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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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
电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容量在8MV.以上的 有近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连
接总降压变电所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长度大于
100.0m 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4 层的电缆隧(廊)
道,液压站、润滑油站(库)内的电缆桥(支)架,与
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
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库房,重 要科研楼的资料室。
电气地下室、厂房内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的连接
自动灭火 总降压变电所(或其它变配电所)的电缆隧(廊)道、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系统 建筑面积>500m2的电缆夹层应设 细水雾、水喷雾等。 7.3.1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第4.5 条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1)
临时用电
用电安全
临时用电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 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 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 (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 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现场使用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 《安全电压标准》 不大于24V。 (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 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灯具 时间不低于20min。
5.14.1条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
门窗的要 求
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 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 条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9.3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 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电气线路 敷设
固定用电 设备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
一般环境 下布线
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 护;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 的防火材料进行 10.2.6条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第4.2.7.2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第7.1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第7.2条
配电箱、 柜区域要
求
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用电设备和电气
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 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6.1条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
百度文库
变配电室
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 地;
、值班室
要求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 条
变配电室
、值班室 要求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 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
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4 10.3.5条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
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使用安全 标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 步、高压危险;告知类:配电室名称、归属地;指引 类:疏散指示、应急照明
安全用具 管理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
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在工作现场;
5.18.5条
电气专项检查表
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铺设 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备注
入口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使用要求
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 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
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用电安全导则》第4.8条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则》第4.2条
漏电保护 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封堵。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
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保护接地
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条
配电设施 配电室
安全用具 管理
配电设施 配电室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 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 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 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 条
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第2.2.4条
插座
接地、漏 电保护装
置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 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第4.5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消防设施
灭火器配 置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经计算确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
灭火器数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 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 6.1.1条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个,当面积小于60 m2 时,可设置1 个疏散出口。
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配电箱、 柜
金属框架 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
(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
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第4.1.2条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 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漏电保护 是否齐全 、灵敏可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 靠、定期 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 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 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全措施;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4条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 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1条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 门禁管理 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7.3条
7.1.2条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
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 安全疏散 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 和应急照 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
火灾自动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的或穿越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报警系统 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7.0.1
主控制楼(室)、主电室、通讯中心(含交换机室、总
配线室、电力室等)、主操作室、调度室等;计算(信 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及各主要生产车间的计算机
主机房、硬软件开发维护室、不间断电源室、缓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