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国家面相与社会面相——再论司法与舆论的冲突
关于论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平衡

论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平衡近年来,我国的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在我国的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也时常发生冲突。
面对这种情况,社会各方面应该寻求平衡,以便让舆论和司法机构在正确的方向上服务于公众利益。
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媒体舆论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也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评价和分析,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极大的意义。
但是,时常有媒体报道及评论,会对司法机构的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干扰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并导致社会上的不满和不信任,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环境的建设。
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落实法治原则的核心要素。
司法独立可以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客观,从而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然而,司法机构的非法、不公、不正常的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被媒体舆论强烈的监督和抨击,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
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在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造成冲突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舆论的偏见、司法机构的失误或渎职、媒体报道存在客观性问题等,因此,为了使媒体和司法机构更好的服务于公众,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考虑:1. 完善法制环境。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媒体报道的管理,同时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机构被舆论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工作者自主行使审判权力。
2. 提高媒体的职业素质。
加强媒体的专业培训,提高媒体人的责任意识,避免报道过程中出现主观意见偏颇的情况。
3. 对舆论监管和司法服务进行整合策划。
针对一些类似案例,在舆论和司法独立的角力过程中,提供更为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以监管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案例一:《新青年》事件2014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北京市副市长张加胜涉贿罪名的起诉,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随后该院法官沈阳表示:“对于不了解原审法院案件实情、因信息不真实或评论摆向而对法官的公正性存疑,将会视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高的今天, “ 舆论监督” 不断地 出现在人 民群众身边, 它 借助各种各样的媒体形式,向民众表达一种有关公民
政 治权 利的 声音 , 与此 同时 , “ 司法公 正” 在 舆论监 督 的 各 种声 音之 下也在 和谐 稳定 的行使 着它应 有 的功能 。 舆 论 与司法是 两种 看似对 立 却又 能够相 互协调 的社会 存 在形 式 ,本文 着眼 于舆论监 督 与司法公 正的 冲 突与
的和 谐』 处, 其重 要于 段之 一 是首 先要 创 建一 个 健康 和 谐 的氛
m 。对于 舆 论监 督与 司法 公 正而 言 , 则 需要 建 立 。 一 个 能够 尊 重 司法 程序 的舆 论 监督 环境 。要做 到 这个 要 求 , 首先 需 要舆 论 媒 体机 构增 强其 行 业道 德及 法律 修 养 , 同 时也 需提 高 社会 公众 的 法律 素养 , 创 造一 个 良性 循环 的言 论 空 f a J ; 同时 , 舆 论监 督媒 体 应该 以案 什 的进 展流 程为 霞 点报 道对 象 , 司法 部 门 也戍 提 升 案件 审理 的公开 度 与透 明度 , 既 能确 保 公众 的 知情 权 , 也 能保
四、 结 语
舆 论 监 督 与司 法 公 正是 基 于两 利 - 不 闷价 值标 准 的独 的
求 是 作为 判 断准 则 , 然而 两 者 的评判 过程 却 是截 然 不 同的 。其 社 会存 在 , 两者 之 问存 在着 原始 的冲 突关 系 , 然而 通 过 系 列
巾, 司法 的 裁判 依 据取 决 于全面 且 客观 的人 证 、 物 证 等合 法 证 的描施 进 行平 衡 , 可 以找 到让 两者 和 谐十 n 处 的 办法 。木文 就 舆 据, , { : 遵 衙 法 定程 序逐 步 判定 , 而对 于舆论 督 媒体 而 言 , 其 判 论 监督 与析 了
论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及协调

的冲突表 现地 更 为明显 。 取 舆论 合理 的意 见 , 使 司法更 加符合 社 会实 际的 需求 , 是 司法 公
关键 词 舆论 司法 司法公 正
作者 简介 : 郑帆 , 广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3 O ・ 0 2
度 ,是 否符 合主 流 的价值观 。 司法公 正不仅 正要 符合 法律 标准 , 舆论 的概念 与特 征 这 也是 司法追求 实现法律 效 果和社会 效果 的 什 么是 舆论? 辞 海对舆 论一 词 的注释 为: 舆论 就是 众人 的议 还 要符合 社会标 准 ,
一
、
论 … …现 多 指群众 的言 论 。总体 来说, 舆论 至少包 括 以下 四层 意 有机统 一 的必然要 求 。 思: 第 一, 舆 论体现 的是公众 对事件 的看 法, 舆 论对 事件 的评价 标 司法实质 上是 一种价值 判断 , 是对冲 突的社 会价值 的取舍 和 法律 本 身就是 衡量 社会价 值大 小 的标准 , 但 是法律 并 非万 准是 从道义 、 意识 和观念 上来进 行 的; 第 二, 舆论 是大 多数人 意 见 平衡 。 能 , 其 也有滞后 性和 规定原 则性 的缺 点 , 具 体到 每一个 司法案 件 , 的表达, 是大 多数人 的信念 、 态度、 意 见和情 绪的总 和, 是 民意的交
司法工作如何面对舆论压力

司法工作如何面对舆论压力中国司法有这么一个说法,大案件讲政治,中案件讲影响,小案件才讲法律。
也就是说,归根到底司法工作在现代社会中还是不可能独立在舆论之外。
舆论为了自身发展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频频报道司法案件,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给办案司法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由此,司法界对舆论的监督显得被动且排斥。
但是另一方面,舆论关注能够增加案情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曝光真相,舆论压力也能让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中倾注更多的精力。
任何社会都需要在保守和进取,因循和变革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舆论与司法的制度设计也不例外,它们理应形成一种功能互补,和谐共进的关系。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舆论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合适的度,即在不同的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种本质上的一致性使得两者具有互补协调的可能性。
传媒活动的范围一旦越界就可能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实现,但封闭的司法固然可以排除非法的干预,但这种封闭性可能导致暗箱操作,既容易侵犯个体正义,也无法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要求。
因此,引入开放、透明的传媒,设立通畅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势在必行。
为实现二者的大致均衡,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首要要以人为本,善于倾听和分辨媒体的声音。
司法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执行机器,它不仅能够修正成文法的不足,而且是反映社会发展方向的一面镜子。
司法权的行使也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司法判断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社会的安定、法的正义与公平价值。
这是法治国家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
所以,司法群体不可能与民众完全隔绝,一定形式的沟通是有益的。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司法过程置于舆论监督之下,使其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司法过程的封闭既违反了民主原则,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试图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冲突与协调之道。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的监督和约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社会事件、揭露腐败、批评不公等方式,发挥了监督权力。
与此司法公正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两者本应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难以忽视二者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可能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的限制。
在国内一些案件中,新闻报道可能通过夸大事实、引导公众情绪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过度渲染,导致司法程序受到影响,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司法公正的缺失也会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一定的阻碍。
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包括审查报道内容、干预新闻自由等,这对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面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协调的路径。
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夸大事实,不渲染情绪,不捏造事实。
司法机关也应该对新闻自由给予足够的尊重,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媒体的合法报道权利。
政府部门应该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加强政府与媒体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公开渠道,为媒体合法报道提供更多的便利。
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加强媒体的自律建设,建立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让新闻舆论监督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别人的权益。
司法部门要加强公正司法的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这样,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便能够在协调中共同发展。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浅析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作者:李弋强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协调的关系。
社会舆论重视个案正义,体现直觉主义正义观,易缺乏严谨程序思维,忽略理性正义。
而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及社会基础相同。
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处理得当,会形成正和博弈。
这种共赢结果需要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共同努力。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裁判;冲突;协调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关系的讨论是近年来学术界的一个热点。
现实生活中发生过因为社会舆论的影响,最终导致法院司法裁判结果改变的案例。
例如:2007年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最终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时,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判决书指出这个判决是在法定刑下作出的,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从这一些个案例中,我们能发现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实质影响。
这种影响表明:当前部分社会舆论并不信任司法裁判,司法裁判往往得不到社会舆论的认同,进而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受到了损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二者间的关系进行思考。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二者之间的确存在着冲突与对立的关系。
首先,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的看法,往往体现了道德价值和朴素情感。
社会公众并未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待具体问题大都从自己个人认知角度予以评论。
因此,社会舆论的形成,往往与社会道德价值存在密切联系,是社会某一时期朴素情感的体现。
但是与此同时,这种道德价值以及朴素情感往往也具有情绪化、非理性、任意随意的特点。
而司法裁判做出方式与社会舆论不同,司法判决必须依据法律做出。
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法律条文的内容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
因而法律是人的理性思维的体现,需要严谨的立法程序,同时司法裁判过程本身也需要理性的逻辑思辨。
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发展建议

浅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发展建议作者:张筱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摘要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公平公正得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给司法公正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冲击了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也践踏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结合一些热门案例,通过分析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冲击及原因,进而提出一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发展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协调发展互联网的发展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新闻媒体对各领域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司法与媒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可以说,新闻舆论对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和微博、微信等传播平台的普及,新闻媒体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形式,自媒体时代悄然来临,新闻舆论传播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因存在形式等各种因素,新闻媒体在行使其监督职能的同时,很多时候也出现干扰司法独立、左右案件审判的现象,这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是有害而无益的。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依托其职业特点,有效的发挥监督力量,对社会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
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监督主体方面,其执行者必须是新闻媒体;第二,在监督对象方面,其监督的范围包括了一切公共领域的事件、人物和机构;第三,在监督立场方面,新闻媒体必须保持中立并发表客观评价,这也是新闻行业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司法公正的概念所谓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从公立角度出发,坚持依照公平公正原则履行其执法、审判等一切司法职能,对司法事实做出合理处置。
这就要求,其一,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要始终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其二,社会要保障司法行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和外力的干扰,从而保证其独立性、客观性,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机制,它们分别代表了媒体和司法的权力。
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中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由于它们的特性和职责的不同,往往容易出现冲突与协调的问题。
我们来分析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性质和职责。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务的观察、评价、批评和监督,以及对政府和各种权威机构的监督。
它是公民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的重要形式,是媒体作为公共监督者的一种职责。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或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依法对诉讼行为、民事权益与诉讼标的物进行审理,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原则。
在这两种机制中,新闻舆论监督是由媒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而司法公正则是由司法机关和法官来保证的。
在进行监督和公正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冲突。
在报道某一案件时,媒体可能会进行猜测和揣测性报道,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又在某一判决被媒体批评时,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和权威。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和完善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在于公开、公正地报道社会事件,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依法审判,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找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点,做到既能满足舆论监督的需求,又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施。
对于新闻舆论监督,媒体需要在报道社会事件时,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慎重对待涉及到司法案件的报道。
在这一过程中,媒体需要尊重事实,尊重个人的隐私和尊严,不能进行故意歪曲和编造假新闻,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司法机关和法官也需要更加开放和透明地对外界公开自己的工作和判决理由,倾听社会的声音,及时对一些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纠正和改进。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2019年精选文档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 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XX 院批准逮捕,一审经 审理认为,刘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处刘涌 死刑。
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
在媒体监督下,最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再审,刘 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刘涌该不该判处死刑 ; 第二,本案 相关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1. 舆论监督的概念及特点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 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以媒体为载 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行为进行报道和评论, 特别是 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披露和评析的一种活动, 这种监督与公民 的直接监督相补充,彼此促进。
舆论监督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发 现的及时性、公开性等特点。
2. 司法独立的概念及特点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 同时, 也是司 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这里紧 谈审判独立, 是指审判人员在进行审理案件时,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具 有中立性、被动型、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1. 舆论监督捆绑司法独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 舆论往往会给行为人提前定罪, 这样 以来就会给审判法官带来压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法院是我国 的唯一审判机关, 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认定行为人 有罪。
有些媒体典型案例回顾:2000年 7月 11日,刘涌因涉嫌组XX 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计后果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对案件进行有失真伪的报道,从而对公众进行误导,偏离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
如本案中刘涌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最高刑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刘涌没有参加故意伤害或杀人的话,连无期徒刑都不可能被判处。
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作者:张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舆论在监督着司法活动依法进行的同时,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正确处理舆论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和平衡关系,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及其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舆论司法独立法律至上公信力作者简介:张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08-02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反响的“李昌奎案”随着云南省高院再审的死刑判决暂时告一段落。
结合之前出现的“彭宇案”和“许霆案”,我们从这几个案件中不难发现有这样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舆论在整个的司法活动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舆论正在深刻的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
舆论,也即民意,主要是社会公众对某一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具有普遍倾向性和道德感情成分的观点或意见的集合。
它反映的是社会群体对某一问题的普遍性倾向。
一、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李昌奎,1982年出生,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
2009年5月16日,有村民发现19岁少女王家红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飞被人残忍杀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昌奎捉获。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
李昌奎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并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故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此判决经媒体公布后,顿时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之后报纸、杂志等各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舆论哗然,并将此案和不久前发生的“药家鑫案”做对比,普遍认为李昌奎罪行恶劣应处以极刑。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司法独立如何面对社会舆论

司法独立如何面对社会舆论摘要: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和司法独立,已是现代法治的潮流。
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不容忽视的冲突,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介绍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来阐述笔者对解决这一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舆论冲突公正正文: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将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开放,从而提高了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即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并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但是,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往往产生冲突,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致使一些案件重审、再审,久久不能结案,二审再审结果与原审结果大相径庭。
久而久之,司法制度的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进一步趋于明显和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推动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合力;如何合理的对舆论监督司法进行限制,寻求两者的平衡;如何确定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原则,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发展而来。
对于封建专制国家司法、行政不分,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独断专行的状况,司法独立理论的提出对法制发展的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将司法与行政相分离,保证司法自由,防止权力滥用,实现公平正义,最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据此,司法独立形式上有两层涵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得越权行事。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司法独立是司法行为保存中立地位的重要保障,与民主政治的内涵密不可分。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和碰撞时有发生。
那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究竟源于何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能否实现平衡呢?其实,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其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两者运行机理的对立。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最基本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所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信赖感。
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和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
媒体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
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
这种传媒审判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影响司法的权威。
论文代写第二,两者价值标准的差异。
众所周知,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并不是完全等同的。
法律重理性思维,关注事实的‘实然性’,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而道德则多关注事实的‘应然性’,侧重的人性的考察。
因此,司法机关的审判强调的是运用证据对事实进行认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
其依据是现行的法律。
而舆论监督则通常使用道德的观念来评价案情。
两者在评价标准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本文由收集整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就可以使二者到达统一。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庞德曾经说过:“正如民众对政策的冷漠预示着及其管理前景暗淡一样,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1]在我国大力推进法制进程的现今,舆论监督是众多监督手段中的一种。
且由于舆论的及时性、广泛性、高效性等多方面特点,使舆论监督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一些利用舆论制造事端、妄图掩盖事实真相、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问题不得不令我们研究。
一、在我国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关系司法监督的舆情主要是新闻舆论监督和日渐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以新闻、网络为媒介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深入报道,一方面扩大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一方面对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促进社会的和谐。
2、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廉洁自律和文明办案。
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触角,它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谨自我要求,提高业务素质、廉洁自律、文明办案。
3、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在舆论的有效监督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协助督促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而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根源司法自有其逻辑,不完全受制于民意。
“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
”[2]因此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与司法独立、公正之间定会存在一些冲突。
(一)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了其对司法监督的负面效果1、传媒自身利益基点存在特殊性。
譬如新闻传媒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借由成功的监督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可以在与其他传媒的竞争中来争到舆论的话语权。
法律与公众舆论的互动与冲突

法律与公众舆论的互动与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公众舆论之间的互动与冲突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公众舆论的影响,而公众舆论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和改变法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种互动与冲突,并进一步分析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法律制定与舆论引导在一些重大法律决策的过程中,公众舆论的声音往往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公众舆论对于当前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许多关切和建议,这对于政府及立法机构在法律制定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众舆论的引导可以促使政府和立法机构更加倾听民意,并将民众的关切转化为法律的内容。
然而,法律的制定不能完全依赖于公众舆论,否则就会导致将舆论不成熟的一时之言变为约束长远的法规,甚至可能导致盲目和混乱。
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舆论的参与与法律专家的参与,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执行与舆论监督法律的执行离不开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公众舆论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对于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曝光。
例如,一些涉及腐败问题的官员被曝光后,公众舆论的强烈压力迫使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律的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的制约,提高社会的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然而,舆论监督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舆论的力量可能被滥用,导致对于特定人群或事件的偏见和误解。
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可能会出于商业利益或其他原因错误地引导舆论,使得法律的执行受到干扰或误导。
因此,舆论监督需要建立在真实、公正和负责任的基础上,避免对于法律的滥用和伤害。
三、冲突与协调法律与公众舆论之间的互动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冲突。
例如,在一些涉及伦理和道德议题的法律中,不同的价值观和信仰可能会导致公众舆论的分化,从而引发激烈的争论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法律和公众舆论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对于争议性较大的法律,可以加强公众参与的机制,例如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等,以便充分听取不同声音,并准确反映民意。
社会舆论和司法裁判的冲突及其互动

社会舆论和司法裁判的冲突及其互动/h1一、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的积极影响(一)促进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对社会舆论所指向社会问题及时迅速和大量报道大大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舆论强大压力的倒逼机制督促法院及时公布案件的司法程序进展并及时回应社会相关质疑,将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于公布,以促进司法公开。
(二)推动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公正则是社会舆论的对司法裁判的另一个重要积极影响,社会舆论监督推动法院的判决更加公正。
网络平台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和执行情况公开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网民的监督和评议,不仅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促使法官理性地思考和裁判案件,可减少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不公现象。
同时,在这种公开的司法环境中,可以减少相关个人、机关对法官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涉,对推动我国司法独立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特别是借助社会舆论对某一案件的关注所产生的压力,可以推动司法机关对被各种不法力量掩盖的冤假错案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受害公民合法权利。
2014 年12 月“呼格案”进入再审并被无罪宣判。
作为“呼格案”的最早报道者和始终关注者的新华社内参记者汤计经过对该案长达六年之久的跟踪调查后,“五篇内参”的公开报道使得国内外法律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呼格案”产生巨大质疑,对推动“呼格案”的再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案件的监督,不论是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监督还是对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的监督,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一)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冲击司法理性。
非理性是社会舆论的一大缺点。
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的看法,这种看法一般是人们最直接的情感和态度表达,缺乏理性的思考,并受制于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观生活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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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 论 司 法 与 舆 论 的 冲 突
魏 小 强
摘 要 :在 法 治 建 设 进 程 中 , 司 法与 舆 论 是 实现 法 治 目标 的 不 同途 径 。其 中通 过 司 法 的 法 治 ,属 于 法 治 国 家的 范畴 ,遵 循 的 是 权 力依 法 行 使 的原 则 ;通 过 舆 论 的 法 治 ,属 于 法 治社 会 的 范 畴 ,遵循 的是 权 利 不被 禁 止 便 自由的 原 则 。 司 法与 舆 论 对 同一 案 件 的评 价 方 式 不 同 ,评 价 结 果 不 同 ,分 别 呈 现 了法 治 的 国 家 面相 与 社 会 面 相 。 司法 与 舆 论 的 冲 突是 法 治 国 家 与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进路 竞 合 的 必 然 结 果 ,在 遵 守各 自行 为 界 限 的前 提 下 , 以尊 重 和 宽容 为 基 础 ,形 成 相 互 沟 通 的 良性 博 弈机 制 ,是 缓 解 两 者 冲 突的 基 本 出路 。
关 键 词 : 司法 ;舆 论 ;法 律 多元 ;法 治 国 家 ;法 治 社 会
问题 的提 出
2017年 6月 23日 ,备 受 社 会 关 注 的 山 东聊 城 “于欢 案 ” 在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二 审 宣 判 , 判 决 认 定 被 告 人 于欢 的行 为 属 防 卫 过 当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于 欢 有 期 徒 刑 5年 。¨ 这 一 结 果 因 为 符 合 民众 对 于欢 情 有 可 原 、应 予 轻 处 的 期 待 , 因 而 引 来 了 舆 论 的一 片 叫好 声 ,主 流媒 体 也 将 其 视 为 “一 堂 生 动 法 治 课 ”。 至 此 ,这 起 因媒 体 的 报 道 而 引起 舆 论 热 评 , 并 一 度 导 致 司 法 判 决 的 结 果 与 舆 论 的 意 见 相 冲 突 的公 共 事 件 终 于 落 下 了 帷
· 1 ‘
西 部 法 学 评 论
2018年 第 3期
幕 。从 这 次 事 件 的过 程 及 结 果 来 看 ,其 与 之 前 的许 多影 响 性 案 件 的 处 理 并 无 多 大 区别 ,都 是 舆 论 的关 注 引起 了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高 度 重 视 而 予 以纠 错 ,最 终 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满 足 了 舆 论 的 期 待 。但 是 对 于 司 法 机 关 而 言 ,这 一 事 件 的过 程 及 结 果 却 再 一 次 让 其 遭 遇 了 “压 力 型 司 法 ”、4j 的被 动局 面 。
作 者 简 介 :魏 小 强 ,江 苏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研 究 阐 释 党 的十 九 大 精 神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专 项 课 题 《健 全 自治 、 法 治 、德 治 相 结 合 的 乡村 治 理 体 系 研 究 (项 目编 号 :18VsJ064)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之 一 。 [1] 参 见 山东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2017)鲁 刑 终 151号 刑 事 附 带 民事 判 决 书 。 [2] 陆 侠 :《于欢 案 是 一 堂 生 动 法 治 课 》,载 《人 民 日报 》2017年 6月 26 日第 5版 。 [3] 有 关 这 一 事 件 的媒 体报 道 ,参 见 王 瑞 锋 、李 倩 : 《刺 死 辱 母 者 》,载 《南 方 周 末 》 2017年 3月 23 日第 A3版 ; 《“刺死 辱母 者 ” 案 件 的三 重 反 思 》 (社 论 ),载 《第 一 财 经 El报 》 2017年 3月 27 日第 A02版 ;张 田勘 :《“辱 母 杀人 案 ” 审 判 是 检 验 法 治 水 平 的一 次 大 考 》,载 《湖 南 日报 》2017年 3月 27 日第 4版 ;舒 锐 :《辱 母 杀 人 案 ,正 义 依 然 尤 为 可 期 》,载 《人 民政 协 报 》2017年 3月 28 日第 12版 ;沈 海 平 :《辱母 杀 人 案 背 后 的法 意 与 人 情 》, 载 《检 察 日 报 》2017年 3月 29 日第 7版 ;李 英 锋 :《关 注 “辱 母 杀 人 案 ”就 是 关 注 我 们 自己 》,载 《闽 西 日报 》,2017年 3月 31日第 7版 等 。
针 对 司法 与 舆 论 的冲 突 ,人 们 有 各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其 中 一 些 观 点 对 社 会 舆 论 以 批 评 为 主 , 却 忽 视 了其 中 所 包 含 的公 众 对 于 司法 的合 理 期 待 与诉 求 ;对 司 法 裁 判 ,则 多 强 调 其 形 式 理 性 以 及 追 求 公 正 、守 护 社 会 正 义 的一 面 ,却 忽 视 了 司 法 自身 的局 限 性 。[5]对 此 ,笔 者 在 《司 法 与 舆 论 的 冲 突何 以 发 生 —— 兼 论 缓 解 司法 与舆 论 冲 突 的 内 在 途 径 》一 文 中 ,通 过 对 司法 与 舆 论 冲 突情 形 的类 型 化 分 析 ,探 讨 了 司 法 与 舆 论 冲 突 的 内在 原 因 ,认 为 司 法 与 舆 论 的 冲 突 具 有 必 然 性 ,两 者 的 冲 突 只 能 被 缓 解 而 无 法 被 彻 底 消 除 ,司法 机 关 应 当 融 理 人 判 ,主 动 应 对 舆 论 的 质 疑 和可 能 发 生 或 者 已经 发 生 的 冲 突 。[6]该 文 从 主 体 特 性 和 规 范 依 据 层 面 分 析 了 司法 与 舆 论 的 冲 突发 生 的原 因 ,但 是 其 中仍 然 有 些 没 有 说 清 楚 或 者 由于 文 字 表 达 的 局 限 性 而 容 易 引 发 误 解 的 问 题 有 待 进 一 步 阐 明 。 比如 司 法 与 舆 论 的 冲突 是 在 何 种 背景 下 发 生 的 ,以 及 为 什 么 司法 与 舆 论 的 冲 突在 当前 及 今 后 会 是 一 种 常 态 ,乃 至 其 只 可 能被 缓 解 而 无 法 完 全 避 免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