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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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东府〔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东府〔2020〕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2月全面展开,如本通告结束时间与上级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结束时间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6日灵武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要求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推进灵武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活灵武市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在试点基础上,对全市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规范登记、统一档案管理要求,如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2017年完成20%,2018年达到60%,2019年完成40%登记颁证,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后提请国土资源厅验收)。

关于加强当前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当前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预售 ( 现售 ) 和 存量房交 易资金 监管,房产 中介 管理
等。房屋产 权管理 主要包括 : 房屋 ( 商品房 、存量房 ) 买卖合 同纠纷调处 ,房产档案管 理和信 皂化建 设,个 人住 房信 息系统建设 ,协 同开展 房屋登记等工作。 二 、着重 加 强几个方 面重 点 工作 ( 一 )完善 房产测 绘管理 制度。加快 修订 完善房
构和测绘 专业技 术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对于存在 严重

明确 主 要工作 职 责和 内容
质量 问题或 弄虚作假 的,要 列入从业 限制名单,并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二) 规 范商 品房 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 要强 化商 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 预售方案应 当载明项 目 基 本 隋况、
预售套数和空间位置 、面积预测绘及分摊 情况 、公共
根据省编委有关文件 精神 ,省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 在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后,主要职责有 : 负责 制定房
屋交易政 策、规章制度并 监督执行,指导监督 房屋产 权管理 ,调处 合同纠纷,协 同调 处权 属纠纷等工作 ;
协 同省国土资源部 门指导房屋登记 工作 ; 负责建设个
新建商品房买卖 、存量房转 让、房屋租赁等示范合 同
文 本,国家和省 已经制定示范合同文 本 的,按 照示范 合 同文本 执行。各地要 按照建设部 《 关于建 立全 国房
地 产 交易信 息 日 报 制度 的通知 》( 建房 [ 2 0 1 5 ] 5 5 号)
房屋交 易 ( 商品房销售 、房屋转 让 ) 、房屋登记建筑面
产权管理职责按照 当地政府 规定执行,有关职 责应 当
满足 国家和省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行使规定职责 开展相 关工作的需要。 房屋交易管理 主要包括: 房产测绘( 预测绘 ) 管理 , 新建商品房预售 许可,新建 商品房买卖 、存量房转 让、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青政办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青州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潍国土资字〔2018〕127号)和《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潍自然资字〔2019〕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高度重视,202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1.11•【文号】[87]城住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7.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87)城住字第11号1987年1月11日)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我部于1986年2月5日以(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部署。

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

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现经审定予以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附件《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标准式样,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填写方法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各地在制作时不得随意更改,要保证印刷加工质量,以维护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权威性。

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各地在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时,应按照原国家城镇总局(1982)城管字第77号文件《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我部(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那些政策明确,证件齐备、手续完善的先予办理。

对那些未曾发证的房屋建筑,各地应积极慎重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创造条件逐步核发证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第51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第51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第51号1986年2月5日)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产权登记和核发过产权证。

城镇房产产权不明、产籍不清的现象十分普遍,产权纠纷日益增多。

这很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城镇管理。

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查清城镇房屋的现状,为开展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不失时机地开展这一工作,有利于巩固普查成果。

因此,在全国房屋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抓紧时间进行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完成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汇总上报任务后,要充分利用现有普查力量,不失时机地按照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2)城管字第77号《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的工作。

力争在1988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实质上是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工作。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

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房屋普查后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加强领导。

四川、云南等地的经验表明,成立一个以房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的普查和登记发证相结合的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是完成房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的组织保证,值得各地效仿。

三、产权清理、登记后要及时发给产权人合法证件。

根据各地意见,我部正在设计全国统一格式的产权证式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正文:----------------------------------------------------------------------------------------------------------------------------------------------------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

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青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6号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有关部门、事企业单位:现将《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1日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精神,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起权属明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规范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有效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全市8镇2场85个行政村4.6万农户宅基地和农房及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垦系统的宅基地和农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保2017年完成20%;2018年完成60%;2019年完成全部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建房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4〕94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规划局、建筑业管理局: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特别是老旧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事关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探索建立与房屋产权多元化新形势相适应的面向全社会的城镇既有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摸清各地城镇既有住宅房屋基本情况是开展这项工作的起点,也是做好全部工作的基础。

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城镇范围内统一开展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登记范围本次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以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单体为调查对象。

不包括:(一)农村房屋;(二)城镇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三)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四)单位集体宿舍楼。

本次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以2012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线,已经核发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的住宅房屋不含在内。

二、职责分工本次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由各县(市、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既有住宅房屋监管档案建立和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确定调查机构(房管处、城建房产档案馆等)具体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住建委(房管局)负责全市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动员布置、指导监督和数据汇总。

三、调查登记内容调查登记主要内容为:(一)住宅楼栋的物理状况,包括坐落、坐标、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房屋结构、装修情况等;(二)房屋产权和使用状况,包括产权归属、住户家庭数量、使用情况、物业服务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妥善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一)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管理资料。

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二)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三)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依法进行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做好划拨土地上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一)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1996年5月29日)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屋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产权验证或登记。

1986年房屋总登记以来已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进行验证。

对未进行总登记的房屋及总登记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要进行登记,经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内容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过程中,要核查验证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所属行业、房屋用途、房屋坐落、使用土地面积等情况。

部为产权的要核查产权比例。

三、验证的组织和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订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莆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5〕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工作任务按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

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组织实施(一)准备阶段(2015年1-4月)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住建、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镇(街)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武政办函〔2019〕180 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武政办函〔2019〕180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能调整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发证任务,明晰产权主体,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三变”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基础内容,是盘活农村财产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已列入各级政府改革事项重点督查内容。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我市虽完成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外业权籍调查工作,但由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发证工作相对滞后。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把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贯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始终,加强组织领导,把准工作要点,按照既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明确任务分工,全面加快推进发证工作(一)目标任务1.建设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在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在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在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在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房(1996)314号、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房(1997)310号文件要求,1998年在全国范围统一启用建设部制作的具有防伪标志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并对各地原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验证、换证。

为使这项工作在我市顺利有序地进行,进一步加强房屋产权籍管理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产权籍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市区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房屋所有权验证试点范围定在环城东路以西、大学路以东、庆春路以南、解放路以北的区域,在区域范围内有大学路新村居民区、下马巷居民区和横河公园、浙江中医学院、省图书馆等单位的各类房屋。

点工作要在宣传发动、广泛公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并与房地产平面图编绘室编绘地图工作搞好衔接。

试点范围内的凡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进行验证、换证。

房屋所有权验证内容,包括查验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地号、结构、层数、建成年份、建筑面积、四至权界、房屋用途等,在验证中发现有不符合产权登记有关规定的,应酌情按现行产权产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试点范围内未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

《违章建筑暂保使用证》不进行验证和换证。

房屋所有权经验证并换发新证时,应在原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内加盖“验证合作换发新证此注销”印章,并收回原证。

在开展验证、换证试点的工作区域,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换证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未经验证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抵押、出租等手续。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牡政告〔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牡政告〔2020〕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市本级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

市本级辖区范围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

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需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各乡镇政府组织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市登记机关按照批量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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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
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6] 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
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

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产权验证或登记。

1986年房屋总登记以来已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进行验证。

对未进行总登记的房屋及总登记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要进行登记,经核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内容
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过程中,要核查验证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所属行业、房屋用途、房屋坐落、使用土地面积等情况。

部分产权的房屋要核查产以比例。

三、验证的组织和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订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各市、县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开展验证、登记工作的地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力量组织好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严格执行产权登记的程序和业务技术要求。

四、收费标准
验证中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可商物价部门收取低于登记费的验证费用。

验证过程中发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正常登记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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