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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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及立法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及立法评析

劳务 出资 , 只有 劳务 出资 的工业 产权是 具有人 会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 股东可 以要求 以 。 以工业 产权 的 出资也 不具有 人身专 属性 , 是可 以转让 与继承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表 明股 东在出资财产 时, 并没有放弃所有 的 。 , 其 因此 , 开股权 的特 殊 性 , 抛 将股 权看作 一项普 通的财产 权 , 根
权 的基本 权能并 非其 本身所 自然赋有 的, 而是 由股东 出资财产所 “ 只须属 于财产 上之 权利 义务 , 其种类 在所 不问” 0 公司 法》 。 《 第 有 权派 生 出来 的 。 在股 东 向公 司出资 以后 , 0 其就拥 有 了与出资 2 4条也 规定实 物和 土地 使用权 等亦 可以作 为出资 ,而这 些并不 相 当 的股 权 , 允许任何 义务 主体 随意干涉 。 不 具有 人身 专属性 , 以各股 东 的出资的是 按份共有 的财产 , 所 不具 有人 身性 。 工业 产权 一般 指专利 权和 商标权 , 虽然这两 种权利 均
如 下:
( ) 东为股权 的所有权 主体 一 股
在所 有权法 律关系 中 , 权利主 体是特 定 的, 务主 体泛指 权 出现 自 人拥有 股权和 继承 人继承股权 的情形 , t 义 然 因此 继承法》 没
利人 以外 的其他人 。在股 权 中, 股权 拥有 者股 东是权 利人 , 其他 有将股 权列入 遗产 的范 围 中。 的主体 如公 司, 其他 股权持 有者和 公 司外 部人 都是义 务主体 。 股 从继 承法 的理 论来看 , 为遗 产 的财 产是 “ 作 财产 权之 集合” ,
东 资格 之 间关系 的厘清 。


有 限责任公 司股权 的性质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限额制度,其股东只需承担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作为责任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指在股东去世或者退出公司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如何进行继承或转让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通常,公司章程会规定股权的继承方式,包括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比例等内容。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关规定,则适用继承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股东去世,其股权将根据继承法和相关法律进行继承。

一般而言,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股东的股权将按照继承顺序依次传给其继承人。

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也可以传给其他特定的继承人,比如亲属或合伙人等。

如果股东希望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这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常公司章程会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会的审批,并且会规定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还可能涉及到其他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比如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东协议,这些合同或协议可以对股权继承进行更加具体的约定,比如优先购买权或者合伙人共有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而且公司章程和其他合同协议的规定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公司的章程或协议与法律相冲突,那么法律将优先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继承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理的继承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股权继承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股权继承的问题,并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它的股权继承跟其他类型的公司不同,有其独特的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的继承方式和股东权益的变更等方面,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相关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投票决定、收取分红等。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其持有的股份代表着对公司的投资和对公司权益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其持股数量的差异,按照相关规定享有不同的权益。

二、股东的继承方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以通过遗赠、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和转移股份,从而继承股东的权益。

一般来说,股份的继承方式有两种:1. 非权益转让性继承对于非权益转让性继承,如果没有告知公司,公司无法识别异常,所以会按以往股东行事,但继承人需经过公司的股东变更的注册。

对于权益转让性继承,股东对其股份转让的要求可以由公司或股东转让一方拍板。

在公司章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规定其股份的继承方式和条件,以保证公司管理和股东权益的稳定性和保护股东利益。

对于股东权益的继承,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的规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股东权益的变更股东权益的变更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一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的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新股东的加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购买新股份或者将其现有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来增加公司的股本和新股东的加入。

新股东的加入,会带来更多的投资和资源,并能对公司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 股权的减少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或通过清算公司减少股权。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公司股本减少,而且因为减缓在公司资产中的数量对投资回报的影响而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

3. 股权的注销股东可以将其股份注销,不再对公司拥有权益。

对于注销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股东权益的平稳过渡。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运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在商业界享有广泛的声誉。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功运作依赖于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管理条款,其中之一便是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继承、捐赠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定继承来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

在公司的经营中,股权继承既是一种常见的股权变动方式,又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股权继承。

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的基础,其中包括了公司股权的继承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股权继承的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进行股权继承时,股东及其继承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进行股权继承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需要遵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中,通常是以法定继承的形式来进行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其股权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

此时,公司章程规定和《继承法》对股权继承的规定共同适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公司份额。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章程中通常明确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股份的继承条件和程序。

继承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继承手续。

若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继承条件和程序,继承人应当通过法定继承的程序来继承股权。

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股东及其继承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股东及其继承人在进行股权继承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合伙公司份额。

而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需要股东及其继承人按照规定来履行相关手续。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 一) 有 限责任公 司股权继承的概念
( 二) 股权 的性质
承 人 可 以继 承 股 东资 格 ,但 是 ,公 司 章程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 由 《 继承 法 》第 3 条规定 “ 遗 产是 公 民死 亡 时遗 留的个 人合 法 财产 , 包 括 :( 一) 公 民 的 收 入 ;( 二) 公 民 的 房屋 、储 蓄 和 生活 用 品 …… ( 七) 公 民的其 他 合 法财 产 。 ” 也 即 , 我 国 继 承权 的 客 体为 财 产或 财 产 性 的 权 利 。而 股 权 既 具 有 财 产 属 性 又 有 非 财产 属 性 . 这 是 否 意 味 着 ,股 权 就 是 明确 不可 继 承 的 呢 ? 因此 有必 要 对 股 权 的性 质 予
份所 产生 的权 利 。
笔 者 认 为 ,股 权 虽 具 有 身 份 属 性 , 但 其 本 质 上 仍 属 于 财 产 权 。 因此 ,立 法 应 承 认股 权 的可 继 承性 。但 是 ,股 权 的可 继 承性
并不 意 味 着股 权 当然 继 承 。 因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是 注 重人 合 性 的 对 于 股 权 的性 质 ,学 界 有几 种 学 说 ,主要 分 为 所 有 权说 、债 公 司 ,对 股 东 间 的信 赖 利 益应 予 以保 护 。而 且 ,因 中 国传 统 文 化 死亡 ”有 着某 种 程 度 上 的忌 讳 。 因此 , 权 说 、社 员说 、独 立 民事 权 利 说 。所 有 权 说认 为 ,股 权 是股 东 对 的 影 响 ,人 们一 般 对 于 “
是违背 “ 一 物一 权 规 则 的 。第 二 ,股 东 出资 后 , 出资 财 产 即归 于 公司 所 有 ,股 东 不 再 享有 对 原 有 出 资 的所 有 权 。如 果 不 承 认这 点 ,就 意 味着 否 认 了法 人独 立 财 产 制度 。债 权说 认 为 ,公 司对 股 东 的 出资 财 产享 有 所 有 权 ,股 东 对 公司 享 有 获得 股 息 和 红 利 的 权 利 。 此学 说 的 不足 之处 在 于 ,忽 略 了股 权 的非 财 产 性 质 , 如股 东 的管 理 权 等 。社 员 说 认 为 ,股 权 是 股东 基 于 社 员 资格 而 享 有 的 权 利 。该 学 说 的 缺陷 则 在 于 ,社 员 权 的取 得 是 不 需 要 出 资的 ,但 是 股权 的获 得 ,却是 以股 东 出资 财 产 为对 价 。独 立 民事 权 利 说 认 为 ,股 权 是 是股 东所 享 有 的 以财 产 为 核 心 的权 利 。 股权 有 两 种 权 能 ,分 为 自益 权 和共 益 权 。 自益权 具 体 表 现为 分 配 股 利 的请 求 权 和 分 配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的请 求 权 等 等 。 而共 益 权 主 要 表 现为 管 理 权 ,是股 东 为 自 己的利 益 和 为 公司 的 利 益 而行 使 的 权 能 。笔 者 认 为 ,独 立 民事 权 利说 最 为 合 理 。该 学 说 形 象地 说 明 了股 权 的财 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但是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法律关于股权继承问题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对一方死亡而遗留的股权问题的处理也多是采取将股权转化为货币的形式的做法,这种做法明显侵犯了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

那么,作为一项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特殊权利,对股权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否通过适用《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依据来解决殊值探讨。

因此,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股权继承纠纷提供统一规范的指引,对维护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股权诉讼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面上看来,这一规定似乎对股权继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说,这一规定又与之有很多矛盾之处。

而且,近年来因股权继承发生纠纷的案例持续不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兼董事长辞世后,儿孙之间为了争夺股权和董事长的宝座而闹得不可开交,儿孙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争斗更是此起彼伏。

”[1]现有《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在解决这类纠纷上的乏力。

所以,有限公司股权的继承在理论上需要有进一步的研究,使理论体系更为完善,以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一、股权继承所面临的难题鉴于我国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在股权继承这一问题上存在支持者和反对者形成的两大阵营。

双方争论的原因是股权继承中存在诸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笔者就影响股权继承的主要问题梳理如下:(一)《公司法》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未予明确《公司法》虽然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从而取得股权,但是并没有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那么,在这一问题上能否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股权自被继承人股东死亡时开始继承”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一)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一)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一)摘要: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

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规定了基于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而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

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

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觉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出资继受股权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性格科斯定理自私产与人权概念正式在我国宪法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归位的呼声空前浓烈。

“私权的勃兴”已不再是个单纯的口号,而是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

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其背后蕴含的价值指向再次生动的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

该法在衡平管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放宽公司限制和扩大公司自治的倾向十分明显。

但该法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疏。

本文力图在结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国法律规定的广泛借鉴,对我国立法中的缺失进行探寻和补正,以期对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出资继受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一)出资继受的法律定位。

投资人认购或取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主要包括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两种方式,其中的法定继受出资作为继受出资方式之一,是指因继承、遗赠等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无偿承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的行为。

虽然该继受出资与转让出资同属于投资份额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一类法律行为,但由于基础法律事实的不同而导致具体适用规则会有所差异。

因此,为了区分两者,法国《商事公司法》一般将出资转让行为称作“股份的转让(cession)”,具体是指“两个活着的人之间以特定方式所从事的一种活动”;而将法定的继受方式称为“股份的转移(transmission)”,系指一种“以遗产的部分或全部为基础的一种活动”。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它具有一定的特点,包括成员的责任限制和股权的流动性等。

在公司成员因为种种原因离世,涉及到股权继承的问题时,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股权继承的方式、公司规定的股权继承规则、公司管理人员对股权继承的监管等。

1. 股权继承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一般可以通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继承的规定来实现。

在法律上,股权的继承可以根据继承人的身份和遗嘱的规定来确定,继承人一般有实际控制股权的继承人和其他普通继承人。

在公司章程上,一般会规定成员的股权可以通过设立遗嘱、转让或者遗嘱之外的安排来实现股权继承。

遗嘱的规定可以是对股权的继承规则进行具体的规划,而转让可以认为是卖方成员在自己生前进行的股权转让。

此外,当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继承的亲属范围时,也可以提供对股权继承方式的指导。

2. 公司规定的股权继承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规则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规定,成员在加入公司之前就已经知晓有关继承规则。

根据不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包括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股权继承人的种类、成员死亡后公司处理股权的措施等。

3. 公司管理人员对股权继承的监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管理层是由公司成员选举产生的,他们负责公司的管理和决策等,也要对股权继承的问题进行监管。

在成员死亡后,公司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继承规则被遵守,同时也要确保继承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需要进行有关手续的审核和批准。

公司管理人员还需要与继承人进行沟通,了解其与公司的情况,确保继承人对公司的认可和了解,保证其能够积极投身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经济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李竹青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在进行股权继承时,易使继承人、公司和其他股东三方产生争论。

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同时实现继承。

本文梳理了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而剖析了可以选择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章程限制;悬置期间;股权继承信托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4-0315-02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日益成为重要主体,其股东数量持续攀升。

《公司法》第75条股权继承条款的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这对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解决实务中的股权继承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

希望本文提出的完善路径,能够有利于实现继承人、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共赢。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股权继承受到《继承法》和《公司法》的双重影响一般财产的继承问题只需要由《继承法》调整,但因为股权始终存在于特定范围中,存在于《继承法》与《公司法》两者调整下,因此已逝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股权时不但要遵循《继承法》的要求,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而且,就两个法律规范相比较,我国《公司法》是股权继承这一事项上的特别法,因此《公司法》还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受到人合性的制约家族企业是我国公司体系中必然存在的一部分,家族企业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继承充斥着人合性,即由股东近亲属全面继承股东权利。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显著的特点为人资两合性,其中人合性即为股东间强大的信任关系[1]。

这样的信任关系是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可靠保证,也是公司快速提升自身实力的根本所在。

当继承人想要继承股权,此时老股东们相互的信任关系将遭到挑战。

继承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能与公司共同进退共谋发展、是否能履行股东义务等都值得思考。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其股权是否能够继承?如果能够继承应当如何继承?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股权性质的分析入手,采用比较研究、法解释学等方法,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肯定了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权继承的立法模式,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初步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理论与制度框架。

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继承。

股权从性质上来讲,不等同于人身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不足以成为股权
继承的障碍。

因此,世界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殊性,又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加以限制和排除。

我国新《公司法》第76条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在保护被继承人、继承人权益的同时,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有利于调和继承法与公司法的冲突,实现多种利益的平衡。

但是,由于第76条规定过于原则,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针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初步的
理论依据。

为了避免因股权继承而引发的公司僵局,股东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充分发挥其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和排除作用。

而当公司僵局一旦出现,应当采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回购等方式积极予以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横跨继承法、公司法两大法域,既关系到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权利保护,又牵涉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因此,问题十分复杂。

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首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但是许多具体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必须充分利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及早规划,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推动经济的发展。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几个问题研究问题提出背景:甲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丙离婚后又与乙结婚。

甲与丙育有一子丁,丁已满十八周岁。

目前,甲生重病,可能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一、若甲死亡,乙丁怎样继承甲在A公司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继承不同于股权转让,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继承人无需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即可直接获得公司股东资格。

同时,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例外的规定。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无需征得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除非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章程排除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或者对继承人加入公司另行规定了限制条件。

(参见《法院审理公司案件观点集成》P2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在甲死亡后乙和丁作为甲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应当对甲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均等继承。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1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乙和丁继承A 的股权后,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体,其股权继承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方式、法律规定、程序与要求、税务影响以及风险。

股权继承不仅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还会涉及财产转移和税务处理等方面。

通过对股权继承的讨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在公司股权交易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有针对性地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一些建议,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股权继承的未来发展也需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以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股权继承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公司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规定、程序与要求、税务影响、风险、影响、建议、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法定的公司形式,其特点是公司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超出公司资产时,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通常以公司名称享有民事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概念是相似的。

在很多国家,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受欢迎的公司形式之一,因为它兼具了个体经营者和股份公司的优势,既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产,又能吸引更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遵循当地法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股东权益的保护等。

对于股东来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散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在股权继承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规定股权的继承方式,确保公司的股权能够顺利传承。

股权继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也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1.2 股权继承的重要性股权继承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的传承方式,在公司经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股权继承可以确保公司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在其死亡后,必然产生股权继承问题。

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这一问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由于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容易就继承人能否成为新股东发生分歧。

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讨论。

一、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我国《继承法》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的内容,该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文也未明确规定股权问题。

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考察《继承法》的立法经过可以发现,这一项规定在制定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权在内的。

因为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不包括个人公民,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

虽然1988年出台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国内个人通过私营企业这一中介来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条例在《继承法》颁布之后,显然不会影响《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公司法》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

尽管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股权继承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易引起争议。

至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罕见有股权继承方面的规定。

二、如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目前,工商部门还没有规范的股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等规定。

所以请尽早制定规范的股权继承法律程序并明确应提交的文件。

笔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如下构想: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股权继承法律纠纷有增加的趋势。

股权能否继承,理论界认识不一,股权如何继承,实务上做法各异。

本文认为,首先,股权可以继承,因为股权包括的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能都具有可继承性。

其次,股权不能不加限制的继承,以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契约性特征。

再次,如何限制股权继承?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以尊重股东自治。

关键词:股权继承一、股权可继承的学理探讨股权继承以股权作为继承的客体,正确认识股权的内涵是解决股权继承问题的理论前提。

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主要有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以及独立民事权利说。

其中,所有权说将股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加以论证,认为股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此学说的缺陷在于否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

债权说将股权解释为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把股权认定为股东对其投入公司资产享有的收益获取请求权。

该学说无法解释股权的诸多非财产性权能。

社员权说则将股权归人社员权,片面强调了股权中具有的某些人身性特征。

可见,这些学说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股权,又都存有不同程度的理论缺陷。

因此有关股权性质的讨论话题常论常新,讨论成为一种”横看成岭侧成峰”式的争论。

①相比之下,股权新型民事权利说则将股权作为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权利。

笔者认同独立民事权利说,因为只有独立权利说,方能容纳股权包含的诸多权利内容。

股权包含的权利内容相当丰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列举性规定。

股权包括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因主要是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故又称股东自益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财产性权利虽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其支付并不局限于金钱这一种形式。

股权还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属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又称共益权。

需要说明的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划分并非绝对。

某些权利知情权就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双重特点。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首先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包括其定义和特点。

然后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方式,主要介绍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协议继承等方式。

接着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影响。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在实际中的运用和影响。

结论部分强调股权继承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前景。

本文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促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规定、影响、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趋势、研究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股东投资经营的公司形式,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金额。

在这种公司结构中,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权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东可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各种情况,他们的股权也需要得到合理的继承和转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不仅涉及到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也关系到股东个体的财产安排和家族传承。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法律影响。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之一,其股权继承的相关规定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深入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概念、方式、法律规定以及影响。

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研究,可以深入分析公司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方式和法律规定的探讨,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经济的主流企业形态之一,其特点是由若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组织成立,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进行独立经营和风险共担。

而公司股东作为企业利益的直接参与者,其身份与资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股东身份的确定并非始终如一,其资格亦并非始终不变。

特别是在股东继承方面,其合法性与合规性也面临着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旨在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股东资格的继承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为基础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股东则是公司利益权的持有者,其有权分享公司的盈利与负担公司的亏损。

而股东资格的继承则指的是在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该持股权由于股东本人的死亡或其他因素而转移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股东继承的实现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同时也必须符合普遍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股东资格的继承原则1、公平原则股东资格的继承须遵循公平原则,即在法律、道德等方面得到公认的股东继承人应该拥有股东身份。

其具体实现需要考虑从死亡清算、法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多个角度进行。

2、继承优先权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始股权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继承人拥有优先取得被继承人股份权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而实行的优惠政策。

3、照顾财产利益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继承必须优先考虑财产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明确方式1、合同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该方式具有法律效力,通过一致的协议达成股东继承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争议。

2、遗嘱继承在继承股东资格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以通过遗嘱进行继承,但应当注意,对于公司的股份而言,有效的遗嘱必须遵循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将无法实现继承。

3、立遗嘱财产公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亦可通过立遗嘱财产公证的方式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继承人在未来获得股东身份时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探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探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探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横跨继承法和公司法两大领域,既涉及股东及继承人权益的保护,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持,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门槛,并且该法同时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对于众多想设立公司却因为门槛过高而止步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喜讯。

加之近几年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人投资创办公司的热情空前高涨,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股权继承方面。

然而,我国仅在《公司法》第76条中肯定了股权可以继承,至于如何继承这一股权,我国法律却没有较为明了的规定。

这显然不能够解决现实社会中的股权继承纠纷问题,鉴于这一现实状况,很有必要对股权继承问题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对解决这一难题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基本理论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经济组织,也在股份公司和无限公司中寻求着自己的责任承担。

某种意义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有者的死亡进而产生的继承,也看作是公司存续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按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同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因此股权不能简单的划入财产权或人身权中。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这种人资两合性特点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被继承一直是学界研究股权继承的焦点。

由于股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具非财产性的权利属性,股权的非财产性成为股权是否可以当做继承法中一般承认的客体的最大障碍,也值得花大精力去深思与讨论。

股权具有财产性,又非人身权,股权的非财产性权利的行使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财产性权利,因此,股权完全符合继承客体的特征,可以被继承。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特征在当前公司法理论中,对股权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有的称“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

”有的称“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

【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分析家族企业的传承主要是股权的传承,而股权的传承包括了股权转让及股东资格继承。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中规定的是股东资格继承而非股权继承。

在股东资格继承中不会发生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导致的先由夫妻一方继承一半股东资格的情况发生,夫妻另一方不因婚后共同投资行为而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一、股东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本案的情况看,郝金贵是桦南县金贵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七被上诉人作为郝金贵的合法继承人,依据遗嘱可以继承郝金贵在金贵煤矿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件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资格继承,但不能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齐精智律师提示这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资格继承,但不能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3078号判决认为:2002年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李松勇向该公司出资24.5万元,享有该公司49%的股权,其与夏某1婚后共向公司投入资金102.5万元,其中15.5万元用于受让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中的31%的股权,其中10万元用于受让西安利君方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其余77万元用于公司增资,以上102.5万元投资虽系李松勇与夏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行为,但夏某1并不因为与李松勇的共同出资行为就获得公司股东身份,其仅对该投资获得的股权利益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到其所持有的股份数的责任,不承担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债务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继承,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继承主要指股东之间的转让、变更、继承等方式。

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下,股东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包括协议转让、公开挂牌转让等方式。

在股东变更时,应依法办理有关股份转让手续,包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公证、办理过户手续等。

这样,新股东才能取得原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责任。

同时,原股东也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注销或者变更其身份资料。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的股权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法规一般会有具体的规定。

通常的处理方法是由公司董事会接手管理被继承人所持有的股份,由合法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行使股东的权利。

同时,合法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方式,要求其所继承的股份在公司中得到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确保转让、变更、继承等手续的合法有效性。

此外,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让股权继承过程更加顺利和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论文关键词]继承出资转让股权股东资格[论文摘要]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该出资转让既要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又要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股权的继承是一项在公司实务中是一个超级重要的问题。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法律给予法人人格的有机体,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

为了确保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法律要求各投资主体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作为对价,投资者取得股权。

〔1〕从行使目的来看,股权可分为财产性权利和公司事务参与权。

〔2〕关于股东而言,财产性权利的取得是其终极目的,公司事务参与权只只是是股东实现财产性权利的手腕和保障,公司的股权的财产性(关于“股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熟悉,可是关于股权具有“财产性”大体形成了统一熟悉)决定其能够继承。

从性质上看,出资转让事实上是一种基于协议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被继承人死亡后,有资格继承其股权的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死者近亲属之外的人依法只能作为死者的受遗赠人。

因此,因继承行为致使的出资转让并非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而是因继承这种特定的事实行为发生的,〔3〕正是这一特殊的关系决定了股权继承既不同于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也不同于外部的出资转让,它的核心价值追求应该是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资本的流动性基础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

一、在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不是自但是然地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关于这一点,各国立法规定不一,要紧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我国台湾和德国为代表,股东的继承人能够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股分能够出让和继承;另外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表,股东的继承人取得股权须受到必然的限制。

但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不一,要紧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出资转让须经股东大会同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股东欲将其股分之全数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须经股东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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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的其他 民商法律则成本较小 。股权继承从概念上来讲 , 既 包括 了继承方面的因素 , 又包括 了商法 方面的 因素 , 但从本 质上来看 , 主要是股权 , 即商法方面的因素 , 从这个意义上来
面对越来越多 的股没有统一 的做法 , 主要 的做 法是 参照原( 司法)5条 出资转让 的做法 。新 《 司法) 6条 公 3 公 7 规定 : 自然人 股东死亡 后 , 合法 继承人 可 以继 承股东 资 “ 其 格; 但是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这一规定 , ” 对股权继承
以其 作 为 支 持 其 观 点 的论 据 , 而 造 成 了 “ 说公 有 理 , 从 公 婆说
合法 的依据 , 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是新 规定 的施行 , 在理论 和实践 中仍然遇到 了许 多新 的问题 , 理论界 , 在 许多学者 提 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 , 且指 出了新规定 中的许 多硬 伤 , 并 包
黄金 圆 ① 张 勇 华2
( 1中国人 民银 行景德镇 市中心 支行 , 西景德 镇 3 3 0 2景德镇 高专 , 江 300 江西景德镇 3 30 ) 300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 当如何继承?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 公 司法》 6务确 立了法定 当然 继承 章程 可以 新《 7
要的论据加以使用 , 而反对《 司法 》 6条规 定的 文章也是 公 7
婆 有 理 ” 现 象 。 笔 者在 认 真 研 究 外 国 相关 法 律 规 定 的基 础 的
上, 结合一些客观的解释 , 探寻出外 国法律规定的真 正取向。 通过比较法研究 , 笔者认为 : 在股权继承中 , 死亡股东的 出资 可以由其继 承人继承 , 但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其他股东
随 着 我 国 民营经 济 和私 人 企业 的发 展 , 人 股 东 不 断 增 个
多, 但是在股东矛盾 比较尖锐 的有 限责任公 司 , 股权继承 的
问 题 是荆 棘 遍 地 。 “ 一些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大股 东 兼 董 事 长辞 世 后 , 孙 之 间为 了 争 夺股 权 和 董 事 长 的 宝座 而 闹 得 不 可 开 儿 交 , 孙 与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之 间 的 争 斗 更 是 此 起 彼 伏 。 … 如 儿 ” 何 解 决股 权 继 承 中 面 临 的 问 题 ? 一 方 面 是 股 权 继 承 人 所 拥
有的合法的财产权 , 另一方面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以
及人合性 , 尊重股东问的相互信任 的关 系。除此 以外 , 还存 在继承人之间的权利 冲突。究竟 如何取舍 , 需要法律做 出规
定。
法律 , 相对来说 , 其共性大于差 异。根据 法律移植 的一般理 论呤, 】家庭 继承方面的法律 移植成本很大 , 而除家庭继 承方
中 图分 类 号 : 文 献标 识 码 : 92 2 A D 2 . 文章 编 号 :0 8— 4 8 2 1 )3—02 —0 10 85 ( 00 0 08 3
思考 ; 另一方面 , 由于我国公 司章程泛形式化现象严重 , 章程


问题 的提 出
大多采用统一的“ 范本 ” 没有反映公 司发起人 、 , 股东对公 司 内部制度 的特定 的安排。 各 国的 国情和社会基础不 同, 法律 的移植有可能造成水 土不服 的现象 , 由此 必然增加社会成本 。这要求一国立法者 在借鉴外 国立法的时候 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 , 必须结合 本国 的实际而引入 。但是 , 于法律落后 国家和地 区来 说 , 对 如果 仅仅依靠 自身的不断总结 和摸 索来制定某些具 有共性 的法 律, 则代价是非常 巨大 , 特别是市场经 济基础上发 展起来 的
括规 定 是 否有 充 分 的理 论 依 据 和 法 律 规 定过 于简 单 , 具 有 不 可操 作 性 。在 实 践 中 , 方 面 由 于 中 国人 喜 好 讨 彩 的 习 性 , 一 很 少 有人 会在 公 司 设 立 之 初 就 把 股 东 死 亡 之 后 股 权 该 如 何 继 承 写 入 章程 。如 何 敦 促 他 们 通 过 章 程 维 护 自身权 益 值 得
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 没 有 获 得 通 过 , 股 权 可 以 由其 他 股 东 该

收稿 日期 :00—3一l 21 7
作者 简 介 : 金 圆(9 4一 ) 男 , 西 宁 都人 , 士研 究生 , 究 方 向 为 公 司法 。 黄 18 , 江 硕 研
第 1期
黄金圆
张 勇 华 :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继 承 的 比 较 法研 究 有
例 外规定的法例 , 来 自学术界的不 同声音 并没有 消失。本 文通过对 大陆法 系、 美法 系主要 国家对股权继承 的 但 英 规定的研 究, 引申出了从 比较 法意 义上对我 国的借鉴意义 , 对我 国《 司法》 关股权继 承的规 定提 出了大胆 的质 公 有
疑。
关键词 : 公司法》 6条 ; 《 7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借鉴意义
第2 5卷第 3期
21 0 0年 9月
景德 镇 高 专 学 报
Ju a fJr d ze olg o r lo i e h n C l e n g e
V . 5 No 3 o 2 . I
Sp 0 0 e .2 1
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权 继 承 的 比 较 法 研 究
问题 有 了一个 明确 的 规 定 , 司 法机 关 解 决 此 类案 件 找 到 了 为
说, 股权继 承是 可 以大胆地 借鉴外 国法律 的相 关合理 规定
的。
股权继承的比较法研 究作为论证股权继 承合理 性的一
个重要方面 , 许多文献均 花费不少篇幅进行介 绍 , 是存在 但

些问题 : 赞同《 公司法》 6条立 法精神 的文 章将其作 为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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