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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管道煤气集资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2﹞54号
【发文日期】2002-02-10
【实施时间】2002-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