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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银监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银监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公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下称“上位法规”)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54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2013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4〕5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守则》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针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
从十个方面提出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的基本行为规范。

银监会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守则》,对建设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银行业监管队伍,树立银监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守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守则》的宣传工作。

工作人员在年度总结工作时,要对照检查执行《守则》的情况;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将执行《守则》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2004年8月1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月19日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2月4日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监办发[2009]4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银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印发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下,银行业系统按照专项治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积极推进自查整改,认真梳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并于3月底前公布了服务收费价目,专项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专项治理已取得的各项成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监管要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专项治理推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费公示方式和内容。

一是官方网站公示和网点现场公示相结合。

凡是有官方网站的银行,要统一由法人机构于四月底前在官网上公示,同时在营业网点保留纸制的《服务价目表》,方便金融消费者检索、查询、对照。

二是调整《服务价目表》格式。

要遵循政府指导价(含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开的原则,对两类收费项目分类排序、逐项编号,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是增加收费公开内容。

要遵循收费依据充分和优惠政策透明的原则,充分披露各项服务的业务功能、收费依据和优惠政策,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四是明确价格浮动授权。

对于浮动收费项目,由法人总部明确价格浮动范围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只能按照授权在浮动区间内合理收费。

二、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回应机制。

各家银行总分行两级机构和各级监管派出机构都要立即开通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接听并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各项诉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银监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行 为 和重 大恶性 案 件 ;
第 十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收单 业 务 ,是指 商业
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
金 结算 的服务 。 收单业 务 包括 商户 资 质审 核 、商户 培 训 、受 理 终 端安 装维 护管 理 、获 取交 易授 权 、处 理交 易 信 息 、交 易监 测 、资金 垫 付 、资金 结算 、争议 处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l・ 8
部 门文件
中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令
2 1 年 第 2号 01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 1 年 7 2 o0 月 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0 0
次 主席会 议 通过 。现 予公 布 , 自公 布之 日起 施行 。 主 席 刘 明康
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 ,是指依据
合 同为 商户提 供 信用 卡 收单业 务 服务 或为 信用 卡 收单 业务 提供 结 算服 务 ,并 承担 收单 业务 风 险管
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 十 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
相关设 施 和必 备 的信 息技术 资 源 ; ( ) 已在境 内建 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业务 管 五 理要 求 的业 务系 统 ,具有保 障相关 业 务 系统信 息
第五 条
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 ,揭示业务风险 ,建立 健全相应 的投诉处理机制 。
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

49 —
国务 院公 报 2 1 0 1・1 8 的法人机 构 或其 他 组织 。
部 门文件
的组织 机构 和规 章制 度 ,内部控 制 、风 险管理 和 问责机 制健 全有 效 ; ( )信 誉 良好 ,具有 完 善 、有 效 的 内控 机 二 制 和案 件 防控体 系 ,最 近 3年 内无重 大违 法违 规 源自第二章定义 和分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银监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的运营秩序,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系统与信息科技是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

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业务连续性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为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过程,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是指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银行业务,其运营服务中断会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以下简称运营中断事件)是指因下述原因导致信息系统服务异常、重要业务停止运营的事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8•【文号】银监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银监发[2009]58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会领导审阅同意,现予印发。

2005年10月27日印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银监发〔2005〕68号)自动废止。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理念,依法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公正廉洁的监管机构。

三、银监会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法监管,民主决策,增强工作的系统性、主动性、预见性,增强执行力,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银监会各级机构(含机关各部门,下同)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贯彻落实银监会各项工作部署。

五、会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要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勤俭务实,维护政令统一,加强部门之间、银监局之间及部门与银监局之间的协调配合。

按照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报告局要积极配合属地局的监管工作;会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六、银监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监管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银监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决定自2017年4月起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下简称“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导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1.组织开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并与排查市场乱象相结合。

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及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并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

2.自查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

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

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银监办通[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2004年6月7日银监办通[2004]132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已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6月7日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

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一)案件分析通报1.总体情况。

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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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发〔2007〕86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已发布并正式实施。

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同时将《目录》公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

今后,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

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目录》等行政许可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反馈,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使用银监会机构、高管系统客户端程序填写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并报监管部门。

各银监局对受理、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同时通过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内信息的及时更新。

对之前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填报、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银监局应于2008年2月底前在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更新。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法规部联系人:王飞电话:66279647
非银部联系人:任斐电话:66279142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目录及格式要求通知
内部发送:办公厅、政策法规部、非银部(共印92份)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66279647校对:王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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