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高 最高每月增加240元
天津员工工伤工资待遇
天津员工工伤工资待遇
天津员工工伤工资待遇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天津员工工伤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受伤或者患病需进行治疗的费用。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涵盖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二、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伤残,从而导致劳动能力减退,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伤残津贴标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发生工伤后,在获得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作收入补助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费用补助。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当发生工伤后需要休养的,在休养期间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工伤后,需要进行护理照顾而发生的费用。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当发生工伤后需要进行护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五、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死亡,相关单位
需要支付的丧葬费用。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当发生工伤后导致员工死亡,相关单位应支付一定的丧葬费。
以上就是天津员工工伤工资待遇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员工和雇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和支付。
天津-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日期:2009-1-1。
天津最新伤残津贴标准
天津最新伤残津贴标准
近年来,天津市对伤残津贴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伤
残人士的生活和权益。
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天津市伤残津贴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以下将详细介绍天津最新的伤残津贴标准。
首先,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天津市伤残津贴标准主
要根据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来进行评定。
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六级,一级为最轻微,六级为最严重。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伤残津贴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根据天津市的政策规定,一级伤残的人员将获得每月300元的伤残津贴;二级伤残的人员将获得每月400元的伤残津贴;三级伤残的人员将获得每月500元的伤残津贴;四级伤残的人员将获得每月600元的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人员将获得每月700元的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人员将获得每月800元的伤残津贴。
此外,对于生活自理能力较低的伤残人员,天津市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额外
的补贴。
例如,无法自理生活的伤残人员将获得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部分自理生活的伤残人员将获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总的来说,天津市对伤残津贴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将极大地改善伤
残人士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这也体现了天津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关爱,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综上所述,天津最新的伤残津贴标准对于伤残人士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将为
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天津市政府能够继续关注和改善伤残人士的生活状况,为他们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伤残人士的生活将会越来越好。
天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 0 1 5年 年 底 前 鉴 定 为 工 伤 一
2 0 1 5年 年 底 前 享 受 伤 残 津 贴
的一 至四级 工伤 人 员 ( 不包括 领 取
至 四级 的 退 休 人 员 ( 包括 退 职 人 员) , 根 据伤 残等 级每 人每 月补 贴分
在 违 法发 包 、施 工总承 包企 业和 分
7
48 人 才 资源 开 发
别增加 : 一级 伤 残 6 ( j 元、 二 级 伤 残 5 0元 、 三 级伤 残 4 0元 、 四级 伤 残 3 f 1
基 本 养老金 的 工伤 退休 人 员 ) , 根据
伤 残 等级 每 人 每 月津 贴 分别 增 加 :
一
级 伤残 2 3 7元 、 二 级伤 残 2 2 7元 、
全 面 治理拖 欠农 民工 工资 问题 的 实
施 意 见》 , 从 强4 s 6 _ r _ 资 支付和拖 欠清 偿责任 、 全 面 实施 “ 一 书 两金 一 卡 ”
制 度 等 方 面提 出 9项新 政 . 到 2 0 2 0
承担 清偿 农 民 工工 资的责任 . 由政 府投 资 、招 商 引资及 旧村 改造 工程
自2 0 1 6年 1月 1日起 , 天津 市调 整 工伤保 险待遇 , 其 中涉及 伤残 津贴 、
退 休 工伤人 员补 贴和供 养 亲属抚 恤
金
1 3 1 5 元; 其 他供 养亲 属每 人 每 月增 加5 1 元, 最低 发放 标 准 9 8 5元。 参
加 工伤 保险社 会 统筹 的 ,由工伤保 险基金 支付 ;表参加 工伤保 险社 会 统 筹 的 ,由 用人 单位 支付 ( 摘自
天津 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
天津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括多个方面,具体标准如下:1.伤残津贴:对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
具体为:一级伤残增加180元、二级伤残增加170元、三级伤残增加160元、四级伤残增加15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的标准为: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如果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这个标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差额。
对于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如果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这一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待遇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863元。
4.其他待遇:如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另外,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待遇可能会因个人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有所不同。
建议查阅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或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天津工伤最高赔偿多少
天津工伤最高赔偿多少
天津工伤最高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工伤最高赔偿额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死亡或者两级以上的伤残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一般为劳动者年工资总和的40倍。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保险金的,工伤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且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 45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 40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级伤残: 35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级伤残: 30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伤残: 26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进行制定,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因此,在天津地区,工伤最高赔偿额为劳动者年工资总和的40倍,并且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劳动者工资及伤残等级等因素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还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工资水平、用人
单位的规模和经济能力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工伤最高赔偿额可能会有所差异。
天津市工伤赔付标准
天津市工伤赔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天津市的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程度,将伤残分为十级。
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伤残程度进行计算,最高可达到100%。
伤残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系数×伤残补助系数
其中,伤残等级系数为:
一级伤残:90%
二级伤残:80%
三级伤残:70%
四级伤残:60%
五级伤残:50%
六级伤残:40%
七级伤残:30%
八级伤残:20%
九级伤残:10%
十级伤残:5%
伤残补助系数为:
未满40岁:1.5
40—49岁:1.6
50—59岁:1.7
60—69岁:1.8
70岁以上:1.9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保险实施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三、住院伙食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金按照每天伙食费标准进行补助。
四、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失业后,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人员在劳动能力丧失后,在失业期内每月可以领取由公职救济基金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标准为上一个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百分之八十。
五、护理费
根据实际护理费用报销。
六、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为工伤保险实施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天津市的工伤赔付标准在保障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方面相对较为完善,能够有效地保障工伤者的生活和就业帮助。
工伤赔付标准的调整将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政策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伤残津贴2016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三级3002元、四级285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2016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三级3002元、四级285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2016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14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4元,最低发放标准1049元。
四、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0日。
天津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天津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2023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2023摘要:一、天津工伤赔偿标准简介1.工伤保险条例2.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食宿费4.伤残津贴5.工伤退休人员待遇6.工亡亲属抚恤金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1.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工伤保险药品目录3.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四、实际案例分析1.赔偿项目计算方法2.赔偿流程五、结论1.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的优势2.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意义正文:天津工伤赔偿标准2023一、天津工伤赔偿标准简介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多个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伤残津贴、工伤退休人员待遇、工亡亲属抚恤金等。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中,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 元,二级伤残280 元,三级伤残270 元,四级伤残260 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一级2820 元、二级2697 元、三级2575 元、四级2452 元。
4.工伤退休人员待遇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 元,二级伤残50 元,三级伤残40 元,四级伤残30 元。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天津市武清区工伤补偿标准
天津市武清区工伤补偿标准天津市武清区的工伤补偿标准需依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个月。
2022 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7919 元。
所以在武清区,十级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约为 7919×2 = 1583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约为 7919×3 = 23757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后,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交通食宿费:受害人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由雇主支付给工伤员工的一定金额的工资。
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工伤工资的计算和支付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首先,工伤工资的计算是根据工伤员工在工伤发生时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得出的平均数。
如果工伤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工资的计算以工伤保险所核定的基数为准;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工资的计算以工伤发生时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其次,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工资的支付比例为100%。
即工伤发生后,雇主需要支付工伤员工100%的工资作为工伤工资。
工伤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延续到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工伤程度鉴定结束。
最后,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工伤工资的支付有一定的上限。
具体来说,工伤工资的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而且,工伤工资的支付最低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总体来说,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是按照工伤员工的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确定的。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工伤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了其经济负担。
同时,保证工伤工
资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了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伤补偿标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伤补偿标准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工伤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天津市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7 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5 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3 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1 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8 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6 个月。
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 个月;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 个月;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 个月;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 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七级伤残为 8 个月,八级伤残为 6 个月,九级伤残为 4 个月,十级伤残为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八级伤残为 9 个月,九级伤残为 6 个月,十级伤残为 3 个月)。
天津市蓟州区工伤补偿标准
天津市蓟州区工伤补偿标准天津市蓟州区的工伤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费:如果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伙食补助费:一般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计算,乘以住院的天数及人数。
交通食宿费:受害人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费用应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特殊情况下乘坐特殊交通工具需说明合理性。
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或者 30%。
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 12 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 1 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
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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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7.31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
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遇
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
遇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正>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从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了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此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以上。
一、范围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10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
此外,此次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
2.天津市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两类伤残津贴待遇标准提高 [J],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
4.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2018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如何调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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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津民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8〕17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十九大“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二、资金拨付调整后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
市财政根据市民政报送的发放人数及资金测算,将两项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区财政,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民政提供的实际支出情况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请各区按照调整后补贴标准做好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
三、其他事项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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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高最高每月增加240元
2012年08月17日 15:02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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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市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工
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作出调整。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本次调整范围为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
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
根据伤残等级,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津贴240元,二级伤残每人
每月增加津贴2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津贴220元,四级
伤残每人每月增加津贴21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
的补足到1754元。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又讯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要求,今年天津市继续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
2011
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
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
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