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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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原告资格认定模糊、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通过对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提供思路。

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明确原告资格、简化诉讼程序、优化举证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环境法、公益诉讼以及社会公正等多个领域。

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

传统的诉讼制度主要关注个体权益的保护,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更加注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种转变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即从单纯的个体利益保护转向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

公益诉讼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社会公正理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是社会性问题,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论文摘要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显得过于笼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非常模糊粗糙。

因此,探索相关对策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上正式通过的一项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主体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当中一定程度上尚不成熟,需要更多的学者和公民加以努力改进。

一、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尚且不够完善。

虽然截至2014年,全国已在多个省份设立了百余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相对全国法院受理的所有类型的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仅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是单纯说明我国的环境资源纠纷少,而是指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遭受了法院的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决定。

故公益诉讼加速破冰,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靠的是相对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等。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尽快完善当前尚有缺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势严峻(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过于模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已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被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与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标准规定仍然很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不明确。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但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途径进行详细的规范,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面临一定的制度缺陷。

2. 权利主体不清晰。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环境保护组织或者环境权益受影响的公民、法人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对模糊不清,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难以确定。

3. 证据举证难。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需要大量的环境数据和调查研究,但因为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难度也相应增加。

二、环境公益诉讼策略的不完善除了制度的缺失外,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策略上的不完善之处: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不佳。

2. 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证据和专业知识支持,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并不完善,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有限。

3. 民众环保意识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受到当地居民的影响而难以开展,主要原因是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不足,对于环境保护行为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致使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减弱。

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策略进行相应的完善:1.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途径,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环境数据和证据调查研究的具体要求。

2.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体系。

应当加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支持,鼓励公益法律机构和专业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

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进行修修补补的构想 正在缩小建 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理论 空间; 在我 国, 动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建 设 的力量还 推
不够强大。这 些因素决定 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需要经历一个 漫长 的过程 , 当前应取 的态度是 尝试。
关 键词 : 境 公 益诉 讼 ; 益诉 讼 ; 约 因素 环 公 制 中 图分 类号 :9 5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0 5 ( 00 O —0 7 —0 10 — 7 l 2 1 ) l 0 8 4
我们是环 境公益诉 讼制度 的拥 护者和积极 倡导
者 , 希望在我 国能早 日建成 环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 也
的诉 讼 , 很难被 当今 的诉讼制 度和文化 全盘接受 。 其 环境 公益诉 讼是 已经 存 在 的制 度 , 国 的环境 公 民 美 诉讼是 其典 型代 表 。 同时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又是 一种 崭新 的制度②。如果把 人类诉讼 历史 的开端界 定在 古希腊 时期 和 中国的 春秋 时 期 , 么 人类 的诉讼 历 那
体 , 类诉讼 中都 客 观地存 在着 这样 四类 主体 , 四 这 这 类 主体 的组 合推 动环境 公 益诉讼 的开展 。环境 公益 诉 讼 中的第 三类 主体 和第 四类 主 体具 有 同位 性 , 即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 青 岛 2 60 ) 6 10

要: 环境公 益诉讼与传 统诉讼之 间的巨大差异使其在传统诉讼制度 主宰的诉讼体 系和诉讼 文化中很难 确立稳
定的地位 ; 国已经形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态各异 , 国很难择定效法对象 ; 各 我 一些学者提 出的对传 统诉讼制度
告 。不管 实际发 生 的环境 公益 诉讼 中的被告 是负 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而发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

它具有重要的意义,既能够起到制约环境污染的效果,又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

然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加强完善。

一、制度缺失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多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条件过于严苛。

目前,仅有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少部分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其他的公民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2. 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诉讼胜诉后,由于公益赔偿款的分配机制不明确,导致环保机构和环境受损公众难以分享到相应的利益,从而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3. 行政执法力度不强。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基于行政监管,但受制于行政执法不力,诉讼难以顺利进行,影响了公众的环境权利的维护。

4. 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在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法律也存在模糊性。

很多环境诉讼案件需要依靠法律解释或依据国内或国际判例进行判断、审理,这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扰。

二、策略完善要解决上述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需要扎实地推行相关战略。

1. 完善立法。

建立起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定性进行明确,固化权利主体、适格主体、利益保护等相关内容,更加明确条件限制,以期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 构建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果,制定出公益赔偿款分配机制,并开放诉讼结果的信息披露,从而使所有参与者都能获取相应的收益,并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者提供更大的积极性。

3. 加强行政执法。

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推行绿色生产和环保思想,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增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罚,从而减少环境破坏行为。

4. 加强法律教育。

在宣传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司法解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各种渠道提高相关法律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使其能够熟练地运用环境法律,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困境与破解之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困境与破解之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困境与破解之道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逐渐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或者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维护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境,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1.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尤其是在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案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较少。

此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这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环保组织的数量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或者公民,但是我国的环保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环保组织的数量更是稀少。

这就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乏,无法有效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3.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是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证据往往不易获取,需要进行复杂的检测分析,而这种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或者公民往往没有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无法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这就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不足,难以立案的情况。

4.诉讼成本高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诉讼成本较高。

一方面,环保组织或者公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活动,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进行复杂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这就需要大量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较高,对于环保组织或者公民来说,难以承担。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困境与制度构建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困境与制度构建探析
z hi g o n g f a l v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困境与制度构建探析
吕佩 聪 ( ຫໍສະໝຸດ 2 3 7 0 0 浙江省龙泉市人 民法院 浙江 丽水 )
摘 要 :环境 公 益 诉讼 是 应 对 当今 社 会 环境 污染 的有 效路 径 ,但 我 国环 境 诉 讼 制度 长 期 裹足 不前 。 究 其原 因, 主要 存在 四个 掣肘 因素 。本 文在 梳 理 成 因基 础 上 提 出解 决 问题 的途 径 和 方法, 确 立起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原则及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理论 基石 , 完 善 实体 法 律 , 改进诉 讼 程 序 法 , 以期 为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建 立 提供 参考 。 关键 词 :环境保 护 ;公 益诉 讼 ; 困境 ;对策
环 境 问题 由来 已久 ,随 着 生 产力 的急 速 发展 ,人类 对 环 境 的影 响 与破 坏 随 之 剧增 ,环境 问题 已然 演 化 为 环境 危 机 ,然 而 当我们审视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 ,却发现缺乏有效 的环境公共 保护制度和手段 ,此等情形下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我们必 要 的选 择 。环 境公 益 诉 讼 ,是 指 特 定 国家 机 关 和社 会 组 织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授 权 ,对 损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的 污染 环 境 行 为提 起 的诉 讼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现 状 2 0 1 2 年《 民事诉讼法 》 修改中特别增设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 , 但 环 境公 益 诉 讼 制度 其 实 并 未就 此 建 立 。那 么掣 肘 环 境公 益 诉 讼 制度建 立 的 因素有 哪些 ?可 以从 以下几 方 面来 分析 : 二 、掣肘环境公益诉讼建立 的成 因探究 ( 一 )转 化 融 入 难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难 以 被 当今 的 制 度 和 文化 全 盘 接 受 环 境 公益 诉 讼 是 现 代 型 纠纷 中的一 类 ,是一 种 新 型 的 、具 有 “ 异端”品质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的历史,如果以美 国环 境法律规定公 民诉讼条款作为开端 ,至今不到 4 0 年。同传统诉 讼 悠 久 的历 史 形成 明显 差 异 ,历 史 的短 暂 使 得环 境 公 益诉 讼 根 本 没 有肥 沃 的 土壤 供 其 生 长 。原 告 与传 统 诉讼 制 度 的 差异 不 是 细 微 区别 ,而 是本 质 意 义上 的不 同。正 是 这 种本 质 上 的差别 , 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在 当今传统诉讼占据主导地位 的诉讼体系和 诉讼 文化 下显 得 格格 不入 , 难 以顺 利 被 当今 的制 度 和文 化接受 。 ( 二 )理论发展难 :相 关论证众说 纷纭 ,但均无 法提供 充 足 的理 论 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 ,各 国学者、法官 为 这 种制 度 提 供 了诸 多 理论 上 的论 证 , 中国 的专 家 学 者也 对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有 了许 多 的实 践 与探 讨 ,但 相 关论 证 与 探 讨还 没 有 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充足 的理论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 诉讼,是为实体权利提供程序性保障。换言之,实体权利才是 ( 三) 推进 、臻至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石 ,而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的推行始终缺 环境公益诉讼 的具体制度 的构建涉及方面众多,无法一一 乏实体权利的支撑 。有学说试 图借助 《 宪法 》的基本人权衍生 详述 。笔者 仅从 一下 几方 面进行 探 讨 。 出 环 境公 益 诉 讼 的理 论 基石 ,但 这 与 司法 效力 间接 性 的宪 政 习 ( 1 )完 善 实 体 法 律 。根 据 《 民事 诉 讼 法 》第 5 5条 规 定 , 惯 相 悖 。缺 少理 论 支 持 的环 境 公 益诉 讼 注 定 像无 根 之 木 ,无 法 环境 公 益诉 讼 应 当 由法 律 规定 的机 关 和有 关 组 织 提起 , 由于单 茁壮 成长 。 行法 规 定 的不 完 善 ,使 得 目前 能 够 提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主体 仅 ( 三 )制度构建难 :现有 诉讼制度 的构想 尚不成 熟 ,不 为依 法 行 使海 洋 环 境监 督 管 理权 的部 门 ,案 件 范 围仅 为 破 坏海 足之处较 多 . 洋生 态 、海 洋 水 产 资源 、海洋 保 护 区 ,给 国 家 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 环 境 公益 诉 讼 既是 诉 讼 ,必然 需 要 有 完整 的诉 讼 机制 支 撑 情形 ,在 当前 环 境恶 化 呈 现 为各 种 形态 ,发 生 在各 个 领 域 的情 其 走 进 司法 实 践达 成 其 诉讼 目的 ,有 效 的司 法实 践 才 是其 诞 生 势之 下 ,这种 规 定 显然 无 法 满 足环 境 保 护 的 目的。 因此 ,结合 及 延 续价 值 ,否则 环 境 公益 诉 讼 只 能 流 于一 纸 空 文 。而 《 民事 有关 立 法 背 景 、立法 过 程 、立 法 趋 势及 司法 实 践 情 况等 因素 , 诉 讼 法 》修 改 依 旧延 续 “ 宜粗 不 宜 细 ”做 法 ,背 离 程 序法 “ 定 不断 发展 、充实 和完善 实体 法是 推行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应 有 之义 。 型 化 ”要 求 ,立 法 的粗 放化 、单行 法 的缺失 使 得 环 境公 益 诉 讼 ( 2 )改进诉讼程序法 。我国现行诉讼法的公益保护功能局 这I 支架没有 构 造起 来 。 限性大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特殊 的公益诉讼 ,要发挥其效能 ,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 的路径探析 不能拘泥于陈旧思想 , 而应打破陈规 , 摆脱现行诉讼制度的束缚 , ( 一 )确 立原 则 在完 善 实 体法 的基 础 上 ,大胆 创 新 ,及 时 改 进 环境 公 益 诉讼 程 确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原 则 ,具 体 有 三 :① 有 利 于诉 讼 进 行 序法 ,甚 至在 必 要情 况 下 可 以选 择 构建 一 种 全 新 的诉 讼 程 序法 和 环 境保 护原 则 ,环 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设 立 的 目的是 为 了赋 予 我 来弥 补现行 诉讼 法 的缺 陷 ,以达到 保护 环境 公益 的 目的 。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探究近年来,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焦点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环境领域投入关注和资源,试图消减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损害。

而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环境公益诉讼被誉为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手段。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遭遇了许多困境,本文将对这些困境进行探究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立法和政策层面的困境尽管我国环保法律、政策的完善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法律制度与行政体制不尽合理,往往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充分、公正和公开。

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依然滞后,环保执法部门对于企业环保行为监察不力,都是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效果的因素。

二、环保部门执法困境环保部门执法的限制,也是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因素之一。

首先,环保部门人力、资金等条件不足,经常缺乏执法理念,导致监管和执行力不够强。

其次,涉及到的环境污染案件非常复杂,要涉及技术、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执法中存在困难和障碍。

此外,由于涉及企业利益,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很难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

三、公众意识和法制文化层面的困境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但我国的公众环保意识相对薄弱,社会环保诉讼参与度很低。

在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时,相当一部分涉众对环保事业缺乏决定性的认可和支持,这会对环保部门后续的办案工作造成阻碍。

同时,我国很多机构或企业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缺乏真正的企业环保责任感,涉众参与质量和数量都很难得到保障,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四、司法实践层面的困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独立精神是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

但现实情况是,在一些环保领域案件裁判时,由于专业知识不足、不熟悉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不够科学、公正。

同时,有关部门在环保行为监管中存在不严不实的情况,导致环保部门的预警预防不够及时和有效,司法裁判的标准和方向得不到保证和实现。

针对以上的困境,需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一、立法和政策层面的可改进点当权者应加大对于环保法律和政策的关注和投入,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及法规进一步完善,同时优化和完善行政体制和机制,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与资源审查等核心环节和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1. 现状1.1 罪责难认定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责难认定。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责任方,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时却面临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难以界定具体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困难。

1.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限额设定较低,无法支撑涉案当事人承担真正的责任。

另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难以实现及时公正的司法审判。

2. 建议2.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罪责难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责任方和罪责的界定。

可以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可以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2.2 提高赔偿限额为了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该考虑增加额度。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损害的程度和涉案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3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加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

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提供专业的审判人员和专门的诉讼程序。

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个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环境犯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

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赔偿限额和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成为重要的手段,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制度的缺失和策略的完善问题。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一、现状:制度的缺失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不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规定,但相关立法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尚不够细化和明确,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2. 权利保障不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保障其诉讼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环境维权者在起诉环境污染行为时,可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法律风险,这使得他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表现出一定的退缩态度。

3. 实践操作不到位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到位的问题。

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方式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案件都因为受理难、审理难而没有得到实际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力度相对较小,不足以起到震慑效果,这也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

二、发展方向:策略的完善我们需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范围和责任,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还应该对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赔偿标准和力度进行明确规定,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利益。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力度。

这包括在法律上对他们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安全保障进行充分的保障,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宣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进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注环境保护、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氛围,引导更多的公众、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困难与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困难与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困难与挑战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此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和维护环境,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一系列困难与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应对之策。

首先,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这给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困难。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因素,例如污染源的多样性、环境影响的时滞性等,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收集证据、确定责任以及判断损害程度等方面存在难度。

此外,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持续的努力,这就要求环境公益诉讼的持续性和耐心性,而这也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的难度。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问题,面临着与利益相关方的斗争和对抗。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是为了维护大众的环境权益,但在实践中常常会涉及到涉事企业、政府部门等相关方的利益,这就给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困难。

一方面,相关方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阻挠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例如打探、干扰、打压等,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取证、证明和审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相关方更是利用其在社会资源、人力和财力方面的优势,对环境诉讼进行长期持久的法律斗争,给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和效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着司法救济的难度。

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保护力度,但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救济方式和判决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较高,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和相关组织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和时间消耗。

因此,如何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效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

针对上述困难与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和救济方式,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环境、资源短缺、立案标准、反诉风险和维权意识等方面,对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

公益诉讼的发展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

我国公益诉讼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相关规定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需求。

另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缺乏有效统一和指导,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困扰。

问题二:司法资源短缺。

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支持,如法官、律师等。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进程缓慢。

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众多,给人力物力带来了巨大压力。

问题三:立案标准不明确。

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很多案件中,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立案标准的不明确性不仅增加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难度,还容易导致司法执法的不统一和不公正。

问题四:反诉风险较高。

一些被公益诉讼的对象往往会进行反诉,以此来抵制和阻碍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这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公益诉讼工作人员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和法律压力,从而导致他们在进行公益诉讼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问题五:维权意识的缺乏。

公益诉讼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支持,然而,当前社会中维权意识的普遍缺乏成为制约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容忍度较高,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和认同不足。

尽管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

我认为,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立案标准和程序,提高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增加司法资源投入。

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资源投入,增加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和环境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三、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诉讼门槛过高: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问题。

很多环境组织及个人想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却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缺乏团队合作等因素而难以顺利起诉。

因此,需要建立环保志愿者培训、法律援助等机制,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2.司法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缺少强制力。

此外,判决书多数只具有地方性效力,难以有效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缺乏统一、规范的诉讼标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范围较广、细节较多,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防范不同法官、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1.法律适用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很多案件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一方面,环境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较为分散,具体执行标准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诉讼双方在法律层面的基础知识和水平层次不同,也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断。

2.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的证明。

然而,证据收集难度大,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难以充分履行。

因此,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建立专业的证据收集网络,保证证据有效性和可靠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院起诉,请求制止公益环境损害行为、消除环境公害、排除环境人身财产损害和请求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的法律救济活动,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环境资源安全。

目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受到挑战。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中并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安排等方面没有做出清晰的规范,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诉讼成本较高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涉及案件的调查取证费用高昂,公益诉讼的成本相对较高,这对于维护环境公益的组织或个人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3.部门间协调不畅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够密切,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

4.司法实践不足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程度不够,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认识不足、审理不深入、裁决不力的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难度增加,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策略1.明确法律规定应当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降低诉讼成本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经费,用于资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成本开支,降低维权成本,鼓励更多的公民、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证据标准等不够明确,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困难。

2. 案件调查取证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难以收集、鉴定费用高昂等。

3. 诉讼成本高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常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成本较高。

由于检察机关的经费有限,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往往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影响了诉讼的进行。

4. 社会认知度不足目前,社会大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许多人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持怀疑或漠视态度。

这给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带来了舆论压力和信任危机。

三、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制定更加明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等。

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强案件调查取证能力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技术手段等方式提高调查取证能力。

3. 降低诉讼成本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政府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经费投入;二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是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以专家证人制度的缺失为视角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以专家证人制度的缺失为视角

作者: 黄娜
作者机构: 三江学院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00
出版物刊名: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82-8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家证人;缺失
摘要:当代生产力高度发达,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和容量有限,一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必然导致环境问题。

而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事实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专门性问题,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法官,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都需要获得专家的帮助。

因此,找出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性因素是合理构建该制度的前提。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环境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我国逐渐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随着实践中的诸多困难,该制度仍有待完善。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手段不够丰富。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但该范围仍较为狭窄,且缺乏针对性。

此外,仅有的几种诉讼手段难以满足复杂的环境争端处理需求。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主体和权利保障存在问题。

当前,仅有环保部门、人民团体和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权利保障较薄弱,不能完全保障公众权益。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不够规范。

当前程序规范性不足,诉讼标准不够明确,程序透明度和公正性亟待提高。

同时,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也影响着公众的环境维权积极性。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尚待检验。

从实践中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着一定的效果,但在促进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等方面,其效果尚待进一步检验与提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必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同时,对于公众环境维权需要更多的教育与关注,提高公众环境维权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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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其在传统诉讼制度主宰的诉讼体系和诉讼文化中很难确立稳定的地位;各国已经形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态各异,我国很难择定效法对象;一些学者提出的对传统诉讼制度进行修修补补的构想正在缩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空间;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力量还不够强大。

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应取的态度是尝试。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约因素
我们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拥护者和积极倡导者,也希望在我国能早日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①但是,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建设过程或者说是完善过程将是漫长的。

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人们却没有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困难进行像对呼吁建立这样的制度一样的富有热情的思考。

学者们所阐述的那些合理性,一些司法机关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作的努力以及这些努力所展示的合理性,都不是能说明我国可以迅速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充分理由。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正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制度,我们必须经历耐心等待、积极参与的尝试过程。

我们作此判断的主要理由是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一、制度和文化因素:环境公益诉讼难以被当今的制度和文化全盘接受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异端”品质的诉讼,其很难被当今的诉讼制度和文化全盘接受。

环境公益诉讼是已经存在的制度,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是其典型代表。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又是一种崭新的制度②。

如果把人类诉讼历史的开端界定在古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时期,那么人类的诉讼历史,从而也就是诉讼制度建设的历史已经走过了约2500年。

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如果以美国环境法律规定公民诉讼条款作为开端,至今不到40年。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包括相对年轻一些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

譬如,以往的各种诉讼制度,其原告或与原告诉讼地位相同的主体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或自己所代表的机关、机构的利益而诉,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诉机关所诉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的本质属性,但其参与诉讼的动力往往来自本机关的职责要求,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以实现个人的利益为追求,其所代表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属于全人类的,或者是与一定生态系统或环境单位相联系的共同体所享有的。

再如,以往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是“三足鼎立”,即诉讼两造加裁判者,而环境公益诉讼却是“驷马一驾”。

所谓“驷马一驾”是指: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实
际上都存在四个相关方,即审判机关、环境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主体、对环境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原告。

不管实际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是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还是实施环境危害行为的主体,这类诉讼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这样四类主体,这四类主体的组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第三类主体和第四类主体具有同位性,即在理论上它们都是环境利益的维护者,都应与第二方即实施环境危害行为的主体相对抗。

但实际上,这“同位”的两方常常是敌对的双方。

在原告以第三方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为诉讼理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原告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是对立的诉讼双方。

上述差异足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判为两类,或者说把环境公益诉讼判为传统诉讼制度的异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的差异不是细微区别,而是本质意义上的不同。

正是因为存在这种本质性差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无法顺利地被现有的诉讼制度接纳,无法顺畅地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序列中取得“第四”的位置。

如果说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同一诉讼制度序列中的兄弟,那么,环境公益诉讼是与这个兄弟家族不同的“另类”制度。

从而,环境公益诉讼很难在传统诉讼制度主宰的诉讼体系和诉讼文化中确立稳定的地位,形成稳定的、系统的制度。

这一点,只要考察一下美国、印度等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发展的艰难历程就可以得到证实。

二、理论方面的因素:相关论证尚未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
美国建立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美国学者、法官为这种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其他国家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都做过类似的工作③,但相关论证还没有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充足的、不容怀疑的理论支持。

公共信托理论纯属假说,其与现实的人与自然关系相去甚远。

④人民主权理论不必然导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私人实施法律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对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虽可自圆其说,但与宪政制度相冲突,不符合宪政和法治的一般原理。

有学者提出,按照我国《宪法》的安排,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等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等权利,现行《宪法》的这一规定和其他法律对该规定的复述为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远比美国《宪法》第三条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此可以合理推演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法律规定的检举权、控告权等是否可以支持公民的诉讼权,对此既没有宪法依据,也没有法律认可。

⑤几十年来,这种法律根据从没有被用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们认为环境责任理论可以为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为合理的说明⑥,能给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但它对目前流行的政治理论并不具有绝对说服力。

也就是说,人们仍然可以为固守传统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而拒绝接受环境责任理论,继续坚持从几百年来行之有效的政府与公民“各司其职”的结构
中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

三、域外借鉴因素:各国纷纷尝试,难以择定效法对象
学界有人提出制定《环境诉讼法》的方案,意在谋求从诉讼制度上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及相关利益保护问题。

这种动议的动机无疑是良好的,但其可行性值得怀疑。

在该方案所要涵盖的那些所谓的环境诉讼中,多数属于民事诉讼,它们可以自然地纳入、也应该纳入传统诉讼制度之中。

我国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或环境诉讼法尚值得讨论。


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影响,但在这个国家要想梳理出一个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轮廓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支撑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写在其16部环境法律中的所谓公民诉讼条款,美国不仅没有专门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而且实际上没有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哪怕是简单的程序规范,尽管从其新旧判例中可以大致勾勒出一个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框架,但不同法院对环境公民诉讼的不同态度,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环境公民诉讼态度上的游移等,说明这一制度还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下。

欧洲大陆是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也是环境保护开展得最有声有色的区域之一,但在这里找不到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德国奉行的只有权利被侵害才可以起诉的基本原则⑧把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排除在法院门外,即使有关法律赋予环保NGO在某些案件中担当原告的资格⑨,这与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普遍授予起诉权也相差甚远。

法国只是给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了一个小口,如使其通过“越权之诉”⑩表达对政府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的反对意见。

英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最高立法成就是其《污染控制法》关于“任何人”均可以对“公害”起诉的规定,这相当于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

在意大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求助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可见,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这几个欧洲大国实际上都没有建立起可以作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模本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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