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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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尚未查明事实、违法适用法律或者违反审判程序等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事人因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依法通知、不存在法定诉讼代理人等原因,导致对其利益重大的判决需要撤销的情况下,主张对判决主体及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
两者都旨在维护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但其侧重点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要求上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在原判生效之后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事项,且撤销请求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互动和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理阶段中,原告、被告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都有可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以便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制度可能会发生交集和纠缠,因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会牵扯到第三人的权益,而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也可能会对原判决的重审产生影响。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在程序要求、案件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尽管两者确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它们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影响、交织在一起。
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置及与相关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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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置及与相关程序的衔接作者:林灵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置从实用主义逻辑出发,设置目的在于遏制虚假诉讼,但是该制度设立之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将碰到大量复杂的法律及司法实践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构置、创设目的及性质的分析出发,着重于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及完善,通过比较各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得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程序之间的具体衔接可能方法。
关键词撤销之诉形成之诉虚假诉讼救济抗诉作者简介:林灵芝,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21-0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二O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诉讼制度,是指第三人向原审法院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内容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制度,该制度侧重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秉承打击恶意诉讼,制约诉讼欺诈行为的目的,以期适应我国日益多样化的民事诉讼新环境。
二O一五年二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开辟专章对该制度加以细化,条文多达十二条,从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程序内容等,藉此该项制度得以体系化、逻辑性升级。
该制度首创于法国,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此种制度并不常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无太多他国先例可考,此外该制度与再审制度存在部分重合与联系,如何处理好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中其他关联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已成了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置、创设目的及性质1.从二O一二年《民事诉讼法》的设置体例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构置于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给人以此制度乃第三人诉讼制度补充之感,但实际上该制度与第三人诉讼制度确有联系,但区别也大。
我国民诉上的第三人诉讼制度,是一种诉讼参加制度,也是一种“事前”救济,第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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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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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对于诉讼程序中的各种操作越来越关注,特别是对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要求的理解和透彻应用。
因此,本文将围绕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展开探讨,旨在深入研究这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并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出发点,为诉讼中各方提供指导性和建设性的参考。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本概念和程序原则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不同于原审、上诉和再审当事人的一方人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已经经过判决了的案件的一种特殊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类情况:1.原审判决对案外人也具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例如,当事人缺席、当事人财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占有用、借用或者出卖财产纠纷等;2.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的情况;3.其他特殊情况,例如法律规定的新情况以及由于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规定比较严格,主要是考虑到其程度的特殊性、程序的复杂性和判决的紧急性。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严格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全部持有案外人身份的证明材料;2.提出申请的期限必须处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经过计算,不足三个月的以不足的日数为准;3.对于符合申请再审情况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民事诉讼案件中(包括判决确立和执行阶段),第三人作为投入(例如作为小麦、笔记本电脑、车子等物品)或者第三方的权益受到侵犯,而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的一种程序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当初不负责或未被调查的原事项进行审理。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既然已经确立了原判决,那么新的撤销申请就需要满足一些特定要求:1.第三人原本没有参与原有的诉讼,又对原有的诉讼结果产生影响;2.原有的诉讼已经终结,即已经有了判决、裁定、调解书等;3.原有的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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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前或者案件正在再审时,提交有利于自己的新证据或者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请求再审的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与原判决不利的第三人申请撤销原判决的行为。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特点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定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一种以新证据、新事实或新理由为依据的再审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由第三人提起的一种以原判决错误为由的撤销程序。
两者在适用条件上也存在差异。
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案件生效前或者正在再审阶段、提供的新证据或者事实必须具备新的客观真实性、新证据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等;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需要满足一些特殊情形,如原判决明显错误、开庭前未得到法院通知等。
在程序特点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向原审法院申请,并提供新证据或新事实,经过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查后,通知原告和被告表示是否同意撤销判决,并在法院判断满足相应条件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一种捷径,即第三人可以提出撤销之诉,以达到重新审判的目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
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为了维护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种重要的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而设立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并遵守相应的法定规定和程序要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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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两种不同的申请方式,它们在目的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以案外人的身份,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或者行政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诉讼行为。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维护法律威严、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原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未能查明事实真相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供具体的理由和证据。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
与之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不是当事人而是与原审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以撤销原判决为目的提起的一种诉讼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判决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重新审理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涉及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联系与区别。
它们都是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后提起的一种诉讼行为,针对的都是已经有了判决结果的案件,目的都是为了修正原判决的错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它们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具体的理由来支持申请或者诉讼请求,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
在适用范围上,案外人申请再审涉及的领域更广泛,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
两者在法律效果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结果是重新审理案件,如果再审程序中确实发现了重大错误或者事实真相有了新的证据,则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结果。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是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重新送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但不会直接对原判决做出修改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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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的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重合或冲突。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审查该案件的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条规定,案外人是指不是诉讼参与人,但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损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第三人可以自诉或者进行合并诉讼,并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其权益造成的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可能出现重合或冲突。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可能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加以撤销或变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方案外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能存在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作为当事人提起撤销诉的申请,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效规定则可能较为灵活,并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的限制。
如果第三人在六个月内未能提起撤销诉的申请,而案外人在此期间提出再审申请,则可能会导致第三人无法撤销判决,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保护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相似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重合或冲突的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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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存在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原判决对其利益产生了重大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某一已经生效判决产生了权益上的影响,而要求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的一种诉讼程序。
下面将分别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第三人对某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产生了权益上的影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向原判决作出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的提起只能在原判决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等对第三人生效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的三年内提起,并且需要具备特定的诉讼条件和诉讼利益等。
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类似,但是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的诉讼利益要求更高,需要对判决产生的影响做出具体的证明和解释。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用于保护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关系,但是彼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依赖关系。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选择适当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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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些诉讼程序,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一种诉讼行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不是公开的;二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认定有重大影响;三是案外人要求改变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在法律上合理。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又称为第三人理由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某种原因而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一种特殊的诉讼行为。
一般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较为严格,除了需要具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新发现事实、原判决或者裁定对其利害关系具有重大影响等特殊条件。
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指第三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的诉讼途径。
虽然二者在一些条件上存在差异,但核心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原判决、裁定的变更或撤销。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可能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视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一种特殊情况来处理,即将二者合并审理,这也体现了二者之间的某种联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请求变更或撤销的特殊诉讼程序,也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无论是案外人申请再审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都需要有具体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支持其申请,否则法院将难以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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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诉讼中常见的两种特殊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相关的法律事项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具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撤销诉讼。
本文将探讨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关系,并阐述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原则和具体操作。
需要明确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第三人基于法律事项对案件的法律效果提出异议,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理该案件。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基于特定利害关系主张对该案件的法律效果进行撤销。
案外人申请再审更多地侧重于审判结果的重新审视,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更多地关注于审判结果的撤销。
尽管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但实践中二者之间却存在一定的联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具有调整诉讼主体地位的作用。
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使第三人成为正式当事人,并直接参与到诉讼中,也更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将第三人纳入到原来的诉讼主体之中,以便对案件的法律效果进行撤销。
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平等和权益受损的问题。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原则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二者都需要第三人具备特定的利害关系才能进行申请或提起。
案外人申请再审要求第三人与案件的法律事项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其申请。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要求第三人对案件的法律效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才能依法提起撤销诉讼。
无论是案外人申请再审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才能顺利进行。
法院对这些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诉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当注意到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申请方面,案外人申请再审是由第三人主动提出申请,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由原告或被告方提起。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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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两者都涉及到审判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和程序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以严密的区分和处理。
本文旨在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机制。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和性质有所不同。
案外人是指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未参加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但其权利义务受到判决结果的影响或者直接受到判决结果损害的人。
而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因诉讼活动中的判决结果对其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又不能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为了纠正因未参加诉讼程序而导致的损害,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条件、法律性质和诉讼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定也有一定的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由案外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原审法院根据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来审查确定是否再审,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撤销诉讼,由原审法院根据第三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来审查确定是否撤销,撤销程序同样由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此可见,虽然都需要原审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但程序上仍有所不同。
在程序规定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注意区分和处理。
在具体诉讼案件中,如果出现了案外人和第三人两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来进行处理。
对于案外人,应当根据案外人的权益受损情况和未参加诉讼程序的原因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再审程序的审查和决定。
对于第三人,应当根据其权益受损情况和无法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原因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撤销诉讼的审查和决定。
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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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它们分别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一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会有所关联,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请求的一种司法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请求,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原审案件当事人之一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且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利益;(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纠正明显的违法错误,确有事实或者证据证明有关事项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经过审理,确有事实、证据证明有关事项的,可以对原判决、裁定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效果。
在一般情况下,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可能会有所关联,其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由不是原审案件当事人的其他人提出的司法程序,因此在主体上存在相似之处。
2. 适用条件: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条件上也存在一定的类似性,都要求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但在其他方面又有其各自独立的特点。
需要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相关案件需要谨慎处理,充分考虑到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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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并不罕见。
案外人指的是原审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而第三人则是指原审案件之外的对原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司法救济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相似的性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需要了解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在原审案件已经定谳后,因为发现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审判程序违法而向法院申请再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为原审判决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的诉讼行为。
从定义上来看,二者都是针对原审判决不利的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济制度,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需要探讨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司法救济制度的一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二者在定义、适用条件和重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相互联系的。
因为在一些案件中,案外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存在交叉,或者在同一个案件中,案外人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相互影响。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外人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案外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程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是相互联系的,虽然在定义和适用条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目的和性质上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外人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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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引言再审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一审、二审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法院重新审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认为原判决、裁定对自己利害关系的认定有错误的,可以证明与原案有关的新证据或取得的新事实;二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有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三是原判决、裁定是由受贿、被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四是原判决、裁定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但又不能自行提出上诉或者上诉期已经过期,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适用于因当事人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或者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对第三人利害关系的判决,对于判决结果对其造成较大的损害的情况。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是一个司法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外人的主体地位案外人是指不是当事人,但是与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案外人参加诉讼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判决或裁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也具有约束力。
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日益受到法律保护,案外人对原审判决、裁定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保障。
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仅仅局限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问题,还可以包括其与原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新证据或者新事实,只要能证明重审申请事实的确存在,即可依法提出再审请求。
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申请权,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是指不是审判当事人,但是与当事人的民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是指提起撤销之诉的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对第三人利益的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的主体。
在撤销之诉程序中,第三人作为被告,对原审判决、裁定提起诉讼。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条件为:一是因对判决、裁定的结果直接对其产生损害的,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提出的理由符合撤销之诉程序的规定,即对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提供新证据或者新事实证明。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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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摘要:案外人为申请再审提供新的证据;而第三人则可能通过撤销之诉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
本文主要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方面探讨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是指与原判决无关的第三人,其对原判决结果不具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是针对原判决过程中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存在新情况的情况。
一旦案外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新证据,即可以成为该案的当事人之一,申请撤销原判决。
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案外人必须对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2. 具有一定的单向性。
案外人只有在提供了新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没有新证据的话,案外人的申请将被驳回。
3. 具有一定的效力。
由于案外人提供的新证据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一旦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具有足够的说服力,那么,法院甚至可能推翻原判决的结果。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是指原判决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其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其利益受到原判决的直接侵害。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来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
1. 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第三人只有在其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2. 具有一定的单向性。
第三人只能通过撤销之诉来改变原判决结果,而无法提出其他形式的申诉。
3. 具有一定的效力。
如果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法的情况,那么,法院在判决撤销之后,还将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进而给第三人以利益认定。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原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进行申诉的方式。
但是,它们的申诉对象和内容却有所不同。
首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申诉对象是原判决的当事人之一,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诉对象则是原判决之外的第三人。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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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最近几年的诉讼实践当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创设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
基于保护案外人权益同一目的,均为了撤销生效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这两项程序,有交叉重叠之处。
尤其是法律及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等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难度较大,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难以区分之乱象。
为此,本文就这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与程序衔接展开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一、剖析:我国案外人权益救济的立法进程与实践弊端(一)立法现状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第20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案外人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但该条款的局限性在于适用空间的狭窄,若裁判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也随之丧失了诉权。
与之相补充,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条款限定了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仅有财产利益方面的冲突而无具体物权性质权利的,不宜作为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处理。
2012年修法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专门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该条款赋予了案外人就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了案外人权益救济的保障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的程序选择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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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的程序选择与法律规定本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的法律规定、流程选择和区别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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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案外人因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第三人因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依法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交叉的情况,下面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案外人与第三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案外人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就是与案件不直接相关的人。
而第三人是指诉讼当事人之外与诉讼案件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案外人和第三人都有权依法行使其合法权益,两者都是拥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涉及到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的挑战。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原审判决、裁定提出的再审请求,是对原审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一种质疑和挑战。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一种诉讼行为,旨在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裁定。
两者都是对原审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争议,都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行使的诉讼权利。
从程序上看,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一种再审程序,是对原审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需要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一种撤销程序,是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撤销申请,也需要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两者在程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从目的上看,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希望能够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更好的审判结果。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撤销,以消除自身权益受损害的影响。
两者的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具体的诉讼行为和诉求上还是有所差异。
在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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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一、再审与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再审和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两种救济方式。
再审是指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因新发现证据或者有重大事实变化,申请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程序。
撤销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法院再次审理的一种程序。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案外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与案件直接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的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案外人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1.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2. 具有新的重大证据或者事实;3. 对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与原告和被告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包括:1. 原判决对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2. 起诉时限内;3. 具有撤销之诉的事由,如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而且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在具体情况下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1. 适用条件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是有新的重大证据或者事实,对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是原判决对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撤销之诉的事由。
在适用条件上,两者有所不同。
2. 效果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效果主要是再次审理案件,如果重审后判决不利于案外人,案外人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主要是对原判决进行撤销,重新审理案件。
在效果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3. 相互之间的影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相互影响。
如果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得到法院受理,并且重审后判决有利于案外人,那么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可能就失去了必要性。
反之亦然,如果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得到法院受理,并且撤销后重审对第三人有利,那么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可能就失去了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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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作者:冯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之诉程序衔接作者简介:馮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211最近几年的诉讼实践当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创设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
基于保护案外人权益同一目的,均为了撤销生效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这两项程序,有交叉重叠之处。
尤其是法律及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等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难度较大,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难以区分之乱象。
为此,本文就这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与程序衔接展开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一)立法现状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第20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案外人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但该条款的局限性在于适用空间的狭窄,若裁判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也随之丧失了诉权。
与之相补充,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条款限定了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仅有财产利益方面的冲突而无具体物权性质权利的,不宜作为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处理。
2012年修法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专门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该条款赋予了案外人就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了案外人权益救济的保障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在选择适用上更倾向于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条款出台后,与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和一系列操作细则并未跟进,对该条款的适用,司法部门还停留在调研与摸索阶段。
相反,基于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纠错的同一目的,审判监督程序从制度规范到审判力量都更成熟健全。
启动再审程序分为三种,即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检察院抗诉。
在进入再审程序前,法院成立了申诉复查部门,组织了专门的合议庭。
在此基础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渠道更为畅通、便捷。
2.新生事物在司法实践中存诸多质疑和消极态度,缺乏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部分专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新生程序持有不同观点,认为该条款突破了法的既判力和安定性,与之带来的是司法秩序的混乱。
如果在实践中适用不当,可能会影响到原有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侵害原判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讼累。
现阶段,司法机关未制定统一的立案受理审查规程,不免存在就审查职责的划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难以达成共识。
新《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理论基础不足,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成功经验,可操作性不强,该条款处于法条与实践脱节的窘境。
(一)适格第三人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前两款针对第三人为诉讼主体的撤销之诉提起的情况,对其主体条件作出了相应限定,规定了两类第三人主体,一类是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如案例一,系争房产属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系争房产享有物权,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案例二,高某与蒋某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对高某的债权人有财产权益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对该条款中有关利害关系的规定,即当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利害关系的情况,其重点和难点在于,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如何证明,其判断标准存有争议。
依台湾地区通说,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之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一方之败诉,依其判决内容或执行结果,将受到不利的影响,若能参加诉讼,其不利影响则会得到有效的制约。
但在法国的民诉法中,享有提出第三人异议权的,可以是任何与之存在利益的人,但此类人行使第三人异议权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被攻击的判决中,该第三人的身份不可以是当事人,亦未委托代理人提起相关诉讼。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原则上的判断标准是,当第三人的利益因案件处理结果而受到相应的影响的情况下,此时该第三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其本意并非“未参加”,并非指没有实际参与诉讼的第三人,二是不构成诉讼的第三人。
“诉讼的第三人”实质上是原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意义上已进入了诉讼程序,本条款指的第三人即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外人。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结果产生的原因不是其自身的缘故,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同时是因客观事由倒是的“未参加诉讼”。
例如,针对原诉讼司法程序的进行这一事实,第三人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因不知情而无法主动申请,期间因原诉当事人未申请追加第三人,该第三人也未曾从法院处接到让其参加诉讼的同时的。
笔者以为,所谓不能归咎于第三人本人的事由,应由第三人在起诉之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审核后认为确系其他客观事由造成的,方可立案受理。
(三)有证据证明作为起诉审查要件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诉却与常见的民事诉讼有所差异,该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已作出且生效的裁判、调解书进行纠错改正,其风险在于会影响原裁判的既判力和安定性。
笔者认为,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条件上,除了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还应同时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实体审查。
相比较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程序保障才是关键,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此类诉讼的提出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未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可归咎于自身、仅可通过此途径进行救济的情况。
大陆地区的立法对第三人在实体上的证明责任要求更加严格。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建立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代表就是法国、澳门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另一种是构建第三人适用的再审之诉,将此类诉讼纳入到再审程度范围内,或以特别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典型代表是德、日、意国立法。
我国立法机关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两种制度分别独立于不同篇章之中,看似分属不同领域,但在实践中却又有交叉重叠之处。
关于这两种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如何选择适用、如何理顺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值得加以探讨。
(一)同时存在,并行不悖从立法宗旨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在于针对虚假的、恶意的诉讼予以制约和打击,以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诉权进行提供相应的保障。
故笔者认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不同,后者无法对前者取而代之,认为两项制度是同时存在、优势互补的救济程序。
1.概念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新的独立的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纠错,从立法者的意图出发,结合制度逻辑进行分析,对比传统(以要求对已经开始并经过处理的诉进行再次审理为内容)的上诉或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当事人依据新事实提出的新诉。
对于一项独立的新诉,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的内涵与外延,赋予前者必要的关于“诉”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比如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答辩权、双方举质证的权利、上诉权等等。
而再审之诉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属申诉权范畴,经法院审查认为原裁判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可依法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裁判再次审理,进而引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加以确认。
纵观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无论是主体、方式亦或是再审事由以及处理,到再审都是其所体现出的最大特点。
2.程序启动在本次修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最终并没有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放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由此可见,立法本意是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相区分,确立两个并行不悖的案外人救济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程序往往参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较为直接、简便、可操作性强。
关于再审之诉的启动程序,法律设定了适用空间,即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适用前提是案外人主张的权利与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利益,且无法另诉解决。
也存在另一种观点,案外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无需以执行法院支持其异议并作出中止对系争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为前提。
在启动方式上,案外人不能直接提起再审申请,只有通过司法信访的途径引发法院根据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从法律与实践上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门槛要求更高。
3.是否影响原裁判效力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影响原裁判效力的问题,在立法之初存有争议,但最终我国以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作为最终的借鉴和参考,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拥有相对效力且予以肯定。
分析台湾地区的“民诉法”中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不难发现,撤销他人之间的判决并非该诉讼的追求的唯一结果,其本质是,当发现被作出的判决中,存在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经由法院审理后,对原判决作出新的变更,通过作出撤销不利于第三人的内容的变更,达到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仍拥有法律效力。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是改变原裁判中不利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部分,通过改变或撤销实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属于此范围内的其他内容,仍保留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某些判决内容密不可分,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有必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并处理;不能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另行起诉。
虽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之诉均是挑战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诉讼制度,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部分或全部修正原裁判结果,而再审之诉使原裁判全部内容丧失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待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合议庭重新对原审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和确认。
从保护法的安定性考量,法院当审慎选择适用再审之诉。
4.是否中止原裁判执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在审理期间不得中止原判执行,待原判被法院撤销后,才能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