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推进县(市)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实施意见.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冀政办字〔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针对日常监管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安全操作为重点,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计划,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期限,加快完成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到2020年,所有行业都要有行业和技术标准支撑安全监管。
(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围绕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具体对策。
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对照查找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监管执法制度的薄弱环节,及时修订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加强监管执法的对策措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和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全省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准确规范的政策依据。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业和以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近年来,全省矿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各类矿山8682个,从业人员近80万人,年产矿石量3亿吨以上,矿业年产值达240亿元,矿山采掘业及其后续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稳定,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特别是受“有水快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一些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资源调整布局)。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冀政[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煤矿企业优化组合,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的稳步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煤矿规模小、数量多、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小煤矿管理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用强有力的手段、务实的调控政策、有效的治本措施,下大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到2010年,组建一批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300处以内;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全省建设4至6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基础管理(三)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煤矿企业不得单纯把职工个人利益与产量挂钩,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证照不齐全不生产。
要认真落实职工的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问题。
(四)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隐患排查所必需的资金、人员和物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冀政办[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为促进河北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整顿目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矿和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山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办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2010年1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和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新设矿业权更加合理,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强力推进整合方案实施。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将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确保2010年底完成整合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
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
对应整合尚未整合、已整合但整合不彻底的矿区,纳入进一步整合范围,同时开展对石灰岩等其他非金属建材矿的整合工作。
(三)抓紧落实煤炭资源整合。
结合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托管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加强探矿权整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对照《通知》明确的评价指标、评估核查、名录管理、部门分工、支持政策等要求,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新政策、新标准、新要求落地见效。
二、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通知》明确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产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快形成合力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对照标准规范,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9月12日河北省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使不同层次的县(市)明确方向、加快发展、争先进位,制定如下县域经济评价体系及考核办法:一、县域经济评价体系(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围绕构建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县域综合发展水平进行量化分析和比较,全面反映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特征,找出薄弱环节,明确突破方向,推动县域经济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选择既相互独立、又交叉互补的指标,构建一个代表性强、能够比较完备地评测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和发展特点的指标体系,达到全面、客观反映县域经济现状的目的。
2规范性原则。
评价体系中所有指标数据均须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3可比性原则。
尽量采用可比性较强的相对指标和县域发展中具有共性特征的可比性指标,以保证所有县域单位在统一的平台进行比较和测评。
4可行性原则。
包括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
选取的指标能够定量描述,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科学、完整,不宜过多、过细,避免给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计算带来较大困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
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办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按照始终坚持“治乱”,突出重点“治散”、积极推进“规范”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目标,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
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
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安全生产
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1、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哪些内容从《安全生产法》来看可能是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来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指矿山企业(煤矿、非煤zd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有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2、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目标任务是,到多少年(三)目标任务。
到百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度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知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道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答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3、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知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通知的通知》(黑安办发〔2017〕1号)要求,请各市地旅游局(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认真学习、宣传《意见》精神,为深入做好贯道彻落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打好思想基础,引导辖区内旅游行业形成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
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认真研究谋划全年旅游安全工作思专路和重点任务。
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旅游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夯实全省旅游行业旅游安全的基属础工作和稳固全省旅游安全的良好态势。
4、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落实情况提纲:如何加百强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如何落实的安全度责任如何进一步落实“打非治违”工作,真正将“打非治违”贯彻到底进一步加知强应急管理建设继续加大违法违规的惩处道力度,加大事故责任单位的追责力度完善安全标准化评级体回系,建立安全信誉评价体系如何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答生,降低较大、一般事故发生率5、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情况总结怎么写提纲:如何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如何落实企业的安全责任如何进一步复落实“打非治制违”工作,真正将“打非治违”贯彻到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继续加大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百,加大事故责任单位的追责力度完善安全度标准化评级体系,建立安全信誉评价体系如何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较大、一般事故发生率与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相关的资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冀政办字〔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以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既有建筑更新改造。
开展城市危旧住房摸底调查,因地制宜选择改造方式,分类施策实施更新改造。
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
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
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以下任务均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等管道管线,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通风设施等,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同步建立物业管理或小区自主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职能作用,规范统一部门统计活动,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经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建设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级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其他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以常规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各部门要根据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要取自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
各级统计局要加强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
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使用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要将所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局定期反馈。
省统计局要对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库信息。
各级统计局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河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库信息查询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02]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02]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县级矿政管理工作是整个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随着形势的变化,县级矿政管理的对象、内容、手段和方式都随之发生了变化,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加强新时期县级矿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职能转变新时期县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矿业权市场,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合理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县级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新时期县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要推进职能转变,从偏重于发证管理转到依法行政和加强监督管理,从偏重于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转到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动态变化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从单一的申请、行政审批矿权转到市场竞争出让矿权,从单纯的资源管理转到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从偏重于行政管理转到管理与服务并重。
二、主要职能和任务主要职能包括:(一)治理整顿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制定辖区矿产资源规划。
(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动态变化进行监督管理。
(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冀政办函[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5号2005年2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加快我省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_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均要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到2020年底,各市均要建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主要街道架空线路逐步消除,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保定等重点城市要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
要全面调查城市地下管线现状,依据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
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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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推进县(市)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实施意见的通
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冀政厅[2003]81号
发布日期:2003-8-19
执行日期:2003-8-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推进县(市)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进县(市)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学习推广鹿泉市基层矿政管理的典型经验,落实国土资源部的重要意见和全国基层矿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县(市)的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从我省基层矿政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可行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要以提高矿产资源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为核心,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职能为主要内容,以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为基础,以培育矿业权市场为重点,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县(市)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基层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和职能正确履行。
二、主要职能。
(一)治理整顿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制定辖区矿产资源规划。
(三)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储量动态变化进行监督管理。
(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五)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推进利用方式的转变。
(六)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
(七)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01]14号)和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全面落实管理部门、管理职能及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体系,建立起一支具有一定、执法能力、任劳任怨、能打硬仗的基层矿政管理队伍,使基层管理实现全面到位。
四、阶段目标。
(一)2003年11个设区市和45个矿产资源重点县,40个矿种比较单一、管理任务相对较小的县(市、区)实现矿政管理全面到位。
(二)2004年其余县(市、区)实现矿政管理全面到位。
五、到位标准。
(一)落实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三定方案,将矿政管理纳入国土资源管理整体。
1、矿产资源大县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矿政管理人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2、矿产资源较少的县,要有专人负责矿政管理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财务制度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1、财务管理机构健全,会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
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会工作运行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财务会计执法专项检查中没有发现违纪问题。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及时、足额。
没有截留和挪
用的行为。
“专用票据”有专人管理,领用、核实、注销手续完备,没有使用非“专用票据”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或“专用票据”擅作他用的行为。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按照授权或委托审核采矿登记资料并到实地进行核查,合理配置采矿权。
2、取缔无证采矿并达到“三不留、一毁闭”标准。
3、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对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浪费资源等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对严重的违法案件,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建议。
4、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调处辖区内矿业纠纷。
5、建立辖区内采矿权档案。
6、根据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7、依法按管辖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代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8、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
(四)地质勘查管理。
1、辖区内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建议。
2、依法调处辖区内勘查纠纷,维护辖区内正常勘查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辖区内探矿权档案。
4、对辖区内各类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矿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5、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矿政管理部门提
出地质勘查建议。
6、配合上级矿政管理部门管理好辖区内探矿权市场。
(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的核查检测,并参与检测报告的审查工作。
2、建立小小矿的矿产资源储量台账或数据库,负责小小矿年度储量审核和监督上报工作,按时完成储量年度登记和统计汇总、上报。
3、负责监督辖区内矿业权人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和资源形势分析,为政府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矿山企业提供服务信息。
(六)地质环境管理。
1、地质灾害隐患现状清楚,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开展汛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检查,编制防灾预案,并由同级政府批准转发。
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和汛期值班、巡查、速报等制度。
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清楚,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4、新建矿山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定期报告制度。
5、重点地质遗迹现状清楚,制定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重要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破坏重要地质遗迹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6、矿泉水、地热开发利用底数清楚,会同有关部门对矿泉水、地热进行年检。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努力宣传加强矿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
使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只有推进基层矿政管理的全面到位,才能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机构,加强对全面推进工作的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由一把手负责,要建立全面推进责任制,明确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相关责任。
(三)主动协调,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要努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多宣传、多汇报、多交流,增强理解,统一思想,从而为全面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推进矿政管理全面到位的典型,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由个别到一般,逐步实现整体推进。
(五)检查督办,促进全面推进工作的真正落实。
全面推
进工作要一级抓一级,经常督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确保全面推进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