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价法 编辑词条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摘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我国招投标市场越来越被广泛应用。
本文围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现状及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结合实例总结在投标时应该注意及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履约担保运用前言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与成熟,招投标市场正在不断地向着成熟的方向发展。
作为评标办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推广与应用。
厦门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城市。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势必成为市场经济下招投标发展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1.概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早产生于英国,美国是采用该种方法历史最长的国家。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均得到了广泛运用。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项法律为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运用最低价投标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全面推行,这也为最低投标价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能在英、美等国家和地区长期使用,并且运行良好,逐步成为了一种国际惯例,是因为它们在逐步的实施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约束保障措施。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市场不断地规范化,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
这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标签:工程招标;工程投标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許多突出优点。
经过不断努力,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
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
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
3.法律体制不健全。
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
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确定哪家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方法的选择对于采购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国内,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常见的评标方法,本文将从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特点、优缺点、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人报价的金额为原始依据,通过对各项条件的评定和加权比重的设定,综合考虑价格和质量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使用的是综合得分法。
二、最低评标价法的特点1. 重视价格因素。
最低评标价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重视价格因素,以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作为原始依据,是一种以价格影响最大的评标方法。
2. 综合性。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考虑了价格和质量等多方面的因素,不仅仅是简单的比较报价金额大小,而是将投标人的资质、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也纳入考量。
3. 公开、透明。
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有利于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因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缺点1. 优点(1)便于监督。
因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开透明性较强,投标人的报价金额也是公开的,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标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2)价格控制。
最低评标价法重视价格因素,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符合政府节约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的政策要求。
2. 缺点(1)忽视质量。
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重要依据,有可能忽视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因素,导致采购方最终选择了价格较低但质量较差的产品或服务。
(2)过分竞争。
最低评标价法容易导致过度的价格竞争,企业为了降低价格采取恶性竞争手段,影响市场秩序。
四、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范围广泛的采购项目,尤其适用于价格因素占主导地位、质量、服务标准明确、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的采购项目,能够有效保证采购成本控制和采购质量。
[VIP专享]最低投标报价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机制研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步评审后,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合理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
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答辩,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报价。
否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
.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多采用此法,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正逐步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将有助于加速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国内的推广,加速中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4.1工程量清单招标最低投标价的确定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在招投标中的评标办法将由“综合评标法”向“最低投标价法”过渡。
那么,“最低投标价”如何确定将是我们研究的问题。
4.1.1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依据及意义《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对于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见的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定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己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人中标。
而条件(2),则可以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
关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项目能否中标,已成为投标单位企盼的热点。
本文从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实际应用入手,试论如何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与同行共商。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其中: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率最高的投标标书为中标。
条件2,我们可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3)投标价格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目前世界上各国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
如联合国贸易法委会员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
大家知道,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
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
因此,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
定量综合评议法既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程,又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什么
最低评标价法是什么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对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再一次进行了规范,其中就包含对评标方法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中,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这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要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所使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价法似乎完全一致。
但事实上,这两类项目中对“最低评标价法”的界定与使用方式却是大相径庭。
一.定义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办法》第二十条如此界定“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可以看出,机电产品国际标的最低评标价法,首先需要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进行审查,确保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再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最终计算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根据评标价格的高低来确定中标候选人。
而其价格评价因素既包含一般商务、技术等要求的偏离修正,缺漏项引起的价格调整等。
同时,评标总价应当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
对于其评标总价的计算,还需要明确关境内,外产品的价格计算方式,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上税费,运输、保险等费用。
最终形成的才是评标价。
而对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招标项目,87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中所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除了对价格的计算错误进行必要的算术修正或是在政策要求下对部分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进行价格的优惠调整外,不再接受任何的价格修正。
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者:刘建伟来源:《价值工程》2011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河北省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出台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以及工程担保三项制度,河北省建立了招标投标管理交易系统,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河北省范围内应用比较广泛,本文明确阐述了在运用过程当中有诸多的优缺点和可行性。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bidding market in Hebei Province, Hebei province issued three systems: a tender of Bill of Quantities, Minimum Bid and Engineering Guarantee, established a bidding management trading system. The accredited minimum bid price is widely used in Hebei Province. This paper articulated many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the applying process and feasibility.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可行性Key words: minimum bid price;feasibility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079-020引言近年来,随着河北省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出台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以及工程担保三项制度,2006年以来,邯郸市的国有投资项目全部实施了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交易系统,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一种评标方法,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中。
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证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有效进行,同时确保竞标人能够在招标过程中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现制定本《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的招投标活动,但不合用于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评审标准1. 最终中标者将根据有效最低价被选定。
有效最低价的定义是: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规范要求,所附加的价格。
2. 如果投标文件中不包含所有所需资料,则应视为不合格,被淘汰。
3. 如果竞标人的价格超过有效最低价,则该投标无效。
4. 如果两个或者以上的竞标人都提交了有效最低价的投标文件,则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最终的确定。
5. 如果竞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所附加的价格迟交,并且其迟交未被招标人允许,则该投标应视为被淘汰。
四、评标方法1. 具体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2. 评审小组应选定至少三名评审委员。
其中,至少一位委员须是技术专家,至少一位委员须是财务专家,至少一位委员须是法律专家。
3. 评标前和评标期间,评审委员不得接受竞标人或者其他人员的任何礼品或者款项。
4. 成功的招标人必须彻底遵守所签署的合同。
如果招标人未能履行其合同条款,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评标顺序1. 投标人的投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进行评审。
2. 如果多个投标人的投标被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将根据投标人的价格进行排名。
3. 如果竞标人的价格相同,则应根据其他标准,例如质量、速度或者技术方面等其他因素来决定胜负。
4. 投标人的获奖顺序应最终体现在评审委员的评估报告中。
六、申诉方式1. 申请人必须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前提出申诉。
2. 所有的申诉都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处理。
3. 招标人应在接到申诉后即将调查。
4.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则其申诉将被视为无效。
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试行)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委不少于三分之一。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级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非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四、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系统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初步评审的内容为符合性审查、围标串标和重大偏差检查、投标报价修正、排序。
1、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无效标处理:(1)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4)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工期、质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的。
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交易证。
上述内容应复印件成册并提供原件核对。
(8)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2、围标串标和重大偏差检查。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2007年07月23日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 评标办法前附表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报价二法
投标报价二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
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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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比较与思考
作者:贺双翼
2003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5日,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发布施行;这些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对于规范投资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要真正保证招标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还必须重视评标办法的选择。
一、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介绍
评标办法,就是运用在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评标标准评审、比较、选择中选投标人的具体方法。
一般常用的评标办法有以下几种:
1打分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累加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 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常用评标办法的使用范围
1打分法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评标方法,广泛应用于工程、服务、货物采购、技改及国际招标评标中;由于该评标方法直观,便于操作,而且可以避免各种非正常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公平、公正,受到招投标双方的欢迎。
2综合评估法主要用于小规模工程、小批量货物及服务采购招标的评标中。
3最低评标价法是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由于该方法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制定细则时比较麻
烦,评标时计算复杂、工作量大,一般项目招标时业主不愿采用,有时用在技改项目和部分进口设备的评标中。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用于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时使用。
三、常用评标办法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打分法在使用中需要注意评标细则的制定,特别是确定商务和技术的权重及价格离散敏感系数时应当慎重,如果商务和技术的权重和离散敏感系数确定不科学,评标结果就会变成单纯的价格或技术的竞争。
另外,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因素如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因素如: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因素如: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都要在评标细则中细化反映。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货物采购的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服务招标的价格、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经集体讨论或投票决定。
由于该法依赖于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经验与公平、公正,和打分法比较起来,易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公平、公正性相对较差。
3最低评标价法由于把很多价格以外的因素都予以货币化,所以,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能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应尽量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的规定,尽量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只笼统地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到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时造成有利于某一投标人的倾向性,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文件必须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
另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时,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四、关于几种常用评标办法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投资领域的招标
评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规,特别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营逐渐健全完善,既维护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觉到上述几种评标办法也有其局限性。
①使用打分法评标时,由于商务和技术的权重及敏感系数难以科学合理的界定,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合理的投标价格或技术方案,打出的分数不一定最高。
另外,一些小公司经常以大公司的名义投标 业内称之为挂靠,由于其持有大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及授权,评标打分时很占便宜,可是大公司并不具体负责投标项目的施工及质量监控,因此项目的质量不一定能得到保证。
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业主如果“有私心”,在评标时公开陈述明显偏向个别投标人的意见,在缺乏硬性指标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③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项目使用的不多,只要在招标时规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没有什么大问题,所以经常被技改项目及进口设备招标选用。
④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要有参考标底,否则由于评标时间紧迫,又缺乏相关信息资料,很难确定合理的投标价位及投标人所投价格是否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
此外,个别投机取巧的投标人可能会串通起来抬标、恶意低价抢标,逼使业主违规向投标人压价的情况就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