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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3.11

•【文号】银监发[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

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13

•【文号】银监办发[2009]371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7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份制定并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

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经银监会领导同意,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教育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以往查处的银行业案件看,存在道德风险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十分广泛,所导致的危害相当严重。因此,制定、学习和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树立忠诚廉洁、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的理念,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道德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保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8.29

•【文号】银监办发〔2014〕231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

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3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来源保真,落实统计管理责任,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决定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按季度对银监会非现场监管部分关键指标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予以书面确认及承诺。《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的模板详见附件1。

二、承诺制度的主要环节

(一)签署

银行业金触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需按季度在承诺书上对相关关键指标数值进行签字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不在岗时,可由经其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代为签署。

(二)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签字后的承诺书通过传真方式报送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局(分局)。

(三)抽查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和现场检查时抽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承诺书,如果发现有漏报以及相关关键指标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9.05

•【文号】银监发[2005]61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

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5日银监发[2005]61号) 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是指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运作的审慎监管文件。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完善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改进董事会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董事会在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况的报告。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六个月内约见董事会全体成员,与董事会交流银行的年度经营情况、

风险管理情况及监管关注事项。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2005年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7.03

•【文号】银监发[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

规程》的通知

(银监发[2007]55号)

各银监局: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

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

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10

•【文号】银监发[2014]35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

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4]35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二、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三、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

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一)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决定(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7.03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8号

•【施行日期】2007.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

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

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7

•【文号】银监发[2006]51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审计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

审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5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

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

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7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

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0.29

•【文号】银监办通[2004]242号

•【施行日期】2004.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42号)

机关各部门: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是银监会向被监管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专网,帮助被监管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和准入性标准方面的信息以及监管工作动态,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是银监会官方网站()的子网站,在官方网站的主页上设置有关专栏链接进入。

三、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的管理,办公厅新闻信息处

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设“行业(产业)发展信息”、“监管政策解读”、“宏观统计分析”、“要情”、“监管动态”和“银行业同业交流”等栏目。

“要情”、“监管动态”和“银行业同业交流”栏目由办公厅负责;“行业(产业)发展信息”、“监管政策解读”栏目由政策法规部负责;“宏观统计分析”栏目由统计部负责;信息中心负责专网网页的设计、身份认证证书管理、网站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专网信息安全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19

•【文号】银监发[2013]33号

•【施行日期】2013.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

政策文件的通知

(银监发[2013]33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

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

2013年7月19日附件1:

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

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4.12

•【文号】银监发[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

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2〕1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印发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下,银行业系统按照专项治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积极推进自查整改,认真梳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并于3月底前公布了服务收费价目,专项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专项治理已取得的各项成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监管要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专项治理推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公示方式和内容。一是官方网站公示和网点现场公示相结合。凡是有官方网站的银行,要统一由法人机构于四月底前在官网上公示,同时在营业网点保留纸制的《服务价目表》,方便金融消费者检索、查询、对照。二是调整《服务价目表》格式。要遵循政府指导价(含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开的原

则,对两类收费项目分类排序、逐项编号,便于消费者理解。三是增加收费公开内容。要遵循收费依据充分和优惠政策透明的原则,充分披露各项服务的业务功能、收费依据和优惠政策,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明确价格浮动授权。对于浮动收费项目,由法人总部明确价格浮动范围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只能按照授权在浮动区间内合理收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

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30

•【文号】银监发[2013]38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3〕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

2013年8月30日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

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31

•【文号】银监发[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的通知

(银监发[2013]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卖方单保理增长尤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二、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基础上开展的以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

的银行融资服务。其中,卖方双保理融资是指在买方保理机构承担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为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出口双保理和国内销售双保理。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三、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对保理融资业务清晰定位,并根据保理融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保理融资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

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7.09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5.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8号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

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1.24

•【文号】银监发[2006]8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

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85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

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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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发〔2007〕86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已发布并正式实施。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同时将《目录》公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今后,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目录》等行政许可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反馈,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使用银监会机构、高管系统客户端程序填写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并报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对受理、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同时通过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内信息的及时更新。对之前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填报、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银监局应于2008年2月底前在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更新。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法规部联系人:王飞电话:66279647

非银部联系人:任斐电话:66279142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目录及格式要求通知

内部发送: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非银部(共印92份)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66279647校对:王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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