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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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联合发布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联合发布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联合发布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针对经济形势新变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依法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2019年11月26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同志,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江苏省13个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仲裁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对当前长三角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面临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会后,根据会议研讨情况,进行了整理,经充分征求意见,现对已达成共识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争议,请求权的时效以及起算点的认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该请求权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二、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涉及多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一般应当以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为准;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实际履行的主体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或者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情况,从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地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借用关系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三、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4、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

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一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

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培训时刻:2020年8月12日

培训讲师:刘昊斌律师

培训主题:北京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审判意见解析与HR实务操作

依照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一,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畴?

1、没有缴纳社保的,仲裁是否受理?

纪要条文:1、〔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样不予受理。——劳动者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进行投诉,由其进行处理。

案例:假如职员不情愿上社保,不配合企业办理缴纳业务如何办?——企业应留下证据证明是职员要求不上社保的,同时能证明企业差不多尽到了提醒义务〔职员入职时提交材料的通知、邮件、合同或者职员手册〕;或者在职员入职之时就让职员提交办理社保所需的个人材料,直截了当办理。

2、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生育费用报销,是属于受理范畴?

纪要条文:1、〔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已发生的职员实际应享受的待遇金额支付,或者职员将要发生的费用应按其今后可期待的待遇标准支付〔最好有医院出具的证明作为支持证据〕。

小案例:假如企业以开会的名字组织职员游玩,途中大巴车出事故,职员受伤或者死亡,这是否应算作工伤?

解答:假如在周一至周五的的工作时刻内,可算作工伤;下班时刻或者休息日,不算加班。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

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

讨会会议纪要

会议内容:

一、会议开场

会议在XX时开始,由主持人XXX主持。XXX首先对出席人员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会议的背景和目的。主持人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社会保险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次会议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

二、专家分享

1. XXX分享了近期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典型案例,强调了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纠纷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2. XXX介绍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最新动态,分析了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中的现状和挑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案例分析

与会人员就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

了交流和讨论,分享了各自的经验和见解。通过案例分析,更加深刻

地认识到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为解

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方法。

四、政策建议

与会人员就如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

深入的研讨和交流,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建议。

五、总结和展望

主持人总结了本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和成果,指出了下一步工作的

重点和方向。他表示,本次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问题仍然存在,希望与会人员能够不断探讨,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共同推动相关政策

的完善,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六、会议结束

会议在XX时结束,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会议使他们受益匪浅,将继续关注相关问题,为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社会保险问题贡献自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培训时间:2009年8月12日

培训讲师:刘昊斌律师

培训主题:北京最新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审判意见解析与HR实务操作

根据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一,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没有缴纳社保的,仲裁是否受理?

纪要条文:1、(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劳动者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由其进行处理。

案例:如果员工不愿意上社保,不配合企业办理缴纳业务怎么办?——企业应留下证据证明是员工要求不上社保的,并且能证明企业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员工入职时提交材料的通知、邮件、合同或者员工手册);或者在员工入职之时就让员工提交办理社保所需的个人材料,直接办理。

2、因为没有缴纳社保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生育费用报销,是属于受理范围?

纪要条文:1、(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员工实际应享受的待遇金额支付,或者员工将要发生的费用应按其将来可期待的待遇标准支付(最好有医院出具的证明作为支持证据)。

小案例:如果企业以开会的名字组织员工游玩,途中大巴车出事故,员工受伤或者死亡,这是否应算作工伤?

解答:如果在周一至周五的的工作时间内,可算作工伤;下班时间或者休息日,不算加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五)

重庆市⾼级⼈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五)

重庆市⾼级⼈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五)

2019年6⽉14⽇,由市⾼法院民⼀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处、市总⼯会职⼯权益维护中⼼六部门参加的第五次劳动争议法律适⽤问题专题座谈会在市律师协会召开,市⼈社局法规处、⼯伤保险处、市⾼法院⽴案⼀庭、审监庭、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受邀参加了会议。与会部门就⼯伤保险的相关法律适⽤问题进⾏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因第三⼈侵权造成⼯伤的劳动者能否兼得除医疗费⽤外的其他财产性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第三⼈侵权造成⼯伤的劳动者除医疗费⽤不能重复享受外,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其他财产性费⽤均可按照《⼯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的项⽬和标准享受。

⼆、⽤⼯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聘⽤的职⼯因⼯受伤且被评定为五⾄⼗级伤残的,⽤⼯单位是否应当⽀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问题

⽤⼯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聘⽤的职⼯因⼯受伤且被评定为五⾄⼗级伤残的,⽤⼯单位应当⽀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劳动能⼒鉴定结论作出之⽇的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计算。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

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

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新:安徽发布劳动人事争议研讨会纪要(共13条)

最新:安徽发布劳动人事争议研讨会纪要(共13条)

最新:安徽发布劳动人事争议研讨会纪要(共13条)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纪要

2019年11月11日

2019年8月,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例研讨会召开,各市、部分县(市、区)仲裁院院长和业务骨干参加会议,安徽省高院民一庭、省人社厅调解仲裁处应邀派员参加。会议就各地报送的典型疑难案例和仲裁仲裁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结合各地的反馈意见,现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时参考。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有争议为前提,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撤销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目的、双方争议焦点、用工事实以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录用人员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会计档案等原始证据。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的外,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应情形超过一年(相应情形呈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相应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东中法〔2019〕73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

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东中法〔2019〕73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中院各部门,市仲裁委、各仲裁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问题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适用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情况整理形成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现印发给

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

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为探究和把握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规律,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实现全市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问题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适用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公正、⾼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级⼈民法院民⼀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了⼴泛深⼊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申请仲裁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致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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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会议纪要

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以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非法用工主体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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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见以下问题三研究意见)。

2、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问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应如何确定起算和截止时间点?是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研讨意见:

1、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2、仲裁时效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提出。

[计算示例]

案例一: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注:该案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10月28日。故该案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案例二:齐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中科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2月3日,此后未续签。2013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注:该案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1年2月4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总计12个月,到2012年2月4日满一年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齐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齐某于

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3月26日。故该案中,齐某的二倍工资主张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案例三:陈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陈某以连续工作12年为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注:该案是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考虑时效问题,陈某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自2008年11月16日至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且陈某不能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陈某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0年3月23日,那么,陈某主张的2010年3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就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不予支持。

▲四、《会议纪要二》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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