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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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

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分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29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项

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道路上设置的或者流动使用的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机动车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定。”

三、对《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条第四款。

四、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项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四项中的“第十三条”,将第三项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将第四项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审查评估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六、对《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食盐所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碘剂和碘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七、对《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八、对《湖北省信息化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九、对《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删去第二项。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岗位管理、考核、惩戒等制度,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价格鉴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

将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中有本条例

第七条

、第八条

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于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委托人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可以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

“委托人应当协助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活动。”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项。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价格鉴证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十、对《湖北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十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孕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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