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离子体点火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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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离子体点火安全注意事项
1. 总则
1.1为了保证等离子体点火工程设备现场安全、高效地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避免人身伤害及设备损坏,编制该安全注意事项。

1.2 该注意事项适合于等离子体点火工程的组织人员、安装人员、现场调试人员和电厂的运行及维护人员。

1.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龙源公司)对于等离子体点火工程必须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与甲方、调试单位等有关方面联系及协调工作,建议甲方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

1.4现场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规程及两票三制等保证安全的制度和要求。

1.5烟台龙源公司必须提出等离子体点火工程调试大纲,呈请甲方审查并纳入整个机组的调试大纲。

1.6 在锅炉启动过程中,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等离子体点火,特别是防止发生炉膛爆破、二次燃烧等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事故。

2. 人身安全
2.1 维护等离子体发生器(更换阴极、阳极等)时应首先停止等离子体发生器,切断整流柜控制电源,并切换至就地控制位置,拔出交流侧保险,并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示牌,确认等离子体发生器无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2.2 在就地观察炉膛燃烧情况时身体应站在观火孔侧面,防止炉膛负压波动时火焰喷出伤人;炉膛燃烧不稳时严禁在观火孔、人孔等部位停留。

2.3等离子体发生器运行的时候,严禁取下发生器罩壳,防止触电。

3. 设备安全
防止炉膛爆破的关键是提高燃烧效率和防止炉膛灭火
3.1 冷炉点火,点火初期尽可能提高等离子体点火初期的燃烧效率。

3.1.1 输煤、制粉、除灰、除尘、吹灰系统设备完好,满足锅炉燃煤运行的要求。

3.1.2 等离子体点火用煤应满足设计煤种。

调试过程中,当发现实际使用煤种与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设计煤种不符时,应及时更换合格煤种,以保证锅炉启动的安全。

3.1.3 等离子体点火系统投入前必须进行一次风管风速的调平,其误差应符合制粉
系统技术协议的要求(各一次风管风速差≤5%)。

3.1.4 调节磨煤机出口分离器挡板开度或旋转分离器转速,适当控制煤粉细度,入
炉煤收到基挥发分V
ar ≤20%,A
ar
≥35%的煤种,煤粉细度宜R
90
≤15%;入炉煤收
到基挥发分V
ar ≤20%,A
ar
≥40%的煤种,煤粉细度宜R
90
≤10%。

3.1.5 初始投入煤量应尽可能满足点火最佳浓度的要求,点燃以后再将投入煤量适
当降低,以满足机组启动曲线的要求。

3.1.6 直吹式制粉系统点火初期因含粉气流浓度较低,一次风管道堵粉的可能较
小,一次风速度可控制在16~18m/s,并适当提高等离子体发生器功率;待点燃后
再适当提高一次风速,降低等离子体发生器功率。

3.1.7 对于旋流燃烧器,等离子体燃烧器投运前,内、外二次风应关小,着火稳定
后,视燃烧火焰的情况,再逐步开大。

3.1.8对于低灰熔融特性、易于着火的煤种,为了避免等离子体燃烧器结渣,可适
当提高一次风速。

但不可过高,防止燃烧效率下降较多,飞灰可燃物大幅度增加。

3.1.9等离子体燃烧器喷出的煤粉被点燃后,应适当调整二次风,以保证从等离子
体燃烧器中喷出的火焰的后期燃尽。

3.2 防止锅炉灭火爆破
3.2.1 保证电源和冷却水、载体风系统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及时维护、调整等
离子体发生器,避免断弧。

3.2.2等离子体点火之前制粉系统应调试完毕,保证等离子体点火有实施的可能,
避免在等离子体点火过程中因断煤、制粉系统故障,造成灭火导致爆燃。

3.2.3在点火启动投入等离子体燃烧器时,应严格按照等离子体点火调试大纲中规
定的点燃时间进行操作,对于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当任一角在180s内未点
燃时,应立即手动停止相应磨煤机的运行,经充分通风、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
对于贮仓式制粉系统在3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给粉机的运行,经充分通
风、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

3.2.4 对于贮仓式制粉系统对角分次投入的点火方式,在投入燃烧器后,为防止可
燃气体沉积在未投燃烧器的两角,产生爆燃,应适当开启这两个未投燃烧器下面二
次风,使可燃气体及时排出。

3.2.5 在锅炉等离子体点火期间,如因煤质原因造成燃烧不稳,出现火焰闪动及炉
膛负压波动。

经调整无效时,应停止点火,进行炉膛吹扫后,方可投入油枪,提高
炉膛温度,再投入等离子体燃烧器运行。

待燃烧稳定后,应及时撤出油枪,以利于节油。

严禁在炉膛燃烧情况不良,炉膛内充满大量煤粉的情况下投入油枪助燃,以防止炉膛爆燃。

3.2.6燃烧器着火后,应加强炉内燃烧状况监视,实地观察炉膛燃烧情况,火焰应明亮,燃烧充分,火炬长,火焰监视器显示燃烧正常。

如发现炉内燃烧恶化,炉膛负压波动大,应迅速调节一、二次风量、给煤量和等离子体发生器的参数来调整燃烧。

若燃烧状况仍不好,应立即停止相应燃烧器的送粉,必要时停止等离子体发生器运行,经充分通风、查明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可进行点火启炉。

严禁在炉膛燃烧情况不良,炉膛内充满大量煤粉的情况下投入油枪助燃,以防止炉膛爆燃。

3.2.7对于同一台磨煤机供粉的燃烧器,等离子体点火时,如果在两小时以上只投入部分燃烧器(例如,双进双出磨煤机单侧运行点火),只有确认需要启用的一次风管中没有积粉,才可投入其它燃烧器。

3.2.8配置双进双出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的锅炉进行等离子体点火时,在启动初期应按等离子体点火调整措施尽可能控制过磨风量(包括负荷风、密封风、单侧运行时还包括未投入侧的旁路风),尽快建立粉位。

在建立粉位后,应开启清扫风并且对炉膛进行吹扫以后再进行点火。

3.2.9 锅炉点火前与等离子体点火系统对应的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或给粉机(贮仓式制粉系统)切换到“等离子体点火模式”。

在“等离子体点火模式”下,且具备投入保护条件时,应投入灭火保护(点火开始时灭火保护的迟延动作时间,对于直吹式制粉系统和贮仓式制粉系统分别不应超过180s和30s)。

3.2.10对于燃用褐煤或某些较难着火煤种的锅炉,如在等离子体点火过程中因灭火保护的火检信号不稳定,导致灭火保护投入有困难者,应严格监视等离子体点火的图像火检,在点火初期必须有专人就地观察着火情况。

3.2.11锅炉MFT时,所有等离子体发生器跳闸,并禁启。

3.2.12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运行人员应根据炉膛燃烧情况及时将磨煤机或给粉机的运行方式切换至“等离子体稳燃模式”,防止因等离子体发生器故障造成磨煤机或给粉机跳闸。

3.2.13 等离子体燃烧器入口的浓缩导向装置安装必须正确,所有防磨装置不得影响浓缩装置的正常工作,以确保浓粉进入中心筒,及时点燃,防止因浓粉未被引入中心筒,而导致在点燃之前进入炉膛的煤粉过多,点燃后引起炉膛爆燃。

3.2.1
4.等离子体点火启动过程为防止燃烧器烧坏,在等离子体发生器启动后,不允许在关闭一次风的情况下长时间运行。

但是在锅炉MFT以后,一次风管道存在积粉的条件下,必须先将等离子体发生器启动以后才允许进行吹扫,以免含粉气流进入炙热的炉膛造成爆燃。

3.3 防止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
3.3.1锅炉的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清理干净,其吹灰装置亦应同时投运,并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3.2新安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运行中防止油燃烧器燃烧不良,配风不当或雾化不良,使未燃尽的碳黑和油滴沉积在尾部受热面上。

3.3.3煤油混烧之前,必须对空气预热器等容易积存煤粉的部位进行彻底吹扫;油煤混烧时要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因燃烧不良,使未燃的油和煤粉进入尾部受热面而加剧可燃物的沉积,甚至导致发生二次燃烧。

3.3.4等离子体点火初期应加强飞灰可燃物的采样、监测,如飞灰可燃物偏高,应适当调整一、二次风速、磨煤机出力、煤粉细度、各一次风管间的流量分配、等离子体发生器功率以至更换煤种等,尽可能改善燃烧情况。

要防止风煤配比不当,一、二次风量过小,使可燃物进入尾部受热面内沉积;或者一、二次风量过大,使带入烟道以至风道的可燃物过多。

3.3.5等离子体点火过程中,空气预热器的吹灰装置必须投入运行,吹灰前应认真进行疏水,防止因疏水带入,造成空气预热器堵塞。

遇下列情况时:
●煤种偏离设计值,或有较大变动及煤中灰分较大,燃烧不良时;
●等离子体燃烧器不能正常投运,燃烧不稳定而采用油煤混烧时;
●当飞灰可燃物大于15%,经过调整无法有效降低时;
●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的差压增大时;
●空气预热器运行期间发现“高温”或“热点”报警且复归无效时。

应增加空气预热器吹灰次数以至连续吹灰,严防可燃物在空气预热器中自燃或被吹到烟、风道自燃、爆炸;应及时检查省煤器下灰斗,空气预热器下部灰斗,除尘器灰斗、仓式泵、粉煤灰仓及其布袋除尘器,及时清除可燃物含量较高的飞灰,防止烧坏设备及堵塞下灰系统。

3.3.6若机组启停过程中,等离子体燃烧器较长时间投运或油煤混烧时间较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锅炉停运时对空气预热器、除尘器、各部灰斗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3.4等离子体点火必须满足机组启动曲线的要求
3.4.1在启动调试措施中应根据锅炉初始允许投入热功率的要求,确定等离子体点火的初始投入煤量。

3.4.2 当中速磨煤机最低出力无法满足锅炉初始允许投入热功率的要求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调整磨煤机出力:
●降低磨煤机磨辊加载力;
●适当关小磨煤机出口分离器挡板;
●在保证一次风管不堵粉、磨煤机石子煤管不堵塞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一
次风量。

3.5防止等离子体燃烧器超温、结渣故障的发生
3.5.1现场安装配有输送弧管的等离子体发生器时,必须保证发生器阳极喷口与输送弧管内端面接触并压紧。

3.5.2安装调试阶段,应检查校核等离子体燃烧器布置的热电偶,其测点位置必须准确的与DCS画面中的信号相对应。

3.5.3在保证点火效果及等离子体发生器的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等离子体发生器的功率。

3.5.4等离子体点火系统投运过程中,应严密监视等离子体燃烧器壁温。

在燃烧器显示壁温超过400℃且壁温仍然上升较快时,应及时采取降低壁温的措施,包括降低磨煤机出力、加大磨煤机的入口风量、降低等离子体发生器功率等,燃烧器显示壁温超过500℃时,应停止该燃烧器的送粉进行检查。

3.5.5在等离子体点火过程中,磨煤机给煤量应控制在等离子体点火状态下的燃烧器的设计出力范围内,如需将给煤量超出该设计出力,应逐步增加给煤量进行试验,其增量的推荐值为2t/h,稳定1~2h,并严密监视燃烧器壁温的变化。

如燃烧器壁温变化不大,可再增加给煤量2t/h,稳定1~2h;如燃烧器壁温升高较快,应迅速降低给煤量,经试验最终确定等离子体点火状态下燃烧器的出力范围。

3.5.6在使用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进行锅炉低负荷稳燃时,磨煤机给煤量应严格控制在等离子体点火状态下燃烧器的设计出力范围内,防止燃烧器因过负荷造成结渣。

3.5.7对于基建机组调试期间,即使锅炉吹管阶段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运行正常,在机组整套启动阶段,由于炉膛温度及风温较高,仍应加强对燃烧器壁温的监测。

3.6其它注意事项
3.6.1冷风蒸汽加热器投入时应缓慢开启进汽门,对管道进行充分暖管,并确认疏
水畅通,避免因汽水冲击对管道及设备造成损坏。

3.6.2将等离子体发生器从工作位置退出时,应防止等离子体发生器脱离轨道,发生坠落。

3.6.3在一次风管未通风的情况下,等离子体发生器运行时间不能超过10min,防止烧坏燃烧器。

3.6.4在气温低于0℃的情况下,应注意等离子体点火系统的防冻。

3.6.5 在锅炉点火前必须投入图像火焰监视探头冷却风机,锅炉停炉后空气预热器入口烟温低于45℃时才允许停止该风机的运行。

3.6.6如锅炉设置有SCR系统,在启动试运过程,因启动次数较多,炉膛热负荷又长期偏低,为防止脱硝催化剂污染,应将脱硝催化剂退出系统,待“168”试运前再投入SCR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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