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 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
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
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
通用航空机场实用版: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场利用率的影响。 8、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9、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 10、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六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 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 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与材料(附报审表)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与材料
(附报审表)
一、办理单位
交通运输局
二、办理材料
三、受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3、符合编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4、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四、办理流程
五、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附件一:
工程变更报审表
注:⒈此表为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统一填写的审批格式,变更估算金额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⒉变更审批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⒊变更不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工程项目业主服务联络单
机场审批流程
申请成立通用航空机场相关手续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的审批同时涉及军方、民航和地方政府三方,流程繁琐、时间长且前置后置程序严格。一个通用机场从审批、建设到颁证要经历50多个步骤,花费约2年时间。本文将梳理通用机场审批流程,并厘清各方在机场审批中的权限和内容。
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表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如表3所示,其中国家层面的是2009年7月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从总体上规范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民航局层面主要有2005年颁布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申请程序与要求。2013年修订实施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机场建设流程与要求。2012年
发布实施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定义与分类,对场址、设施设备、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陆续出台了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对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分类以及各类机场的建设管理、使用许可做出了规定。
军方主要是空军司令部颁布《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及《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的审批流程。
图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总体流程
如图1所示,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总体上可分为选址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审批和日常使用四个阶段,涉及主体包括机场所有者、政府、
民航与军方四类。下文首先按照审批主体分别阐述内容,然后从总体上梳理流程。
其中,军方主要负责选址阶段的空域与临时起降点审批,验收审批阶段的空司验收及日常使用阶段的年度复核。在通用机场与临时起降点报批流程上,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军区空军。但在审批流程上,按前文所述,军方将其分为“通用机场和连续使用2年以上、需建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两类,对于第一类由军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总参,总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军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对于第二类起降点,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军区空军可进行核准,报空司与总参备案即可。综上,有三点注意事项:一是军区空军负责统一受理、答复,但按照所申报类别不同后续审批流程也有所区别;二是军区空军只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来函协商选址事宜;三是根据《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要求,场址审核必须“一事一文”,即不允许集中报批。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引言概述:
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一系列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五个部份。
一、前期准备
1.1 项目可行性研究
在项目启动前,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这包括对项目的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和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1.2 建设用地选址
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需要确定项目的建设用地。这涉及到对地理位置、土地规划和用地政策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用地合法性和可行性。
1.3 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包括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
二、申请审批
2.1 提交申请材料
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2 审查和评估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他们将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否对环境和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3 审批决策
在审查和评估完成后,相关部门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策。如果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可控,则会批准项目的建设。否则,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者拒绝项目的建设。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二)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二)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背景简介
通用机场建设是一个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的过程。由于机场建设涉
及到国家的交通运输和经济发展,因此需要确保建设过程规范、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详细介绍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一、立项审批
1.资金规划:确定机场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需求、
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内容。
3.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机场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4.立项审批:提交立项申请,经相关部门评审并批准立项。
二、选址审批
1.选址调研:对于多个可能的机场选址进行实地调研,包括地理条
件、土地供应、交通便利度等方面的考察。
2.选址评估报告:编制选址评估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优势、
选址可行性等内容。
3.选址审批:提交选址申请,经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
门审批并批准选址。
三、规划设计审批
1.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机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包括跑道、
航站楼、停机坪等的规划与设计。
2.相关论证:进行飞行程序、安全论证等相关论证工作,确保机场
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规划设计审批:提交规划设计申请,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批准规
划设计。
四、环境影响评估审批
1.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机场建设的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
2.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提交环境影响评估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批并
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五、土地使用审批
1.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土地供应、转让或划拨手续,确保机场用地
的合法拥有和使用。
2.土地使用审批:提交土地使用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
最新精品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 行、 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七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八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九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 第十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设置服务
备注:
(1) “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 是指飞机以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在海平面高度、 标准大气温度、无风和跑道纵坡为零条件下起飞所需的最小飞行场地长度。
(2)“指标II”应选用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外侧间距两者中要求高的代字。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2、跑道导航设施等级
非仪表跑道 仪表跑道
供飞机用目视进近程序飞行的跑道,代字为V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
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
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进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这包括
确定机场建设的需求和规模,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只有在前期准备工作做足、做实的情况下,才能为后续的审批流程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二、申请审批阶段。
1.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者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通用机场建设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规划、设
计方案、环评报告、施工图纸、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清晰,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审查评估。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
评估,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等。在此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调查,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三、审批决策阶段。
1. 召开评审会议。
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行业代表等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
论和评审。会议将就建设规划的合理性、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作出审批决策。
2. 作出审批决定。
在评审会议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通用
机场建设的决定。如果决定批准,将颁发相关的建设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同时要求申请者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后期监管阶段。
1. 施工监管。
在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施工按照批复
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 竣工验收。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通用航空登记管理流程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流程一、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筹建申请流程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新增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航空器引进、专业人员引进,应提前30日予以备案。
三、经营性通用航空许可证变更申请流程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附录: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1、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原法人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新任法人代表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新法人代表相关航空知识培训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6、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7、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8、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范围变更
1、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经营范围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增资证明复印件(原自有资金额度符合要求的除外,需审核原件)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申请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在申办通用航空可行性报告中应对航空器来源、专业人员引进情况予以说明)
7、飞行、机务人员证照复印件,原注册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除外(需审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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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
2)标准。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2016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
3. 地方
2016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
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
审核备阶段
一、发改部门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
5.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6.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7.申请人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附专家意见)
二、住建部门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项目计划等文件或省级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
4.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
5.申请用地位置图,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规划相关图件,如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图、综合交通规划图等相关图纸,中心城区项目应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布局图。规划图纸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加盖公章。申请用地范围图,由建设单位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以下两类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①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