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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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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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利益,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执行。

二、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间资金往来、业务

合作、人员任用、物资采购等。

三、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第二章内部关联交易管理

一、内部关联交易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公平、合理。

(一)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审批内部关联交易。审核委员

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内部关联交易的申请、审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核交易价格

的合理性等。

(二)所有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内部关联交易申请、填

写关联交易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银行应当在审核关联交易时,加强对关联方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对银行利益不构

成重大影响。

(四)银行应当建立内部关联交易审批记录档案,保存审批记录和相关资料,以便监管检

查和内部审计。

二、内部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市场报价或合同约定进行定价,保证交易价格公平

合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参照同类交易市场价格或报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

(二)如关联交易使用内部定价方法,银行应当确保定价方法合理、公正,避免对其他交

易方造成损害。

(三)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和监控,避免价格过高或过低,导致损害银行

利益。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

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

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

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

(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

(四)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5%以上的;

(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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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篇: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作银行关联交易行为,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合作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合作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合作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合作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合作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二)合作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合作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合作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合作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合作银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合作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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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方法所称要紧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运算。

本方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截了当、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要紧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方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治理公司。

第九条本方法所称操纵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本方法所称共同操纵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操纵。

本方法所称重大阻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阻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方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猎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要紧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形:?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治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置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觉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截了当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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