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上报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
船舶案例事故报告模板
船舶案例事故报告模板
一、事故概述
1.1 事故时间和地点
•时间:
•地点:
1.2 事故发生经过
请详细描述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并列出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
1.3 事故损失
请结合事故发生经过,简要阐述该事件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分析
2.1 事故原因
请根据现场检查和相关资料,找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并说明各因素的相互作用。
2.2 事故责任
请根据现场检查和相关资料,鉴定各方的责任,并说明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
职责和行为。
2.3 预防措施
请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鉴定结果,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对已经采取的
措施进行评价。
三、事故处理
3.1 应急处理措施
请简要描述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 相关机构处理结果
请说明相关机构的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3.3 改进措施
请综合考虑事故原因、责任和预防措施,提出改进船舶管理的建议。
四、结论
请在综合分析了事故原因、责任和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处理结果后,提出本次事故的结论。
五、参考资料
请列出本次事故相关的参考资料,包括文献资料、调查报告、照片、录像等。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农林牧渔- 渔业)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文书)
渔安调[ ]第 号
甲方:船名____ 船长/法定代表(理)人____ 住址____
乙方:船名____ 船长/法定代表(理)人____ 住址____
一、纠纷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事故简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当事方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协议内容
上述纠纷,经当事各方提请本机关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履行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协议内容,经当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各方需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 3 份,当事方各执1份,本机关存档1份。
甲方代表: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
调解主持人:____ 调解机关(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1955.html。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作者:史艳红来源:《河北渔业》2018年第01期捕捞渔业是一种高危行业,尤其以海洋捕捞更为突出。
国际劳工组织测算的世界渔船船员平均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80人。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对1999-2008年承保渔船船员死亡率统计,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162人,远远高于世界渔船船员的平均死亡率[1]。
造成我国渔业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多,诸如渔船吨位较小,抗风能力差,作业海域海况复杂,大量内陆非渔业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渔业资源枯竭致使渔场变远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救援等。
因此,我们要努力找到渔船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找到预防、消除渔船生产事故的有效方案,减少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 渔船事故产生的原因渔船发生生产事故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总结归类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在渔船事故中占有绝对比例,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渔船事故或多或少存在人为因素。
1.1 渔船从业人员素质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接受相关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存在培训时间不够、培训内容简单、被培训人员出勤率偏低等问题,同时渔港监督部门考核方式一直延续简单的问卷形式,这些原因造成了船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得不到提高。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渔民及其子女从事渔船捕捞作业人员减少,大量内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这些劳动力主要由50岁以上偏远地区人员构成,文化水平低,人员流动性大,渔船生产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和航海经验。
生产中追逐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渔船航行作业需要遵守的值班制度,忽视了望,忽视安全航速,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报告、统计工作责任制,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指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施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二)人身伤害费用: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所产生的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三)打捞和脱浅费用:指有关部门强制打捞及脱浅的费用;(四)污染损害:指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等级分类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渔业船舶、渔业企业及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扼要报告给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在接到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后,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越级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应将特大级以上(包括特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事故原因(风灾、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自沉等);(三)当事渔业船舶资料;(四)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五)当事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和需要救助的事项;(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标准格式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中、英文)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
9
内河交通事故立案调查通知书
送达当事船舶
10
撤销调查通知书
送达当事船舶
11
水上交通事故延期调查申请表
报江苏局通航处
12
内河交通事故延期调查通知书
送达当事船舶
13
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
送达当事船舶
14
解除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
送达当事船舶
15
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书
法制部门使用
3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集体讨论意见表
法制部门使用
3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法制部门使用
36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调查部门使用
37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登记台账
报江苏局通航处
16
海事调查官调派通知书
17
船舶文书收存/返还清单
当事人签收确认
18
船员证书(件)收存/返还清单
当事人签收确认
19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中、英文)
20
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中、英文记录
23
监管记录
24
化验鉴定委托函
25
事故分析会会议纪要
26
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27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
报江苏局通航处
28
水上交通事故延期结案申请表
报江苏局通航处
29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
30
水上交通事故结论书内部审批表
3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送达当事人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送达当事人
32
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建议书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风灾、火灾、及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港监督机关受理的发生在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参照本办法。
因渔事纠纷或其它原因引起斗殴、故意碰撞、强行靠泊造成船舶损失、人员伤亡的,或者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采取强行追越他船或强行靠泊他船,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并应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对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五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渔业船舶碰撞事故,由当事船第一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当事船舶发生事故后分别到达不同渔港的,并各自向到达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要求调查处理,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双方渔港监督机关可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机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其他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管辖,由事故船舶所在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市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市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浙江渔港监督局对本省渔业船舶涉外水上交通事故或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可直接管辖。
第六条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需要其它渔港监督机关协助调查、配合的,有关渔港监督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渔港监督机关对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需要有关渔港监督机关代为执行的,可书面或电传委托,并报双方共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渔业从业人员在渔业生产、加工、运输和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指渔业从业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行动以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条渔业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渔船沉没、着火、爆炸等导致人员受伤、死亡或失踪的事件;2. 渔业加工企业发生机械故障、设备失灵等导致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3. 渔业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情况;4. 渔业市场销售环节发生火灾、爆炸、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五条渔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应当与国家、地方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紧密配合,确保渔业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地区和渔业从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第八条渔业从业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以下程序报告:1. 当事故发生时,渔业从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2. 事发现场的人员或目击人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3. 渔业从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4.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报告的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调派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九条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规模;2. 事故原因和经过;3. 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4.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行动;5. 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
第十条渔业从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渔业安全生产通报范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渔业安全生产通报范文-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渔业安全生产通报范文尊敬的渔民们:大家好!我司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就近期发生的一起渔业安全事故进行通报。
希望每位渔民都能倍加警惕,确保自身安全以及渔业工作的安全。
我们获悉,近日在我司辖区内的某海域发生了一起渔船沉没的事故。
经初步调查,此次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渔船船体老化导致的漏水,加之恶劣的天气条件,最终致使渔船无法保持浮力,最终沉没。
所幸,船上的渔民们得到及时救援并无大碍,但是船只以及渔获物的损失相当严重。
这一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渔业安全生产无小事,务必要加强预防工作,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以下是我们对各位渔民提出的一些建议:1. 定期检查船只:渔船作为你们的工作和生活基地,一定要定期对船只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注意船体结构、设备的老化、漏水等问题。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务必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换。
2. 严格遵守航海安全规定:出海前,必须明确天气状况并听取渔业部门的安全建议。
在航行过程中,务必注意航道、避开危险区域,从容应对恶劣天气,确保安全的航行。
3.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火警报警器等等。
这些设备能够在遇险时,提供迅速的救援和保护。
4. 增加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参与渔业安全培训或自行学习,提高对应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例如,学习基本的泅水、救生技巧,并了解正确使用救生设备的方法。
我们诚挚地希望每位渔民都能严格遵守渔业安全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妥善处理渔业工作中的安全风险。
只有从根本上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才能提高渔获物的质量和数量,为渔民创造更好的收益环境。
最后,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时候,渔民的生命安全都是至高无上的,遇到危险时要及时报警寻求救援。
渔业安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感谢大家的合作与支持!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示例2:尊敬的领导、同事们:近期,我国渔业行业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3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农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渔业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渔业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渔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镇赉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相关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发生渔业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镇赉县人民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发生一般、较重渔业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____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镇赉县人民政府。
五、渔业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1渔业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在作业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含____人)或重伤____人以上(含____人)或财产损失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事故包括:(1)重大火灾事故。
指因渔业船主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指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船员失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因个人因素,违章、操作不当(包括无人发现的不明原因),站、坐位不当掉入,或被网具缠绕带入,或因环境因素,风浪太大、船舶摇晃人员被冲入或晃入海中而失踪,属于“溺水”事故; 因缆绳断裂或者弹起将人员打入水中而失踪,则不应定为溺水,而应定为“机械损伤”事故。
渔船水上事故统计报表的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统计报表分为: 《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附表1) 《渔船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附表2)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附表3) 《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附表4)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栏目共有13项: (1)省份、(2)事故等级、(3)事故类型、(4)当事船舶、(5)作业类型、(6)事故时间、(7)事故地点、(8)事故概括、(9)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11)经济损失、(12)沉船数、(13)备注。(附表1)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事故概况:又称为事故概括,是对案件的高度概括,含有“6个w”要素。即: 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船舶)(Who)、经过(What)、原因(Why)、结果(How)。 《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中的事故概况,主要应该填写 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的“结果”等3个要素。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填写
事故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渔船事故损失是指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财产损失,包括渔业船舶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丧 葬与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工资; (三)事故救援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 用、现场抢救费用和清理现场费用。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含修订说明和统计附表)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论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论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针对部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弱化、甚至放弃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现象,着重论述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对于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便相关人员参考。
标签:渔港监督管理;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近年来,部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出现了弱化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倾向,有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导致一些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不仅不能“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也导致各种管理关系的混乱,甚至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履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提出几点建议。
1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1 做好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既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能,那么,就应该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如果不履行职责,就意味着行政上的不作为,就意味着工作上的失职。
因此,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否则将被追究责任。
1.2 履行好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能是当前形势的需要2006年6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1—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与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渔政渔港监管与督查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2—(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块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块以上1亿块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块以上5000万块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块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管与督查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承担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五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1年3月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2年12月25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