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680―2012《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的主要内容

合集下载

肉类蔬菜流通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方案

肉类蔬菜流通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方案

肉类蔬菜流通信息可追溯体系建设方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4)1.1公司简介 (4)1.2建设背景 (4)1.3应用技术简介 (5)1.3.1.无线射频(RFID)技术 (5)1.3.2.条形码(Bar Code)技术 (7)1.3.3.智能卡(Smart IC ) (9)1.4系统概述 (9)1.5建设目标与原则 (11)1.5.1.建设目标 (11)1.5.2建设原则 (11)第二章系统简介 (13)2.1系统简介 (13)2.2系统架构 (14)2.3平台设计思路 (16)2.4编码规范 (17)第三章系统实施方案 (19)3.1系统主要组成 (19)3.1.1、肉菜产品安全可追溯平台 (19)3.1.2、屠宰场追溯子系统 (19)3.1.3肉品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系统 (21)3.1.4团体肉品采购信息追溯子系统 (21)3.1.5 批发市场肉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22)3.1.6大卖场(配送)肉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22)3.1.7 零售终端肉品信息追溯子系统 (22)3.1.8 蔬菜流通企业(经营者)管理系统 (22)3.1.9团体蔬菜采购信息追溯子系统 (22)3.1.10 批发市场蔬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 (23)3.1.11 零售终端蔬菜信息追溯子系统 (23)3.1.12、超市、批发/零售店、消费者查询终端系统 (23)3.2系统功能设计 (24)第四章硬件设备技术方案 (30)4.1 数据采集设备需求一览表 (30)4.2 产品规格 (30)4.2.1 HK-001-A型触摸终端设备 (30)4.2.2 DATAMAX M-4206 (32)4.2.3 HK-201型动物标识自动注销机 (34)4.2.4 HHP4800i工业级二维码阅读器 (35)4.2.5 3800 LTP 线性图像式条码阅读器特点 (36)4.2.6 KAHD-M动物产品分割机 (38)4.2.7 PPC-3212可触摸平板液晶电脑 (40)第一章概述1.1公司简介1.2建设背景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类、蔬菜已成为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消费品。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以及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节点。

各省(自治区)确定的追溯体系建设城市以及自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城市,自愿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并上传数据的,也可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围绕试点城市范围内各环节企业追溯子系统运行、数据报送、日常运维与考核管理等内容,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各城市追溯体系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同时,围绕节点企业内商户运行达标、数据报送及质量等核心指标,对批发市场和菜市场等环节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商务部以各城市报送的基础数据为基准,根据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汇总数据及掌握的工作情况,以月度、季度、年度为周期,对试点城市整体及批发市场、菜市场等关键环节进行考核打分。

其中,月度为考核的基础周期,根据附表中各项指标直接计算得分;季度、年度得分取当季、当年各月得分平均值。

四、考核结果应用(一)试点城市。

考核总分为100分。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同一批试点城市进行排名,形成《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并通报全国,并抄送各城市人民政府。

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督查整改。

(二)批发市场和菜市场。

考核总分均为50分。

对于得分4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全国排名,对排名前10的批发市场和前50名的菜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其所在城市给予加分奖励。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2.批发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3.菜市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附表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月度考核表4 / 85 / 8注:①已建成企业:是指正式安装追溯设备、与城市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上报功能的节点企业,以考核验收确认的节点数量为基数,如果此后发生变化,商务部根据城市反馈情况及时调整,以下同。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大数据建设解决方案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大数据建设解决方案

制定严格的数据 使用和销毁政策, 确保数据在生命
周期内的安全
应用场景与功能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应用场景
01
肉类蔬菜生产环节:实现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全程追溯
02
肉类蔬菜流通环节:实现从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的全程追溯
03
肉类蔬菜消费环节:实现从超市到消费者的全程追溯
04
肉类蔬菜监管环节:实现从监管部门到企业的全程追溯
加强应急知识宣传, 提高公众的应急意
识和自救能力
应急响应流程
监测预警:实时
1 监控肉类蔬菜流 通数据,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预警
信息报告:及时
2 向上级部门报告 异常情况,提供 详细信息
应急启动:根据
3 预警信息,启动 应急预案,组织 应急响应团队
调查分析:对异
4 常情况进行调查 分析,确定原因 和影响范围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功能
01
追溯信息管理:记录肉类蔬菜的 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03
销售信息管理:记录肉类蔬菜的 销售渠道、销售时间等信息
05
问题产品召回:发现质量问题的 产品,及时进行召回处理
02
物流信息管理:记录肉类蔬菜的 运输过程、运输时间等信息
04
食品安全监测:对肉类蔬菜进行 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02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
03
促进肉类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
04
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和水平
建设目标与原则
建设目标:实现肉类 蔬菜流通的全程追溯,
保障食品安全
原则一:以消费者为 中心,保障消费者权

原则三:以技术为支 撑,提高追溯效率和
准确性
原则四:以政策为保 障,推动追溯体系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商办秩函[2014]51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考核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全过程管理,客观准确评价项目建设成效,我部制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考核验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11]11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规范为强化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过程质量控制,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现就项目建设中期评估制定本规范。

一、评估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城市。

二、评估内容(一)组织实施。

包括落实组织领导及配套政策措施,完成方案修订、动员部署及招标采购等。

(二)城市平台建设。

包括初步建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投入试运行。

(三)节点子系统建设。

包括在屠宰厂、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各个类型节点,均至少有1家企业建成运行追溯子系统,能有效采集数据并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合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三、评估程序(一)城市自测。

重要产品追溯技术要求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重要产品追溯技术要求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重要产品追溯技术要求 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全省产业现状山东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与出口大省。

据统计,2017年全省蔬菜产量1.06亿吨,水果产量3296万吨,猪牛羊禽肉产量772.4万吨,禽蛋产量449.3万吨,水产品总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881.4万吨,均居全国首位。

2017年全省农产品出口总值达到1152.5亿元,占全国农产品出口的22.7%,连续19年位居全国首位。

山东食用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极大满足了国内外的消费需求,同时也为带动地区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推进可追溯体系在我省食用农产品领域的应用推广,对于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育优势特色品牌,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要性政策支撑。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产品消费安全的诉求不断提升。

追溯体系作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与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而受到重视。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为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指出“以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为目标,抓紧制定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

2017年2月,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对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指出“完善追溯标准体系…研制一批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实现产品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

201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要求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按照“自主可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制定追溯术语、追溯编码、系统构建、评估评价等基础共性标准和数据互联、数据采集等关键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5号(总第149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80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5号(总第149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80项的公告
烟蚜茧蜂防治烟蚜技术规程
2012-03-23
2012-04-15
国家烟草专卖局
70
36275-2012
YC/T 198.1-2012
卷烟品牌合作生产质量保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YC/T 198-2006
2012-03-23
2012-04-15
国家烟草专卖局
71
36276-2012
YC/T 198.2-2012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传输技术要求
2012-03-15
2012-06-01
商务部
33
36236-2012
SB/T 10682-2012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感知技术要求
2012-03-15
2012-06-01
商务部
34
36237-2012
SB/T 10683-2012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2012年第5号(总第14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80项,现予以公告(见附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序号
备案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主管部门
1
36201-2012
SB/T 10699-2012
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国家烟草专卖局
73
36278-2012
YC/T 198.4-2012
2012-07-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63
36268-2012
YC/T 432-2012
卷烟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商秩字[2010]27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为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肉类蔬菜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但目前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均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

近年来,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方案1. 引言肉菜市场的监管与管理一向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消费者对于肉菜的来源和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肉菜追溯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一套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2. 肉菜追溯体系的重要性肉菜追溯体系是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肉菜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实现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控。

肉菜追溯体系的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性:2.1 食品安全保障肉菜追溯体系通过追踪产品的来源、加工过程以及流通途径,可以及时发现和防止食品安全隐患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肉菜产品。

2.2 溯源管理肉菜追溯体系可以记录肉菜的生产和流通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追溯码等方式查询肉菜的来源、种植、加工等环节,了解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水平,提高对产品的信任度。

2.3 问题溯源和快速召回在肉菜出现质量问题时,通过追溯体系可以快速定位问题所在的环节,进行追溯和召回,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3. 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方案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肉菜追溯体系,以下是一套肉菜追溯体系建设方案:3.1 数据标准化在肉菜追溯体系中,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标准化,以便于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各环节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2 信息采集与管理建立一个信息采集与管理平台,将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集中管理。

信息采集可以通过手动输入或自动感知设备进行,同时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3 追溯码系统为每个肉菜产品生成唯一的追溯码,并与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关联。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实现产品的可溯源性。

3.4 数据共享与传递建立一个肉菜追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环节数据的共享与传递。

不同环节之间可以通过该平台实时共享数据,提升肉菜追溯的效率和准确性。

3.5 监督与检查加强对肉菜追溯体系的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对肉菜追溯体系的运行和数据准确性进行抽查和评估。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标准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标准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试行)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的流通管理术语、技术要求术语、追溯链条合成、统计与考核术语,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相关规范和文件。

一、流通管理术语(一)肉类蔬菜流通追溯。

在肉类蔬菜流通环节中实行的行为规范与责任追究的机制。

基本特征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以“索证索票”电子化为手段,增强行政监督、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参与的能力,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二)责任倒逼机制。

实行“上一步、下一步”控制,当事经营者对采购商品的来源及售出商品的安全负责。

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商户的身份和所进商品与证明文件进行验证、对进入商品进行抽检。

(三)反弹琵琶机制。

通过消费需求、促进流通有序,通过流通有序、促进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的逆向促进过程。

(四)追溯体系架构。

由商务部所规定的政府管理、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的实施基本要素及其关系。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架构有两大层次,其中政府管理层由中央追溯管理平台、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组成;流通节点子系统及控制要点管理层由产地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肉类蔬菜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及其控制要点所组成。

(五)流通节点。

为肉类蔬菜交易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标准中包括屠宰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

消费者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流通节点由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组成。

(六)关键控制点。

商务部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流通追溯,对流通节点内部管理流程抽象出来的基本流程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要求。

(七)“五统一”。

1、范围。

即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

2、统一采集指标。

包括统一追溯信息指标、统一基础信息指标、统一体系建设状态指标、统一体系运行状态指标,实现全国跨区流通追溯、应急事件地区联动、肉菜产业结构分析、建设进度总体把控、追溯工作执行考核。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平台技术要求(试行)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级政府追溯管理平台的功能结构、逻辑关系、数据接口、传输指标、平台设计、安全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一、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是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汇集各试点城市肉类蔬菜流通经营主体信息、流通过程信息、检测信息等,并支持跨区域追溯信息链条合成、应急事件管理、信息综合利用、试点城市工作考核等工作的大型应用系统。

(二)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是汇集城市肉类蔬菜流通经营主体信息、流通过程信息,支持追溯信息链条合成、信息综合利用、应急事件管理、流通节点工作考核、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的应用系统,并按统一数据传输协议,汇集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信息,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三)信息同步设备(TCM)。

是中央追溯管理平台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间进行信息交互、传输指标标准化控制和关键控制点过程信息控制的一体化设备。

二、各级平台间的逻辑关系中央追溯管理平台负责接收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经营主体备案信息与肉类蔬菜流通过程信息。

在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开设省级窗口,赋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调度与监管本省试点城市追溯体系运行情况的权限。

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负责接收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向中央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

三、功能结构(一)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1.功能结构。

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肉类蔬菜经营主体信息管理、流通过程信息管理、试点城市工作考核管理、联动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公共信息管理等功能。

2.模块划分。

(1)肉类蔬菜经营主体信息管理。

按照附件的要求,汇集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上报的包括企业编码、名称、类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在内的流通节点主体信息,以及包括经营者编码、名称、性质、经营类型、法人等在内的经营商户信息,实现经营主体信息的综合检索和汇总统计。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信息处理要求(doc 25页)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信息处理要求(doc 25页)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处理要求(试行)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信息存储、数据字典及数据库接口表等方面要求,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信息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信息关联。

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记录肉类蔬菜流通过程的系列信息,通过唯一标识信息进行关联性链接,进而实现流通链条上信息跟踪和追溯。

二、信息存储的设计要求(一)结构化数据存储。

1. 字符。

(1)字段类型。

表1 字符类型对照表(2)存储要求。

对于固定长度的字符型类型,使用Char类型;对于长度不固定的可变字符型数据,使用Varchar/Varchar2类型。

2. 数字。

(1)字段类型。

表2 数字类型对照表(2)存储要求。

在存储数字数据时,应该充分考虑数据的长度选择合适的类型进行存储,同时为数据的扩展保留一定的空间。

3. 日期、时间。

(1)字段类型。

表3 时间类型对照表(2)存储要求。

时间的存储要根据系统需要的精度,采用时间类型对照表内合适的字段类型。

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中推荐精度为秒。

4. 布尔类型。

(1)字段类型。

表4 布尔类型对照表(2)存储要求。

在存储布尔类型值时,统一将“false”存储为数字“0”,将“true”存储为数字“1”。

(二)非结构化数据存储。

1. 大字段存储方式。

(1)字符类型。

表5 大字段类型对照表(2)存储要求。

对非结构化数据采用大字段的方式存储时,需要对数据库文件的存储空间进行评估,充分考虑数据库的几何增长速度。

2. 文件索引存储方式。

(1)字符类型。

表6 文件索引存储对照表(2)存储要求。

文件索引式存储方式在数据库内存储文件的物理位置索引,同时将文件存放到磁盘的相应位置上。

索引的存放方式采用分段存储的方式,文件存储位置的根目录作为一个常量存放,文件的相对路径作为一个变量的形式存放。

例如:以下是一组非结构化数据的存储位置:D:\\data\data1\example1.docD:\\data\ data1\example2.xlsD:\\data\ data1\example3.ppt对于以上这组数据来说,根目录就是“D:\\data\”,相对路径的位置是“\data1\example1.doc”、“\data1\example2.xls”、“\data1\example3.ppt”。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为指导和推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评估办法。

一、考核对象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考核内容城市平台建设、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及其他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程序商务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确定对各试点城市进行考核验收的具体时间。

(一)自测评分。

考核验收工作启动后,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企业测评表,见附件2)发放给企业。

由企业填写后,商务主管部门回收企业测评表,统计有关信息,并存档备查,同时对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以及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测评表统计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填写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表(见附件1),以及肉类蔬菜流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连同申请验收的请示、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上报所在省(自治区)商务及财政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接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初步审核。

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试点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上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牵头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赴试点城市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城市考核评估成绩。

得分320分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评定为合格;得分380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工作失误的,评定为优秀。

四、考核结果应用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商财政部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试行〕本规范规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中,各个流通环节的总体要求,以及基础治理、追溯治理、流程治理、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差不多要求,适用于定点屠宰厂、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企业。

一、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标签电子秤。

标签电子秤是指具有计量、联网、摊位号治理、多批次治理、限量操纵、数据上传下发、追溯码打印等功能的设备。

〔二〕卡单同行。

卡单同行是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与肉类交易凭证共同跟随肉类买主。

二、屠宰厂差不多要求〔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及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治理,达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要求。

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生猪来源依据,以肉类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流向依据〔卡单同行〕,实现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的对接。

大中型屠宰厂以电子结算为原那么,不具备电子结算的依照追溯子系统差不多要求实施。

〔二〕基础治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都市追溯治理平台连接。

落实专职治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治理。

要求治理人员具备运算机差不多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治理。

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出。

确保生猪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屠宰厂生猪来源信息对接批发、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治理。

1.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备案。

进场经营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屠宰厂进行备案。

由屠宰厂登记经营者差不多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交易。

2. 生猪进厂登记。

在生猪进厂处设置登记窗口,由屠宰厂治理人员验证〔生猪产地检疫证〕收货,货证相符后按要求划分批次,并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储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试行)本规范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中可能使用的存储介质、感知设备的技术要求,还包括信息存储格式、信息读写安全策略和信息清除规则,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信息采集。

一、术语和定义(一)智能溯源秤。

是指集称重、非接触式IC卡读写、凭证打印等功能于一体,并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等方式接收、传输相关信息的电子秤。

同时,该称重仪表(终端)可以连接打印机打印追溯票据。

(二)智能读写终端。

是指具备条码识读、RFID和IC卡读写、手写输入等功能,并能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传输信息的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

(三)RFID。

RFID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即射频识别,俗称电子标签。

RFID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可识别高速运动物体并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快捷方便。

(四)IC卡。

又称集成电路卡,是在聚氯乙烯(PVC,塑料产品之一)材料上嵌置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芯片,尺寸遵照国际标准(如ISO 7810)规定,用于记录和传递信息的卡片。

(五)CPU卡。

也称智能卡,卡内的集成电路中带有微处理器CPU、存储单元(包括随机存储器RAM、程序存储器ROM(FLASH)、用户数据存储器EEPROM)以及芯片操作系统(COS),不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同时具有命令处理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功能。

(六)服务卡。

是指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所持的身份凭证和记录、传递交易过程信息的载体。

按照商务部规定的信息记录格式和加密规则,由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配发给肉类蔬菜经营者。

一般采用IC卡或CPU卡,全国统一标识,统一样式。

由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进行信息初始化,全国通用。

二、存储介质(一)技术规范要求。

1.IC卡。

(1)型号:Mifare one IC S50,Mifare one IC S70卡;(2)存储容量:8Kbit;(3)工作频率:;(4)通讯速度:106Kboud;(5)读写距离:—10cm;(6)读写时间:1-2mS;(7)工作温度:-20℃-85℃;(8)擦写次数:>100,000次;(9)数据保存:>10年;(10)规格:ISO标准卡×54×厚卡×54×1.80MM;(11)封装材料:PVC、PET、铜钱;(12)封装工艺:超声波自动植线/自动碰焊;(13)制作标准:ISO10536;(14)区域划分:EEPROM分为16个扇区,每个扇区由4块组成,每块有16个字节, 每个扇区的块3(即第四块)包含了该扇区的密码A(6个字节)、存取控制(4字节)和密码B(6字节),是一个特殊的块,其余三块是一般的数据块;(15)IC卡写卡说明:IC卡从绝对块号1开始写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BT 10680―2012《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的主要
内容
为了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商务部于2012年3
月15日颁布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680―2012《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SB/T 10680―2012规定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
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写和管理。

1 编码原则
1.1 惟一性
一个代码只惟一标示一个编码对象。

1.2 可扩充性
代码应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1.3 简明性
代码结构和形式应简单明了,便于手工输入。

1.4 科学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肉类和蔬菜实际流通的各
个环节,符合实际业务流程。

2 编码规则
2.1 主体码
2.1.1 流通节点主体码
由备案地行政区划代码+备案号组成,共9位数字。

其中,行政区划具体到区县级,代码采用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6位数字码;备案号根据流通节点主体的备案顺序编号,为3位数字码。

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2.1.2 经营者主体码
2.1.2.1 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的经营者主体码
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可以选择在某个流通节点备案,并由该流通节点为其编制、发放主体码。

此码为数字型,由流通节点主体码+备案号组成,共13位数字。

流通节点主体码为9位数字;备案号是经营者在流通节点的备案顺序编号,为4位数字。

总体结构如图2所示。

2.1.2.2 流通节点企业作为经营者时的经营者主体码
屠宰厂(场)、超市及其他流通企业等兼具流通节点和经营者两种身份。

作为经营者时,其经营者主体码的长度应与商户及团体消费单位的经营者主体码一致,因此采用在其本身的流通节点主体码后4位补零的方式生成,在备案时一并编制、发放。

由流通节点主体码+0000组成,共13位数字。

总体结构如图3所示。

2.2 批次码
肉类应采用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号或动物产品检疫
合格证明号作为批次码。

蔬菜的批次码由流通节点主体码+
流水号组成,共16位数字。

其中,流通节点主体码是指为
某批蔬菜首次建立电子台账的流通节点的主体码,为9位数字;流水号是指建立电子台帐的顺序号,为7位数字。

总体结构如图4所示。

2.3 追溯码
一般一次交易产生一个追溯码,但零售环节不产生新码,而是沿用其上一个环节产生的追溯码。

各环节肉类蔬菜交易的追溯码由经营者主体码+交易流水号组成,共20位数字。

其中,经营者主体码是指作为卖方的经营者的主体码,为13位数字;交易流水号是指按交易时间顺序生成的一段惟一的代码,为7位数字。

总体结构如图5所示。

2.4 商品码
应采用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中有关肉类和蔬菜的分类代码作为商品码。

3 数据载体
3.1 条码
采用Code128符号,应符合GB/T 18347(128条码)的规定。

3.2 RFID和lC卡
应符合SB/T 10682《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感知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学术主持:李江华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2016年4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