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3 / 5。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银行关联交易行为,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合作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合作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二)合作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合作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合作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合作银行或可对合作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
(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
(四)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5%以上的;
(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1。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本文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审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其执行中遇到的“近亲属”、“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界定问题,明确授信余额与实际使用的额度的不同含义,对非授信类的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关联自然人应包括监事;明确授信余额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关联交易;赋予监管部门“关联交易豁免权”等修改建议。

标签:内部人;关联交易;授信;监管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颁布几年来,对商业银行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制度保障,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探讨。

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近亲属”的范围较宽泛。

《办法》第七条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规定,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规定相比要宽泛许多。

从立法原意来说,要禁止上述关联自然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得到优惠。

但此宽泛的定义直接导致“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统计,并且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有外籍高管层的银行中,并且近亲属的统计只能通过各关联自然人主动上报,统计的准确性难以掌握。

(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较宽泛。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宽泛。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董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20年真题)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风险暴露。

A.2%B.0.5%C.2.5%D.1%【答案】 C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A.100%B.15%C.50%D.10%【答案】 C3、下列不属于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的是( )。

A.国有独资企业B.国有控股企业C.上市公司D.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答案】 C4、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A.6%B.8%C.5%D.2.5%【答案】 D5、下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B.银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C.银保监会负责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D.证监会负责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答案】 D6、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贷款和()两种途径。

A.再贴现B.回购C.逆回购D.以券融资【答案】 A7、(2017年真题)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A.确认50%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B.确认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位后的1月内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C.确认所有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D.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答案】 D8、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是( )。

A.可转让定期存单B.大额存单C.结构性存款D.资产证券化【答案】 C9、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一级资产而应当以二级资产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是( )。

A.按照银监会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的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B.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C.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的,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D.现金【答案】 A1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的方式不包括( )。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对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其视为关联方第十条本行的董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控股非自然人股东;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关联方的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确认本行对关联方一般每年调整确认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调整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授信及使用;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四条授信及使用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十五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十六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第十七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关联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八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关联交易按本行内部授权授信程序提交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后形成专题报告,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第二十一条对关联方发生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应报告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关联交易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支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或督促关联方及时报告,并负责收集和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使用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一般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二十四条本行每年应对关联交易实施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发展报告》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此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总页数】1页(P2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对上市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思考 [J], 申云海
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 傅佳慧
3.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5.《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方法所称要紧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运算。

本方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截了当、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要紧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方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治理公司。

第九条本方法所称操纵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本方法所称共同操纵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操纵。

本方法所称重大阻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阻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方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猎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要紧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形:?(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治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置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觉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截了当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样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样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运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运算;运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运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治理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治理,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治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不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方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置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治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操纵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置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置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置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一样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一样关联交易能够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置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治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形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大跟踪治理,监测和操纵风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同意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缺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缺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 0%。

运算授信余额时,能够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按照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操纵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形以及关联交易情形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形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缺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置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形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方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差不多情形;(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方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要紧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