罚,能够有效防止犯罪,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可以以枪决或者注射药物的方式进行。
无期徒刑也被称为永久监禁,在中国法律条文中一般以“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命名。无期徒刑是委以重大犯罪的最重刑罚,是对罪犯极端惩戒,它被定义为“如果罪犯不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他将永远被囚禁,只有被特赦或者死亡才能释放。”
有期徒刑是指一定期限的时间被关押的刑罚,一般以月、季度和年来确定刑期,让罪犯在监牢里受着惩戒,当刑期届满后被正式释放。
拘役是指对犯罪分子的流动式拘留,它的处罚原则是以戒而不以刑,是以暂时的移交服刑为主,拘役的刑期一般是四个月到三年不等,它只有在犯罪情节中系轻微时才会用到。
管制是指在特定期间内,犯罪分子不能搬家,不能再犯,否则将接受更严格的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犯罪分子剥夺其贯彻执行政治权利,例如,参加选举、领航公私职务或者公职活动的权利。
拘留是指刑事案件经立案后,有权实施拘留,以防止其逃避查处,破坏证据及犯罪。
罚金是指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的刑罚,它不仅可以赋予罪犯一定的财政负担,还能够某种程度的精神上的制裁以及社会压力,以实现惩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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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
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
(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
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我国刑罚中的主 刑和附加刑。
重点:五种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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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附加刑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1)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㈠刑罚体系——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
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㈡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
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㈣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㈤罚金的缴纳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查封、拍卖、冻结、扣留等措施 3、随时缴纳——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
第三节附加刑(3)
二、剥夺政治权利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㈢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⑵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可以附加适用——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 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 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主刑是一类刑罚方 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 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 加于主刑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 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典第34 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 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 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贪图财利的犯罪 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此外,在刑法 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 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四)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五)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 有包括驱逐出境。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 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 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刑罚是指适用于犯罪者的法律强制措施,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者的目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刑罚种类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根据犯罪的轻重以及法官对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大小,规定犯罪者必须在监禁期满后释放的刑罚。根据刑罚长短的不同,有期徒刑又可以分为短期有期徒刑、中期有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
2.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对犯有极为严重罪行的犯罪者,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犯罪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永远无法获得释放的机会。
3.死刑:
死刑是指对一些特别严重罪行的犯罪者,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的刑罚。不同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然继续执行。
4.缓刑:
缓刑是指判处犯罪者有罪判决后,暂不执行刑罚,待犯罪者在规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并完成相关的社会服务或教育、矫正等条件后,法院会裁定缓刑执行。
5.金钱刑罚:
金钱刑罚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者需要通过支付罚款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犯罪的轻重、犯罪者的经济能力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定。
6.行政罚款:
行政罚款是指对于行政法违反者根据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行政罚款通常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
7.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犯罪者在判刑期间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机构或公益组织中提供社会服务,以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损害。
8.拘留:
拘留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轻微犯罪分子,鉴于其犯罪手段和性质相对较轻,判处一定期限的拘留,强制其在威慑下接受矫正和改造。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死刑
附: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 1.死刑存废之争
(1)“立即废除死刑派”——主张“立即、全面废除死刑”的观点 (代表人物邱兴隆、曲新久等人)。 (2)“逐步废除死刑派”——主张“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待条件成 熟以后逐步废除死刑”——实际上是“严格限制死刑”的观点(代 表人物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胡云腾等诸多学者) (3)“保留死刑派”——官方和民众(甚至有扩大死刑的想法)。 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2.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但是,实际上: (1)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达68个之多);(2)司法上死刑大量 适用。 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 3.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林林总总,但主要 集中于:(1)死刑不公正。(2)死刑没有效用(没有效益,即对 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没有威慑力)。(3)死刑非人道(违背人道主 义的要求)。
第二节 主刑
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的概念 .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改造的刑罚方法。 2.无期徒刑的特点 . (1)自由的剥夺性。 (2)期限的无限性。无期徒刑意味着没有刑期限制,犯罪分子的终 身自由被剥夺。所以,无期徒刑也称为终身监禁。 (3)劳动的强制性。 (4)从刑的必加性。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 主刑
管制 1.管制的概念: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 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 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1)管制是不予关押的刑罚方法;(2)管制是限 制自由的刑罚方法;(3)管制是一定期限的刑罚方法(单罪—3 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最高不超过3年);(4)管制的执行 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 1.拘役的概念: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的特点:(1)自由的剥夺性;(2)期限的短期性(期限为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最高不超过1年);(3)执行 的就近性;(4)待遇的优待性。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每个刑种又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轻重衔接,互相配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行使国家权力,治理社会的组织原则和方式的体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从广义上说,指国家通过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从狭义上说,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国家组织的一种类型,它是由指国家设置,实现国家职能的行政职位的总和。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行政组织是自然人的结合体,是有系统的人的集团;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物质体现和载体,行政组织又是占有行政职位的人与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施和手段的结合体。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
(一)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
1.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
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对比表:
(一)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
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3.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15 —20 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
1.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 国籍的人。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刑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刑录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 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方法。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数额
比例制、限额制、无限额制。
(四)罚金的缴纳
1.一次或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刑录罚论之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二节 主刑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 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 A.王某 • B.周某 • C.李某 • D.朱某
答案及解析:
• 王某:有期、剥夺、没收,应分别由监狱、 公安机关和法院。A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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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主刑的特点 一、管制
1、刑法规定: A、对象:罪行轻微,不需予以关押的犯罪人 B源自文库内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 关批准。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 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 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1. 范围:没收犯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判处没收 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 产。
2.执行:法院 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附加刑
(一)附加刑的一般问题
1、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般
驱逐出境
---- 特殊
2、附加刑适用的特点: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对同 一罪可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一罪只能用一种
无限额罚金与有限额罚金相结合
3.罚金执行: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减免缴纳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并 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应当”或“可以”,一律应当视 为应当。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附加适用的附加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适用必须刑 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依刑法总则56、57条规定或 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
一罪可附加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二)罚金 1.刑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 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 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执行 :公安机关
(四)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特殊附加刑 驱逐出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应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驱逐出境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 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数个罚金刑的并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 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 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 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三)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1. 剥夺权利的内容 :
A.选举权、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
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