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通用8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通用8篇)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23)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_]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4、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重大危险源管理务必职责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库区、贮罐区、贮罐;(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三)井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四)尾矿库;(五)其他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进行辨识,其他种类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重大危险源报表。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第四条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五条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化学技术发展中心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组织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四)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五)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二)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三)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四)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三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口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roe,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1、人工拆除工程;2、机械拆除工程;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特种设备施工;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5、6m以上的边坡施工;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各栋号工长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信息报送、方案编制、措施控制、日常检查、施工验收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重要危险源管理办法及管理清单台账
重要危险源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对重要危险源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应急等管理工作。
二、重要危险源的定义及范围重要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等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重要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重要危险源的异常情况。
四、重要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要危险源的辨识。
2、对辨识出的重要危险源,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重要危险源的登记与备案1、对经评估确定的重要危险源,应进行登记建档,详细记录重要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危险物质、危险等级、防护措施等信息。
2、按照有关规定,将重要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六、重要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1、制定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
2、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对重要危险源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3、定期对重要危险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设施和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应急管理1、制定重要危险源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要危险源事故的能力。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八、监督与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重要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危险源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煤矿企业、石油石化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因其性质、数量、存储、运输、处理等特点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及环境严重危害的物质或设备。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职责、任务、措施和要求,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高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和调查。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分类、位置、负责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责任人,保障事故时及时迅速处置。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检测,确保设备和物质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关键设备、物质使用情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和危险意识。
第17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重大重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重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重大、重要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物质、能量相互作用引起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装置、作业过程或者是周围环境中的一些因素。
重大、重要危险源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控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一)目的:建立重大、重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通过设置监控措施、制定管理规定,确保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稳定运行,防范事故风险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存在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高温、高压等各类危险源。
(三)执行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本制度。
(四)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监测组织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监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重点管理内容(一)危险源辨识与分类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识别出所有的重大、重要危险源。
2.根据危险源特性和依据相关规定,将危险源进行分类,并明确其所需监控的关键参数和监控方法。
(二)监控措施的制定与执行1.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监控需求,制定相应的监控方案,包括监控设备的选型、摆放位置、工作方式等。
2.制定监控操作规程,包括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内容,明确责任人和相关要求。
3.建立监控设备运行记录,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监控数据分析与处理1.建立监控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对监控的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存储和分析。
2.根据监控数据的变化趋势和预警信号,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分析监控数据的历史记录和统计数据,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应急预案和演练1.制定重大、重要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疏散、救援、报警等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2.组织危险源的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从立法背景、重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法背景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其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事故。
在过去的年里,我国曾发生过多起重大危险源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防范和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中国政府认识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迫性,于是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二、重要内容1. 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危险源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事故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救援设备,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 安全设施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储罐、管道、阀门等设施。
4. 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实施情况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加强了安全管理,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还存在不足,存在安全风险。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投入不足,缺乏监管力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选择、建设、运行、改造、扩建、关闭、报废等环节,以及相关职责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社会责任和风险管理的原则,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方针。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活动中可能引发具有较大危害性和延续性的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腐蚀、高压等事故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条相关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八条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创新,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选择与建设第九条选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距离居民区、城镇、水源地、火车站、机场等特定区域的限定距离;(二)紧急救援、消防水源等配套设施的合理布局;(三)环境风险评价和危险化学品灾害性分区的要求;(四)其他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的条件。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设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运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范本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监控目标本办法的监控目标是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控范围与对象1. 监控范围: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
2. 监控对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
四、监控义务1.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全体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五、监控措施1. 建立健全监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2. 加强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安全措施。
3. 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运行,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六、监控结果及处置1. 监控结果:监控单位应当将监控结果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同时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进行通报,确保相关责任人知晓。
2. 处置措施:对于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监控信息共享1. 监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和使用监控信息,加强跨部门协作,确保监控工作的高效运行。
八、监控评估与改进1. 建立监控评估机制,定期对监控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2. 监控单位应当加强学习和借鉴其他单位的好经验,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重大危险源: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场所。
2、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和相关处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保处1、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2、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归口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辨识与安全评估工作;4、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应资料的准备工作和备案;5、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6、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参与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7、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设备处1、负责重大危险源所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对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检测、检验,并归口管理检测、检验资料;2、负责组织处理重大危险源设备隐患排查与整改,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3、参与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生产处1、重大危险源运行中出现事故隐患时,及时组织生产平衡,安排时间进行处理;2、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调度、平衡生产,防止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第八条财企处1、负责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管理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工作;2、根据重大危险源所在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审核费用预算,并纳入公司资金支出预算安排。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临界量、储存设施、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储存设施、周边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监控设备完好、准确,并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依法查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有权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的鉴定、安全评估、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等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安全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岗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二章鉴定与安全评估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示鉴定结果。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能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条鉴定和安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特性、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措施和人员素质等因素。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鉴定和安全评估应当采取科学、客观、综合的方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章安全控制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等活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岗位责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____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用心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五条:务必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以前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务必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职责落实等状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一、总则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一定数量人员死亡、重伤、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物质、装置、设备或技术等。
本办法旨在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1.设置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是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责的必要措施。
2.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评估重大危险源,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3.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和经验。
三、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控制1.重大危险源应在设计、运营和改造前进行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评估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频次和后果。
2.评估结果应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措施的依据。
3.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应采取技术控制、管理控制和行为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危险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
4.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1.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2.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3.建立事故信息和教训的汇总、分析与应用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六、处罚措施1.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二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控制,是做好危险源监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强化危险源监控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四条成立以经理为组长,重大危险源所在工长为副组长、安全员及部分运行、检修人员为组员的危险源监控领导小组。
第五条监控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即锅炉组、沼气组和放射源组,锅炉、污水及电仪工段工长任组长。
第三章各级人员危险源监控职责第六条部门经理监控职责经理是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部门级危险源培训,检查工段危险源培训开展情况和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工长监控职责工长是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段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制定应急预案。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工段级危险源监控培训,检查危险源监控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安全员监控职责1.在部门经理及分管经理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业务指导。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3.参加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运行人员监控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4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毒性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其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等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等级划分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设备、工艺和场所等。
第四条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时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因素和场所等方面,制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依据重大危险源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将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六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特别严重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最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一般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等活动应经过项目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标准进行。
一级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制,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严禁违法设置或变更储存和使用设施。
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10篇)
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是指企业通过对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进行分类、包装,并分别委托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及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这种管理方式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还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就“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危险源分类:企业需对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进行分类,比如化学物品、混凝土、钢铁、煤炭、石油等。
同时,应按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具体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等级。
2.包装方式:对于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
特别重大危险源在包装前应经过安全评估,并采取专业的封闭包装,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其泄漏;重大和一般危险源则可以采取简单包装,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3.委托运输:企业应根据危险源的分类和包装方式选择相应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签署协议确立运输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运输公司必须对货物进行安全监管,并在运输过程中保障运输的安全。
4.追溯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记录危险源的分类、包装、运输和仓储情况,以及其运输途中的交接过程和安全监管情况。
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及时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进行追责。
5.安全教育:企业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危险源的特性、包装和运输标准,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管理办法”的优缺点1.优点:(1)保障运输安全:通过对危险源进行分类、包装和委托运输,降低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了运输安全。
(2)降低企业风险:企业可以将货物委托给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和管理,降低了企业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3)完善追溯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可以及时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进行追责。
2.缺点:(1)成本较高:企业需要支付专业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并对危险源进行专业的包装处理,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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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要危险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于重要危险源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级别划分
第三条危险源分级:
危险源风险评价采用LEC法进行,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结果(D 的数值),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D > 320,极其危险;
二级:320 ≥D >160,高度危险;
三级:160 ≥D >100,显著危险;
四级:100 ≥D >20,一般危险;
五级:D ≤20,稍有危险。
第四条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危险源,确定为具有不可接受风险,为重要危险源。
第五条重要危险源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
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
(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控
第六条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要危险源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
可由上级单位组织辨识和评价。
(二)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危险源的,报项目部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第七条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存在重要危险源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强巡查。
第九条各单位和所属项目部应对重要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确保重要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对重要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评价、调整重要危险源管理对象,以及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危险源,应按照股份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重要危险源和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将重要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情况(位置、危险等级、事故发生方式、已经采取的监控措施)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