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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管道煤气集资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2﹞54号

【发文日期】2002-02-10

【实施时间】2002-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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