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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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证计划 (2)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3)
3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保证措施 (5)
3.1适用的法律法规收集 (5)
3.2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及初步评价 (5)
3.3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5)
4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6)
4.1“三宝”、“四口”防护 (6)
4.2施工机具的使用安全 (7)
4.3新工艺、新技术和新结构安全技术措施 (7)
4.4高空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保护措施 (8)
4.5全用电和机电设备的保护措施 (9)
4.6现场防火、防爆措施 (10)
4.7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防雷击、防暑降温、防洪水)
(10)
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方案)
1安全保证计划
1.1严格执行部颁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B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一标六规范”以及公司关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程施工中,质安部负责整个施工安全技术指导工作和检查管理工作。
1.3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均需要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教育、分公司一级教育,项目部一级教育,并做好检查登记记录,使施工人员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特殊工种(即电工、焊工、起重工、装卸机司机、架子工、机械操作工等)持证上岗。
1.5对参加现场施工人员、工长应针对本工程特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人员熟悉“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操作。
1.6现场施工机械必须按“条例”“规定”的要求及机械设备使用说明要求打好混凝土基础,经总工程师与设备主管部门验收隐蔽签字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1.7塔吊按规定配齐各项限位装置,防雷设施及重复接地装置,严格对照机械本身技术指标要求验收及配备,不齐全的机械不准使用。
1.8实行机队长管理制,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与记录,杜绝设备事故出现。
1.9所有用电机具包括塔吊、泵机、搅拌机等,均应接地和接零,并安装漏电保护器,严禁一闸多用。
1.10做好“三宝四口”的防范工作,设置防护栏杆,电线必须架空,严禁直接绑扎在钢管上。
1.11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打赤脚上班,禁止随意从高空乱抛建筑材料和杂物,杜绝安全事故。
1.12现场临时设施均应配备消防器材。
1.13上、下工作必须有严密的防范措施,每层楼的施工面必须供水到位,既方便施工,并作防火作用。
1.14工地烧焊、对焊应做好防火措施,烧红的钢筋头不得乱掉乱放,及时处理冷却,以免引起脚手板、围网及其它周转材料的火灾。
1.15施工班组进入施工现场前,各工种负责人要参照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现场以文字及口头形式向施工队组进行有关针对性的安全交底,队组长签字。
1.16定期组织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学习,以提高各员工的安全意识。
1.17所有安全设施、标志、防护用品设置后由安检人员检查验收,未经专职安检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拆除、移动。
1.18使用小型手持电动工具(电锤、电钻)时,均使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闸箱。通道及潮湿部位照明使用36V安全电压。非机电人员严禁运用机电设备。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本措施(方案)依据(桂建质(2006)22号文(附后)规定编制。具体内容如下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桂建质[2006]22号文)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3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保证措施
3.1适用的法律法规收集
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法律法规的收集更新和适用性评价流程》,确保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1)职业健康和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
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省(区)、地区、市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简报等其它要求。
2)职业健康和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收集依据:公司网上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评价一览表》。
3)职业健康和安全适用的法律法规收集渠道:
自治区、市政府或行业主管及执法部门等。
3.2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及初步评价
执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流程》,识别、评价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危险源及确定、更新重大危险源的办法。
危险源识别与评价结果详《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表》。
3.3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3.3.1建立和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
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及企业的决策等,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执行坚持有证操作的规定,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的指令和意见,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企业领导、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取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拟定整改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安全事故的责任者,除必须受到经济处罚外,视责任轻重还要对其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撤除等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